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堂將以釁鍾之說,其初究屬何意。
答:鍾鼓樂器,本是世俗用品。並非佛教特製也。用牛皮及牛血釁者,一取其堅,一取其粘,(鍾新鑄有孔,用牛血舉塗之,謂之釁鍾。)此外當無他意。
問:現今學佛之人,冬日禦裘有多至六七件者,究竟是否合于佛法。
答:出家沙門,有律可繩。如在家居士,以戒殺爲法。但亦須發慚愧心度脫心方可。
問:佛家旨在利生,故不論胎卵濕化,均宜護而不宜害,凡出自殺害物命而來之獸毛絲綢等佛徒俱禁不服用。但寺院所用之幢幡帳蓋棹圍以及祖衣等,悉系絲綢,得無有礙乎。是否有改良之必要。
答:幢幡帳蓋世人所以供佛,以絲綢貴重表示敬意,原無不可。祖衣古昔每爲帝王國主所賜,藏而不服。絲綢無礙。常服者不用絲綢爲宜。若僧家自製莊嚴亦宜不用。
問:若要戒殺放生者,吾枚女人生産時,祭神系用雞酒爲主如何,有何物可代否。
答:地藏經雲,“主命鬼王言,人初生之時,慎勿殺害取諸鮮味,能令子母不得安樂”可見女人生産時不能殺生。如欲祭神,當用蔬菜。
問:奉佛俗家,或小廟,貧難生活,欲牧養小豬以謀利益,及稍大,仍賣牧養之戶,不直接賣與屠門,與戒殺放生有無禁忌。亦請示知。
答:就養豬謀利言,尚與殺生無涉。然亦明知此種勾當原爲賣殺計,故亦不無嫌疑耳。
問:昨晚余家忽飛來一物,其名曰蟲,俗雲爲五毒所化,爲人所養,縱以吸人之精血,其狀甚怪,家人急捕之而欲殺之,余爭之,家人皆曰縱之以殺人,不若殺之以除害,卒爲家人所殺。未識此種物果系如俗所說否。如果能害人,則應否殺之。
答:蟲之爲物,嘗聞粵人用以毒客而劫其財,不過一種毒質而已,未聞有物能飛者也。此固不論。即就其害人而殺之之當否言之,此乃不得已之舉。但須以悲憫心殺之,並爲說法念佛,發其忏悔覺悟之心,被殺之後,即生善道,是猶度之也。再能以自願受地獄苦果代其害人墮苦之罪,是人行菩薩道,但增功德,無有罪過。但對于物之能害人否心有狐疑,切不可殺,殺之有過。世人以決定彼能害人而殺之,不發悲憫心度苦心,目願受報心,而以憤恨心殺之者,必得惡報。若以無記心殺之者,亦得惡報,惟較前稍輕耳。
問:殺生爲至重戒,學人亦持之獨嚴。但事甚予盾,如某丞相問某古德應否食肉。古德答雲,食是相公祿,不食是相公福。(食肉是間接殺)宰相如此天子玉食萬方者可知。且長壽如康幹,其一生所殺奚啻千百萬命,真是怨氣彌天,仇深如海。然殺者自有其應食之祿,兼之家畜招決定殺業,雖怨亦只宜自怨,不應怨人。抑亦不能白殺,非曾付代價購來,即曾費米糧飼養,讵無相等權利。據此戒殺似非畏報複,實出于一念慈悲。信口開河,幸加糾正。
答:祿即食報,福即造善,祿報有盡,福業無窮,賢如丞相,當能理會。故作是言。須知祿報是果,福業是因,菩薩畏因,不貪樂果,不宜享福而造業也。故因果乃法爾之談,修行乃佛門之訓。修行固以慈悲爲前提,以了果不造因爲究竟。按畏因即是畏報複,是就自利邊言。慈悲是就利他邊言。又前是智,後是悲,何可偏廢。
問:或問君勸人不殺生物,然以省城而論,每日運到之畜生無數,不殺則此運到之百萬畜物將如何處理。晚不能答,請示。
答:如其不殺,運來做甚。任其自由生活,何須人爲處理。此皆殺生者之自擾。苟不殺生,本無問題也。思之。
問:惡業重者死後墮畜生道,是則畜生本有應得之殺報,吾人雖不殺彼,而彼難逃因果之律。有人以爲彼日後終必欲受殺報,盍若早殺之使得轉生善道,以免久淪惡趣。此種見解是耶非耶。
答:被殺者彼之報,何關汝事。殺彼者汝之業,彼豈肯恕。況彼之報或可幸免,而汝殺之,則彼受其冤,而汝業成矣。損他不利己,又何苦來。此種見解,名曰邪見。
問:元圭禅師授東嶽帝五戒,問汝能不殺乎。神曰實司其柄,安得不殺。曰非謂此也,謂無濫殺疑誤耳。神稽首曰能。是殺得其當,非犯戒也。然燃燈佛欲殺一強盜,救賢劫中五百菩薩,自言曰,若殺此惡人,自己必墮惡道。是殺所當殺,亦難謂爲造善因。究竟爲法官軍官依法行除暴安良之殺,後受惡報抑不受惡報耶。禹稷契有後,且爲帝王,獨臯陶無後。
即此可見殺,所當殺亦系惡因。是否。請訓示。
答:果具大悲心殺人,不特無罪,且有功德。不過我等凡夫愛見重重,雖如法殺而無悲心,或悲心欠足,故不免罪報耳。
問:物不當殺,以衆生過去劫中互爲父母,互爲眷屬。今我生善道,應普爲救度。然毒蟲猛獸,及一切害人之生物,若于危險地方相逢,彼欲殺我,避之無及,不與抵抗,勢將坐以待斃,無乃過愚乎。敢問學佛人,值此進退兩難之際,當以何法對付之。
答:當以不傷其命之法對付之,萬一他不傷命,我即被殺,亦須忍受作償債想,作增我道念想。須知人身危脆生死無常,不死于彼即死于此,與其空死無益于他,不如舍身用滿彼願。夫學佛人以成佛爲宗旨,常發慈心救護衆生,我舍命之日,即我慈心圓滿之日,回此功德與成佛作增上緣,彼害我者不啻我之善知識矣。能常作如是理會,自能逢凶化吉轉危爲安也。如其不信,請小試之。(來問彼欲殺我一句,大可研究,如能研究透澈,自有辦法矣。)
問:或問犯殺戒者罪業固重,應墮惡趣。然有因衆生重,上天特遣殺星下凡,專以殺生爲事,而殺星如張獻忠之流者,在此犯殺業,應墮惡趣否。
答:天降殺星之說,所以示衆生業報之難逃,非真天有此作用也。殺星固衆生前業之所招感,然既造作殺業,又安有不受苦報之事。此輪回之所以不息也。
問:世人日用多量水,足踐蟲蟻,多傷物命,正符經雲舉動皆罪之語。但大雨時傷蟲蟻甚多,或如今年黃河沖壞淹斃生命無量,此等罪報如何理處。
答:衆生苦報總是罪業所感,自作自受。但受報情狀不同,乃其遇緣有殊也。菩薩慎因,逆來順受耳。
問:有鱗無鱗,同爲生物,何以古德于戒殺中尤戒食無鱗魚。
答:此系世俗以他種因緣故而戒。如蛙像人形龜爲靈物,蛇能生財之類。在佛法中無此差別,應一律戒食也。
問:有說魚蝦放江河中,仍慮被捕,宜放于放生池。但有說放生池較江河反爲不妥,因人心不古屢有私捕之弊。且池小魚多,亦非宜。不知究放何處爲佳。
答:兩者均是美中不足。此系衆生業報之苦。在放者只要我盡我心,河中池中,原無優劣。
問:買放水族,似非徹底法。每見西流放生,東流捕捉,是修善而反造孽。且經過一番捕禁,一番買放,只見受逼減生,豈得自他兼利。言放生者,如何補救乎。
答:行善大小,視乎力量。放生而能禁捕,固屬盡美。即不能,亦足以救其垂危之命于片刻。勿謂小善而不爲也。夫放生者須爲說法,不但救其生命,亦且長其慧命,直令來世不爲畜生,故即複遇捕而死,其獲益已難思議。但竭仁慈之心,即非造孽。況能輾轉勸化。善其方便,不患無補救之策也。
問:或謂黃鳝螺蛳黃蚬等物,放諸溪澗之中則死,以水太清故也。其說然否。
答:此種水族衆生,有從清水來者,或自濁水來者,溪澗之水,似不宜放,既性質不同,則死無疑。
問:放生水族鵲鳥等,如放生之日,用何種說法何種咒語,放後免至再被人捕捉。請示。
答:有放生儀軌可以照念。或但念其中咒與佛號。
問:戒殺放生,可相輔並行,如遇鳥獸鱗介之被擒就殺或就烹時,修佛者,因未能解救而代爲誦往生咒,祝彼往生,能否有效。暨能免“見死不救”之愆。
答:誠心行之,自有效力。
問:放生念往生咒,是何理由。
答:放生加諷大乘經咒者,願叁寶加持,令所放生物及放生施主獲多功德也。
問:敝處素無殺蛇以佐馔,一般乞丐捉蛇賣與放生者以取利,如放生者停止放蛇,則乞丐無利可圖,將永不捉蛇矣。是放蛇並非行善,實間接造業。此說未知合否。
答:蛇膽蛇骨均系藥物所需,乞丐殺蛇取利故捉蛇,不僅爲賣與放生者也。
問:吃一雞卵。少殺一命,當然之事。見戒殺放生書上雲,魚子不經鹽,叁年尚可活,將魚子放在淺陰處或水草際即出,然難免刮鱗破腹之慘。鄙意爲反增罪業。然否。
答:不然。戒殺者,戒現前殺也。放生者,放現前生也。雞卵中有雞命,吃之即是殺生,不吃即是放生。魚子亦然。若慮及將來,則人必有死,殺之令早滅亦可耶。
問:水族中有烏力子魚,惟喜食魚,可放否。
答:一切生靈皆可買放。其功在能放之心,不在所放之境。
問:有證毒蛇猛獸不可放生,以放彼一命,間接反多傷生物。或曰蛇之毒獸之猛,皆因人之厲氣所招,倘放之,彼自不害物命矣。未悉二說何者爲佳。
答:毒蛇猛獸亦宜放生,但放之法須求妥善耳。
問:昔孫真人療虎毒,蓮池師放蜈蚣,夫虎與蜈蚣均是害人之物,亦可療亦可放耶。
答:老虎蜈蚣,亦是惡人後身。人受其害,亦是宿業所致。真人無惡,故能療。蓮師施善,故能放也。
問:或謂買放生命,現世得長壽報。其說然否。
答:然。
問:每年放生月日。
答:放生原無定期。但遇見有遭害者,即可買放。若必欲定期,則可于佛菩薩紀念日,或父母生忌日,或自己生日均可。如杭州西湖各寺,均以四月八日佛誕爲放生日是也。
問:佛學半月刊八八期動物標記之“毋忘我花”一語。何謂。
答:花即生意,謂毋忘護生也。又花對果爲因,言毋忘善因亦可。又花可愛護,比動物宜保護也。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終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 (利他功德門)》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