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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农佛学答问卷五 (利他功德门)▪P5

  ..续本文上一页堂将以衅钟之说,其初究属何意。

  答:钟鼓乐器,本是世俗用品。并非佛教特制也。用牛皮及牛血衅者,一取其坚,一取其粘,(钟新铸有孔,用牛血举涂之,谓之衅钟。)此外当无他意。

  问:现今学佛之人,冬日御裘有多至六七件者,究竟是否合于佛法。

  答:出家沙门,有律可绳。如在家居士,以戒杀为法。但亦须发惭愧心度脱心方可。

  问:佛家旨在利生,故不论胎卵湿化,均宜护而不宜害,凡出自杀害物命而来之兽毛丝绸等佛徒俱禁不服用。但寺院所用之幢幡帐盖棹围以及祖衣等,悉系丝绸,得无有碍乎。是否有改良之必要。

  答:幢幡帐盖世人所以供佛,以丝绸贵重表示敬意,原无不可。祖衣古昔每为帝王国主所赐,藏而不服。丝绸无碍。常服者不用丝绸为宜。若僧家自制庄严亦宜不用。

  问:若要戒杀放生者,吾枚女人生产时,祭神系用鸡酒为主如何,有何物可代否。

  答:地藏经云,“主命鬼王言,人初生之时,慎勿杀害取诸鲜味,能令子母不得安乐”可见女人生产时不能杀生。如欲祭神,当用蔬菜。

  问:奉佛俗家,或小庙,贫难生活,欲牧养小猪以谋利益,及稍大,仍卖牧养之户,不直接卖与屠门,与戒杀放生有无禁忌。亦请示知。

  答:就养猪谋利言,尚与杀生无涉。然亦明知此种勾当原为卖杀计,故亦不无嫌疑耳。

  问:昨晚余家忽飞来一物,其名曰虫,俗云为五毒所化,为人所养,纵以吸人之精血,其状甚怪,家人急捕之而欲杀之,余争之,家人皆曰纵之以杀人,不若杀之以除害,卒为家人所杀。未识此种物果系如俗所说否。如果能害人,则应否杀之。

  答:虫之为物,尝闻粤人用以毒客而劫其财,不过一种毒质而已,未闻有物能飞者也。此固不论。即就其害人而杀之之当否言之,此乃不得已之举。但须以悲悯心杀之,并为说法念佛,发其忏悔觉悟之心,被杀之后,即生善道,是犹度之也。再能以自愿受地狱苦果代其害人堕苦之罪,是人行菩萨道,但增功德,无有罪过。但对于物之能害人否心有狐疑,切不可杀,杀之有过。世人以决定彼能害人而杀之,不发悲悯心度苦心,目愿受报心,而以愤恨心杀之者,必得恶报。若以无记心杀之者,亦得恶报,惟较前稍轻耳。

  问:杀生为至重戒,学人亦持之独严。但事甚予盾,如某丞相问某古德应否食肉。古德答云,食是相公禄,不食是相公福。(食肉是间接杀)宰相如此天子玉食万方者可知。且长寿如康干,其一生所杀奚啻千百万命,真是怨气弥天,仇深如海。然杀者自有其应食之禄,兼之家畜招决定杀业,虽怨亦只宜自怨,不应怨人。抑亦不能白杀,非曾付代价购来,即曾费米粮饲养,讵无相等权利。据此戒杀似非畏报复,实出于一念慈悲。信口开河,幸加纠正。

  答:禄即食报,福即造善,禄报有尽,福业无穷,贤如丞相,当能理会。故作是言。须知禄报是果,福业是因,菩萨畏因,不贪乐果,不宜享福而造业也。故因果乃法尔之谈,修行乃佛门之训。修行固以慈悲为前提,以了果不造因为究竟。按畏因即是畏报复,是就自利边言。慈悲是就利他边言。又前是智,后是悲,何可偏废。

  问:或问君劝人不杀生物,然以省城而论,每日运到之畜生无数,不杀则此运到之百万畜物将如何处理。晚不能答,请示。

  答:如其不杀,运来做甚。任其自由生活,何须人为处理。此皆杀生者之自扰。苟不杀生,本无问题也。思之。

  问:恶业重者死后堕畜生道,是则畜生本有应得之杀报,吾人虽不杀彼,而彼难逃因果之律。有人以为彼日后终必欲受杀报,盍若早杀之使得转生善道,以免久沦恶趣。此种见解是耶非耶。

  答:被杀者彼之报,何关汝事。杀彼者汝之业,彼岂肯恕。况彼之报或可幸免,而汝杀之,则彼受其冤,而汝业成矣。损他不利己,又何苦来。此种见解,名曰邪见。

  问:元圭禅师授东岳帝五戒,问汝能不杀乎。神曰实司其柄,安得不杀。曰非谓此也,谓无滥杀疑误耳。神稽首曰能。是杀得其当,非犯戒也。然燃灯佛欲杀一强盗,救贤劫中五百菩萨,自言曰,若杀此恶人,自己必堕恶道。是杀所当杀,亦难谓为造善因。究竟为法官军官依法行除暴安良之杀,后受恶报抑不受恶报耶。禹稷契有后,且为帝王,独皋陶无后。

  即此可见杀,所当杀亦系恶因。是否。请训示。

  答:果具大悲心杀人,不特无罪,且有功德。不过我等凡夫爱见重重,虽如法杀而无悲心,或悲心欠足,故不免罪报耳。

  问:物不当杀,以众生过去劫中互为父母,互为眷属。今我生善道,应普为救度。然毒虫猛兽,及一切害人之生物,若于危险地方相逢,彼欲杀我,避之无及,不与抵抗,势将坐以待毙,无乃过愚乎。敢问学佛人,值此进退两难之际,当以何法对付之。

  答:当以不伤其命之法对付之,万一他不伤命,我即被杀,亦须忍受作偿债想,作增我道念想。须知人身危脆生死无常,不死于彼即死于此,与其空死无益于他,不如舍身用满彼愿。夫学佛人以成佛为宗旨,常发慈心救护众生,我舍命之日,即我慈心圆满之日,回此功德与成佛作增上缘,彼害我者不啻我之善知识矣。能常作如是理会,自能逢凶化吉转危为安也。如其不信,请小试之。(来问彼欲杀我一句,大可研究,如能研究透澈,自有办法矣。)

  问:或问犯杀戒者罪业固重,应堕恶趣。然有因众生重,上天特遣杀星下凡,专以杀生为事,而杀星如张献忠之流者,在此犯杀业,应堕恶趣否。

  答:天降杀星之说,所以示众生业报之难逃,非真天有此作用也。杀星固众生前业之所招感,然既造作杀业,又安有不受苦报之事。此轮回之所以不息也。

  问:世人日用多量水,足践虫蚁,多伤物命,正符经云举动皆罪之语。但大雨时伤虫蚁甚多,或如今年黄河冲坏淹毙生命无量,此等罪报如何理处。

  答:众生苦报总是罪业所感,自作自受。但受报情状不同,乃其遇缘有殊也。菩萨慎因,逆来顺受耳。

  问:有鳞无鳞,同为生物,何以古德于戒杀中尤戒食无鳞鱼。

  答:此系世俗以他种因缘故而戒。如蛙像人形龟为灵物,蛇能生财之类。在佛法中无此差别,应一律戒食也。

  问:有说鱼虾放江河中,仍虑被捕,宜放于放生池。但有说放生池较江河反为不妥,因人心不古屡有私捕之弊。且池小鱼多,亦非宜。不知究放何处为佳。

  答:两者均是美中不足。此系众生业报之苦。在放者只要我尽我心,河中池中,原无优劣。

  问:买放水族,似非彻底法。每见西流放生,东流捕捉,是修善而反造孽。且经过一番捕禁,一番买放,只见受逼减生,岂得自他兼利。言放生者,如何补救乎。

  答:行善大小,视乎力量。放生而能禁捕,固属尽美。即不能,亦足以救其垂危之命于片刻。勿谓小善而不为也。夫放生者须为说法,不但救其生命,亦且长其慧命,直令来世不为畜生,故即复遇捕而死,其获益已难思议。但竭仁慈之心,即非造孽。况能辗转劝化。善其方便,不患无补救之策也。

  问:或谓黄鳝螺蛳黄蚬等物,放诸溪涧之中则死,以水太清故也。其说然否。

  答:此种水族众生,有从清水来者,或自浊水来者,溪涧之水,似不宜放,既性质不同,则死无疑。

  问:放生水族鹊鸟等,如放生之日,用何种说法何种咒语,放后免至再被人捕捉。请示。

  答:有放生仪轨可以照念。或但念其中咒与佛号。

  问:戒杀放生,可相辅并行,如遇鸟兽鳞介之被擒就杀或就烹时,修佛者,因未能解救而代为诵往生咒,祝彼往生,能否有效。暨能免“见死不救”之愆。

  答:诚心行之,自有效力。

  问:放生念往生咒,是何理由。

  答:放生加讽大乘经咒者,愿三宝加持,令所放生物及放生施主获多功德也。

  问:敝处素无杀蛇以佐馔,一般乞丐捉蛇卖与放生者以取利,如放生者停止放蛇,则乞丐无利可图,将永不捉蛇矣。是放蛇并非行善,实间接造业。此说未知合否。

  答:蛇胆蛇骨均系药物所需,乞丐杀蛇取利故捉蛇,不仅为卖与放生者也。

  问:吃一鸡卵。少杀一命,当然之事。见戒杀放生书上云,鱼子不经盐,三年尚可活,将鱼子放在浅阴处或水草际即出,然难免刮鳞破腹之惨。鄙意为反增罪业。然否。

  答:不然。戒杀者,戒现前杀也。放生者,放现前生也。鸡卵中有鸡命,吃之即是杀生,不吃即是放生。鱼子亦然。若虑及将来,则人必有死,杀之令早灭亦可耶。

  问:水族中有乌力子鱼,惟喜食鱼,可放否。

  答:一切生灵皆可买放。其功在能放之心,不在所放之境。

  问:有证毒蛇猛兽不可放生,以放彼一命,间接反多伤生物。或曰蛇之毒兽之猛,皆因人之厉气所招,倘放之,彼自不害物命矣。未悉二说何者为佳。

  答:毒蛇猛兽亦宜放生,但放之法须求妥善耳。

  问:昔孙真人疗虎毒,莲池师放蜈蚣,夫虎与蜈蚣均是害人之物,亦可疗亦可放耶。

  答:老虎蜈蚣,亦是恶人后身。人受其害,亦是宿业所致。真人无恶,故能疗。莲师施善,故能放也。

  问:或谓买放生命,现世得长寿报。其说然否。

  答:然。

  问:每年放生月日。

  答:放生原无定期。但遇见有遭害者,即可买放。若必欲定期,则可于佛菩萨纪念日,或父母生忌日,或自己生日均可。如杭州西湖各寺,均以四月八日佛诞为放生日是也。

  问:佛学半月刊八八期动物标记之“毋忘我花”一语。何谓。

  答:花即生意,谓毋忘护生也。又花对果为因,言毋忘善因亦可。又花可爱护,比动物宜保护也。

  古农佛学答问卷五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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