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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過職僧時期乃入德僧級,德僧等于退閑、養老,然爲參學林之指導師及爲四衆之所歸仰。茲更將以上叁種僧製、學級層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級職僧叁十年)
┌上士………………………………………………┐
│ 八 (下中上級職僧二十六年) │
│上士………學士…………………………………│
學僧┤ (中上級職僧叁十叁年) ├德僧
│上士………學士………博士……………………│
│ (上級職僧二十年) │
└上士………學士………博士………大士………┘
僧製之整頓,若能走入如上所述之軌道,則全國僅有四萬僧人,即可敷弘化矣。內、學僧一萬,德僧五千,職僧二萬五千。職僧中布教師一萬五千,律儀苑教理苑等教職員五千,辦其余慈悲文化等事者約五千。然未走入軌道時,一方面當正本清源以限製非年滿十八有高中畢業程度及正信出家者,不得剃度;並即設律儀苑,非入律儀苑修學二年者,不得給予比丘戒牒。另一方面當將全國現有僧衆調查登記後,淘汰出僧外,爲設農場、工廠、商店、醫院以收容者,一部分爲設養老、殘廢所以收容者,一部分爲設普通小學、中學、以收容教養者。一部分其可存留在僧內者:一、戒學俱優、年德兩高之正軌德僧;二、戒學俱優事理通達之正軌職僧;叁、年學相當資格符合之正軌學僧。除此之外,應尚有一種戒優學劣不能入于正軌之學僧、職僧內者,當設各種僧衆補習學苑,其課程應富于伸縮性,可試其程度之高下,分爲補習一學期、二學期以至八學期之八等課程。其補習畢業出來者,皆得轉入正軌之職僧位中。如此、則僧無廢人,而可大有裨益于國家社會之化矣。
依此整頓僧製相隨而至者,除辦律儀苑、教理苑、參學林之正軌僧教育外,同時、並須舉辦各等補習僧學,此外更須舉辦普通之小學、中學,及養老院、殘廢所、與農場、工廠、商店、醫院、以收容淘汰出僧外者。假如依此實施,應從民國二十八年,而先在四年中從事于基本之預備。例如:一、律儀師範修養所,二、教理苑師範修養所,叁、僧衆之登記,四、僧産之登記等。政府如真肯費一番力量以爲之整頓者,一、當聘僧中專家以主其事;二、當規定循序漸進之步驟,不操切及不松懈,持之以恒,則十年二十年之後,庶可睹其效也。
丙 在家佛徒之組織(注六)
關于在家二衆佛教徒之組織,昔嘗列爲佛教正信會會表,茲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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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入│ 入會條件: │一、非未滿十五齡者。 │
│ │ │世界人類無論何種民│二、非本國刑事犯。 │
│ │ │族,何種國籍,何教│叁、皈依一苾刍一苾刍尼爲師,或皈依一│
│ │ │教徒,何等職業,何│ 師以上者。 │
│ │ │黨會員,爲男爲女,│四、從皈依師受持一戒或至十戒者。 │
│ │ │皆得入會。但須限于│五、得本會會員一人介紹。 │
│ │ │下列條件: │六、得本人自具入會志願書。 │
│ │會│ │七、得本人自認任本會別團體及蓮社一款│
│ │ │ │ 事業以上者。 │
│ ├─┼─────────┼──────────────────┤
│ │出│ 出會條件: │一、死亡喪失會籍,然非出會。 │
│ │ │凡會員遇有下列條件│二、自請除籍出會。 │
│ │ │者,除棄出會: │叁、犯本國刑事上重大罪者。 │
│ │會│ │四、失心病狂叁年以上者。 │
│ │ │ │五、改志專信他教,毀謗叁寶,破壞佛教│
│ │ │ │ ,由師友勸誡叁次以上不悛。 │
│ │條│ │六、犯所持戒,忏悔不改,乃至不能持守│
│ │ │ │ 一戒,得會友五人檢舉叁次以上。 │
│ │ │ │七、偷盜僧物及本會財物值一元以上者。│
│ │件│ │八、邪淫、殺傷苾刍苾刍尼會友一次或一│
│ │ │ │ 次以上者。 │
│教├─┴─────────┼──────────────────┤
│ │佛教護持社綱目: │一、對政府而擁護佛教。 │
│ │ │二、對社會而擁護佛教。 │
│ │ │叁、對法律而擁護佛教。 │
│ │ │四、對言論而擁護佛教。 │
│ ├─┬─────────┼──────────────────┤
│ │佛│曆別研究條目: │一、研究一乘、二乘、叁乘之佛學。 │
│ │化│ │二、研究二藏、叁藏、四藏、五藏之佛學│
│ │教│ │叁、研究中國本部八宗之佛學。 │
│ │育│ │四、研究各國各地諸乘諸藏之佛學。 │
│ │社│ │五、研究各國各地佛學之文字。 │
│ │綱│ │六、研究各國各地佛學之曆史。 │
│ │目│ │ │
│ ├─┼─────────┼──────────────────┤
│ │︵│融通研究條目: │佛學與人倫道德之研究。 │
│ │一│ │佛學與世界將來之研究。 │
│ │︶│ │佛學與國家政治之研究。 │
│正│佛│ │佛學與國民禮俗之研究。 │
│ │學│ │佛學與中國古今各學派學術之研究。 │
│ │研│ │佛學與外國古今各學派學術之研究。 │
│ │究│ │佛學與近世各種科學之研究。 │
│ │院│ │佛學與古今各種宗教之研究。 │
│ ├─┴─────────┴──────────────────┤
│ │( 二)佛教正信會所設立小學、中學、大學之各學校。 │
│ ├──────────────────────────────┤
│ │佛教救世慈濟團體綱目:│救災│救拯焚溺 消防水火 │
│ │ │ │赈濟饑荒 救治兵傷 │
│ │ ├──┼───────────────┤
│ │ │濟貧│傳習工藝 │
│ │ │ │開墾荒地 │
│ │ ├──┼───────────────┤
│ │ │ │安養老耄 │
│ │ │扶困│保恤貞節 │
│信│ │ │矜全殘廢 │
│ │ ├──┼───────────────┤
│ │ │ │施設燈明 │
│ │ │利便│修造橋路 │
│ │ │ │義治舟渡 │
│ ├─┬─┬───────┼──┼─────┬─────────┤
│ │佛│方│印送文告 │ 宗 │勸導行善 │愛國 │
│ │ │ │編演戲劇 │ │ │守法 │
│ │教│ │ │ │ │勤業 │
│ │ │ │集衆講演 │ │ │互助 │
│ │通│法│隨機誘導 │ │ │調身 │
│ │ ├─┼───────┤ │ │惜物 │
│ │俗│場│城廂 │ │ │和平 │
│ │ │ │ │ │ │誠信 │
│ │宣│ │鄉鎮 │ │ │放生 │
│ │ │ │ │ │ │念佛 │
│ │傳│ │道路 │ ├─────┼─────────┤
│ │ │ │ │ │ 勸化止惡 │弭兵止殺 │
│ │團│ │舟車 │ │ │息鬥和戰 │
│ │ │ │ │ │ │勸誡偷盜 │
│ │綱│ │軍營 │ │ │勸誡邪淫 │
│ │ │ │ │ │ │勸誡煙賭 │
│ │目│ │監獄 │ │ │改良婚製 │
│ │ │ │工廠 │ 旨 │ │改良家族 │
│會│ │所│病院 │ │ │改良交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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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列第二表觀之,今各處佛教團體紛紛設立,名目繁多,或一地有數個佛教團體,各不相顧或反相擠;或數省無一個佛教團體,全無所知,或無所爲;故速當和合爲一個佛教正信會,同以真正信佛法僧爲根本故。誠能各各捐棄其情見各執,合全國之佛教團體而成爲一個同以真正信佛法僧爲根本之佛教正信會,向全國各地方爲普遍之設施,則前表所列種種事業之成就,殆非難事。此吾欲掬其誠懇之意,以請願于全國曾受叁皈以上之在家佛子前者也。
但今于此更有須論及者,前列在家佛徒之組織,乃合在家二衆爲一團體者,以優婆塞、夷律儀無別,而既稱在家,日常原各居在家者,到團體中乃因會務或法會等之臨時聚集,故無須爲分部別居之組織。但今多有女居士組成聚居于中之場所者,男居士亦間有之,若然、則有別居分組之必要。女居士之聚居處、不應住男居士,男居士之聚居處、不應住女居士,即請比丘或比丘尼臨時來說法授皈依等,亦應以僧居僧寺,尼居尼寺,于作法務時臨時莅止爲宜;而尼寺中僧尤不應居住,以免種種弊患。近時尼寺或女居士場所,每因請比丘主持法事,講授經典而同居其中者,甚爲不當;而女居士會中住一二男居士,男居士會中住一二女居士,皆有不宜也。
複次、表中改良家族一端,有須特殊留意者,即在家男女佛徒,各須努力以造成佛教化家庭,使其家中自父母、子女以至男女職工等,皆成佛教徒,非萬不獲已不令非佛教徒在其家內;由此再推及宗親戚眷,擴大教化,所最應注重之在家佛化。一、勿流于枯寂而感苦悶,應富藝術陶涵之樂趣。二、應不妨廢家務職業而饒益正當生活。叁、導于合理簡要之修養,使增爲群服務興味。由此、今有專設在家女佛徒或男佛教徒之教育者,除以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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