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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过职僧时期乃入德僧级,德僧等于退闲、养老,然为参学林之指导师及为四众之所归仰。兹更将以上三种僧制、学级层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级职僧三十年)
┌上士………………………………………………┐
│ 八 (下中上级职僧二十六年) │
│上士………学士…………………………………│
学僧┤ (中上级职僧三十三年) ├德僧
│上士………学士………博士……………………│
│ (上级职僧二十年) │
└上士………学士………博士………大士………┘
僧制之整顿,若能走入如上所述之轨道,则全国仅有四万僧人,即可敷弘化矣。内、学僧一万,德僧五千,职僧二万五千。职僧中布教师一万五千,律仪苑教理苑等教职员五千,办其余慈悲文化等事者约五千。然未走入轨道时,一方面当正本清源以限制非年满十八有高中毕业程度及正信出家者,不得剃度;并即设律仪苑,非入律仪苑修学二年者,不得给予比丘戒牒。另一方面当将全国现有僧众调查登记后,淘汰出僧外,为设农场、工厂、商店、医院以收容者,一部分为设养老、残废所以收容者,一部分为设普通小学、中学、以收容教养者。一部分其可存留在僧内者:一、戒学俱优、年德两高之正轨德僧;二、戒学俱优事理通达之正轨职僧;三、年学相当资格符合之正轨学僧。除此之外,应尚有一种戒优学劣不能入于正轨之学僧、职僧内者,当设各种僧众补习学苑,其课程应富于伸缩性,可试其程度之高下,分为补习一学期、二学期以至八学期之八等课程。其补习毕业出来者,皆得转入正轨之职僧位中。如此、则僧无废人,而可大有裨益于国家社会之化矣。
依此整顿僧制相随而至者,除办律仪苑、教理苑、参学林之正轨僧教育外,同时、并须举办各等补习僧学,此外更须举办普通之小学、中学,及养老院、残废所、与农场、工厂、商店、医院、以收容淘汰出僧外者。假如依此实施,应从民国二十八年,而先在四年中从事于基本之预备。例如:一、律仪师范修养所,二、教理苑师范修养所,三、僧众之登记,四、僧产之登记等。政府如真肯费一番力量以为之整顿者,一、当聘僧中专家以主其事;二、当规定循序渐进之步骤,不操切及不松懈,持之以恒,则十年二十年之后,庶可睹其效也。
丙 在家佛徒之组织(注六)
关于在家二众佛教徒之组织,昔尝列为佛教正信会会表,兹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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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入│ 入会条件: │一、非未满十五龄者。 │
│ │ │世界人类无论何种民│二、非本国刑事犯。 │
│ │ │族,何种国籍,何教│三、皈依一苾刍一苾刍尼为师,或皈依一│
│ │ │教徒,何等职业,何│ 师以上者。 │
│ │ │党会员,为男为女,│四、从皈依师受持一戒或至十戒者。 │
│ │ │皆得入会。但须限于│五、得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
│ │ │下列条件: │六、得本人自具入会志愿书。 │
│ │会│ │七、得本人自认任本会别团体及莲社一款│
│ │ │ │ 事业以上者。 │
│ ├─┼─────────┼──────────────────┤
│ │出│ 出会条件: │一、死亡丧失会籍,然非出会。 │
│ │ │凡会员遇有下列条件│二、自请除籍出会。 │
│ │ │者,除弃出会: │三、犯本国刑事上重大罪者。 │
│ │会│ │四、失心病狂三年以上者。 │
│ │ │ │五、改志专信他教,毁谤三宝,破坏佛教│
│ │ │ │ ,由师友劝诫三次以上不悛。 │
│ │条│ │六、犯所持戒,忏悔不改,乃至不能持守│
│ │ │ │ 一戒,得会友五人检举三次以上。 │
│ │ │ │七、偷盗僧物及本会财物值一元以上者。│
│ │件│ │八、邪淫、杀伤苾刍苾刍尼会友一次或一│
│ │ │ │ 次以上者。 │
│教├─┴─────────┼──────────────────┤
│ │佛教护持社纲目: │一、对政府而拥护佛教。 │
│ │ │二、对社会而拥护佛教。 │
│ │ │三、对法律而拥护佛教。 │
│ │ │四、对言论而拥护佛教。 │
│ ├─┬─────────┼──────────────────┤
│ │佛│历别研究条目: │一、研究一乘、二乘、三乘之佛学。 │
│ │化│ │二、研究二藏、三藏、四藏、五藏之佛学│
│ │教│ │三、研究中国本部八宗之佛学。 │
│ │育│ │四、研究各国各地诸乘诸藏之佛学。 │
│ │社│ │五、研究各国各地佛学之文字。 │
│ │纲│ │六、研究各国各地佛学之历史。 │
│ │目│ │ │
│ ├─┼─────────┼──────────────────┤
│ │︵│融通研究条目: │佛学与人伦道德之研究。 │
│ │一│ │佛学与世界将来之研究。 │
│ │︶│ │佛学与国家政治之研究。 │
│正│佛│ │佛学与国民礼俗之研究。 │
│ │学│ │佛学与中国古今各学派学术之研究。 │
│ │研│ │佛学与外国古今各学派学术之研究。 │
│ │究│ │佛学与近世各种科学之研究。 │
│ │院│ │佛学与古今各种宗教之研究。 │
│ ├─┴─────────┴──────────────────┤
│ │( 二)佛教正信会所设立小学、中学、大学之各学校。 │
│ ├──────────────────────────────┤
│ │佛教救世慈济团体纲目:│救灾│救拯焚溺 消防水火 │
│ │ │ │赈济饥荒 救治兵伤 │
│ │ ├──┼───────────────┤
│ │ │济贫│传习工艺 │
│ │ │ │开垦荒地 │
│ │ ├──┼───────────────┤
│ │ │ │安养老耄 │
│ │ │扶困│保恤贞节 │
│信│ │ │矜全残废 │
│ │ ├──┼───────────────┤
│ │ │ │施设灯明 │
│ │ │利便│修造桥路 │
│ │ │ │义治舟渡 │
│ ├─┬─┬───────┼──┼─────┬─────────┤
│ │佛│方│印送文告 │ 宗 │劝导行善 │爱国 │
│ │ │ │编演戏剧 │ │ │守法 │
│ │教│ │ │ │ │勤业 │
│ │ │ │集众讲演 │ │ │互助 │
│ │通│法│随机诱导 │ │ │调身 │
│ │ ├─┼───────┤ │ │惜物 │
│ │俗│场│城厢 │ │ │和平 │
│ │ │ │ │ │ │诚信 │
│ │宣│ │乡镇 │ │ │放生 │
│ │ │ │ │ │ │念佛 │
│ │传│ │道路 │ ├─────┼─────────┤
│ │ │ │ │ │ 劝化止恶 │弭兵止杀 │
│ │团│ │舟车 │ │ │息斗和战 │
│ │ │ │ │ │ │劝诫偷盗 │
│ │纲│ │军营 │ │ │劝诫邪淫 │
│ │ │ │ │ │ │劝诫烟赌 │
│ │目│ │监狱 │ │ │改良婚制 │
│ │ │ │工厂 │ 旨 │ │改良家族 │
│会│ │所│病院 │ │ │改良交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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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列第二表观之,今各处佛教团体纷纷设立,名目繁多,或一地有数个佛教团体,各不相顾或反相挤;或数省无一个佛教团体,全无所知,或无所为;故速当和合为一个佛教正信会,同以真正信佛法僧为根本故。诚能各各捐弃其情见各执,合全国之佛教团体而成为一个同以真正信佛法僧为根本之佛教正信会,向全国各地方为普遍之设施,则前表所列种种事业之成就,殆非难事。此吾欲掬其诚恳之意,以请愿于全国曾受三皈以上之在家佛子前者也。
但今于此更有须论及者,前列在家佛徒之组织,乃合在家二众为一团体者,以优婆塞、夷律仪无别,而既称在家,日常原各居在家者,到团体中乃因会务或法会等之临时聚集,故无须为分部别居之组织。但今多有女居士组成聚居于中之场所者,男居士亦间有之,若然、则有别居分组之必要。女居士之聚居处、不应住男居士,男居士之聚居处、不应住女居士,即请比丘或比丘尼临时来说法授皈依等,亦应以僧居僧寺,尼居尼寺,于作法务时临时莅止为宜;而尼寺中僧尤不应居住,以免种种弊患。近时尼寺或女居士场所,每因请比丘主持法事,讲授经典而同居其中者,甚为不当;而女居士会中住一二男居士,男居士会中住一二女居士,皆有不宜也。
复次、表中改良家族一端,有须特殊留意者,即在家男女佛徒,各须努力以造成佛教化家庭,使其家中自父母、子女以至男女职工等,皆成佛教徒,非万不获已不令非佛教徒在其家内;由此再推及宗亲戚眷,扩大教化,所最应注重之在家佛化。一、勿流于枯寂而感苦闷,应富艺术陶涵之乐趣。二、应不妨废家务职业而饶益正当生活。三、导于合理简要之修养,使增为群服务兴味。由此、今有专设在家女佛徒或男佛教徒之教育者,除以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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