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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诠解)▪P2

  ..續本文上一頁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叁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叁性容俱。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谛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講解:這是第二家護法論師的正義,他說:前六識可以叁性俱起,因爲率爾心是無記,而等流心有善、染,眼等五識緣境,識之生起或多或少不定,若五境當前,則五識俱起;若或一、或二、或叁境當前,識就少起,這樣,則眼識起率爾無記,耳識起等流善,鼻起等流不善,這不就是叁性俱起了嗎?因此,五識雖然和意識俱起,但他們的性質則不必相同,因此你們說六識不能與叁性同時俱起,那是白說了。

  所以《瑜伽論》上說︰在定中的行人,若遇聲音從定中起時,他那與定相應的意識是和耳識同時俱轉,並非不要耳識但憑意識就能聽到聲音。假若不是意識和耳識俱起,于此聲音便不能領受,他如何可以出定?再者,不是在將聞聲而尚未聞聲時便即出定,而是在定中的耳識先已聞聲,到意識有了尋求希望之後才出定的。

  在定中的耳識率爾聞聲,照理說這不是善法,因爲在沒有轉識成智的凡夫位,率爾的墮心決定是無記(注:《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的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肯定是無記性,這是就未轉依位的五識而說,轉依以後只能是善性。)由此可證五俱意識雖然與五識俱起,卻不一定和五識同屬一性。所以很多經論但說五俱意識亦緣五境,而不說與五識同性。

  雖然雜集論上說,在修等引定時定中沒有五識,但那是約“多分”而說的。所謂多分有兩種情況:一者以時間論,在定中的耳識,不過是大部分時間不起,還有少部分時間是生起的。二者以五識而論,定中但有耳識,其余四識都沒有。

  如果五識中的叁性同時俱轉,五俱意識則隨著偏重于某境而專注一處,其專注之境若是善色,則眼俱意識同爲善性;若是惡聲,則耳俱意識便同爲惡性。若沒有專注而兼緣五境,便是無記。所以前六轉識的善、惡、無記叁性,是可以同時俱起的。

  以上所說,是指未得自在的凡夫位而言。如果達到解脫自在的佛位以後,則前六識純屬善性,因爲佛的色、心屬于無漏性的道谛所攝,此時已經永滅戲論種子了。

  第四章 心所相應門.泛說六位心所

  論文一: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講解:論主自問自答:前六識與幾位心所相應呢?叁十頌的頌文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意思是說:這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就是遍行、別境、善、根本煩惱、隨煩惱、不定。爲什麼這六位名叫心所呢?因爲一者心所恒依心王而起,若離開心王,心所決定不生。二者心所與心王,生起同時,依于同根,緣于同境,所以他們才彼此相應。叁者心所以心王爲主,而系屬于心王。因爲有以上叁義,所以名叫心所。好像屬于我的東西,就說這東西是屬我所有。

  心所和心王的行相有何不同呢?心王在所緣的境上只取總相,不取別相;而心所則總、別兼取,來助成心王的作用,所以得心所之名。這好比作畫的師父,但作畫模,再由弟子依模填彩,還要考慮著色的深淺。心王和心所取境的總、別,也是這樣。

  所以《瑜伽論》上說:識是心王,能了別外境的總相。作意是心所,能兼了別心王所未了別的別相。觸能了別外境可意、不可意等相,受能了別順、違等相,想也能了別生起言說的因相(注:心中所想,若說出來,則想是言說之因,故稱言說因相。)。思能了別業因的邪正等相,所以作意、觸、受、想、思,這五法都叫做心所。這表示心所不但能緣別相,而且也兼緣總相。

  論文二:余處複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于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于所緣兼取別相。

  講解:《辯中邊論》上也說:欲心所也能了別可樂事相,勝解心所能了別決定事相,念心所能了別慣習事相,定、慧兩個心所也能了別得失等相。由于以上這作意等十位心所,兼取外境的總相和別相,在所緣的境上生起了善十一法、煩惱二十六法、不定四法,這一切心所有法,都在所緣的境上兼取別相。

  論文叁: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爲五,煩惱、隨煩惱皆是染故。複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講解:雖然一切心所在名義上沒有差別,但卻有不同的六位,就是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合起來總數是五十一個。

  五遍行心所,與一切心(八識心王)相應,五別境心所,是緣各別境而生起,十一善心所,唯在善心中才得生起,六個根本煩惱心所,他們的體性染汙能生諸惑,二十個隨煩惱心所,是根本煩惱所引的等同流類,四個不定心所,它們在善、惡、無記的叁性中,不一定那一性所攝。

  然而《瑜伽論》上,卻把六位心所合爲五位,那是因爲根本煩惱和隨煩惱,同屬染汙,就把二者合而爲一了。並且又以四種一切來分辨五位的差別,四一切是:一切性,指善、惡、無記叁性。一切地,指叁界九地。一切時,指過去、現在、未來。一切俱,是通于八識心王。在這四一切中,遍行心所具足四種一切,別境心所只有二種,即一切性和一切地。善心所唯有一切地,煩惱心所四種全無,不定心所唯有一切性。因此,心所才有五位種類的差別。

  第五章 叁受門

  論文一: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庸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如是叁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叁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叁,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爲叁。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叁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講解:以上是解釋頌文“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前叁句,現在解釋“皆叁受相應”這一句。這一句不稱心所相應門,而是“受俱門”。這六轉識,因爲容易間斷,不定一境,所以都與叁受相應,皆能領納順、違,或順違俱非的叁種境相。領納順境,使身心感覺適悅的叫做樂受;領納違境,使身心感覺逼迫的叫做苦受;領納順違俱非的中庸境,對身心既非逼迫又非適悅,叫做不苦不樂的舍受。

  這苦、樂、舍叁受又各分爲二,一者與前五識相應的,叫做五根之身受,二者與第六意識相應的,叫做心受,因爲意識唯依心起。再者這叁受不僅通于有漏位,也通于無漏位,因爲苦受不但起于有漏,而且也由修無漏聖道的加行所生起。

  這苦、樂、舍叁受,又可分爲兩個叁種:第一是約“斷”的方面來說,由分別見惑所起的是見道所斷,由俱生思惑所起的是修道所斷,非見思二惑所起,而通于無漏的,是非所斷。第二是約“學”的方面來說,叁受通于有學、無學、非有學無學。若是斷了見惑,就是有學位,若是思惑也斷了,就是無學位,若是二惑都沒有斷,當然是“非學”的凡夫了。

  或者分爲四種,就是:善心相應的叁受,不善心相應的叁受,有覆無記相應的叁受,無覆無記相應的叁受。安慧認爲:叁受可以各分爲上述四種,因爲在五識中有俱起的任運貪、癡,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任運生起的煩惱,是不發業的,是無記性,它們都可以與苦根相應。

  論文二: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余皆是有覆無記。故知叁受各容有四。

  講解:無記通于苦受,有何爲證?《瑜伽論》上說:若是任運而生起的一切煩惱——無記,它們都于叁受可能現行。若是通于六識身的,那就遍六識身,都與苦、樂、舍叁根相應。假如不遍通五識身,那就只有第六意識與苦、樂、舍相應了。

  《阿毗達磨雜集論》說:如果欲界所系的煩惱,假定是任運煩惱能發惡行的,也是屬于不善所攝。其余不發惡行,及色、無色界任運而起的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以知道苦、樂、舍叁受,容許分爲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四種性別。

  論文叁: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叁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講解:或把叁受總分爲五,即苦受、樂受、憂受、喜受、舍受。叁受中的苦、樂二受可各分爲二種,因爲所緣外境有逼迫身心和適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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