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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二篇 異熟能變識诠釋)▪P16

  ..續本文上一頁如何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呢?

  論文十九: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爲食,彼非現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爲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爲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講解:有人說:過去的識和未來的識,不是可以做識食的體嗎?論主破曰:過去和未來,既不是現有,又不是恒常,如病眼所見的空華,沒有體用。假如有體用,也不是現在所攝,與虛空無異,又怎能爲識食的體性?也不可以說初入定時的心、離定前不遠,可以給無心位的有情作爲識食的體性。因爲住無心位的有情,它那入定時的心,已被伏滅成爲過去了,怎能爲現在識食的體性呢?

  又不可以說當在無想定、滅盡定中,不相應行法,就是彼無心位的識食體性,何以故,因爲段等四食並不包含無想定等,同時不相應行法也並非實有。

  論文二十: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于彼有情能爲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爲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于彼身命不可爲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爲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複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爲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

  講解:上座部認爲,入于滅盡定時猶有第六意識,可以作爲定中有情的食事。論主稱此說不合道理,後面當有詳破。又有人執著,當滅盡定人上生色、無色界,生起無漏心時,以什麼爲食呢?你不可說:此時有漏意識既已間斷,那就以無漏識爲食吧。殊不知無漏識生起時要破壞有漏,無漏識猶如涅槃,怎能執持有漏的煩惱種子呢?也不可說色界和無色界的有情,起無漏心時,可以根身執持壽命,用壽命執持根身,這身、命相持,互爲食事。因爲佛只說四食,這身食和命食,不是四食所攝。

  論文二十一: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衆同分等無實體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爲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講解:再者,無色界的有情沒有色身,拿什麼來持命呢?命根和衆同分屬于不相應行,無有實體,也不能做識食之體。由此可知,決定知道另有一種與六轉識不同的異熟識。它一類相續,恒常周遍,執持有情身命,使之不斷不壞的識食之體。世尊即依此識的意義,而說:“一切有情,皆依識食而得安住”。

  有設難曰:如這樣說,佛也是依食而住的有情了,否則,何以言“遍”。答曰:唯依有漏的五取蘊而建立有情,佛無“有漏”,當然不屬于有情所攝。然而,說爲有情依食住者,當知那是依佛方便示現的應身而說的,實則佛非有情,非非有情。

  既知識食雖遍通八識,要以異熟爲殊勝食體。那識食,實在即是此第八識。

  論文二十二:又,契經說:住減定者,語、身、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粗動,于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減。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暖等實不離身。

  講解:這是所引的第九理證。契經上說:住滅盡定的人,它們身行的出入息,語行的尋、伺,心行的受、想皆已滅除,而壽命不滅,也不離暖,根不變壞,識不離身。如果沒有這第八識,那滅盡定人的“不離身識”,就不應當有。

  或問:不離身的識,不許是六轉識嗎?答曰:不可,因爲六轉識行相粗顯,于六塵境攀緣不定,而且因勞苦思慮而感疲勞,生起厭患,暫求止息,從粗到細,觀無相想,漸次伏除,直到滅盡位,即依此位建立“滅盡定”名。所以在滅盡定中的六轉識,無不都滅。如果不許有一個微細難知的一類無記、恒無間斷、體遍叁界、執持壽、暖的第八識存在,經上依據什麼說“識不離身”呢?

  說一切有部救說:滅盡定的六轉識雖已伏滅,但後來出定時還要再起。所以說“識不離身”,就好像隔日一發的瘧疾似的,名叫“識不離身”。論主駁曰:照這樣說,經中就不應說“心行滅”,要說“識滅”才對。因爲說“心行滅”,原本是爲顯示定中有識,現在你們所說的識,是和心行的受、想于定中同滅,定後同起。壽、暖二法,以及諸根也應當同識一樣,在定中無,出定方有。這樣豈不是等于死而複生。因比,我們應當承認轉識之外,另有一個第八識,在滅盡定中與其所執持的壽、暖二法,不離于身。

  論文二十叁: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爲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舍此身已,離托余身無重生故。

  講解:住滅盡定位的人,若完全沒有識,就應當如磚石瓦礫一樣,不能叫做有情了,怎可說它是住滅盡定的人呢?又,住滅盡定位的人如果沒有異熟識,誰能執持根身、壽、暖?既然沒有能執持的識,那根身豈不要腐壞,同死屍一樣沒有壽了?如此則出定後的識如何還生?經中所說“識不離身”的話,也就沒有著落了。如果第八識真在滅盡定中舍了此身,它立刻會到別處轉生另一他身。他是永恒存在,但不可能死後再生。

  論文二十四: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講解:再者,在修滅盡定的時候,如果沒有執持種子的識,那出定的識既無種子,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行,皆非實有本體,這是大、小乘教所承認。十一色法離識即不存在,它們也不能受熏持種。然而在滅盡定等無心位中的人,肯定和有心位一樣有識,因爲一切有情都具有根身、壽、暖。由上所說,可知住滅盡定位的人,決定有個第八識,實不離身。

  論文二十五: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余位,非此位攝,本爲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講解:如果認爲修滅盡定時,有第六識名不離身識,此不應理。因爲滅盡定又名無心定。如果沒有前五識稱爲無心,那麼一切定都可以名無心,因爲一切定都沒有前五識。意識包括在六轉識中,它像前五識一樣,修滅定時即不存在。你們或說,滅盡定中識的行相如壽、暖一樣的微細難知,所以不是粗動的第六識。倘若在滅盡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的第六識,這滅盡定位就應當如余位有心一樣,而不是滅盡定位所攝了。

  論文二十六: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爲有爲無?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講解:又若滅盡定位尚有第六識存在,此第六識的心所法是有是無?若有心所法,經中就不應當說住滅盡定的人受、想都滅,同時,滅盡定也不該叫“滅受想定”。

  經量部自救說:這減盡定的加行位,只是厭患受、想二法,所以定中唯減受、想。受、想二法資助心王的作用較強,獨名之爲“心行”。這與經中所說的“心行滅”並不相違。

  論主破曰:照你們說,在修“滅盡定”前但厭受、想,唯受、想滅。那麼無想定中,就應當唯有“想”滅,因爲定前只厭于“想”。然而你們不許,爲什麼偏許滅盡定中,唯受、想滅呢?既然說受、想二法,資助心王的勢用較強,那麼這受、想二法滅時,那六識心王也應該隨之而滅呀。

  經量部救曰:滅盡定人,就像身行滅時身猶存在一樣,爲什麼要責第六識心王與心行的受、想同滅呢?

  論文二十七: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出入息,身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于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于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減,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講解:論主破曰:假定以“身行滅而身不滅”爲例,可使心行滅而意識不滅的話,那麼,當語行的尋、伺滅時,語也應當不滅。然而這又是你們所不許,既不許語行滅而語不滅,爲什麼偏許心行滅而心不滅呢?

  “行”對法來說,有遍行和非遍行兩種。遍行滅的時候,這個法也隨之而滅;非遍行滅的時候,這個法或隨之而滅,或依然存在。例如住滅盡定人,身行的出入息滅了,而身仍存在,這就是非遍行;而語行的尋、伺滅了,而語也決定隨之而滅,這就是遍行。心行的受、想是遍行所攝,就像“思”等“大地法”一樣(注: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叁摩地等,是小乘所立與一切心相應而起的十大地法)。所以心行的受、想滅時,心法的第六識必定隨之而滅。怎麼可說,受、想雖滅,而意識猶在呢?

  論文二十八: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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