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亦甚易易。试问食肉者见此肉否,苟曰见焉,则不能以不见者为例。如曰不见,或并不问实在不知,则食肉之名先未成立,尚以食肉自傲哉。
问:各地农场所栽之除虫菊,将此菊粉用于农家杀虫保苗,农人甚喜。但我佛之持不杀戒,对于禾苗上之害虫可另有妙法处置乎。
答:佛法除害,除之于其因,非除之于其果也。有虫而杀之,是除之于其果矣。要使其先不生虫而后可。若菊粉而能令未生之虫不生则可用,否则不宜。至云妙法处置,则莫若以慈心不杀感格之。而安士全书中万善先资后载有诸法,亦可查阅取法。
问:戒杀放生是人类应有之责任,每见大旱之年,螟虫作崇,甚为可怕,生之则为害非浅,杀之而反增罪过,杀耶否耶,谨请详答。
答:宜防之于其未生,不宜杀之于其已生。须知螟之食稻,犹人之食稻也,非有意于害人。仁人君子决不滥杀。古人列入天灾之例。佛则谓为共业所感。固宜修德以弭之,毋以杀为可尽也。
问:农矿部发明种种妙法,俾大地苗稼免虫伤之患,普利民众,利非浅鲜。依佛法修行,抱不杀主义,岂不与国法相反乎。
答:世法之利只及一隅一时,固不若佛法之利能普及也。杀虫护稼以利民众,亦犹是耳。若依佛法,当设驱虫之法与防虫不生之法,使得护稼利民而不杀虫,斯为上策。否则顾民不顾虫,亦不得已之事。但须使被杀之虫解脱虫身,超生善道,为之持大悲咒去其愚痴,说皈依发宏愿,以己之精神感格虫类,则虫类虽死即得解脱,何以故,此虫类实能舍身救世行菩萨道故。又复应知虫类无知,其伤苗稼,乃其生活,非有仇于民也,故不得已而出于杀,亦当哀矜而勿嗔。能若此者,国法佛法,二俱随顺矣。
问:楚不捕蛙蛙反少,蜀不食蟹蟹自稀,则人不杀牛,牛亦自绝。蟹固无益于人,而蛙与牛乃有益人类之旁生,假令其绝灭,岂非将田地荒芜稻为蝗伤乎。
答:正惟蛙牛有益于人类,所以更不宜妄杀。子乃反以捕杀为美耶。至于耕作岂全恃蛙牛,所虑毋乃大愚。
问:在家居士因业农故捕杀害虫,是否破戒。可否养蚕。又因开工厂故,其原料不免有生物。当用何法补救。
答:此种在佛法均属邪命,理宜改业。但既生在不净国土,如果无法避免,惟有作报恩想,作佛事以超度之耳。
问:蚕桑为天然生产,世间法蓄茧收丝,凡夫欲持戒修证,事理势难圆融普遍乎。
答:蓄茧收丝,但为衣锦。若但布衣,即不需此。故欲持戒修福,宜禁锦衣,即无养蚕,并不为难。否则提倡人造丝可也。或谓但取破茧勿伤其蛾亦可也。
问:夏日在家中扫地,蚂蚁四布,扫则必有被丧生命者,不扫则又不洁,反易生虫。应如何行,方为两全之法。
答:蚁有穴,非迁穴时并不布地,而迁穴时不常,何至不扫而感不洁。无已,则用软旧芦花帚扫之。俟尘入箕后,察有蚁震箕使散可耳。
问:戒杀第一,众生平等,然臭虫一类,较蚊虱尤厉,人烟稠密处伏藏吮扰,除则犯戒,不除非事理。及蛛网遍结庭户檐角花树庙像等处,阻碍出入观瞻,蟑螂蚰蜒鼠蚁等属盘踞厨堂饮器,凡此蜎飞蠕动心佛众生一体同观,讲卫生讲佛法,对世俗凡夫心理,有何超脱安定之法自然之道乎。
答:万物并育,本不相害。但令各行其道。真讲卫生者,宜从清洁著手,不使蚊虱虫蚁等与我人同住,自无相害相杀之事。宜未及其生而使不生。不当及其已生而除之也。不得已而除之,宜护其生命,安置他方令远人群可也。
问:人身自宜清洁而免生蚤虱臭虫等物,然苟不幸而生之,究竟杀之乎,弃之乎,抑或听之乎。杀之则犯戒,弃之则必饿死,与杀无异。固亦不宜。既不能杀又不能弃,只好听之而已。然此等生殖尤繁,恐于刹那间入身或床榻间,已无容纳之地。究应如何处理。
答:此等众生寿命不长,即一时繁殖,移时死灭矣,何恐之有。如不听之,只好弃之,决不可杀。又此等众生系湿化之类,故弃之他处,能改变其种也。
问:青蝇逐臭,有碍卫生,且为传染虎烈拉病菌之媒介,是害人之物。扑而杀之,所以除害。今护生画集,题暗杀为刺。无乃不可乎。
答:善哉问也。此事虽细,理甚弘博。欲辨其义,宜分析以研究之。一蝇之逐臭,必先有臭物,然后可逐。设无臭物,蝇将焉逐。所逐之臭,不是物腐,即是人遗,非关蝇事。苟欲咎蝇,应先责遗腐之人物。倘论卫生,但应除臭,不应杀蝇。二传染病菌,病菌在蝇,是否蝇造。苟非蝇造,则尚有造菌者实为罪魁。害人之罪,应科其魁。若是蝇造,诚宜科蝇。但应审查者二事。一此蝇所传之病菌是否定能杀人。二传此病菌之蝇曾否杀人。如前者不能杀人,或后者未曾杀人,则蝇即有害人之罪,其罪必不至死。杀蝇之罚,岂非已甚。三扑而杀之,若蝇确已杀人,理应得相当之罪。致诸死地。例以治人刑律。凡犯罪判定死刑,应当庭宣布罪状,使犯者自己承认,然后就戮,或在逮捕时犯者有反抗行为,格而杀之,均为治罪之相当办法也。今蝇之扑杀,蝇既不解所布罪状,无从承认,亦未有反抗逮捕行为,乃乘其不备而迳杀之,并且诱之以糖饵令其来而袭杀之。名曰暗杀,谁曰不宜。四除害,今扑杀之蝇,能否审查确已杀人乎,我知其未能也。所可确定者,但病菌之能杀人,而非此蝇之能杀人也。譬如审定刀能杀人,而即认凡佩刀者皆已有杀人之罪,科之以死刑,于事理得无荒谬乎。故今以除害为名,举一切蝇而杀之,其荒谬何以异是。五护生,统上所论,对于杀蝇之非是,已可概见。夫蝇之为害,既未能确定其已否杀人。若以身怀可以杀人之病菌论之,则只可认为有杀人之嫌疑。故对于青蝇之处置,无论如何必须保全其生命。然则办法宜奈何,曰一为权宜办法。用玻璃器内置糖饵少些,(多则气闷窒死)诱令来集,俟蝇有相当之容数,(多则气闷窒死)仍用铁丝布盖之。如蝇在内不致死亡,听其自然可也。如患其死,则携器至荒野草地而放出之。此就蝇方设法。若就食物方面设法,则以病菌之传染乃在蝇之食物以为媒,宜将食物防护,勿使蝇得接触。譬诸派兵剿匪不可尽,不如保甲自卫之为愈也。二为究竟办法,蝇之为物生于秽污之处,宜在未化生前除令不生。故根本办法,惟有将一切秽污之处扫除净尽,则蝇无从生,而害乃究竟除去。卫生护生,均莫善焉。慎勿酿之令生,而又杀之令死也。
问:阅劝戒书中云,一切毒物如蛇蝎蝇蚊类,何故亦只能驱之或避之不可加以伤害。如杀之,有罪乎。
答:一切毒物皆所以自护,而非所以害人,故宜驱避而不伤害。即蚊之噬人,未伤人命。若杀之,其罚太甚矣。人为万物之灵,膺护物之责,杀生必不相宜。
问:蛀虫蚀器物,应如何驱除,始不违背佛法及世法。
答:器物虫蛀,但可预防。一旦生虫,驱除即难。宜剔去蛀的部分而修补之。
问:凡遇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之动物(如蚊虱蛇鼠等)及害人财物或生命之恶人,可行相当之防卫或杀除之,心中默持佛号祝彼往生否。又彼众生害人财物器具或性命等,必受苦报,我今杀之,发愿代彼受苦可否。
答:凡遇毒物或恶人,非至万不得已,总不当杀害。不得已而行之,念佛愿彼往生,此是正当办法。或再放生及救济同类以代彼结缘可也。杀害彼物而愿代受苦,此是大菩萨之行,须具真实心,非徒托空言所能成功也。
问:杀为根本大戒,学佛者自应极端遵守。然己虽不杀,而见他人杀生无法救护,每怀惭愧。且植矿二物亦具生命,并此不食,则己之生命又不能维持。加之日用各物,有不免杀生而得者,如牙刷毛帚之类,究应如何办理。即祈明示遵行。
答:无法救生,心怀惭愧,是犹守戒也。至谓植矿亦有生命,非佛教义,不足戒也。日用所须如无法免除,惟有作报恩想,回向发愿以度脱其前生耳。
问:经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可成佛,解者曰,草木等虽无识心,以有生性,故亦为众生之一部,因之咸谓情与无情皆可成佛,讲家且每引顽石点头为证。然则吾人日夕所用衣食住用各物品,无一而非未来之诸佛矣。杀佛烧佛煮佛食佛学佛者又岂其宜耶。
答:经云,众生又云有情,亦云含识,原非指著无情而说,故谓草木等亦为众生之一部,非佛说也。又无情成佛,乃间接说,非直接说也。盖无情物为众生之依报,正报成佛时,以佛自在力依正不二,故云成佛。若正报未成佛时,依正各殊,不得以依例正也。又既云未来之佛,即现前尚未是佛,既未是佛,即无杀佛等嫌。虽然,若严密言之,是诚不宜,故比丘不履生草,垦土伐木,皆垂禁诫。但吾人为业报所障,对于无情既非同体,又无表示,不得已而用之,所谓彼善于此耳。然用之应生惭愧心,作恩德想,仍须忏悔业障,使得生上二界天,即不需食用矣。
问:或问余植物动物均含生机而能生长,所以科学家并称之为生物学。信佛之人禁止伤生,为何伤植物而不伤动物,其仁未免不普。究系何意。余不敢妄言,特请指示。
答:植物有生而无知,其生长也,如机械之动作。然动物有生而有知,有知则有情感,故伤之则觉痛苦而怀怨恨。此佛之所以不令伤动物也。至于植物但能生长,伤之者如剪发爪并无痛苦,亦无怨恨,故佛不禁。然比丘持戒精严,亦有不忍伤及草木者。经有草系比丘故事,人系比丘以草,比丘不敢逃,恐伤草焉。
问:严格言之,植物亦有生命,故僧律有不得割草之条。此道长固已屡屡持以答诸人之问矣。然则采花供佛,何以经言有如许功德耶。岂草不可割而花独可采乎。
答:植物独有生而无命,故割草不为杀罪。但比丘持戒精严,宁自苦身毋损及草,此属于“不害”之善心所发,无关杀戒。采花供佛,功德在供佛,非谓采花有功也。况花即不采,亦须自萎,花开花萎,于草木之生存关系极微。然采花亦当择已开足者为宜,如能连盆装供更好。此中应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可因噎废食。
问:或问佛制戒杀,乃从古法器中有牛皮鼓,孟子有牵牛过…
《古农佛学答问卷五 (利他功德门)》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