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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诠解)▪P5

  ..續本文上一頁由不對,和合是觸的作用,與定無關。若說此定能令一刹那頃的心住于一境,不改易所緣,就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爲一刹那的心自能對于所緣的境沒有改易,也不必有定。如果說由定才能令心取境,所以他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爲令心取境的是作意的功能,不是定的作用。

  又有經量部師說:這個定的自體就是心,不是另外有體。因爲經上說叁學中定是心學,令心一境爲性。論主破斥說:心學是說定依攝于心,使心專注一境,所以稱爲心。並不是其體就是心。定是五根中的定根,五力中的定力,七覺支中的定覺支,八聖道中的正定分所攝,就像別境中的念、慧等心所一樣,各有各體,並非定就是心。

  論文十:雲何爲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甯知?對法說爲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爲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講解:什麼叫做慧呢?在所觀察的境上,簡別決擇爲性;斷絕疑惑爲業。對于所經受或得、或失,或得失俱非的塵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無疑。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就沒有簡擇的智慧。所以慧心所但屬別境,不是遍行所攝。

  有部師說: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也有慧起,不過他的行相微細隱伏,如微細物爲大器盛受,不易顯知。不過對法論上說:慧心所爲十大地法之一,而小乘的大地法即相當于大乘的遍行。(注:大地法:俱舍論頌雲: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叁摩地,遍于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

  論主破曰:小乘諸部對法,如發智論、六足論等,展轉差別相違,你們如何拿它作爲定量?只有觸、作意、受、想、思五法,經上說是遍行;至于有十個遍行的話,那不是經上所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與觸等不同,別境所攝,一定不是遍行,例如善法的信等,煩惱法的貪等,屬性不同。

  論文十一: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余四。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爲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講解:此下講欲等五法是否俱起,此有兩家相反的說法。第一家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決定互相資助,有一法起時,其余的四法必定與之同起。第二家說:不然,因爲《瑜伽論》上說:這五個心所,在四一切中(注: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沒有後面一切時、一切俱兩個一切。論上又說:這五個心所,是緣四種境界而生的,欲緣所樂境,勝解緣決定境,念緣曾習境,定、慧緣所觀境。這所緣的四種境界,及能緣的五個心所,他們不可能同時俱起。

  這五個心所,對境一次只起一個,就是或在所樂境上,唯起希望的欲;或在決定境上,唯起印持的勝解;或在曾習境上,唯起不忘的念;或在所觀境上,但起專注的定。愚昧的人爲了攝斂粗動散心,雖然專注于所緣之境,但不能對此進行鑒別和判斷,所以世間共知他們有定無慧。

  論文十二: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嗔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于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講述:那些愚昧的人,在定前的加行位時,也有一點聞教于師,思維于己的聞、思二慧,所以說定所緣境,也叫做所觀境。或者依所觀之境,除少數人是有定無慧外,大部分的行者是定、慧俱起,所以就依此來說,這定境名爲所觀。例如欲界戲忘天人,他們亦專注于遊樂一境,忘失正念,起了貪、嗔等煩惱,所以說他們于所觀境有定無慧。像這樣有定無慧的情況實在很多。或者是在所觀境上,唯起簡擇之慧,謂掉舉多者不能專注一境,唯務馳散推求法相或義理,所以有慧無定。

  論文十叁:或時起二,謂于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于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或時起叁,謂于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習、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叁。或時起四,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于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于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叁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講述: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兩種心所,如一者于所樂、決定境中,生起欲和勝解。二者于所樂、曾習境中,生起欲和念。叁者于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定。四者于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慧。五者對決定及曾習境,生起勝解和念。六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定。七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慧。八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定。九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慧。十者對所觀境,生起定及慧,合有十個二。

  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叁個心所,合十次生起的心所,總共有十個叁。如于所樂、決定、曾習叁境中,生起欲、勝解、念。于所樂、決定、所觀叁境中,生起欲、勝解、定。余略。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四個心所,合五次所起的心所,有五個四。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慧。有時對境一次,生起五個心所,這當然是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

  綜上所述,一次起一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兩個心所的有十次,一次起叁個心所的也有十次,一次起四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五個心所的有一次。這樣連一次的“總”及叁十次的“別”,一共叁十一次。但這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莫說在無心位,就是在有心位,也有全部不起的時侯。如果不是所樂、決定、曾習、所觀的四境現前,而是率爾心所起的六識,及與藏識相應的心所,都沒有它們。這一類說法很多,非止一類。

  論文十四: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講解:第七、八二識與五位別境,隨位或有或無,前面已說。至于第六意識,在未轉依位,或五法俱起,或一一別起;若在已轉依位,那是全部都有的。因爲無論轉依的無漏,或未轉依的有漏,都沒有遮簡。若在前五識,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前五識裏沒有別境五心所,因爲它只緣已得之境,不緣未得之境,所以沒有希望的欲;它不能審慮作出決定,所以沒有勝解。它永遠緣取新境,不緣過去,所以沒有追憶的念。它自性散動,不能專注一境,所以沒有定。它不能推求和量度,所以也沒有簡擇的慧。

  論文十五: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于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雖于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余叁准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增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叁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講解:第二家說,前五識裏,容或俱有這別境五法。因爲前五識的緣境,雖然沒有強烈的希望,但在第六識的導引下,對于樂境也有微劣的希望,所以有欲。雖然沒有強盛的審決判斷,但也有微劣印境的意義,所以有勝解。雖然不能明記曾經曆境界,但也有微劣對現境的憶念,所以有念。雖然沒有作意加行系念一境,但也有微劣專注的意義。因爲其不能有等引之定,所以說它“自性散動”,但不能否認有它有等持之定,所以容許有定。前五識雖然對于所緣外境不能推理,但有微弱的鑒別意義,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眼通與耳通,是與眼、耳二識相應的智慧。既然眼、耳二識有慧,所以其余的鼻、舌、身叁識,與前二識一樣,也有智慧,此說並無過失。

  在沒有得到自在的凡位,這五種別境或許沒有,但在自在解脫位,這五種別境則決定都有。因爲自在聖位的五識,于樂觀境的欲,印持境的勝解,憶習曾受境的念,都沒有減損。再者,佛地的五識,能緣過去、現在、未來叁世,佛心沒有不定的時候。佛地的五識已經轉爲成所作智,又豈能無慧。(注:等持,定的別名,意謂平等持心,心住一境,平等維持。)

  論文十六: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叁,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余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講解:這五個別境心所,與喜、樂、憂、苦、舍五受的何受相應呢?此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除了憂、苦二受,欲心所和喜、樂、舍叁受相應。因爲憂、苦二受不是欲的所樂境。其余的勝解、念、定、慧四心所,則通于五受之四,唯除去苦受。因爲與苦受相應的五識裏,沒有這勝解、念、定、慧的四個心所。

  論文十七: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于無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五受相應。此五複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第二家說:五個別境都與五受相應。因爲《瑜伽師地論》說:憂根對于無上妙法思慕愁戚,希望得證,是欲與憂相應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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