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惡無記;一切地——叁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
一、欲心所:欲是希望,《廣論》曰:
“雲何欲,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爲性。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爲業。”
《識論》曰:“于所緣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于所愛境希望必合,于所惡境希望必離。“勤依爲業”者,因爲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爲勤之所依,能爲勤所依,即是其業用。唯所謂精進,系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二、勝解心所: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廣論》曰:
“雲何勝解,謂于決定境,如所了知印可爲性。決定境者,謂于五蘊等,如日親(即世親)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事,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言決定者,即印持義,余無引轉爲業,此增勝故,余所不能引。”
《識論》曰:“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所謂決定境,即于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如緣青色,計此爲青,不疑爲紅爲藍;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于猶豫境,則不起勝解。
叁、念心所:念是記憶,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就稱爲念。《廣論》曰:
“雲何念?謂于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爲性,慣習事者,謂曾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爲業。”
《識論》曰:“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爲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但于未曾經曆的境,則不起憶念。
四、定心所:定的梵語叁摩地,譯曰正定,《廣論》曰:
“雲何叁摩地,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爲業,由心定故,如實了知。”
《識論》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隨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五、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廣論》曰:
“雲何爲慧,謂即于彼擇法爲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即祈彼者,謂所觀事。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俱非所引者,謂余衆生。斷疑爲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
《識論》曰:“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第七講、相應行中的善與煩惱心所
【1】善心所
善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叁位,計有十一個,即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何謂善,隨順法理,于此世他世順益于自他者,謂之善;反之,于此世他世損害于自他者,名不善。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茲分述十一善心所如下:
一、信心所: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廣論》曰:
“雲何信,謂于業果諸谛寶等,深正符順,心淨爲性。于業者,謂福、非福、不動業。于果者,謂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果。于谛者,謂苦集滅道谛。于寶者,謂佛法僧寶,如是業果等,極相符順,亦名清淨、及希求義,與欲所依爲業。”
《識論》曰:“雲何爲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信有叁種,一者于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二者于叁寶淨德深爲信樂;叁者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成就。
二、慚心所:慚者羞惡之心,做了壞事內心感到羞恥者曰慚。《廣論》曰:
“雲何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防息惡行所依爲業。”
《識論》曰:“雲何爲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這是由于本身自我尊重的促進之力,可以止息惡行。
叁、愧心所:愧者廉恥之心,做了壞事無顔見人曰愧。《廣論》曰:
“雲何愧,謂他增上,謂所作罪,羞恥爲性,他增上者,謂怖畏責罰,及議論等,所有罪失,羞恥于他,業如慚說。”
《識論》曰:“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愧和慚一樣,可以止息惡行。
四、無貪心所:對于財色名利無貪著之心曰無貪。《廣論》曰:
“雲何無貪,謂貪對治,今深厭患,無著爲性,謂于諸有,及有資具,染著爲貪,彼之對治,說爲無貪,此即于有,及有資具,無染著義,遍知生死諸過無故,名爲厭患,惡行不起,所依爲業。”
《識論》曰:“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有是叁有之果,叁有即欲界、色界、無色界叁界,這是有情生存的處所;有具,是生于叁有的原因,即是惑與業。無貪是對有情生存處所不生貪著,不造惑業。
五、無嗔心所: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謂之無嗔。《廣論》曰:
“雲何無嗔,謂嗔對治,以慈爲性,謂于衆生,不損害義,業如無貪說。”
《識論》曰:“雲何無嗔,于苦苦具,無恚爲性,對治嗔恚,作善爲業。”苦是叁界苦果,即叁苦----苦苦、壞苦、行苦。苦具,即生苦之因。對于苦及生苦之因,不起嗔恚之心,于諸有情,常存慈愍,曰無嗔。
六、無癡心所:無癡,是明達事理,不爲迷惑。《廣論》曰:
“雲何無癡,謂癡對治,如實正行爲性,如實者,略、謂四聖谛,廣、謂十二緣起,于彼加行,是正知義,業如無貪說。”
《識論》曰:“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所謂明解理事,是指明確理解四聖谛、八正道等佛教義理而言。
七、精進心所:此又名勤,即對修道、爲善勤劬不懈。《廣論》曰:
“雲何精進,謂懈怠對治,善品現前,勤勇爲性。謂若被甲,若加行,若無怯弱,若不退轉,若無喜足,是如此義,圓滿成就善法爲業。”
《識論》曰:“勤爲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精者不雜,進者不退,勇而無惰,悍而無懼。精進是修善斷惡,勤于爲惡者正是顛倒,不名精進。
八、輕安心所:身心安適輕快,謂之輕安。《廣論》曰:
“雲何輕安,謂粗重對治,身心調暢,堪能爲性,謂能舍棄十不善行,除障爲業,由此力故,除一切障,轉舍粗重。”
《識論》曰:“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昏沈,轉依爲業。”粗重指貪癡煩惱而言,修行者調伏煩惱,遠離粗重,爲修禅定之必要條件。轉依爲業者,即轉去粗重,依于輕安。此心所唯于定中生起。
九、不放逸心所:對治放逸,斷惡修善,曰不放逸。《廣論》曰:
“雲何不放逸,謂放逸對治,依止無貪,乃至精進,舍諸不善,修彼對治諸善法故,謂貪嗔癡,及以懈怠,名爲放逸。對治彼故,是不放逸。謂依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對治不善法,修習善法故,世出世間正行所依爲業。”
《識論》曰:“不放逸者,精進叁根,依所修斷,防修爲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業。”放逸是在貪、嗔、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惡事;不放逸,是在無貪、無嗔、無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善事。精進叁根,指精進、無貪、無嗔、無癡四法,不放逸是四法分位假立之法,別無實體。
十、行舍心所:行者行爲之行、修行之行,舍者舍棄,修行之人,舍棄貪嗔癡叁法、及令心昏沈掉舉等障,令心平等正直,安于寂靜。《廣論》曰:
“雲何舍,謂依如是無貪、無嗔、無癡、乃至精進,獲得令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性,又複由此,離諸雜染法,安住清淨法。謂依無念、無嗔、無癡、精進性故,或時遠離昏沈掉舉諸過失故,初得心平等,或時任運無勉勵故,次得心正直,或時遠離諸雜染故,最後獲得心無功用,業如不放逸說。”
《識論》曰:“雲何行舍,精進叁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爲性,對治掉舉,靜住爲業。”此亦精進叁根上分位假立之法。
十一、不害心所:不害以無嗔爲性,于諸有情,不爲惱損。《廣論》曰:
“雲何不害,謂害對治,以悲爲性,謂由悲故,不害群生,是無嗔分,不損惱爲業。”
《成唯識論》謂:“雲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無嗔爲性,能對治害,悲愍爲業。”不害是損惱有情之害的反面,無嗔是慈,予衆生以樂;不害是悲,拔衆生以苦。
【2】根本煩惱心所
根本煩惱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四位,計有貪、嗔、癡、慢、疑、惡見六種心所。稱根本煩惱者,以由此能生起隨之而來的隨煩惱。《成唯識論》曰:“煩惱心所,其相雲何,頌曰:煩惱謂貪嗔,癡慢疑惡見。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何謂煩惱,煩者煩悶、煩擾,惱者惱亂、惱熱。”《大智度論》七曰:“煩惱者,能令心煩,能作惱故,名爲煩惱。”茲分述六根本煩惱如下:
一、貪心所:貪者貪婪,《廣論》曰:
“雲何貪,謂于五取蘊,染愛耽著爲性,謂此纏縛,輪回叁界,生苦爲業,由愛力故,生五取蘊。”
五取蘊者,一切煩惱總稱曰取,蘊從取生,曰五取蘊。
《識論》曰:“雲何爲貪,于有、有具染著爲性,能障無貪,生苦爲業。”有即叁有或叁界,有具是生起叁有之因,也就是惑與業。貪以染著爲性,著即執著,執著于我及我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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