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亦甚易易。試問食肉者見此肉否,苟曰見焉,則不能以不見者爲例。如曰不見,或並不問實在不知,則食肉之名先未成立,尚以食肉自傲哉。
問:各地農場所栽之除蟲菊,將此菊粉用于農家殺蟲保苗,農人甚喜。但我佛之持不殺戒,對于禾苗上之害蟲可另有妙法處置乎。
答:佛法除害,除之于其因,非除之于其果也。有蟲而殺之,是除之于其果矣。要使其先不生蟲而後可。若菊粉而能令未生之蟲不生則可用,否則不宜。至雲妙法處置,則莫若以慈心不殺感格之。而安士全書中萬善先資後載有諸法,亦可查閱取法。
問:戒殺放生是人類應有之責任,每見大旱之年,螟蟲作崇,甚爲可怕,生之則爲害非淺,殺之而反增罪過,殺耶否耶,謹請詳答。
答:宜防之于其未生,不宜殺之于其已生。須知螟之食稻,猶人之食稻也,非有意于害人。仁人君子決不濫殺。古人列入天災之例。佛則謂爲共業所感。固宜修德以弭之,毋以殺爲可盡也。
問:農礦部發明種種妙法,俾大地苗稼免蟲傷之患,普利民衆,利非淺鮮。依佛法修行,抱不殺主義,豈不與國法相反乎。
答:世法之利只及一隅一時,固不若佛法之利能普及也。殺蟲護稼以利民衆,亦猶是耳。若依佛法,當設驅蟲之法與防蟲不生之法,使得護稼利民而不殺蟲,斯爲上策。否則顧民不顧蟲,亦不得已之事。但須使被殺之蟲解脫蟲身,超生善道,爲之持大悲咒去其愚癡,說皈依發宏願,以己之精神感格蟲類,則蟲類雖死即得解脫,何以故,此蟲類實能舍身救世行菩薩道故。又複應知蟲類無知,其傷苗稼,乃其生活,非有仇于民也,故不得已而出于殺,亦當哀矜而勿嗔。能若此者,國法佛法,二俱隨順矣。
問:楚不捕蛙蛙反少,蜀不食蟹蟹自稀,則人不殺牛,牛亦自絕。蟹固無益于人,而蛙與牛乃有益人類之旁生,假令其絕滅,豈非將田地荒蕪稻爲蝗傷乎。
答:正惟蛙牛有益于人類,所以更不宜妄殺。子乃反以捕殺爲美耶。至于耕作豈全恃蛙牛,所慮毋乃大愚。
問:在家居士因業農故捕殺害蟲,是否破戒。可否養蠶。又因開工廠故,其原料不免有生物。當用何法補救。
答:此種在佛法均屬邪命,理宜改業。但既生在不淨國土,如果無法避免,惟有作報恩想,作佛事以超度之耳。
問:蠶桑爲天然生産,世間法蓄繭收絲,凡夫欲持戒修證,事理勢難圓融普遍乎。
答:蓄繭收絲,但爲衣錦。若但布衣,即不需此。故欲持戒修福,宜禁錦衣,即無養蠶,並不爲難。否則提倡人造絲可也。或謂但取破繭勿傷其蛾亦可也。
問:夏日在家中掃地,螞蟻四布,掃則必有被喪生命者,不掃則又不潔,反易生蟲。應如何行,方爲兩全之法。
答:蟻有穴,非遷穴時並不布地,而遷穴時不常,何至不掃而感不潔。無已,則用軟舊蘆花帚掃之。俟塵入箕後,察有蟻震箕使散可耳。
問:戒殺第一,衆生平等,然臭蟲一類,較蚊虱尤厲,人煙稠密處伏藏吮擾,除則犯戒,不除非事理。及蛛網遍結庭戶檐角花樹廟像等處,阻礙出入觀瞻,蟑螂蚰蜒鼠蟻等屬盤踞廚堂飲器,凡此蜎飛蠕動心佛衆生一體同觀,講衛生講佛法,對世俗凡夫心理,有何超脫安定之法自然之道乎。
答:萬物並育,本不相害。但令各行其道。真講衛生者,宜從清潔著手,不使蚊虱蟲蟻等與我人同住,自無相害相殺之事。宜未及其生而使不生。不當及其已生而除之也。不得已而除之,宜護其生命,安置他方令遠人群可也。
問:人身自宜清潔而免生蚤虱臭蟲等物,然苟不幸而生之,究竟殺之乎,棄之乎,抑或聽之乎。殺之則犯戒,棄之則必餓死,與殺無異。固亦不宜。既不能殺又不能棄,只好聽之而已。然此等生殖尤繁,恐于刹那間入身或床榻間,已無容納之地。究應如何處理。
答:此等衆生壽命不長,即一時繁殖,移時死滅矣,何恐之有。如不聽之,只好棄之,決不可殺。又此等衆生系濕化之類,故棄之他處,能改變其種也。
問:青蠅逐臭,有礙衛生,且爲傳染虎烈拉病菌之媒介,是害人之物。撲而殺之,所以除害。今護生畫集,題暗殺爲刺。無乃不可乎。
答:善哉問也。此事雖細,理甚弘博。欲辨其義,宜分析以研究之。一蠅之逐臭,必先有臭物,然後可逐。設無臭物,蠅將焉逐。所逐之臭,不是物腐,即是人遺,非關蠅事。苟欲咎蠅,應先責遺腐之人物。倘論衛生,但應除臭,不應殺蠅。二傳染病菌,病菌在蠅,是否蠅造。苟非蠅造,則尚有造菌者實爲罪魁。害人之罪,應科其魁。若是蠅造,誠宜科蠅。但應審查者二事。一此蠅所傳之病菌是否定能殺人。二傳此病菌之蠅曾否殺人。如前者不能殺人,或後者未曾殺人,則蠅即有害人之罪,其罪必不至死。殺蠅之罰,豈非已甚。叁撲而殺之,若蠅確已殺人,理應得相當之罪。致諸死地。例以治人刑律。凡犯罪判定死刑,應當庭宣布罪狀,使犯者自己承認,然後就戮,或在逮捕時犯者有反抗行爲,格而殺之,均爲治罪之相當辦法也。今蠅之撲殺,蠅既不解所布罪狀,無從承認,亦未有反抗逮捕行爲,乃乘其不備而迳殺之,並且誘之以糖餌令其來而襲殺之。名曰暗殺,誰曰不宜。四除害,今撲殺之蠅,能否審查確已殺人乎,我知其未能也。所可確定者,但病菌之能殺人,而非此蠅之能殺人也。譬如審定刀能殺人,而即認凡佩刀者皆已有殺人之罪,科之以死刑,于事理得無荒謬乎。故今以除害爲名,舉一切蠅而殺之,其荒謬何以異是。五護生,統上所論,對于殺蠅之非是,已可概見。夫蠅之爲害,既未能確定其已否殺人。若以身懷可以殺人之病菌論之,則只可認爲有殺人之嫌疑。故對于青蠅之處置,無論如何必須保全其生命。然則辦法宜奈何,曰一爲權宜辦法。用玻璃器內置糖餌少些,(多則氣悶窒死)誘令來集,俟蠅有相當之容數,(多則氣悶窒死)仍用鐵絲布蓋之。如蠅在內不致死亡,聽其自然可也。如患其死,則攜器至荒野草地而放出之。此就蠅方設法。若就食物方面設法,則以病菌之傳染乃在蠅之食物以爲媒,宜將食物防護,勿使蠅得接觸。譬諸派兵剿匪不可盡,不如保甲自衛之爲愈也。二爲究竟辦法,蠅之爲物生于穢汙之處,宜在未化生前除令不生。故根本辦法,惟有將一切穢汙之處掃除淨盡,則蠅無從生,而害乃究竟除去。衛生護生,均莫善焉。慎勿釀之令生,而又殺之令死也。
問:閱勸戒書中雲,一切毒物如蛇蠍蠅蚊類,何故亦只能驅之或避之不可加以傷害。如殺之,有罪乎。
答:一切毒物皆所以自護,而非所以害人,故宜驅避而不傷害。即蚊之噬人,未傷人命。若殺之,其罰太甚矣。人爲萬物之靈,膺護物之責,殺生必不相宜。
問:蛀蟲蝕器物,應如何驅除,始不違背佛法及世法。
答:器物蟲蛀,但可預防。一旦生蟲,驅除即難。宜剔去蛀的部分而修補之。
問:凡遇直接或間接有害于人類之動物(如蚊虱蛇鼠等)及害人財物或生命之惡人,可行相當之防衛或殺除之,心中默持佛號祝彼往生否。又彼衆生害人財物器具或性命等,必受苦報,我今殺之,發願代彼受苦可否。
答:凡遇毒物或惡人,非至萬不得已,總不當殺害。不得已而行之,念佛願彼往生,此是正當辦法。或再放生及救濟同類以代彼結緣可也。殺害彼物而願代受苦,此是大菩薩之行,須具真實心,非徒托空言所能成功也。
問:殺爲根本大戒,學佛者自應極端遵守。然己雖不殺,而見他人殺生無法救護,每懷慚愧。且植礦二物亦具生命,並此不食,則己之生命又不能維持。加之日用各物,有不免殺生而得者,如牙刷毛帚之類,究應如何辦理。即祈明示遵行。
答:無法救生,心懷慚愧,是猶守戒也。至謂植礦亦有生命,非佛教義,不足戒也。日用所須如無法免除,惟有作報恩想,回向發願以度脫其前生耳。
問:經雲,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皆可成佛,解者曰,草木等雖無識心,以有生性,故亦爲衆生之一部,因之鹹謂情與無情皆可成佛,講家且每引頑石點頭爲證。然則吾人日夕所用衣食住用各物品,無一而非未來之諸佛矣。殺佛燒佛煮佛食佛學佛者又豈其宜耶。
答:經雲,衆生又雲有情,亦雲含識,原非指著無情而說,故謂草木等亦爲衆生之一部,非佛說也。又無情成佛,乃間接說,非直接說也。蓋無情物爲衆生之依報,正報成佛時,以佛自在力依正不二,故雲成佛。若正報未成佛時,依正各殊,不得以依例正也。又既雲未來之佛,即現前尚未是佛,既未是佛,即無殺佛等嫌。雖然,若嚴密言之,是誠不宜,故比丘不履生草,墾土伐木,皆垂禁誡。但吾人爲業報所障,對于無情既非同體,又無表示,不得已而用之,所謂彼善于此耳。然用之應生慚愧心,作恩德想,仍須忏悔業障,使得生上二界天,即不需食用矣。
問:或問余植物動物均含生機而能生長,所以科學家並稱之爲生物學。信佛之人禁止傷生,爲何傷植物而不傷動物,其仁未免不普。究系何意。余不敢妄言,特請指示。
答:植物有生而無知,其生長也,如機械之動作。然動物有生而有知,有知則有情感,故傷之則覺痛苦而懷怨恨。此佛之所以不令傷動物也。至于植物但能生長,傷之者如剪發爪並無痛苦,亦無怨恨,故佛不禁。然比丘持戒精嚴,亦有不忍傷及草木者。經有草系比丘故事,人系比丘以草,比丘不敢逃,恐傷草焉。
問:嚴格言之,植物亦有生命,故僧律有不得割草之條。此道長固已屢屢持以答諸人之問矣。然則采花供佛,何以經言有如許功德耶。豈草不可割而花獨可采乎。
答:植物獨有生而無命,故割草不爲殺罪。但比丘持戒精嚴,甯自苦身毋損及草,此屬于“不害”之善心所發,無關殺戒。采花供佛,功德在供佛,非謂采花有功也。況花即不采,亦須自萎,花開花萎,于草木之生存關系極微。然采花亦當擇已開足者爲宜,如能連盆裝供更好。此中應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可因噎廢食。
問:或問佛製戒殺,乃從古法器中有牛皮鼓,孟子有牽牛過…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 (利他功德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