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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名詞白話新解 (六~十劃)▪P3

  ..續本文上一頁卷十。參閱“叁身”條。

  【自性清淨涅槃】唯識宗所立的四種涅槃之一。《成唯識論》卷十載:本來自性清淨涅槃,指一切法之實性即爲真如之理,一切法雖爲客塵煩惱所覆障,然本來自性清淨,具有無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然如虛空,一切有情皆平等共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又離一切相而無有分別,且言語、思慮皆泯絕,唯聖者始能自內證之。參閱“四種涅槃”條。

  【自性善】指本質即善之法,爲四種善之一。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等叁善根,不待相應及其余之等起,其體性本善,猶如良藥,故稱爲自性善。此爲俱舍、唯識宗所立。參閱“四種善”條。

  【自性無自性】指存在與非存在。自性即自身,指存在而固定的實體;無自性,即非自身,指非存在而不固定的實體。後者是佛教的基本觀點,即一切法無自性。尤以般若經與龍樹的中論特別闡釋此說。

  【自性尋思觀】爲唯識宗修行,第二加行位所修的四種觀法之一。自性者,諸法各自之體性。有爲色、心諸法,皆是仗因托緣,唯識所現,離識非有。由是尋思,悟知諸法名義,自性皆空,謂自性尋思觀。參閱“四尋思觀”條。

  【自相共相】獨自個別的體相,與其他諸法不共通者,稱爲自相;與自相相對,不囿限于自相,諸法共通之相,稱爲共相。自相是自體個別的體相,即不與他相共通,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質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稱:“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是爲自相;而諸法之體性,爲假智所緣,且可藉言語可解者,是爲共相。”意思是自相系現量所得,必須依證智證知,非由分別之假智能得知。

  【自然外道】古代印度的外道之一。此外道主張萬物非依因緣而生,系由自然所生者,與無因外道相同。見《成唯識論述記》卷一。

  【自業自得】一切善行、惡行,凡自身所造之業因,必由自身承受所造成的苦、樂之結果,此又稱自作自受。一般稱受到自身惡業所招感之苦果,爲自業自得。《正法念處經》卷七之偈曰:“非異人作惡,異人受苦報;自業自得果,衆生皆如是。”

  【自證分】又作自體分,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體;證爲證知,即爲自覺的證知作用。四分中的見分有緣慮、了別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見有無謬誤,故必須另有一證知見分的作用,即是自證分。自證分即識之自體,故又名自體分。自證分還有一種再度知的作用,與自證分互相爲證,以證二者有無謬誤。參閱“識體四分”條。

  【自體色與根所取色】能造四大造作一切色法,但所謂一切色法,不出“自體色”與“根所取色”兩大類。一者自體色就是內色,也即是有情的肉體,包括著眼、耳、鼻、舌、身五根;二者根所取色就是外色,爲五根所取之境,即色、聲、香、味、觸五塵。此外,還有一種意識所取的“法塵”,就是“形色”、“表色”、“無表色”等的法境。

  【色】色爲物質存在的總稱,與心對稱。在五蘊中稱爲“色蘊”,在“五位百法”中稱爲“色法”。色的意義,如《五事毗婆沙論》上說:“問:依何義故說之爲色?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種生長,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皆是色義。故說:變壞故名爲色,變壞即是可惱義。”《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則曰:“色蘊何相,答:變現相是色相,此有二種:一、觸對變壞。二、方所示現……”小乘教教義,以爲“色”是構成物質的元素,是由“衆微”(極微)積聚而來的。已經破壞了或消逝了的物質,叫做“過去色”;尚未現起的物質,叫做“未來色”;已經現起,在因緣相續的條件下存在的物質,叫“現在色”。我們生理性的身體稱爲“內色”;身體外物理性的物質稱爲“外色”;肉眼能見到的物質稱爲“粗色”,肉眼看不到的物質稱爲“細色”,悅目的物質稱爲“好色”,不悅目的物質稱爲“醜色”;視力所不及的物質稱爲“遠色”,視力所及的物質稱爲“近色”,這一切綜合起來,就稱作“色蘊”。一切物質現象,都是在因緣和合下而生起存在的。這些物質我人視之可見,觸之可覺,知其存在;但當因緣變異或散離時,此物質也就變異或破壞了,這就叫做“觸對變壞”。另一類是沒有形體,卻有迹象可尋的,如行住坐臥、長短力圓,及許多抽象的觀念,這叫做“力所示現”。換句話說,就是我們把各種概念加上一個名稱,何者是方、何者是圓、何者屈、何者是伸,這些概念,都是我人構畫出來的,以此來規畫合于我們構畫概念的其他事物。

  物質現象是因緣所生法,因緣和合、相續,此物質就生起、存在。在其存在期間,如遇到“相輔相成”的因緣,它就變好、變成;如遇到排斥破壞的因緣,它就變壞。所以“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既然一切物質都受因緣支配,所以都“漸次積聚、漸次破壞”。色即五蘊中之色蘊,五位法中的之色法,是有質礙(占有一定空間),且會變壞的東西。經論中對于色有諸種分法,據《俱舍論》卷一載,色包含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無表色等,共十一種。唯識宗則分色爲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其中,法處所攝色是意識之對境,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等。

  【色心】有形質礙之法,無知覺之用者謂之色,反之而無形質可見,有知覺之用者,謂之心。在于諸法,謂之色心,在于有情,謂之心身。身即色也。《仁王經》上曰:“色心是衆生根本。”

  【色有】叁有之一。叁有指欲有、色有、無色有;與欲、色、無色叁界同義。以色界四禅天的果報乃實有者,故稱色有。見《大智度論》卷叁。

  【色身】指有形質的身體,即是肉身。反之,無形者稱爲法身,或智身。故具足叁十二相之佛,系爲有形的生身而言。見《大乘義章》卷十九。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這是心經中的名句,盡人皆知,但誤解者多。此須自四大、極微說起。四大又稱四大種,一者地大種,二者水大種,叁者火大種,四者風大種。古代印度的哲學家,認爲這是構成一切物質的基本原素,此稱爲“能造四大”,而一切物質稱爲“所造四大”。把任何物質分析到最後的最小單位,稱爲“極微”(參閱四大、極微條),古代印度的小乘佛教和外道,都以極微爲實在,爲色法的基本質料;而大乘佛教則以極微爲假法,根本不能成立。唯識宗亟力破遣極微,其故在此。那麼,物質的基本質料究竟是什麼呢?《楞嚴經》卷叁,佛對阿難說:“汝觀地性,粗爲大地,細爲微塵,至鄰虛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鄰虛,即實空性。阿難,若此鄰虛,析成虛空,當知虛空出生色相。……”在這一段經文中,佛陀告訴我們,把物質分析成極微,再細分成“鄰虛塵”——接近虛無的微塵。再分析下去“即實空性”——就成爲虛空。最後告訴我們說:“當知虛空出生色相”。

  人類古老的觀念,認爲“大地是萬物之母”——萬物自大地生出的。但是,大地自何處而來的呢?佛陀告訴我們,山河大地——正確的說,“宇宙”、無量數的星球、星系、星雲,全是自虛空生出來的。換句話說,色相——一切物質之相,全是自虛空生出來的。虛空中生起宇宙,有其科學上的證據。科學知識告訴我們,一切物質,皆由分子組成,而分子是由原子組成。例如水分子是水的最小單位,水分子再加以分析,可分析爲兩個氫原子和一個氧原子,分析至此已不再是水,只是“原素”。基本原素有一百零五種(近年又有新元素發現),如金、銀、銅、鐵、氫、氧、氮、氦等,也就是有一百零五種性質不同的原子。原子(Atom)的原意是不可分割者,過去科學家以此爲最後的質點。但是由于科學的進步,發現原子是由帶有正電、質量比電子大的原子核,及圍繞原子核的電子所組成。原子核的半徑爲原子的十萬分之一,而質量卻占原子的百分之九十九。原子核是由質子和中子兩種粒子所組成,質子帶正電,中子不帶電,其質量與質子相等;而電子帶負電,其質量只有質子一八叁六分之一,以光速繞原子核旋轉。每一原子的質子和電子數目相同,以維持平衡。這樣,就說明原子可以分析,不是最後質點。近年科學突飛猛晉,目前所知,物質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輕子、光子、誇克 (Quark)。原子以下的次原子層,不是物質,只是“能”。“能”存在于何處呢?能即存在于虛空中。

  紐約世界宗教研究院院長沈家桢博士,在其《金剛經的研究》一書中說:“在愛因斯坦以前,科學家說世界上的一切,可以分爲兩大類,一是物質,二是能。物質之間可以互相變換,譬如水可以變冰,冰也可變水;能之間也可以互相變化,如電可以變光、變熱,光、熱也可以變成電。可是物質和能是兩件基本元素,不能互相變換。一直到愛因斯坦用數學計算,發現物質和能也可以互相變換。這就是著名的E=MC2 方程式。最初很少人相信這個說法,直到原子彈(物質)爆發後(變成大量的熱和光),再也沒有人懷疑物質也是能的理論了。如此一來,宇宙間的一切,都是“能”,在各種不同條件下變現出來的現象。”沈博士在同書中續說:“在二十世紀初期,人們認爲原子是宇宙間最小的因素,小到不能再分,它好像是一個實體的單位;直到近百年來,由于核子能的發現,才知原子也是人假定的一種“能”的表象而已。其實這些都是“能”,因種種因緣而顯現出來的表相。”能的英文稱爲 Energy, 這是人定的一種名詞,是人類用來表示這種作用的一種概念,至今尚沒有嚴格的定義,說明 Energy 究竟是什麼。但是,以佛學的眼光來看,此“能”就是唯識學上所稱的“功能”(種子),也就是宇宙萬法生起的根荄。

  沈博士在上第二段文字中續說:“……其實這些都是“能”,因種種因緣而顯現出來的表相。人類就因爲這種變化多端的表相,而生出複雜的情緒,造成社會的喜怒哀樂。依佛法講,業報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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