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爲重要。所以在這裏先說能立。古因明能立,瑜伽師地論中說有八支,一、立宗,二、辨因,叁、引喻,四、同類,五、異煩,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集論也說有八支,一、立宗,二、立因,叁、立喻,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量,八、聖教量。各家學派發展,大都用五支,一、宗,二、因,叁、喻,四、合,五、結。世親有能立叁支之說,一、宗,二、因,叁、喻。陳那研精因明,決定改五支爲叁支,以合與結並入喻中。以現量與比量作爲能立之具,不別立聖教量。並于叁支之中,判定宗爲所立,因與喻爲能立。喻分同喻異喻,能立仍爲叁。發言必須所立宗與能立因並列,形式上仍爲叁支。能立是爲他此量,故稱叁支此量。
印度梵語的實詞有數的區別。一數爲二日,二數爲二言,叁數以上爲多言。宗、因、喻是叁數,所以說多言。即是說,能立是由宗、因、喻多言組成的。因爲能立是爲他此量。爲了使別人理解的此量,這就需要有一定的形式。宗因喻叁支的形式,很像形式邏輯的叁段式,然其次第適相反。
陳那叁支 形式邏輯
宗 大前提
因 小前提
喻 結論
因明叁支的宗相當于形式邏輯的結論。爲什麼次第要不同呢
邏輯的方法,是要求從已知的命題中推導出未知的知識。重點在推理,目的在獲得新知識。因明叁支是提出自己的命題,對方未能明了,或未能接受,故加以論證,使對方明了,接受。目的在悟他。二者所用的場所不同,所以完全用邏輯來衡量因明,批評因明,是錯誤的。
叁支能立是悟他,故必需有對方是問者。他沒有欲問,雖對他說,也沒有用。一定要是對方有未能明了的意義。他有所問,有所難。在辯論的場所,然後用宗因嘹多言,先明確地提出自己的命題,即立宗。再逐步論證,使未了義的成爲了義。故說由宗因嘹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疏說:“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爲疑惑,叁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豫、僻執,令了立者所立義宗。”印度辯論之法,立論者敵論者雙方之外,還有中證人,作爲判定。猶如今之體育比賽有栽判員。證者要是,“善自他宗,心血遍黨,出言有則,能定是非。—此是解釋能立,也是總的說能立。說:能立是由宗因喻這許多言組成的,它是用來對有問的人開示的。是問的人未了義,開示使他了義。
以下依次分別說宗、因、喻。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
成立性,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這一段說宗。宗是所推宗的,所主張的。
宗必有所說的事物,所要說明的是屬于這事物上的所說的事物,爲體。所要說明的屬于這事物上的,爲義。體爲自性,義爲差別。如聲是無常的宗,聲是體,無常是義。中國的文法,先說體,後說義。體放在前,義放在後。放在前故名前陳,放在後故名後陳。義是體中之義,義是體所有的,故體爲有法,義爲法。義是所以差別體的,故義爲能別,體爲所別。這樣,在中國因明書中,宗的前陳,是體,是自性,是有法,是所別。宗是後陳,是義,是差別,是法,是能別。此數名中,可隨取應用。若取相對,前陳名自性,後陳應名差別。前名有法,後應名法。前名所別,後應名能別。今此陳用有法名,後陳用差別名,是就殊勝而言。今宗中的前陳,是否有此後陳的法,正是立敵兩方所诤,故取用有法的名稱。後陳是否能別前陳,也正是立敵兩方所诤,故取用能別的名稱。
以什麼爲體,什麼爲義,什麼爲自性,什麼爲差別。在因明原無一定,隨所需立宗而取用。窺基疏說:“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爲自性。”
宗中前陳的有法,是否有後陳的法,是雙方所诤的。後陳的能別,是否能以前陳爲所別,是雙方所诤的。正以其是雙方所诤,故需辯論。但是單獨的前陳,單獨的後陳,應都是雙方共同許可。若非共同許可,即無可討論。非但共同許可,而且要是道理上至極成就的。然後所討論的結果,乃有普遍性的意義,爲大家所接受。故在“有法”上,“能別”上,都加了“極成二一字,以表明此作爲有法的,作爲能別的,必需要是至極成就的。
前陳的有法,是立敵共許的,非所诤。後陳的能別,也是立敵共許的,非所诤。共許的,故爲宗所依。二者聯合,乃成宗體,如聲無常宗,聲是共許,無常亦是共許,即以此二者作爲宗依。聲與無常二者並舉,不說明二者的關系怎樣,還不是所诤。必定要在聲與無常二者之間,加了聯系辭。如在聲與無常中,加一“是”字,說:聲是無常,乃爲所诤了。因爲對方婆羅門學者是認爲聲是常的。故要是有法與法聯系爲一,才是宗體。
舊疏解釋“差別性故”爲有法與法互相差別。如基疏說:“差別者,謂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爲宗體。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不相離性,方是其宗。”舊疏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斷句,“差別性故”爲句。據呂激考校梵文本藏文本,是“極成有法—爲句,“由極成能別之所差別”爲句。它們的關系是,聲是所差別的無常是能差別,所以把無常叫能別。宗就是能別對有法加以差別才構成的。故有法有能別爲法,是能別的所別。玄奘譯“由”字爲“故”字,加一“性”字,乃爲“極成能別差別性故叁玄奘所以加一“性”字,表明所謂“宗”,是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爲性。
尚有應當說明的。在立敵兩方辯論場所所立的宗,不是一般的宗,這是應當有所選擇的。一、要是隨自意所樂的,爲對方所未了的,或是有诤的。二、要是現在所需要成立的。其他雖有所應成立,但非今時所需。故又加了一句“隨自樂爲所成立性”以補充,宗的意義方才完備了。“是名爲宗”。
立宗舉“聲無常”爲例。這似乎太無意義了。有人于此提出批評。的確,在我們中國,對于這聲無常的常識,是從來誰也沒有非議的,根本不是一個辯論的命題。但是要知道,因明的書,是從印度翻譯過來的。印度的情況,和我們中國不同了。印度是一向盛行婆羅門教的國家。後來雖有佛教及其他許多學派興起,但婆羅門教還是受到多數人的信仰。婆羅門以吠陀爲聖典。婆羅門一系的聲論師,即彌曼差派,吠檀多派,尚有其他,都主張聲是常的,在我們不聽到的時候也是存在,好像今錄音帶似的。這就引起诤論了,而且是一個重大的問題。
因明是講正理的。但人們大都是感情重于理智。他所信仰的,被人以正理反對,他還要強辭奪理,甚至要不惜手段不許你反對。故因明對重尚理智的人有用,對于重感情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因有叁相。何等爲叁
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
遍無性。”
前已說宗。次乃說因。因是理由。以此爲理由成立宗,以此爲理由使未了義者能了義。因有生因了因。如種生芽,名爲生因。如燈照物,明爲了因。今此因是生因呢
是了因呢
就未了義者因此得了而說,是了因。就立者立此因使他能了而說,可名生因。例如聲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爲因。此所作性故之因,是立者所言。或用言語,或用文字,故生因是言,爲言生因。未了義者聞此言而了義。了義用智。故了因是智,爲智了因。此言是智所了,故就未了義者說,也是了因,爲言了因。此言乃由立者智慧所立,故立者之智,也是生因,爲智生因。言必有義,立是立言中之義,了亦了言中之義。故此義從立者方面說,爲義生因。從未了義者方面說,是義了因。這樣,分析而說,因有生因了因。又各分智、言、義,成爲智生因、言生因、義生因、智了因、言了因、義了因,共爲六種。六種中,以言生因、智了因爲主要。相是表相,是標識,是特徽。所以表明其內容,性質。因有叁相,此叁相是向叁方面說的。故也有說:“相者,向義”。一是向對宗方面說,即迩是宗法性。二是向對同品方面說,即同品定有性。叁是向對異品方面說,即異品迩無性。此叁相缺一不可。若缺一相,即不能成爲正因。因叁相是因明中的最重要的中心問題。明確了此因叁相,即基本上掌握了因明的根本。其余一切,都是由此推演而來。故學者應特別于此注意,不可含欄。凡是真能立的,必符合此叁相。不符合此叁相的,必是似能立。所以此叁相是因的基本條件。
什麼是遍是宗法性呢
作爲因的這個法,要是宗的所有。如聲無常宗,在此宗中,聲是體,無常是義。聲是有法,無常是法。今此所言所作性故之因,也要是宗所有的法。聲無常宗以聲爲體,以聲爲有法,所以所作性之因要是聲體的義,要是有法聲的法。故說是宗法性。若不是宗法性的,與宗無關系,不能作爲因了。作爲因的,必需要和宗有關系。而且不可和宗的一部份有關系,一部份無關系,一定要和全部宗都有關系。今所作性的因,假使只是一部份聲是所作性,一部份聲不是所作性。那末,用所作性因,只能成立一部份聲,不能都成立了。這個因是否能成立,是不決定了。所以還要加個“逼—字。因的第一相是:逼是宗法性。什麼是同品定有性呢
什麼是異品遍無性呢
應當先了解同品異品的意義。同品異品,論中自有定義,說:
“雲何名爲同品異品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
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品是品類。均是平均。等是齊等。所立是宗。所立法是宗中之法,即後陳的義。凡物有與所立法同等之義的,都是同品。例如聲無常宗,于聲上立無常義。其余一切物,如瓶盆等有無常義的,即是同品。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
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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