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在嗎?這證明每個人的根依處,都是自它所共變的。否則,這剩余的屍骸,是誰的識所變的呢?
論文十: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講解:前面已說有情業力所變的外而器界、內而根身,及界、地差別,若聖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變的器、身、界、地,自現他感,則不可一例決定。分別來說,所變之根身、器界,大部分恒時相續而現。所變聲及光等,大部分是暫時的,如昙花一現,刹那即逝。因爲這是隨順因緣之力,彼此擊發而生起的,如雷聲、電光,是隨著陰陽電的緣力所擊發,緣盡則不複相續。簡單的說,阿賴耶識所變的外境,包括有漏種子,五根、五塵的十色處,和依威德定隨著法處所現的實色等(注:法處爲十二處之一,爲意根所對之境,法處所攝色共有五種,即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執色,定所生的自在色。)
論文十一: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爲所緣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爲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講解:有人問曰:爲什麼異熟識只能變色法,而不能變心、心所法爲所緣呢?答曰:在凡位的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是不加作意,隨著種子因緣勢力而變的,此稱因緣變;二是隨著六、七識分別勢力而變的,此稱分別變。隨著種子因緣所變的,必定有其實在的功用;隨著分別勢力而變的,那只是當情所現的虛妄之境。
異熟識變,是隨著種子的因緣勢力,不加作意,所以它所變的相分色,必有實用;若變心、心所,那就沒有實用了。因爲隨著見分所變的相分心法,都如鏡花水月,沒有緣慮的實在體用,所以第八識不緣心法。那麼,無爲法有實體,變無爲法好嗎?答:無爲法雖有實體,而非因緣,所以變無爲法也不爲所緣。因此異熟識但緣自識所變的相分色,而不緣心、心所等。
第八識到達無漏位時,由于與殊勝的智慧相應,雖然沒有籌度取相的分別,而澄淨明澈,如鏡海秋月,雖不緣實法,亦現心影,使萬法不能逃其形。不然,諸佛就應當不是遍知一切法的正遍智了。
論文十二: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身、器及有漏種,在欲、色界具叁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于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爲境。
講解:所以有漏位凡夫的異熟識,只能緣根身、器界、種子,在欲界、色界,具備了這叁種所緣,在無色界則但緣種子。因爲其厭離欲、色之故,雖無因業受報的業果色,但猶有由禅定引發的定果色,爲異熟識所緣,這在道理上並不違背。
論文十叁: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雲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爲有。然必應許減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講解:在所緣行相門的頌文之前,有“不可知”叁字,不可知有二義,一是能緣的見分,因其行相極爲微細,所以難可了知。二是所緣的相分,其內所執受種子及勝義根,也是微細難知;以至外所依住的器世間,更是量大難測,所以稱“不可知”。
經量部及有部師問曰:爲什麼識所緣境的行相難知呢?既不可知,應不是識。論主答:如滅盡定中的“不離身識”,它的行相就不可知。雖不可知,但應信滅盡定中有識,仍屬有情衆生,像未入定前有心時一樣。滅盡定有識,無想定等當然也有識。
第叁章 心所相應門
論文一: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于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講解:本章講心所相應門。第八阿賴耶識與幾個心所相應呢?答曰:與觸、作意、受、想、思五個心所相應。阿賴耶識從無始以來,直到尚未轉爲大圓鏡智成佛以前,在九法界的一切位裏,都恒常和這五個遍行心所相應。因爲遍行心所是遍與八識相應的。
論文二:觸謂叁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叁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爲彼。叁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易。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爲業。
講解:今先解釋遍行中的觸心所。觸有二義:一、以根、境、識叁法和合的分別變異之力,使心、心所與塵境接觸,爲觸的體性。二、受、想、思等一切心所依之而起,是觸的業用。也就是說,這一體叁名的根、境、識,不但不互相乖違,而且更互相隨順,依根取境而生識,所以名叫叁和合。因此觸心所依彼叁和合而生,亦能令彼叁法和合。
什麼叫“變異”?在根、境、識叁法的和合位上,有隨順生起一切心所的功能,未和合以前則無此功能,所以說名變異。如何又叫“分別”?觸心所有似彼叁法和合,順生一切心所的變異功能,所以又名分別。或問:觸心所既爲根、境、識叁法和合,說名分別變異,何以《集論》但說“分別根之變異”呢?答曰:因爲當根、境、識叁法和合,引起觸心所時,根的變異力量,超勝于識、境二法,所以《集論》但說“分別根之變異”,而不說分別識、境的變異。其實觸的功能,不但根、境、識叁法缺一不可,而且還能和合一切心、心所的行相,都來和它同緣一境,這就是觸的自性。既然好像叁法和合,具有産生相應心所法的作用,所以能引生受等心所法。
論文叁: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爲所依者,思與行蘊爲主勝故,舉此攝余。集論等說: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講解:這在《起盡經》裏可找到證明,經裏說:受、想、行叁蘊,乃至一切心所,都是以觸爲緣而生起的,因此才說,識是因根、境二法和合而生;觸是因根、境、識叁法和合而生;而受、想、思等一切心所,則是因根、境、識、觸四法和合而生。
既然一切心所都是因觸而生起,何以《瑜伽論》但說觸以受、想、思爲所依,而不說以行蘊爲所依呢?那是因爲行蘊是以思爲主體,思的作業能力又較行等爲勝,所以但舉此“思”來赅攝余法。若是如此,何以《集論》又說:觸是以受爲所依呢?那是因爲受因觸生,它們的關系比較接近,勝過余法之故。意思是說:觸所取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之境,與受所領苦、樂、俱相違之境極相鄰近,引發的機緣勝過余法之故。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在六六法中是心所之性,由食所攝,能爲緣故。如受等性,就不是叁位和合。(注一:六六法,即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論文四: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爲緣故,如受等性,即非叁和。
講解:論主稱:“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句,是針對小乘經量部而說的。小乘經量部以根、境、識叁和合爲借口,便說觸無實體。論主破他說:觸有觸的自性,是實非假,其故有叁:一,此觸在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的六六法中,是屬于心所有法的緣故。二,此觸爲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這四種食性所攝的緣故。叁,此觸爲十二因緣中的第六因緣的緣故。由以上叁種緣故,觸和受、想、思,是同樣的各有自性,怎能說他是無體性的叁和?
論文五:作意,謂能警心爲性,于所緣境引心爲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令心回趣異境,或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講解:作意心所,以能警覺未生心的種子使之生起,這就是作意的體性;能引既生心去攀緣塵境,就是作意的業用。所以作意的功能,一者警覺應生心的種子,二者引令趣緣塵境。那麼,是不是也能引生心所呢?答:雖然這作意也能引起心所,但因爲心王爲主,心所爲從,所以但說引心,對心所就略而不言了。
正理師說它令心回轉趣向異境。《雜集論》中說它于一境持心令住,不使散亂,這兩種說法都不對,因爲令心回趣異境,不是遍行心所的作用;于一境持心令住,那和禅定就沒有區別了。
論文六: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爲性,起愛爲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惟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自性受。故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余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余故。
講解:受心所,以領納順境、違境、或順違俱非的境界爲其體性;能引起衆生的愛欲是其業用。怎樣起愛?就是對于所領納的順境起合欲;違境起離欲;順、違俱非的中庸境,那就無所謂合離二欲了。
但正理論師說:受有二種,一種叫做境界受,能領納所緣的境界。一種叫做自性受,能領納“俱觸”。領納俱觸的意思就是“受由觸生”。同時觸所觸到的苦、樂、舍,都能夠領納。唯有自性受,能領納觸境,不與余法所共,可以說是受的自相。至于境界受,那是和其余的心、心…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二篇 異熟能變識诠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