..續本文上一頁滅盡。是故應知:外內二類種子,皆有與遠殘果爲引因之義也。此引因之果有叁義:一、不即頓滅,二、不待余滅,叁、不生新果。任運後滅故者,可約喻以明。謂如射箭,其弦之力望箭離弓爲生因,望刹那刹那任運至所射處後下落爲引因。外內種義,可例知也。
壬七 別頌
爲顯內種非如外種,複說二頌: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爲緣,由依彼熏習。
此乃別以二頌,頌二種之不同也。文雲:爲顯示內種是真種子,非如外種之假名種子;又顯示內種之因果條件,非如外種之不定,故複別說二頌以明也。
第一頌明熏習有無。或、顯不定義。謂外種子之成就,其所須之熏習,或有或無不決定;如苣蕂與與花香,可雲有熏習,與牛糞等資養料,則無熏習。內種則決定由熏習有──本論同唯識論熏生義──無無熏習之義。或無漏種子等雖有本有,而示決定由熏習而長──此約二俱義說──。故應當了知,或無熏習之義,唯是外種非內種子也。換言之、即內種定有熏習,外種有無不定,是其異也。設問曰:內種何故定要有熏習耶?若無何過?答雲:且如修學無漏法者,聞所成慧等熏習若無有,其所期之初地無分別智果,乃至佛無上菩提果能生起者,非道理也。無因有果,則應闡提即如來,羅漢即異生,菩薩叁無數大劫修行者,不成無益之苦行耶?是故內種定有熏習,不同外種也。
作不作至相違二句,明外種因果有作而反失,不作而反得之亂義;內種不然,故有異也。外種作而反失者,如種榖未發芽而反失壞。又不作而反得者,如稊稗等。內種若同外種,則應有不修善而生天乃至成佛,行善而反墮地獄,造惡不受惡報等,便成過失。是故應知內種外種有分成相違義也。相違、猶言不同也。外種至熏習二句,明外種實非種子,內共相種依彼熏習而有也。設問雲:內種外種既同是種子,則功能作用等皆應同,何故而有如上之差別也?答曰:外種約親順增上緣,假說名種,實非因緣;如眼根實是眼識之增上緣,然而有假說爲眼識種者。故外種及生引之果,皆仍用內阿賴耶識中共相種子爲親因緣。然此內親因緣,亦是由前時依能熏習之心心所,緣彼器界共相法熏習而成者也。故內種亦爲彼因緣,外種實非種也。
壬八 緣受
複次、其余轉識普于一切自體諸趣,應知說名能受用者。如中邊分別論中說伽陀曰:“一則名緣識,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別、推心法”。如是二識更互爲緣,如阿毗達摩大乘經中說伽陀曰:“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更互爲果性,亦常爲因性”。
上來已廣明第八緣起道理,其余諸識名受用者,與此識之緣起關系又如何耶?複次其余至能受用者,總舉。受者識、是叁乘共名,雖通第七識,今且就前六識爲論。諸趣、即天等五趣。一切自體、即第八識異熟果。謂其余諸轉識,普遍于叁界、五趣、四生一切有情自體爲能受用者,故應知說名能受用者識也。爲證此名及與第八互爲因果義,引下二至教量也。
一、如中邊分別論──即辨中邊論,謂辨明何者是中道義,何者是邊執義。分別即辨也──中之伽陀。第一阿賴耶識,則名四緣中之因緣識。第二諸轉識,當知名受者識,即指前六心王,內依六根──自性受,外緣六塵──境界受,故六識是能受用之識也。此受用義中,能受用、是受蘊心所有法,分別、是想蘊心所有法,推、是行蘊心所有法;非受者識,乃受者相應之心所也。此頌重在第二句文,證轉識名受者。
二、爲證上來根本及轉識更互爲因緣之理由,故引阿毗達摩大乘經中所說之伽陀。諸法者,通指轉識相應心品能所緣等一切諸法。于識藏者,謂于阿賴耶識中攝藏彼諸法之種子,是親因緣義。無性引瑜伽,兼明阿賴耶識現爲根本依義名攝藏,是增上緣義。識于法亦爾者,謂阿賴耶識,亦攝藏于前轉識等諸法中也。因此識中種亦是彼法所熏成,以所從能,故言攝藏,亦是依因緣義。又無性釋中,由前轉識等之善惡業力,能熏引第八識,令將來受種種異熟報,亦名爲于諸法攝藏,是增上緣義。雖各有二說,其正義爲因緣,非增上緣也。更互爲果性者,謂諸法是此識中種子所生之果體性,此識中種子是諸法所熏之果體性。亦常爲因性者,謂種子爲諸法之生因性,諸法爲種子之熏因性。更互二字及常字,可二句中通用。謂更互常爲果性,亦更互常爲因性也。此頌,如成唯識論中廣解。
辛二 開立四緣
壬一 問愛非愛
若于第一緣起中,如是二識互爲因緣。于第二緣起中,複是何緣?
此亦承上明本轉二識文來。上來二緣起,若于第一分別自性緣起中,已明本轉二識互爲因緣,是四緣中之因緣攝。其于第二分別愛非愛緣起中,如是本轉二識,在四緣中,複是何緣攝耶?
壬二 答增上緣
是增上緣。
是增上與助力之緣也。如因有無明故而發諸行,無明爲諸行之增上緣。行緣識,識緣名色,亦複如是爲增上緣。二識相望之增上緣,如上互爲因果頌中釋也。
壬叁 問受者識
如是六識,幾緣所生?
如是六種轉識,除因緣外,從幾種助緣之所生耶?
壬四 答叁助緣
增上、所緣、等無間緣。
謂有叁種助緣:內依六根爲增上緣──是親順能生之增上緣;外緣六塵爲所緣緣;依自類前刹那謝滅之開導識爲等無間緣。其余作意等,亦是增上緣攝。故除因緣外,有叁緣也。
壬五 結成四緣
如是、叁種緣起,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及能受用,具有四緣。
如是上來所明之分別自性、及分別愛非愛、並能受用者之叁種緣起,隨其所應,有具四緣者,謂心心所法;余唯增上、因緣之二緣也。論自釋雲:謂窮盡生死之自性緣起、與愛非愛緣起、及能受用識緣起。總之,具有四緣。然色法等,非定具四緣也。此四緣中,主要者是因緣,故論廣明。增上兼要──通一切之生起故──,然有順違及疏遠等。其余二緣唯限心法,故不廣釋也。
丁二 推證其有
戊一 總推其有
己一 總問
如是已安立阿賴耶識異門及相,複雲何知如是異門及如是相,決定唯在阿賴耶識,非于轉識?
此阿賴耶識,若名若相,雖上來引聖教量證其定有,但又依何種勝理,可見若名若相唯诠第八,非余轉識,而證第八是定有耶?爲釋此疑,故以下之五義,推出正理以證明其決定是有。
己二 總答
由若遠離如是安立阿賴耶識,雜染清淨皆不得成:謂煩惱雜染,若業雜染,若生雜染皆不成故;世間清淨,出世清淨亦不成故。
由若遠離至皆不得成者,總出若無第八識,則無雜染清淨法,故成過也。謂煩惱至亦不成故者,列叁雜染不成及清淨不成之名也。雜染者,謂雜亂不純,染汙非淨。煩惱者,謂煩擾惱害。煩惱雜染,此有二類:一、自性雜染,謂根本煩惱及隨煩惱心所有法,自體即是煩擾惱害故。二、相應雜染,謂與煩惱心所俱起之王所,自體或善或無記,非煩惱性,唯因與煩惱心所相應俱起,故亦成煩惱雜染。如鏡自體本是明淨,只因與塵垢共住,故失其明淨之相。此之二類,皆名煩惱雜染。業雜染者:業爲諸行業,今唯取雜染者,其體是行蘊中思心所法,以思之發身語意之動作,名爲業也。此行業因煩惱發者,故亦是雜染。生雜染者:謂業雜染所引感之異熟果,故亦名雜染,實是無記。又雜染約有漏爲論,則有漏心所善行及異熟果,皆名雜染也。此叁雜染,即常徒所謂之惑、業、苦也。世間清淨者,謂屬世間所攝之清淨法,指色無色界諸戒善、禅定,伏欲界之雜染,故雲清淨也。言世間攝,表有漏法。清淨、表善性。出世間清淨者,謂叁乘無漏法,非世間攝。此叁染二淨,是凡聖、因果之所基,若撥此染淨,則成大邪見。既許有此染淨諸法,則亦應許有其所依,其所依定非余轉識,至下廣明。故知決定別有第八阿賴耶識,爲諸淨染之所依也。
戊二 別證其有
己一 以叁雜染證有
庚一 以煩惱雜染證
辛一 征
雲何煩惱雜染不成?
若無此識,雲何煩惱雜染不成耶?今當廣說。
辛二 釋
壬一 總明
以諸煩惱及隨煩惱,熏習所作彼種子體,于六識身,不應理故。
若以諸貪嗔等根本煩惱,及忿恨等諸隨煩惱爲能熏法,以六識身爲所熏法,則其熏習義,及熏習所作成之彼貪等種子體,于六識身聚中攝藏,俱不應正道理。以六識身非所熏持種之識故。所熏四義如上明,六識既非,雲何持種?既不持貪等種子,則現煩惱亦無,故雲:煩惱雜染不成也。根本煩惱者,謂此貪等煩惱,亦是一切煩惱之依止也。隨者、有二義:一、隨性,即性類等者。二、隨體,即前分位者。其隨染、隨增二義,如俱舍明。身者、是聚義,謂六識各各起時,必有同起之相應心所等成一聚也。如名身、句身、文身然。
壬二 詳辨
癸一 就當界六識身明
子一 以眼識明
醜一 出計
所以者何?若立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此由彼熏,成種非余。以下,即詳細辨明六識身不能受熏持種,別有第八之義也。所以者何?是追征語。若立眼識至成種非余,即正出外計也。謂汝若安立:眼識──爲所熏法,與貪等六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此眼識由彼貪等熏習,便成貪等種子,非是余法,故無第八識。
醜一 破執
寅一 正破
卯一 舉已滅
即此眼識,若已謝滅,余識所間,如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可得。從此先滅余識所間,現無有體眼識與彼貪等俱生,不應道理,以彼過去現無體故。如從過去現無體業,異熟果生,不應道理。
即此眼識至果生不應道理,文分叁段:一、明無熏習,所依二義。即此至皆不可得者,謂即此眼識,倘若已經謝滅,第二念爲余耳等生起所間隔,當此無眼識之時,貪等未必亦無。如是無眼識故,其熏習義與熏習所依止之法,二皆不可得也。此二既無,如何有煩惱雜染種?故煩惱雜染不成。
二、別明無熏習義。從此先滅至現無體故者,謂若依從先前已滅,第二念又爲余識所間隔,現在無有自體之眼識,俱生俱滅以成熏習,不應道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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