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唯識的觀點來看,數論派所執著的法不能成立,不過是人們的虛妄計度而認爲是實有罷了。
論文九: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講解:本文前破數論學派,由此以下破勝論學派。勝論學派,也是印度六派哲學之一派,梵名“吠世史迦”,此翻爲“勝”,造六句論,勝于一切,故名“勝論”。
所謂勝論六句,即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六種。實,是宇宙萬有的本體。德,是體上莊嚴的德相。業,是體相上的業用。大有性,是實、德、業叁,皆屬有性之所有。同異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異。和合性,能令千差萬別的異相和合在一處。以上六句,除末一句的和性處外,其余五句,都是直覺現量所得的實有性。所以說:“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論文十: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講解:勝論派所執著的六句義中,有常、無常、生果、不生果、有質礙、無質礙的種種分別。在未講論文以前,先把該派所執的理論略說如下。一、實句中分爲九種,爲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此中地、水、火、風四種能造極微常能生果,所造的極微無常亦能生果;空、時、方、我、意五種常而不能生果。二、德句中分爲二十四種,爲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等十四種,無常不能生果。色、味、觸、數、量、別性、合、重性、液性、潤等十種,或常能生果,或無常不能生果。叁、業句中分爲五種:取、舍、屈、伸、行等,都是無常而能生果的。其余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等叁句,都是常而不能生果的。諸句義中,除實句中的地、水、火、風、意五種是有質礙外,其余都是無質礙的。
唯識家針對勝論外道以上的種種執著,予以破斥的說:你們這些執著,都沒有道理。何以故呢?且就六句義中的常住來說吧,倘若這個常住是能生果的話,就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因爲凡是有作用的都是無常,生果是有作用,也像它所生的果一樣是無常。倘若這個常住不能生果的話,就應該不是離開心識之外,實有一個常法的自體,因爲唯識無境,識外之境好像兔角一樣,只是意識想像而已。
再就其六句義中的無常來說,倘若無常是有質礙的話,便有其方所與位分,那就可以分析,像衆卒編成的軍隊,和多木聚成的樹林一樣,並非實有軍隊和樹林的自體。倘若無常是無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心王心所一樣,應當不是離開心識之外,另有一個實在的自體。
論文十一: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叁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講解:勝論師所執實句義中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德句義中觸所攝的堅、濕、暖、動是沒有質礙的。但地、水、火、風之性就是堅、濕、暖、動,又都同是身根所觸的境。可謂矛盾已極。所以唯識家才反覆立量,予以破斥。
第一量是:宗——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及實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如堅、濕、暖、動。此比量意謂:勝論所執的地、水、火、風,應該沒有質礙,也不是實句義所攝,因爲勝論自許地等是身根所觸的境,既是身根所觸的境,應當同德句中觸所攝的堅、濕、暖、動一樣是沒有質礙,也不是實句所攝。這是以其德破其實。
第二量是:宗——堅、濕、暖、動應有質礙非德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如地、水、火、風。此比量意謂:反過來說,就是勝論所執堅、濕、暖、動,也應該不是沒有質礙,更不是德句義攝,因爲彼宗自許堅等是身根所觸之境。既是身根所觸之境,就應當同實句中身根所觸的地、水、火、風一樣不是沒有質礙,也不是德句所攝。這是以其實破其德。
不但用前面的二種比量可破其執,就是以地、水、火叁對青、黃、赤色,俱以眼根所見爲因,也可以照前量的格式,反覆立量而予以破之。基于以上理由,故知沒有實在的地、水、火、風,與堅、濕、暖、動等各別不同的有性,爲身根所觸。也沒有實在的地、水、火,與青、黃、赤色,爲眼根所見。
論文十二: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講解:勝論師執著六句義中的地、水、火、風的極微、和意根五種,是有質礙的常法。唯識家破他說:這五種法,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因爲勝論自許這五種法,都和無常的粗地一樣的有質礙,當然也應同粗地一樣無常。勝論宗執著于德句義中的色、味、香、聲等,及業、有二句義,都是色根所取的無質礙法。唯識家破他說:這些無質礙法,應當是有質礙的。因爲彼宗自許這些法,都和有質礙的地、水、火、風一樣是色根所取之故。既同地等一樣的是色根所取,當然也同地等一樣是有質礙的。
論文十叁: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講解:勝論師所執的六句義中,不屬于實句的德等五句,應該不能離開心識別有其五句的自體。因爲該宗自許德等五句,不是實句所攝。既非實句所攝,那就好像石女生兒一樣。石女豈能生兒?不過是心識的虛妄想像而已(這是破諸句非實)。不屬于有句的實等五句,也應當不能離開心識別有其五句的自體,因爲該宗自許實等五句,不是有句所攝。既非有句所攝,那就好像空華一樣,空中豈能有華?不過是心識所幻現的妄影而已(此破諸句非有)。
論文十四: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講解:勝論所執的大有性,應當離開實、德、業等就沒有另外一個大有性。何以故呢?因爲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非無,那就應當如實、德、業一樣,不能離開另外有性。假如離開了實、德、業,那就應當沒有大有性了,因爲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離開了實、德、業。既然離開了實、德、業,那便如同兔角一樣,畢竟一無所有,那還成其爲什麼有性呢?如果說有性不是沒有,那一定不能離開實、德、業,而另外有一個大有性。設若離開了有法另外有一個有的性,那就應當離開了無法另外也有一個無性。這話你當然不以爲然,然而,“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怎麼可以說離此有法之外,別有一個有性呢?因此勝論所執著的有性,不過是虛妄計度罷了。並不是真的有個有性。
論文十五: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征诘,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講解:實、德、業,是同異性。如水和水是同性,水和火是異性。實、德、業性,是總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以下破同異性的文字,不大好懂,我們先理出其中要點:即是實、德、業、地、水、火、風。實、德、業是總說,地、水、火、風是別說。
勝論師所說的實上同異性,是離實體法上有的。這種道理決定不對,因爲不可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實法上的同異性,和實體是異,德、業法也是如此。其次,如果同異性離開實法上而有的話,那麼這個實也就不是實體上所攝,何以故呢。因爲你們說不同實體上的同異性啊?實句解釋過了,德字、業字也是如此。
以上的總同異說過了,其次說別同異性。你們又說地上同異性,是離開地上法有,這個道理也決不對。你們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地法上的同異性,和地是異,同離地法的水、火、風一樣,如果同異性離開地法上有的話,那麼你這個地也就不是地法上所攝。何以故呢?因爲你們說不同地法上的同異性啊!地句是如此,水、火、風也是一樣,這就是地、水、火、風別同異。
如果實上的同異性,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那麼實上當然也就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假如離開實體法別有一個實等的同異性,那就應當離非實等的法體,別有一個非實等的同異性了。這話你一定不認爲是對的,那麼“彼既不爾,此雲何然”?爲什麼說離開實等,別有一個同異性呢?所以你們所執著的同異性,不過是假緣施設而已,並不是真的有個同異性。
論文十六: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定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講解:勝論師六句義,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已講解如上,現在是破第六句義。勝論師執實等的五句義外,別有一個實在的第六句義,能使實等五句相屬而不相離,名“和合性”。又執實等五句是現量所得,和合則否。于此唯識家破他說:和合句義決定不是實有,何以故呢?因爲你們自已說,和合句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實、德、業所攝。既是假法,那和龜毛兔角一樣,畢竟沒有所謂的和合性。前面的實、德、業等五句,你們自許是現量所得,現在以理推究,尚且沒有實體,何況你們自許不是現量所得的和合義,而是實有的嗎?如果你們執著和合也是現量境界的話,由前面種種道理說起來,這也不是實有。
論文十七:然彼實等,非…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