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講解:以上講的是俱生法執,現在講分別法執。分別法執如何生起?它不但有無始熏習的內因,也得由現在增上的外緣。它不是與身俱生,而是由後天的師友邪教,及自己的邪思維邪分別,然後才能夠生起,所以名分別法執。分別法執,唯在第六意識中有,余識中無。這也有二種,一種是因爲聽了邪教所說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種種法相,生起了自心的相分境,就分別計度這相分境以爲是實法。二種是聽了邪教所說,如數論師的自性冥谛;勝論師的六句義等種種法相,生起了自心的相分境,就分別計度這相分境,以爲是實法了。這二種分別法執,行相此較粗猛,所以也比較容易斷除。只要進入初地菩薩的階位,觀察一切法空真如,就能夠除滅。
論文五十八: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爲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講解:像前面所說的一切法執,如果不是自己內心所變之法,那或者有相分、或者無有相分,則不一定。如果是從自己內心所變之法,那一定都有相分。因此之故,所有的一切法執,都是緣自心所變現的相分境,而自己不知道是自心之所變現,就執著這似是而非的法相以爲是實有。然而一切似有的法相,因爲是從內識種子因緣所生,所以是如幻假有,至于所執著的心外實法,那完全是虛妄計度,決定的沒有。
因此之故,所以世尊在《解深密經》裏對彌勒菩薩說:慈氏,你應當知道,我們每人心識所緣的境界,並不是什麼心外實法,其實還是從自己心識變現出來的,完全是依托衆緣的依他起法,有如幻事一樣。
論文五十九:如是外道余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綠緣。如非此所緣,他聚攝故。
講解:像以上這些外道和小乘,他們所執著的離開心識以外的我、法,那都不是實有。因此我們知道,各人的心王心所,決定不用心識以外的色等塵境,作爲前五識的所緣緣。因爲所緣緣的作用,必須依托著內識實有的自體分,決定不緣遍計所執的假法。
八識的心、心所法,各爲一聚。例如眼識的心王心所爲一聚,耳識的心王心所亦爲一聚,二聚相望爲彼聚、此聚。余可類推。若在凡夫,以第六意識爲此聚,余七識爲彼聚。因意識可通緣余七,而余七不能互緣。若在聖人,則可互緣。
譬如眼識一聚的心王心所,決定不能作耳識的親所緣緣,而耳識一聚的心王心所,也不能作鼻識的親所緣緣,何以故呢?因爲親所緣緣,必定要各識自己所變的相分,才是各識自己見分的親所緣緣。如果是他一聚心所攝的聲音,決定不是眼能所見。鼻識所攝的香臭,也不是耳識所能聽到。因此,論文中說: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論文六十: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 如余非所取。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講解:不但各聚識的心、心所法,不能互爲親所緣緣,就是同聚識的心所法,也不能爲同聚識的親所緣緣。倒如:眼聚識不能親緣眼聚識的心所法,耳聚識不能親緣耳聚識的心所法。因爲心所法的作用,與心的自體有異故。好像不是自心所取的其他余法一樣。
由于前面種種道理,應當知道,實在沒有我、法等外境,唯有內識所變現的相分,好像外境生起一樣。所以佛在《密嚴經》中有伽他說:愚癡凡夫所分別的一切外境,都不是實有,而是由無始時來的習氣,擾亂了我們自心,好像有外境轉起似的,其實唯是自心的妄現境界,那有實在的外境呢?
第五章 釋難破執.釋外妨難
論文一: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爲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講解:有外人作此問難:你們唯識家說,離開心識之外,沒有實我實法。倘若沒有離識的實我、實法,那麼假我假法也應當沒有。因爲假法必須依托真事、似事、共法這叁個條件才能建立。例如:先要有一種真火,然後才有似火性的人。性凶猛而赤色,才可以假說這是火性之人。假說牛等,也是這樣。要有真牛的凶猛和愚蠢,恰好有人也同牛一樣,才可說此人似牛。(注:真事,指實我實法。似事指似我似法。猛赤法,猛指火的烈焰,赤指火的顔色,牛指猛性。)
假我假法,必依實我實法而有,如果一定說沒有實我實法,那假我假法也就不能成立了。假既沒有,似亦不立,那你爲什麼要說心似外境轉起呢?
論文二: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于水等,假說火等名。
講解:論主駁斥曰,你們所設的問難,在道理上不對,因爲你們所說的,離開心識之外,有一個實我實法,這前面已經破了。其實你們說依似,並不是依似,只可說依類。你說的依真,不是依真,只可說依實。實是俗事。因爲是依類依事,才說火等牛等,也是不能成立。(注:依類,就是指似事和共法而言,因爲似事、共法,必依類故,如人類的正報相似,依報相共。依實,就是指真事而言,因真事必依實體故。如實有火體,方名真火。這是上文外人問難時,所謂假事必須依據的叁個條件。)
依類假說,在道理不能成立。因爲猛、赤等法僅是火德,而不是同異類俱有的共德。若于不共火德的人類,而可假說彼人似火,那就應當也可以假說水名爲火了。這樣依類假說的理,如何能夠成立?
論文叁: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于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講解:如果你說,人之猛、赤,雖然不能同火德相類,但是猛、赤二法,決不相離。如人色赤者必性猛,而性猛者其色必赤,故可假說此人爲火性。這種說法也是不對,因爲人類猛、赤,不一定相同。我們常看見,赤色者,他的性不一定猛;或性雖猛而色不一定赤,所以猛、赤,也是相離的。
人同火雖然是有類,然而無火之德,並且猛、赤有時候亦是互相分離的。但是有許多人,也可以假說他是火人。因此我們知道,假說,不一定是依類而成。
論文四: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講解:前面依類假說的理不成,此處依實假說的理亦不成。因爲猛、赤等,並非火性人共有之故。假定一個猛赤德,是一部分在火,一部分在人,可以說是共法。唯其是共法,才可以依真火之猛赤,假說人的猛赤似火。今此猛赤德,但在火而不在人,其非共法可知。這是因爲火是火,人是人,火與人的體既各別,所依的法自然也就不同了。如此猛赤既非火人共法,這依而假說的過失,豈不是如前面說水爲火是一樣嗎?
論文五: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講解:假設你又說:人和火的德,雖不共其猛、赤,卻也不無相似之處,故可假說此人似火。這道理也不對,因爲必須在人的體上,也有火的猛赤,然後才可以假說火似人。並非毫無理由的在人的德上說有似火之處。試想人是有情,火是無情,此二者的德如何能夠相似?所以我們知道,假說不一定是要依實事而成。
論文六: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設施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诠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實事。
講解:如果你們說:假法必依真事而建立,這種道理不能成立。因爲真事是非證莫知的諸法自相,不是假智诠的分別言說所能及的心外之境。也就是說,假智诠的分別言說,不可能達到自相的境地,只能在諸法的共相上展轉生起。例如:有爲法以局于色、心等的一法爲自相,統攝色心等法的生、住、異、滅等理爲共相。色法又分十一處,以局于一處爲自相,統攝十一處的根境等爲共相:乃至每一事物又分許多極微,以局于每一極微爲自相,統攝一切極微的事物爲共相:如是展轉至不可分別的言說爲自相,尚可分別言說的極微爲共相。據此推論,自相就是共相:共相就是自相:自既非自:共亦非共,都無實體,不過以假智诠的分別言說爲共相,離分別言說爲自相。實則無所謂自相與共相。所以並非離此共相以外,別有一個方便施設的自相,爲假智诠所依托。
然而假智诠必定依托著聲音才能夠生起。例如:聞雷聲而起對雷的分別,說之爲雷:聞他人說雲的語聲,而起對雲的分別,亦說之爲雲。假使聲音達不到的地方,這假智诠便失掉了分別言說的作用而不能轉起。所以知道假說不是依托著真事而成立的。
論文七: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講解:由此當知,所謂假說並不是依真事轉起,但依影像的似事轉起。什麼叫做似事,謂似事本無,不過在自相上增添了一個並非實有而執爲實有的妄相,名爲似事而已。能诠的聲,就是依托這似相而轉起的。以此原因,所以不可說假必依真立。也因此之故,你們小乘等的種種問難,不應道理。
論文八:然依識變,到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爲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于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講解:然而假說雖不依真,卻知是依托自識所變的見、相二分。爲對治遣…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