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重要的事,如資糧、加行等位中,皆是與定相應。佛法中有內凡位和外凡位,凡修定得定,皆入于內凡的賢位,與定相應。所以得定爲賢衆,僧俗皆同。四、慧果。此中所謂慧果,乃上來信、戒、定果的果上之果,所以非普通一般人所說的慧,而是聖位上所得的慧果。最低限度,亦要入見道,得叁乘果,證入聖衆。但大乘聖果是在初地菩薩,而小乘聖果則在須陀洹果。故佛法中研究修講而得果:由信則果,得入七衆弟子之列;由戒果,則得入住持佛教的僧衆,若無戒果,即無僧衆;由定果,則有已伏煩惱的賢衆;由慧果,則有斷智德成的聖衆。可是、佛法究竟的目的,是在得慧果,誠爲難能之事!但若爲佛教徒連最低的信果都沒有做到,便失去了爲僧衆的資格,不應濫廁僧倫,應自動退僧返俗;否則,須自勵自勉,勇猛精進才可。故爲佛子最低限度,須具有信果,然後依此修習而得戒、定、慧果。所以欲今後的佛教建立起來,須以這信、戒、定、慧果爲目標。然四種都能做到,固不易易,而必須信果與戒果做到,方可爲世人信仰佛教的證明;即定果或慧果,雖難能完全做到,而亦要有少數人做到、得到方好!因爲在四果上都有人做到、得到,才能建立今後的佛教;否則、佛教便無從建立,那是何等悲痛的事!所以、既爲佛教徒,應生慚愧,發足大心,勇猛精進毫無畏懼地向前去振作精神!我們試觀現在中國一般的佛教徒,非特慧、定、戒果沒有做到,即具足信果的亦如晨星碩果。故現在的佛教,在世界上,在社會上,須要重新建立才對!倘現在再不從事建立,則佛教將來在世界上,恐怕就難以生存!雖然,若能得到聖果而有真正的建立,則佛教在將來的世界上不患無“放大光明”的一日,同時、亦能降伏一切的魔障!
五 佛教之教製
甲 佛教之叁寶觀(注四)
1.佛觀 一、依釋迦牟尼佛建立“佛”之根本觀。二、信釋迦牟尼佛確得無上遍正覺,最高無上。叁、毗盧遮那或大日或盧舍那或金剛持等皆爲釋迦牟尼大功德聚之別名,不得視爲牟尼以外之他佛。四、他世界之阿彌陀佛、藥師佛或往劫之然燈佛等,皆由信釋迦牟尼佛之說而知之者,皆與釋尊平等。五、佛爲積叁無數劫大行所圓之極果,不得與流俗所稱爲活佛等混同視之。六、佛爲出世叁乘聖衆中之大聖,人天猶爲凡世,不得與凡世聖哲混同視之。七、佛爲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遍正覺者,亦爲教化一切有情令遍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于人等迷執之神混同。
2.法觀 一、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曆次結集而成者。二、佛徒結集佛說,初亦口誦相傳耳,用文字寫成書本,則先後不一時。以佛徒時代不同,故小乘與大乘之經律,亦寫成先後有殊。叁、信超人天之聖人,必有非常之勝事,故經律所言不思議事,皆應確信爲實事,不得以凡識疑議之。四、諸論及撰述語錄,皆賢聖佛徒修證有得,宗依佛說而闡揚诠釋者,故今亦可憑佛說及親證而研究決擇之。五、大乘諸宗之各標其勝,在集中其理解于一念而起觀行,建宗趣行或殊,真本覺果無二。六、菩薩藏法與聲聞藏法,境行果皆別,然聲聞境行果亦爲菩薩所含攝。七、佛之教法發源于佛及聖衆之無漏智泉,故不得視同其余出于有漏凡識之教學,但于余教學皆可或破或攝以助顯無上義。
3.僧觀 一、勝義僧寶雖在叁乘聖衆或賢聖衆,但此土之住持僧寶,必在出家五衆,尤在苾刍衆。二、他方淨土雖或純一菩薩僧,無有在家出家之別,但此濁土則須出家菩薩乃入僧寶。叁、住世持教之佛教徒團,應依七衆律儀而建立。在家二衆佛徒雖非全僧,亦非全俗,此爲已進叁寶之門者,異于隔離叁寶之凡俗,故曰近事,爲介于僧與俗之間,可稱爲“居俗近僧衆”。受叁皈以上及日本之真宗僧、西藏之紅教喇嘛等,皆攝屬于此。由此中修轉輪王十善行者,攝化民衆,建設新社會,利樂人世。四、尊敬叁乘賢聖僧,彌勒菩薩等雖現天相,亦同大乘聖僧尊敬。五、敬崇出家住持僧衆,但最低限度,須明佛法大義,信心充足,能持苾刍戒前二篇者,乃認爲出家住持僧衆。六、不知佛法亦無信心且不持戒者,應驅出于僧衆之外,不認其爲出家僧衆。七、由具僧相、僧德、僧學之僧衆,建設佛教清淨幢相之新僧寶,師表人天。
乙 僧教育與僧製(注五)
余在民初已著眼于僧製之整頓,而在民四曾有頓理僧伽製度論之作,民六、民十四至日本考察各佛教大學,及民十七、十八至歐美各國考察各宗教學院或各大學神學科之後,尤深知“僧教育”在國家教育製度中之位置,製有國民教育基礎上之僧教育表,並另爲失教僧尼附設補習之校。但關于今後出家與受戒,應先有二義之認清:一曰、戒級不必與學級一致也。近代中國傳戒所謂叁壇戒法,先沙彌戒,次比丘戒,最後菩薩戒;似乎有叁個級程,其實、沙彌戒與比丘戒誠有先後級程關系,而菩薩戒則七衆均得受之。在家優婆塞夷且得受之,豈有必須受比丘戒後若幹年始得受之義哉?況出家受戒本以比丘戒爲完成,故受比丘戒曰受具足戒;然不受比丘戒則不能同比丘事而實行比丘之律儀。故受沙彌戒後,一到可受比丘戒年齡,若志爲比丘者,又不應待五年後乃受比丘戒。至菩薩戒,則或前或後均得受之。二曰、出家年齡應與高中畢業相銜接也。遵依今之學製,兒童滿足六歲後于第七歲開始入于初小,如是經小學六年中學六年適爲滿足十八歲而入十九歲之始。余意十九歲之始,即可剃度出家,入律儀院時,即受學沙彌律儀,一學期滿,即正受沙彌戒;進第二期時、即受學比丘律儀,四學期滿、即二十歲滿足時,乃正受比丘戒。此既符年滿二十方得受比丘戒之佛製,複順高中畢業之年齡程度,而高中畢業生已有擇學擇業之自由,亦不違成人有自由意志,乃可信仰宗教之義也。由此余之僧製大綱乃訂有如下之學僧製:一、年滿十八曾畢業高中自願出家者,得剃度之。
二、剃度後即入于學僧級,其學級分別如左:一、律儀苑二年:入院時受學沙彌律儀,第一學期中研究及實行持沙彌戒,並修習忏摩、念誦、歌贊等僧伽禮樂初步之訓練。至第一學期滿──,此時如不願出家可以還俗──即正受沙彌戒,進入第二學期時受學比丘律儀。從第二學期起至第四學期止之叁學期內,研究及實行持比丘戒以練習僧伽應具之禮樂,並修習關于經律論史之佛教概論,爲一普通僧人必須有之知識能力,及進入普通教理苑應預備之學課,例讀經律論之文法及梵文字母、藏文初階等。至第四學期滿,──此時如不願出家仍可還俗──即正受比丘戒,亦即爲律儀苑之畢業。此律儀苑之二年,乃出家爲僧者必曆之學程。菩薩戒或前受後受均可。二、大學苑四年:此與大學程度相等,注重研究華文經、律、論、雜,並習藏文以參考溝通。他若論理學、心理學、社會學、史地學、與選學佛畫、造像等藝術一種,及選學梵文、巴利文、錫蘭文、緬甸文、暹羅文、泥泊爾文、高麗文、日本文、安南文、以及英、法、德、意等各國文一種。研梵文等可溯佛教之古源,而學英文等可開佛教之新流,俱不可疏忽。此由律儀苑畢業者升級而入,但律儀苑畢業後可爲一通常比丘,不升入此級,亦無不可。叁、研究苑叁年:此與研究院程度相等,注重關于佛教教理爲一部門之深刻研究,由一部門以貫攝全藏而自成一系統,此由普通教理苑畢業者升級而入。但普通教理苑畢業後可爲助布教師,不升入此級亦無不可。四、參學林叁年:此如注重修持之叢林,爲佛法中實際修證階程,乃各國學製中所無者。當以親近各修證有得之長老律師、禅師、淨土師、真言師,以期真修實證爲鹄的。此由專精教理苑畢業者升級而入,但專精教理苑畢業後可爲正布教師,不升入此級亦無不可。此級爲學僧最終學程,此級學畢,即應弘法利人矣。比丘菩薩戒,最宜此時受之。
叁、自律儀苑畢業,或普通苑畢業,或研究苑畢業,或參學林畢業,皆得晉入職僧級。職僧內分九級,大抵僅律儀苑畢業者,但得爲下叁級之職僧,任職叁十年或四十年,始得升入德僧;如是乃至畢業參學林者,可爲中上四級之職僧,任職二十年或叁十年,即得升入德僧,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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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品│上 上│上 中│上 下│中 上│中 中│中 下│下 上│下 中│下 下│
│機關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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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教所│ │ │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事務員│
│ │ │ │教師 │教師 │教師 │教士 │教士 │教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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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 │甲等院│乙等院│丙等院│甲等科│乙等科│甲等科│乙等科│事務員│
│關 │ │長 │長 │長 │長 │長 │員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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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儀院│高等院│普通院│律儀院│職員教│職員教│職員講│職員助│職員助│事務員│
│等 │長 │長主任│長教授│授 │師 │師 │教 │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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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機│會 長│會 長│會 長│科 長│科 長│科 員│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關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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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修雜│林 長│ │ │ │ │科 長│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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