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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通释▪P2

  ..续本文上一页为重要。所以在这里先说能立。古因明能立,瑜伽师地论中说有八支,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烦,六、现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集论也说有八支,一、立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结,六、现量,七、比量,八、圣教量。各家学派发展,大都用五支,一、宗,二、因,三、喻,四、合,五、结。世亲有能立三支之说,一、宗,二、因,三、喻。陈那研精因明,决定改五支为三支,以合与结并入喻中。以现量与比量作为能立之具,不别立圣教量。并于三支之中,判定宗为所立,因与喻为能立。喻分同喻异喻,能立仍为三。发言必须所立宗与能立因并列,形式上仍为三支。能立是为他此量,故称三支此量。

  印度梵语的实词有数的区别。一数为二日,二数为二言,三数以上为多言。宗、因、喻是三数,所以说多言。即是说,能立是由宗、因、喻多言组成的。因为能立是为他此量。为了使别人理解的此量,这就需要有一定的形式。宗因喻三支的形式,很像形式逻辑的三段式,然其次第适相反。

  陈那三支 形式逻辑

  宗 大前提

  因 小前提

  喻 结论

  因明三支的宗相当于形式逻辑的结论。为什么次第要不同呢

  逻辑的方法,是要求从已知的命题中推导出未知的知识。重点在推理,目的在获得新知识。因明三支是提出自己的命题,对方未能明了,或未能接受,故加以论证,使对方明了,接受。目的在悟他。二者所用的场所不同,所以完全用逻辑来衡量因明,批评因明,是错误的。

  三支能立是悟他,故必需有对方是问者。他没有欲问,虽对他说,也没有用。一定要是对方有未能明了的意义。他有所问,有所难。在辩论的场所,然后用宗因嘹多言,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命题,即立宗。再逐步论证,使未了义的成为了义。故说由宗因嘹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疏说:“诸有问者,谓敌证等。未了义者,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豫、僻执,令了立者所立义宗。”印度辩论之法,立论者敌论者双方之外,还有中证人,作为判定。犹如今之体育比赛有栽判员。证者要是,“善自他宗,心血遍党,出言有则,能定是非。—此是解释能立,也是总的说能立。说:能立是由宗因喻这许多言组成的,它是用来对有问的人开示的。是问的人未了义,开示使他了义。

  以下依次分别说宗、因、喻。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

  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这一段说宗。宗是所推宗的,所主张的。

  宗必有所说的事物,所要说明的是属于这事物上的所说的事物,为体。所要说明的属于这事物上的,为义。体为自性,义为差别。如声是无常的宗,声是体,无常是义。中国的文法,先说体,后说义。体放在前,义放在后。放在前故名前陈,放在后故名后陈。义是体中之义,义是体所有的,故体为有法,义为法。义是所以差别体的,故义为能别,体为所别。这样,在中国因明书中,宗的前陈,是体,是自性,是有法,是所别。宗是后陈,是义,是差别,是法,是能别。此数名中,可随取应用。若取相对,前陈名自性,后陈应名差别。前名有法,后应名法。前名所别,后应名能别。今此陈用有法名,后陈用差别名,是就殊胜而言。今宗中的前陈,是否有此后陈的法,正是立敌两方所诤,故取用有法的名称。后陈是否能别前陈,也正是立敌两方所诤,故取用能别的名称。

  以什么为体,什么为义,什么为自性,什么为差别。在因明原无一定,随所需立宗而取用。窥基疏说:“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

  宗中前陈的有法,是否有后陈的法,是双方所诤的。后陈的能别,是否能以前陈为所别,是双方所诤的。正以其是双方所诤,故需辩论。但是单独的前陈,单独的后陈,应都是双方共同许可。若非共同许可,即无可讨论。非但共同许可,而且要是道理上至极成就的。然后所讨论的结果,乃有普遍性的意义,为大家所接受。故在“有法”上,“能别”上,都加了“极成二一字,以表明此作为有法的,作为能别的,必需要是至极成就的。

  前陈的有法,是立敌共许的,非所诤。后陈的能别,也是立敌共许的,非所诤。共许的,故为宗所依。二者联合,乃成宗体,如声无常宗,声是共许,无常亦是共许,即以此二者作为宗依。声与无常二者并举,不说明二者的关系怎样,还不是所诤。必定要在声与无常二者之间,加了联系辞。如在声与无常中,加一“是”字,说:声是无常,乃为所诤了。因为对方婆罗门学者是认为声是常的。故要是有法与法联系为一,才是宗体。

  旧疏解释“差别性故”为有法与法互相差别。如基疏说:“差别者,谓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无我。非受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不相离性,方是其宗。”旧疏以“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断句,“差别性故”为句。据吕激考校梵文本藏文本,是“极成有法—为句,“由极成能别之所差别”为句。它们的关系是,声是所差别的无常是能差别,所以把无常叫能别。宗就是能别对有法加以差别才构成的。故有法有能别为法,是能别的所别。玄奘译“由”字为“故”字,加一“性”字,乃为“极成能别差别性故三玄奘所以加一“性”字,表明所谓“宗”,是以“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为性。

  尚有应当说明的。在立敌两方辩论场所所立的宗,不是一般的宗,这是应当有所选择的。一、要是随自意所乐的,为对方所未了的,或是有诤的。二、要是现在所需要成立的。其他虽有所应成立,但非今时所需。故又加了一句“随自乐为所成立性”以补充,宗的意义方才完备了。“是名为宗”。

  立宗举“声无常”为例。这似乎太无意义了。有人于此提出批评。的确,在我们中国,对于这声无常的常识,是从来谁也没有非议的,根本不是一个辩论的命题。但是要知道,因明的书,是从印度翻译过来的。印度的情况,和我们中国不同了。印度是一向盛行婆罗门教的国家。后来虽有佛教及其他许多学派兴起,但婆罗门教还是受到多数人的信仰。婆罗门以吠陀为圣典。婆罗门一系的声论师,即弥曼差派,吠檀多派,尚有其他,都主张声是常的,在我们不听到的时候也是存在,好像今录音带似的。这就引起诤论了,而且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因明是讲正理的。但人们大都是感情重于理智。他所信仰的,被人以正理反对,他还要强辞夺理,甚至要不惜手段不许你反对。故因明对重尚理智的人有用,对于重感情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

  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

  遍无性。”

  前已说宗。次乃说因。因是理由。以此为理由成立宗,以此为理由使未了义者能了义。因有生因了因。如种生芽,名为生因。如灯照物,明为了因。今此因是生因呢

  是了因呢

  就未了义者因此得了而说,是了因。就立者立此因使他能了而说,可名生因。例如声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此所作性故之因,是立者所言。或用言语,或用文字,故生因是言,为言生因。未了义者闻此言而了义。了义用智。故了因是智,为智了因。此言是智所了,故就未了义者说,也是了因,为言了因。此言乃由立者智慧所立,故立者之智,也是生因,为智生因。言必有义,立是立言中之义,了亦了言中之义。故此义从立者方面说,为义生因。从未了义者方面说,是义了因。这样,分析而说,因有生因了因。又各分智、言、义,成为智生因、言生因、义生因、智了因、言了因、义了因,共为六种。六种中,以言生因、智了因为主要。相是表相,是标识,是特徽。所以表明其内容,性质。因有三相,此三相是向三方面说的。故也有说:“相者,向义”。一是向对宗方面说,即迩是宗法性。二是向对同品方面说,即同品定有性。三是向对异品方面说,即异品迩无性。此三相缺一不可。若缺一相,即不能成为正因。因三相是因明中的最重要的中心问题。明确了此因三相,即基本上掌握了因明的根本。其余一切,都是由此推演而来。故学者应特别于此注意,不可含栏。凡是真能立的,必符合此三相。不符合此三相的,必是似能立。所以此三相是因的基本条件。

  什么是遍是宗法性呢

  作为因的这个法,要是宗的所有。如声无常宗,在此宗中,声是体,无常是义。声是有法,无常是法。今此所言所作性故之因,也要是宗所有的法。声无常宗以声为体,以声为有法,所以所作性之因要是声体的义,要是有法声的法。故说是宗法性。若不是宗法性的,与宗无关系,不能作为因了。作为因的,必需要和宗有关系。而且不可和宗的一部份有关系,一部份无关系,一定要和全部宗都有关系。今所作性的因,假使只是一部份声是所作性,一部份声不是所作性。那末,用所作性因,只能成立一部份声,不能都成立了。这个因是否能成立,是不决定了。所以还要加个“逼—字。因的第一相是:逼是宗法性。什么是同品定有性呢

  什么是异品遍无性呢

  应当先了解同品异品的意义。同品异品,论中自有定义,说: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

  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品是品类。均是平均。等是齐等。所立是宗。所立法是宗中之法,即后陈的义。凡物有与所立法同等之义的,都是同品。例如声无常宗,于声上立无常义。其余一切物,如瓶盆等有无常义的,即是同品。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

  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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