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識色。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個心所。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起的相分。此五十一個心所,亦各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故此十一色法,惟是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像而已。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何名心不相應行法?因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不能緣慮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是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爲法相應。由此故知定非實有。惟以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叁法假立。雖依叁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與心相應,皆不離心,故但名心不相應行法。
“一得,二命根,叁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得是得到。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就是有情壽命。它依色心連持不斷假位。
叁衆同分。就是衆等相似,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四異生性。即是凡夫性。凡夫妄計我法實有,不與聖人二空(我空、法空)智性相同,故名異生性。它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外道厭惡想心,作意壓捺想心,功夫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叁果以上聖人,依于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爲加行,方得此定,入此定後,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外道修無想定成就,舍此報後,生第四禅無想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爲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名是名稱,身是積聚。名稱能诠諸法自性。
如說眼耳鼻舌種種名稱。
九句身。句是句子,句子的積聚,能诠釋諸法差別,如說眼無常,身不淨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文即是字。它爲名、句所依。
名句及字,皆依聲色法塵分位假立。若言語中的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籍上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塵立。
十一生。本無今有名生。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二住。住即在字之義。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猶未變壞假立。
十叁老。亦名爲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十四無常。亦名爲滅。依于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五流轉。流即流動,轉是轉易。依于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六定異。定是決定,異即差別。就是說,決定有差別相。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差別不同假立。
十七相應。相應即是和順。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勢速。迅速流轉不停之貌。依于色心諸法,迅速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或名次序。依于諸法,前後引生次序不亂假立。
二十時。時即時間。依于色心,刹那展轉相續假立。
二十一方。方即方向。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南西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二數。數即數目。依于諸法多少相待假立。
二十叁和合。不相乖違之義。依于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即互相乖違。依于諸法互相違假立。
“第五、無爲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爲,二擇滅無爲,叁非擇滅無爲,四不動滅無爲,五想受滅無爲,六真如無爲。”
上面四種色、心假名實法,(色心及心所是實,心不相應是假)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爲性。無此有爲,假名無爲法。非別有一個無爲法在有爲法外,與有法相對也。惟是四法所顯示而已。既稱無爲,一名尚不可得,雲何有六?正由是四法所顯,不妨就于能顯邊說,有六種差別。
一虛空無爲。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猶如虛空,故名無爲。
二擇滅無爲。擇是揀擇,滅是斷障。正慧揀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爲。
叁非揀滅無爲。此分二種:一者不由揀擇,本性清淨,故名無爲。二者有爲緣缺,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缺所顯,故名無爲。
四不動滅無爲。入第四禅者,雙忘苦樂,舍念清淨,叁災不到,亦名無爲。
五想受滅無爲。入滅盡定者,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爲。
六真如無爲。非妄名真,非變名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離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了達我法二空,方能證此真如本體。真如二字,亦是假名。前五種無爲,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前面五位百法(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無爲法。),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梵語補特伽羅,此雲有情,有情無我,即是生空也。法無我,即法空也。
有情無我者,于五前五位中,若雲心即是我,心王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爲我?若雲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種,何種心所是我?若雲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能現見。浮塵五根,不能發識,與外色同。且生滅不停,何嘗有我。若雲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更不是我。若雲無爲法是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決無補特伽羅實我可得。
法無我者,依于俗谛,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谛說,毫不可得。猶如夢幻,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于有爲,假說無爲,有爲既虛,無爲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
能于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爲百法明門。
《《大乘百法明門論》淺解》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