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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妙音》第叁冊 因果的奧秘▪P55

  ..續本文上一頁示,對此也可以理解爲,是證果之後在凡夫前有意示現。

  回答:這是爲了使人們對所有業果發生信解,因而顯示感生無間地獄等等果報之相,並非不能徹底消盡所有惡業。就像拍彩球,彩球落地之時立即反彈而起一樣,他們感生地獄也是隨即脫離,對地獄的火焰等苦事,連觸都沒觸到。由此成立徹底拔除了諸惡業的根本,同時由感生地獄等,說明不是惡業全無果報。

  換句話說,因爲對治力串習堅固,則即使罪業再深重也能從根本拔除,這是完全成立的。同時,因諸業已作不失壞,因此也不是全無果報。

  丁八、針對某些不決定亦無過失之理

  問:是不是由對治力串習堅固,一切大罪都能從根本清淨呢?

  回答:對個別補特伽羅而言,並不決定。論中說:

  補特伽羅差別一類不決定者,《叁摩地王經》說:“勇授大王殺華月嚴,遂起追悔爲建塔廟,經九十五俱胝千歲,廣興供養,一日叁時悔除罪惡、善護屍羅。然壽沒後,生無間中,經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受盲目等無邊衆苦。”

  由于補特伽羅的某些差別而不決定的情況,比如《叁摩地王經》中說:“勇授大王殺害了大乘菩薩華月嚴後,便生起了追悔心而爲菩薩建造塔廟,經過九十五俱胝千歲的漫長時間,廣大地作供養,堅持每天叁時悔除罪惡、善護戒律。但是,他壽終之後,仍然生在無間地獄,經過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感受盲眼等無邊的衆苦。”此教證說明,某些補特伽羅雖然長期勵力悔除、防護,但罪業卻未能從根本清淨,而仍須在地獄中長劫受苦。

  按照這一說法,忏悔是否成爲無意義呢?也不是,論中說:

  雖則如是,然其悔罪非爲唐捐。若不悔除,須受極重恒常大苦,尤過彼故。

  雖然仍須如此受報,但忏悔罪業並不是徒勞無義。爲什麼這樣說呢?因爲如果不加以忏除,則須感受較前者更爲深重、恒常的極大痛苦。也就是說,勇授大王忏悔罪業之後,已經使得受報程度轉輕、時間縮短,並不是毫無作用。否則,應成建立塔廟、供養、悔罪、防護等,不具有對治罪業功能的過失。

  總之,關于以四力清淨罪業的問題,雖然有從根本清淨、有使重報轉輕、有使長期受報轉爲短期受報等等多種情況,但有兩個方面可以決定,即:通過忏悔已經清淨的一分,決定就像種子被火燒焦一樣,即使遇緣也不會感果;其余尚未忏淨的部分,決定須成熟果報。所以,已忏淨不遇果,未忏淨果不亡,業力絲毫不爽。

  以上“有關惡淨之理的難問”已經講完。

  丙五、最初即須精勤防護令不犯

  首先,通過教證證成兩種清淨有差別,再教誡應當勵力最初不犯。“兩種清淨”是指最初無染清淨和犯後悔除清淨。

  又由悔護清淨無余,然從最初無罪染之清淨,及由悔除清淨之二,有大差殊。

  雖然通過悔除和防護能使罪業清淨無余,但是從一開始就不被罪業染汙的清淨和通過悔除而清淨這兩者,仍然有很大的差別。

  猶如《菩薩地》中所說,犯根本罪,雖可重受菩薩律儀而能還出,然于此生,決定不能獲得初地。

  比如《菩薩地》中說,犯了根本罪之後,雖然可以重受菩薩律儀而使罪業還出,但是在今生中決定不可能獲得初地。

  《攝研磨經》亦雲:“世尊,設若有一,由近惡友增上力故,造作如此誹謗正法。世尊,爾時如何能脫此罪?作是請已,世尊告妙吉祥童子雲:曼殊室利,設七年中,一日叁時于罪悔罪,後乃清淨,其後至少須經十劫,始能得忍。”

  《攝研磨經》中,文殊菩薩請問世尊:假如有人因爲親近惡友而造了此種誹謗正法的惡業。世尊,此人何時、如何才能解脫此罪業?

  這樣請問之後,世尊告訴文殊菩薩:假如七年之中,每天叁時忏悔罪業,然後才得以清淨。在這之後至少須經過十劫才能獲得加行道的忍位。”

  以上教證顯示了兩種清淨在修道證果上有快速和緩慢的差別。

  此說諸惡雖已清淨,然得忍位,任如何速,須經十劫。是故無余清淨之義,謂是能感非悅意果無余永淨,起道證等極爲遙遠,故應勵力令初無犯。是故聖者于微小罪,雖爲命故,不故知轉 ,若忏悔淨與初無犯二無差別,是則無須如是行故。

  以上教證是說:雖然罪業已經清淨,但是要獲得忍位,無論如何快速,也須經過十劫。因此“無余清淨”的意義,是指能感召不悅意果報的罪業無余清淨,但從修道來看,要發起道證等功德卻極爲遙遠。換句話說,依靠悔除這一分雖然能使過患清淨,但以最初違犯這一分卻會推遲道證的進程。因此,應當努力使自己最初就不違犯。所以,聖者對于微小的罪業,即使舍棄生命也不會明知故犯。如果忏悔清淨與最初無犯沒有差別,那麼聖者就沒有必要這樣嚴密防護。這樣,從反面也能成立,否則就有聖者修行不如理的過失。

  下面舉世間比喻說明:

  即如世間,亦可現見傷手足等,雖可治療,然終不如初未傷損。

  世間人也能現量見到,手腳等受傷之後,雖然可以治療,但終究不如最初沒有受傷時那樣完好。所以,與其傷後治療,不如最初即善加保養,不令受傷。

  諸如邪見、謗法、對上師菩薩毀謗生嗔、緣僧衆造惡等惡業,能極大摧毀善根,可怖甚于獅子虎狼。所以,最初就須謹慎防護不造,非常重要。

  丙六、凡所了知的,須以不放逸修行之比喻

  如是勵力,如《集法論》雲:“若作諸惡未修福,誤失正法得非法,具惡業人死怖畏,如于大海散朽船。”

  “如是勵力”是連接語,指對于微細罪業最初便勵力不犯,其結果將如《集法論》所說,猶如乘坐堅固的航船,能安穩抵達彼岸。

  就像《集法論》中所說:“如果在生之時造作各種惡業而不能修福,誤失了正法而獲得非法,那麼這個相續中具有惡業的人,死時將充滿怖畏,就像海中破散、腐朽的船只一樣,隨時都有破散、沈沒的危險。”“散朽船”比喻以惡業毀壞相續。

  “若已修福未作惡,行諸善士妙法軌,此則終無死亡怖,如乘固船登彼岸。”

  “如果一生中已經勤修福德而未造惡業,所行都是善士們的妙法正軌,那麼,依靠這樣的妙業之力,無論何時也不會有死亡的恐怖,就像乘坐堅固的航船,將會安穩地登上彼岸一樣。”

  以上兩段對照起來觀察,因上“作惡未修福”和“修福未作惡”相反,“誤失正法得非法”和“行諸善士妙法軌”相反,因此結果也相反,即:前者死時會充滿怖畏,後者終無死亡怖畏。我們想要死時安樂,就應當遠離前者,按後者不放逸而勤修。所以,論中說:

  莫依前作,應如後行。

  按《集法論》所說,以放逸會毀壞身心,以不放逸將成就堅實,所以,不可依前者的作法,而應如後者行持。“如後行”,就是勵力修福、持戒,行持善士法軌。

  丙七、凡所了知的須實修之義

  此複若說衆多應理言辭而放逸轉,義利微劣。若有僅知微少法義,然隨所知正行取舍,義利殊大。

  這一句指明言行不一和言行一致的功過差別:

  論中說:如果口頭上宣說許多應理的言辭,而實際行爲卻是放逸而轉,這樣學法的義利就很微小。如果只知少量的法義,但能隨順所知的正行而努力取舍,這樣所得的義利就特別大。《大法句經》說:“雖誦千言,不行何益,不如一聞,勤修得益。”《大智度論》說:“能行說爲正,不行何所說,若說不修行,不名爲智者。故如說行,方得佛法,不以口言而可清淨也。”(能說不能行,不叫作智者,所以如說修行,才能真正得到佛法,並非單以口頭言辭就可以清淨相續。)

  下面佛語有一段緣起。一般人不知道提婆達多造了叁個無間罪,即:除了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外,他還殺阿羅漢尼。提婆達多的力量很大,他在王舍城用拳頭打死了蓮花色比丘尼,另外還做了各種非法行爲。此後,他又前往他處對眷屬宣講種種法。這時,附近有一位牧人正在點牦牛數目。世尊看見這個情景,便宣說了下面的教言:

  《集法句》雲:“若人宣多如理語,放逸而不如是行,譬如牧人數他畜,彼非能得沙門分。設雖少說如理語,然能正行法隨法,及能遠離貪嗔癡,此等能得沙門分 。”

  如果一個人,比如提婆達多,雖然宣說了很多如理的語言,但是身心放逸不如是實行持,這就像牧人只是數他家的牲畜,除了得到少許工錢之外,自己得不到一點牛和牛奶。同樣,這個能說不能行的人,只能獲得一些贊歎而已,真正沙門四果等的功德是得不到的。相反,雖然很少宣說如理之語,但能真正法隨法行、能遠離貪嗔癡,這個人決定能獲得沙門果位。

  “苾刍樂防慎,深畏諸放逸,自導出惡趣,如象出淤泥。苾刍樂防慎,深畏諸放逸,能抖一切惡,如風吹樹葉。”

  “比丘喜歡謹慎防護叁門,對于各種放逸的行爲深懷恐懼,因此努力地引導自己走出惡趣,就像大象走出淤泥一樣。比丘喜歡謹慎防護叁門,對于各種放逸之行深懷恐懼,因此能抖落身心的一切罪惡,就如大風吹落樹葉一般。”

  以上兩頌指出了兩個階段的修行情況,即:初修時因惡習力強盛,必須非常注意防護,絲毫也不能放逸,因此,須如大象出淤泥般地努力。久而久之,串習力加強,就能自在而轉,所以說如風吹樹葉自然脫離一般,非常輕松。因此,修行始難而終易,開始困難一點,度過難關之後,一切就會變得自在。

  丙八、贊歎正見、教誡珍惜業果之法

  如是《親友書》亦雲:“若希善趣諸解脫,願多修習于正見,若人邪見雖妙行,一切皆具苦異熟。”

  此處引《親友書》一頌,是爲下文“正見是一切義利依處”作張本。頌中第一句說果,第二句說因,叁四兩句說理由。

  “若希善趣諸解脫”,就是如果希求暫時獲得善趣、究竟獲得解脫。是否得果,全賴修因,因地不真,果遭迂曲,所以“願多修習于正見”,即:龍樹菩薩教誡樂行王,應當好好串習業果正見,對善惡業及其果報産生信解。所謂世間正見,《寶鬘論》說:“略則無見者,謂撥無業果,非福惡趣因,經說名邪見。略則正見者,謂信有業果,福是樂趣因,經說名正見。”

  必須多修正見的理由是:“若人邪見雖妙行,一切皆具苦異熟”,即如果産生邪見,則雖作上供、下施等妙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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