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散亂、不正知:
一、掉舉心所:掉舉是心不安靜,妄動浮燥,障礙禅定。《廣論》曰:
“雲何掉舉,謂隨憶念喜樂等事,心不寂靜爲性,應知憶念先所遊戲歡笑等事,心不寂靜,是貪之分,障奢摩他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掉舉,令心于境不寂靜爲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爲業。”奢摩他者爲“止”,即是禅定。
二、昏沈心所:昏沈是昏懵沈醉,迷闇不明,障礙輕安和智慧。《廣論》曰:
“雲何昏沈,謂心不調暢,無所堪任,蒙眛爲性,是癡之分,與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昏沈,令心于境無堪任爲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爲業。”毗缽舍那是“觀”,與奢摩他合稱“止觀”。此又稱定慧、寂照。
叁、不信心所:不信者謂無誠信,既無真實之信,則于一切實事實理不能認可。《廣論》曰:
“雲何不信,謂信所治,于業果等,不正信順,心不清淨爲性,能與懈怠所依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不信?于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爲性,能障淨信,墮依爲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四、懈怠心所:懈怠與精進相反,既不修善,亦不斷惡,甚而對惡業勤奮。《廣論》曰:
“雲何懈怠,謂精進所治,于諸善品,心不勇進爲性,能障勤修衆善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懈怠?于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爲性,能障精進,增染爲業。”
五、放逸心所:放逸者,放蕩縱逸,于染法不能防,于淨法不肯修。《廣論》曰:
“雲何放逸?謂依貪、嗔、癡、懈怠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品,不能修習爲性,不善增長,善法退失所依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放逸,于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爲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爲業。”
六、失念心所:失念即是遺忘,心意散亂,對于所修善法不能明記。《廣論》曰:
“雲何失念?謂染汙念,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爲性,染汙念者,謂煩惱俱,于善不明記者,謂于正教授,不能憶持義,能與散亂所依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失念?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爲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爲業。”
七、散亂心所:散亂即不專心,令心流蕩,障礙正定,阻止善慧,增長惡慧。《廣論》曰:
“雲何散亂?謂貪嗔癡分,令心心法流散爲性,能障離欲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
八、不正知心所:不正知即是邪知,誤解世間法及出世間法,破壞佛教真理。《廣論》曰:
“雲何不正知?謂煩惱相應慧,能起不正身語意行爲性,違犯律行所依爲業。謂于去來等,不正觀察故,而不能知應作不應作,致犯律儀。”
此在《識論》中則曰:“雲何不正知?于所觀境,謬解爲性,能障正知,毀犯爲業。”
【3】不定心所
不定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六位,此有四種,曰悔、眠、尋、伺。《識論》曰:“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稱不定者,指其于識——八識心王,性——善、惡、無記叁性,界——欲界、色界、無色界叁界都不確定,無法記別,故曰不定。
一、 悔心所:又名惡作,對于先所作事生起悔心。《廣論》曰:
“雲何惡作,謂心變悔爲性,謂惡所作故名惡作,此惡作體非即變悔,由先惡所作,後起追悔故,此即以果從因爲目,故名惡作。......”
此在《識論》中則曰:“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爲性,障止爲業。”即對已作惡事追悔,就是善性;對已作善事追悔,就是惡性。悔能令心怅怏不安,故有障礙止(觀)的作用。
二、 眠心所:眠即睡眠,昏迷而不自在,能障智慧。《廣論》曰:
“雲何睡眠,謂不自在轉,昧略爲性,不自在者,謂令心等不自在轉,是癡之分。又此性不自在故,令心心法極成昧略,此善不善,及無記性,能與過失所依爲業。”
此在《識論》中則曰:“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爲性,障觀爲業。”睡眠之時,心極闇劣,身無力用,故有障礙(止)觀的作用。所以適度睡眠是爲善法,過度睡眠是爲惡法。
叁、 尋心所:尋者尋求,對事理粗略的思考。《廣論》曰:
“雲何尋,謂思慧差別,意言尋求,令心粗相分別爲性。意言者,謂是意識,是中或依思,或依慧而起,分別粗相者,謂尋求瓶衣車乘等之粗相,樂觸、苦觸等所依爲業。”
叁、 此在《識論》中則曰:“尋謂尋求,令心偬遽,于意言境,粗轉爲性。”
四、伺心所:伺者伺察,對事理細密的思考。《廣論》曰:
“雲何伺,謂思慧差別,意言伺察,念心細相分別爲性,細相者,謂于瓶衣等,分別細相成不成等差別之義。”
此在《識論》中則曰:“何謂伺察,令心偬遽,于意言境,細轉爲性。”尋與伺,是依思心所與慧心所分位假立,本身沒有實體。
第九講、行蘊中的不相應行
【1】二十四種不相應行
《大乘廣五蘊論》曰:
“雲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此複雲何,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命根、衆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如是等。”
心不相應行法,具足應稱“色心不相應行”。此在五位百法中,是五位法的第四位法,計有二十四種。但在五蘊中,則列入行蘊統攝,行蘊中有相應行與不相應行兩大類,相應行是四十九位心所有法(以不攝受、想故),不相應行就是得等二十四法。此二十四法何以名不相應行呢?不相應行有下列叁義:
一、不相應行無緣慮的作用,故不與心、心所相應。
二、不相應行無質礙的作用,故不與色法相應。
叁、不相應行是生滅變異之法,也不與無爲法相應。
此二十四法,不似色、心、心所實有體相——種子所生的實法,而是依心王、心所、色法叁法分位假立之法。《成唯識論》曰:“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實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但《廣論》僅列出十四種,未列出之十種沒有解釋。現依《百法纂釋》之順序及诠釋,分別敘述如下:
一、得:得者成就不失之義,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名爲得。《廣論》曰:
“雲何得,謂若獲,若成就,此複叁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起成就,如其所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得者,成就不失之義,謂色心生起未滅壞,是生緣攝,受增盛之因。即凡夫有所得心,叁乘有所得果,如得金時,金非時得,金乃是物,得非是金,有名而無實,故雲不相應也。”
二、命根:命根謂有情的壽命。《廣論》曰:
“雲何命根,謂于衆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爲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命根者,依六識能造之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一期色心不斷功能,假立暖識爲命根耳。以識住則命存,識去則命卸故。”這是由過去世的業力,決定今世壽命期限,假立暖、識爲命根。
叁、 衆同分:衆者大衆,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謂與大衆相同的一部分,如人與人同,天人與天人同。《廣論》曰:
“雲何衆同分,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爲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衆同分,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之別。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則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雲依人法假立此名。”
四、異生性:異生性是不同的生性,如凡夫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其他衆生,亦各不相同。《廣論》曰:
“雲何異生性,謂于聖法,不得爲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異生性者,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一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之差別不同,故雲異生性。......”
五、無想定:這是外道所修的一種禅定,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不起現行。《廣論》曰:
“謂離遍淨染未離上染,以出離想作意爲先,所有不恒行心心法滅爲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謂:“言無想定者,謂六識心王不行,令其身心安隱調和,亦名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雲無想者何也,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爲微妙,以滅想爲首,故立無想定名,非實滅也。”外道修無想定,以色界第四禅的無想天爲涅槃之果。
六、滅盡定:此又名滅受想定,這是佛教聖者所修的禅定,《廣論》曰:
“雲何滅盡定......心心法滅爲性,不恒行,謂六轉識。恒行,謂攝藏識,及染汙意。是中六轉識品,及染汙意,皆滅盡定。”
此在《百法纂解》中則謂:“言滅盡定者,六識王所已滅,及七識染分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修無想定,前六識不起現行,修滅盡定,兼滅第七識的心王心所。
七、無想天:亦稱無想報,是修無想定所得的果報。《廣論》曰:
“雲何無想天,謂無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所有不恒行心心法滅爲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無想者,由在欲界修彼無想定,故感彼無想天果,名無想報。”
【2】、名身、句身、文身
八、名身:名者名詞,身者聚義,這是能诠自性的語言,如松之一字爲名,松樹二字爲名身。《廣論》曰:
“雲何名身,謂于諸自性,增語爲性,如說眼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名身者,乃諸法各有其名,能诠自體。單名爲名,如爐瓶等。二名已上,方名名身,如香爐花瓶等。叁名已上,名多名身,如銅香爐錫花瓶等,乃诠別名之身也。”
九、句身:這是表達完整意義的句子,用以诠釋諸法的差別意義者。《廣論》曰:
“謂于諸法差別增語爲性,如說諸行無常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句, 身者,單句爲句,如菩薩等。二句爲句身,如大菩薩等。叁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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