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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诠解)▪P6

  ..續本文上一頁純受苦處的地獄、鬼、畜,他們那希求解脫的意識裏,也有苦根,前面已經說過。所以欲心所,也與苦受相應。論上還說,貪愛與憂、苦相應,此貪愛俱起時,必定有欲,這就是欲心所與憂、苦並俱之證。苦根既與意識相應,那其余與意識相應的勝解、念、定、慧四法,也可與苦受相應,有何過咎?

  再者,五識與意識俱起時,亦有微細印持境的勝解,曾習境的念,所觀境的定、慧四法,其義已如前面所說。因此別境五法,都與五受相應。

  這五個別境,和有心必起的五遍行不同,所以在別境五法後,複依叁性、叁界、叁學等諸門加以分別。例如:四一切的一切性,就是叁性的分別;一切地,就是叁界的分別;轉依、未轉依,就是依斷見、思二惑的無學、未斷思惑的有學、二惑未斷的非學無學,這叁學的分別,應該如理思索。

  第二節 善心所

  論文一: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雲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叁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雲何爲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然信差別,略有叁種: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于叁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叁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講解:這是次舉六頌的第叁頌。前面已說遍行、別境二位,至于第叁位的善心所,其義相是怎麼樣呢?頌文說:善心所十一個,是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分別解釋如下。

  長行解釋頌文曰:所謂善心所,是唯獨與善心俱起的心所,才能叫做善心所。善心所決定只有十一個。什麼叫做信呢?對于實、德、能諸法,深能忍可欲樂,以心清淨爲性,以對治不信,好樂善法爲其業用。然而信的差別有叁種:第一是信實有體性之法,對于佛陀所說的世出世間諸法,實有其事,實有正理中的正因正果,深信不疑。第二是信有德,對于佛、法、僧叁寶的真淨功德,深信而喜樂。第叁種是信有能,對于一切世、出世間之善法,深信其有勢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生起希望願欲。由此叁信,能夠對治不信此叁之心,以好樂而修證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

  論文二: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爲性?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爲難亦然。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爲相,此淨爲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余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爲相。

  講解:外人問曰:根據上面所說,我們已經知道忍可的意義,就是勝解;也就是能生信的因。樂欲,就是欲心所,也就是信所生的果。那麼,更應當確實指陳,這信的自相是什麼?論主答曰:適才已說過,心淨就是信的特性。

  外人诘難說:你還沒有講清楚“心淨”的意思,如果“淨就是心”,這是持業釋,信就不應當是心所法。如果“心淨”是使心清淨,這就是依主釋,這與慚等又有什麼區別呢?如果“心淨”是指心與淨法相俱,此爲鄰近釋,其诘難同上所述。

  論主解釋說:這信的體性湛然澄清,能令其余的心、心所法清淨。因爲心王是主,所以但說心淨,實際上亦包括心所。就像水清珠投入濁水,能使濁水清淨一樣。慚等體性是善,而他們的自相並非能淨,不過是所淨而已。唯有這信心所是以能淨爲自相。所以信和慚等並沒有相濫的過失。

  再者,一切染法各有各的自相,唯有大隨煩惱裏的“不信”,它不但自相渾濁,並且能令其余的心、心所法也和它一樣渾濁。好像一個極其汙穢的東西,不但自己汙穢,而且也染汙了其他的東西。信和渾濁的不信相反,所以信以淨爲特性。

  論文叁:有說:信者愛樂爲相。應通叁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爲相。應通叁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講解:有人說:信是以愛樂爲其特性。如果照這樣說,那信就應當不但是善,而是遍通善、惡、無記叁性了。因爲愛樂是“欲”所緣之境,而“欲”是通于叁性的。再者,苦、集、滅、道四谛,都是信的所緣境,如果以愛樂爲信,那苦、集二谛就不是信的所緣境了。那有聖者愛樂苦、集之理?

  又有诘難曰:信是以隨順爲其特性。論主難曰:不然,境有叁性,當然隨順亦通叁性。果然如此,則隨順就成了勝解或欲,而不是信心所了。诘難者轉救曰:雖然說隨順,本體並非勝解或欲。論主反難:不然,如果認定隨順,便是勝解,如果是所樂的隨順,便是欲。那麼離開勝解、欲兩個心所,便沒有隨順的自相可言了。由此應知,所謂愛樂、隨順,都不是信的自相,心淨才是信的自相。

  論文四:雲何爲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講解:什麼叫做慚?依靠自己之力和所理解的法,崇敬有賢德的人;對于一切有漏、無漏的善法皆生崇重,對治無慚,止息惡行。換句話說:就是依靠自身的自尊自重之力,去崇賢重善,以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對治無慚,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五: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謂依世間诃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講解:什麼叫做愧?依于世間輿論的力量,對于暴惡的事拒而不作。愧的業用是對治無愧,止息惡行。也就是說:依于世人的诃責,和自己對于暴行的厭惡,以此二種增上緣力,拒與暴惡之人爲伍,拒作暴惡之事,以對治無愧,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六: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爲體。若執羞恥爲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複違論說十遍善心。

  講解:對于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是慚、愧共同的特性。所以諸聖教都依此共同特性,假說慚、愧二法別體。如果執著于羞恥是慚、愧二法的別相,則慚也是羞恥,愧也是羞恥,慚、愧二法就沒有差別了。既沒有差別,那就是一體。如是一體,則二法就不能相應同起。例如受、想等遍行五法各別有體,那才能相應,並不是一體相應。如果你們對自法是慚,對世間是愧,這樣建立了二個別體,那也不對。因爲二法既是待緣而成,那就應當不是實有。然而說不實有,又違背了經典的道理。如果許慚、愧實有而又各別而起,那又違背《瑜伽論》所說:十一種善法除了輕安之外,其余的十種都是遍一切善心,可見不是各別而起。

  論文七:崇重輕拒,若二別者,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于己損、益,名自他故。

  講解:外人又問:慚是崇重善法,愧是輕拒惡法,以此建立二種別相。所以所緣的境既不相同,那慚、愧二法應當不能俱起。這和不俱、別起的兩種過失相同,爲什麼偏要責難我們?論主回答:誰說慚、愧二法所緣的境有不同呢?外人難曰:不是不同是什麼?論主解釋:當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崇重善法,輕拒惡法的意義,這是慚和愧的二種別相。別相就是不同的功用,慚的功用是崇善,愧的功用是拒惡。

  外人稱:照你這樣說,豈不和我前面所說一樣嗎?論主回答:你既然認爲慚、愧二法自相相同,你有什麼理由可以遮除我前面所設疑難?然而經論對自、他二別的解釋是:自立的法叫做自,世間的法叫做他。或者就是上面說的:崇重有益于己的善法叫做“自”;輕拒有損于己的惡法叫做“他”。

  論文八:無貪等者,等無嗔、癡。此叁名根,生善勝故,叁不善根近對治故。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

  講解:以上合解慚、愧,此下解釋頌文的“無貪等叁根”,等者就是連無嗔、無癡都包括在內。這無貪、無嗔、無癡叁心所,爲什麼稱爲叁善根?根者能生義,有能生善法的殊勝功用。又能各別對治叁不善根貪、嗔、癡。什麼叫做無貪?對于叁界和造成叁界輪回的條件皆無貪著,這是它的特性,對治貪著,令人行善,這是它的作用。“于有、有具無著爲性”,有是叁有,亦即是叁界,這是有情的依報。有具是生于叁界之因,即惑與業。對叁界不生耽著,是無貪的特性。對治貪著,止惡作善,是無貪的業用。

  論文九:雲何無嗔?于苦、苦具,無恚爲性,對治嗔恚,作善爲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于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講解:什麼叫做無嗔?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叫無嗔。“于苦、苦具無恚爲性”,苦是叁界苦果,即苦苦、壞苦、行苦,苦具是苦果生成之因。對于苦因苦果不起嗔恚,是無嗔的特性;對治嗔恚,止惡作善,是無嗔的業用。有問:無貪緣樂境,無嗔緣苦境,它們緣境有異,怎能同時生起?既不能同時生起,何以能遍一切善心?論主答:當善心起時,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它們生起。對于叁界的樂境不起貪著,對于叁界的苦境不起嗔恨,這是依觀待苦樂而建立的。所以無貪、無嗔二法,是俱時而起,遍一切善心。

  論文十: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有義:無癡,即慧爲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爲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爲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複別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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