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且從上述四句來分別其教史分期、教典宗趣、抉擇理由,及與人間佛教理論原則之相關。
灱「立本于根本佛教之淳樸」:
【教史分期】:「根本佛教」即《印度之佛教》五期判教說之中的「聲聞爲本之解脫同歸」與「菩薩傾向之聲聞分流」;四期說之中的「佛法」,如下表所示。23導師譬喻如人之童真時期,淳樸又充滿活力。
【教典宗趣】:以《雜阿含經》(《相應部》)爲本的「四部阿含」(四部可以別配四悉檀),是佛法的「第一義悉檀」;覺音注爲「顯揚真義」。24
【抉擇理由】:且按照導師在〈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所述,綜合爲以下叁點:25
1.應特別重視這一切佛法的根源:釋尊的教授教誡──阿含與律。在這些早期集成的聖典中,有釋尊與弟子機教相扣的問答、有釋尊因事製戒的因緣本末,從中可以窺見一代時教的樸實風貌,倍富人間的親切感與真實感。
2.人間的叁寶觀,不鬼化、也不神(天)化:
「佛」:根本佛教的釋迦牟尼佛,是有史迹可考,出現在印度人間的迦毗羅衛王子,他的出家、修行在人間,成佛、說法、涅槃也在人間。他是法──真理的創覺者與體現者,而佛法則是佛在人間自覺覺他的教化;在正覺緣起法性之後,佛即展開人間的遊行教化,以先覺覺後覺。佛是老師,弟子是學生;佛從未以僧團的領導者或教主自居,也從不以團結衆多弟子在身邊爲光榮,卻反而說:「我在僧數(我也是僧團中的一員)」。佛也從未假冒上天的使者或鬼神來假傳神旨、顯異惑衆,卻反而說:「如來亦當有此生老病死,我今亦是人數。」26這是多麼平實而又充滿自信的教授!從自己的即人身成佛道,釋尊更進一步推擴其含義而說:「諸佛世尊,皆出人間,非由天而得也。」27由「佛出人間」肯定人間修行的可貴,所以當珍惜此難得的人身,爲正覺解脫而努力──這是根本佛教中俯拾可見的教授。
「法」,是「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28的;說「法」在人間,是因爲「法」乃佛就著人類所能解能行的一切,爲人類而宣說的。法的第一義,是中道的德行──八正道:正見、正志(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精進)、正念、正定。由八正道行入涅槃,是出家、在家趣證解脫唯一而不許別異的,所以稱爲「古仙人道」。出家與在家,同依聖道的修行而解脫,只是所依的正命(正常的經濟生活)不同,導師特別指出:這一點已久爲中國佛教所忽略!29「正見是法,乃至……正定是法。」30正見(如實知見)的是緣起,「見緣起即見法,見法即見佛」31,所以緣起是「法」的又一義。「佛法」依緣起而建立生死流轉與還滅解脫的四谛:苦、集、滅、道,也依緣起在時間、空間、當下直觀所表現的無常、無我、無生,而建立叁法印與一實相印。緣起是佛法的本源,更是佛法不共世間的特義!佛弟子能得緣起正見的,不占蔔、不持咒、不護摩(火供),依自力修行而達衆苦的解脫,佛法是這般的純正!
「僧」,是奉行佛陀教法的和合衆,在追求共同理想──涅槃寂靜的前提下,放棄對家庭與經濟的私欲占有,加入僧團,展開佛化的新生。早期隨佛出家的弟子,因爲多半有過痛切的人生體驗,所以出家純然是爲法而來,而非爲床座,釋尊也就「以法攝僧」,只提示身、語、意、命四清淨。但是等到出家的人數多了、分子雜了,或者有了煩動惱亂,爲了不妨礙自他的道業及避世譏嫌,即不得不立下種種規製──戒律,以維持僧團的和合、清淨、安樂。這才能令其荷擔如來家業,而達到正法久住的目的──這是釋尊成立僧團的第一義。32所以僧團與世間上的其他團體不同,要在「見和同解」(思想是民主的)、「戒和同遵」(製度是法治的)、「利和同均」(經濟是平等的)的前提下,才能有「意和同悅」、「身和同住」、「語和無诤」的和合表現。這之中,除了律製的戒和同遵以外,釋尊尤其重視僧衆思想的共同(見和)與經濟的均衡(利和),這才不致因爲見解的分歧、利益的不均而造成僧團的分崩離析,進而能在平等、和諧、民主、自由的組織氛圍中,肩負起住持佛法的重責大任。33
3.解脫道與慈悲利他心行不相妨:
受到時代風尚及厭離根性所限,釋尊時代的佛法是以出家弟子爲重心的(但也有在家弟子),而佛又多爲弟子說解脫法以出離生死,因此很容易誤解爲:學佛就要出家;出家就應該遠離人間,去過隱遁獨善的生活;「佛法」的解脫道是小乘,缺少慈悲利他的心行。在此先入爲主的觀念下,導師提倡人菩薩行,卻「立本于根本佛教──解脫道之淳樸」,不免要引來疑慮。因此特別寫了『解脫道與慈悲心行』一節,對上述的「想象」一一駁斥,謹摘要如下:34
a.佛法本來無所謂大小,大乘與小乘,是在佛教發展中形成的;「小乘」是指責對方的名詞。……釋尊滅後,佛教在發展中,有的被稱爲小乘,雖是大乘行者故意的貶抑,有些也確乎遠離了佛法的本意。這只能視爲一分的偏頗發展,而不能據此否定解脫道的全體。
b.釋尊雖多說解脫法,然解脫心與利他心行,其實並不相礙。如佛製比丘要「常乞食」,不許在山林中過隱遁的生活,原因是:在每日例行的托缽乞食中(雨安居除外),得以隨緣化導世人:從建立正見、正行來改善自己的前途,而否棄藉求神、火供、占蔔、咒術來免罪興福。這是以法施(出家衆身無長物,不可能財施)來鼓勵人心,勉其向上、向善、向光明、向解脫;而決非爲了自身能得物質的利益著想。此外,如富樓那的不顧自身安危,遠赴邊地教化粗犷邊民;摩诃男的爲拯救釋迦族,而甘心犧牲一己生命;須達多的樂善好施,而被稱爲給孤獨長者……這種種,莫不是修解脫行而又本諸慈悲以利他的心行展現。慈悲喜舍四無量心,是世間所說的道德意識;但在離私我、離染愛──空于貪、瞋、癡來說,無量心與空、無所有(無願)、無相叁昧的智證解脫,卻是一致的,這是解脫心與道德心的不二。但這卻爲厭離心切的聲聞弟子忽略,認爲不能以此得解脫。
c.再以戒爲例來說:戒,在律師們的心目當中,是不可這樣、不可那樣,純屬法律、製度的。有的以爲持守過午不食、手不捉持金銀……等煩瑣規製,即是持戒。導師特別提出:叁學中,戒(屍羅)的本義,是「好行善道,不自放逸」,35也就是樂于爲善,而又能止惡防非。這本是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而不只是佛弟子所有,也不僅僅因受戒而得;所以說持戒是植基于慈悲的「自通之法」:依于「崇重賢善、輕拒暴惡」的慚愧心,與利樂衆生、悲愍衆生的慈悲,即能引發對他人的關懷與同情,而使自己的身語意行如法。所以「佛稱戒與(慈悲喜舍)四無量爲平等福業,屬于戒善,這是極有意義的。平等即彼此的同一,大乘所說的平等慈,同體悲,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36菩薩道的開展,其實不離「佛法」(根本佛教)的解脫道──般若,只是悲心要強些,置利他于利己之先,而不求急證而已,這是我們必須首先確認的。
【據此而提出之人間佛教理論原則】:法與律的合一37
導師提出此理論原則,在意義上顯然是對治的。因爲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所以又稱爲「毗尼」──律。(在毗尼五義中,「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導師將「法」比喻如光明的顯發、「毗尼」如陰暗的消除,38爲了使僧衆能法隨法行而向于正法、契證解脫,必先消除其與「法」不相應而有礙于自他修證的身心行爲,這所以要立下規製,運用大衆的力量來給以規範、勸勉、調伏,甚至製裁,使他合法合律。于是,律漸漸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
然而在佛法的發展流行中,顯然的重法而輕律,重法者與重律者也逐漸形成彼此對立的二大壁壘。重律者不能了知「毗尼是世界中實」,本應隨著諸行無常法則而開展其因時、因地的適應,卻或執守古製、不知通變,或但知持守瑣碎小戒,忽略釋尊製戒的精神與成立僧團的真義。一分重法者、重禅者、重論者,又輕視律製,或索性成爲個人自由主義者;不能理解因人事融洽而促進身心解脫的重要性,集團生活的真義,因此隱而不彰。39「不知佛法的流行于世間,與世間悉檀的律製,有著最密切的關系。律的不得人重視,爲佛法發達中的一大損失。」尤其印度大乘法的流布,受到本生談的影響,菩薩都是獨往獨來,而略帶特出的偉人傾向,有組織的集團是並不受重視的──這也許是大乘法晚期衰變的主因。因此導師特別提出此一原則,並且語重心長地提醒我輩:用集團力量來規範自己的行爲,淨化內心的煩惱,是根本佛教的精髓。人間佛教,應本著佛教的古義,重視法與律的合一原則。切勿因循傳統的作風,但知真參實悟、但知博究精研,而對毗奈耶──律的原理法則,不能尊重!(待續)
注釋:
1.〈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1~2。
2.〈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5。
3.〈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7~8。
4.這二段因緣分別是:一、〈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 8:「由于相宗二譯不同論的論辯,漸漸引起了自己內心的反省:這是千百年來的老問題,舊譯與新譯的思想對立,難道都出于譯者的意見?還是遠源于印度論師的不同見解,或論師所依的經典不同呢?這是佛法中的大問題,我沒有充分理解,又那裏能夠決了!」
二、《平凡的一生》(重訂本),頁11:「(在閩南佛學院)暑假中,我不慎的說了幾句話,大醒法師覺得我站在同學一邊。我那時忽然警覺過來:我是發心出家求法而來的,聽不到四個月的課,就在這裏當法師,真是不知慚愧!這裏,不可能達成我的求法願望,我應該自求充實。」
5.〈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8~9。
6.〈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9~10。
7.《太虛大師年譜》,頁514。
8.如《太虛大師年譜》,頁361:1933年,虛大師于漢口市總商會,講「怎樣來建設人間佛教」。
9.〈人間佛教緒言〉,《佛在人間》,頁18。
10.《印度之佛教》〈自序〉,頁1。
11.《增一阿含經》卷二六〈等見品第叁十四〉(大正2.694上)。
12.《印度之佛教》〈自序〉,頁2。
13.《印度之佛教》〈自序〉,頁2;《太虛大師年譜》,頁471。
14.《印度之佛教》〈自序〉,頁2。
15.〈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11。
16.《印度之佛教》〈自序〉,頁2~3。
17.〈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13:導師作〈佛教是無神論的宗教〉。侯坤宏編著:《印順法師年譜》(北縣新店市:國史館,2008.03),頁36,注118:據《海潮音》第22卷第3號,而改爲:〈佛教是反神論的宗教〉。證諸導師在著作中多次提到佛教是無神論的宗教,故仍依導師所寫爲准量。
18.葉崇正著:〈吾愛吾教亦愛吾國──記傳奇海內外的一代高僧慈航法師〉(ttp://jzf.cixin.org/www.foyi.org/Article_Show.asp
ArticleID=4188)
19.〈人間佛教緒言〉,《佛在人間》,頁18。
20.〈遊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19。
21.如〈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69:「末了,我再度表明自己:我對佛法作多方面的探求,寫了一些,也講了一些,但我不是宗派徒裔,也不是論師。我不希望博學多聞成一佛學者;也不想開一佛法百貨公司,你要什麼,我就給你什麼(這是大菩薩模樣)。我是繼承太虛大師的思想路線(非「鬼化」的人生佛教),而想進一步的(非「天化」的)給以理論證明。」
22.〈人間佛教要略〉,《佛在人間》,頁99。
23.〈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9。
24.〈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30。
25.〈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33~37。
26.《增一阿含經》卷一八〈四意斷品第二十六〉(大正2.637中)。
27.《增一阿含經》卷二六〈等見品第叁十四〉(大正2.694上)。
28.《雜阿含經》卷一二.二九六經(大正2.84中)。
29.〈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35。
30.《雜阿含經》卷二八.七八二經(大正2.202下)。
31.《佛說大乘稻經》(大正16.823中):「若見因緣,彼即見法;若見于法,即能見佛。」
32.〈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18。
33.〈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21~23。
34.〈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華雨集》(四),頁50~57。
35.《大智度論》卷一叁(大正25.153中)。
36.〈戒定慧的考察〉,《佛法概論》,頁231~233。
37.〈人間佛教要略〉,《佛在人間》,頁104~107。
38.《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76~177。
39.〈佛在人間〉,《佛在人間》,頁11。
《從契理契機面向探討印順導師人間佛教思想及其實踐(上)》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