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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佛法以觀人類胚胎(胎兒)的地位

  依佛法以觀人類胚胎(胎兒)的地位

  釋昭慧

  ㄧ、“生命”之定義與內涵

   本文依佛法的原理來闡述“生命”的意義,全文依佛法觀點對“生命”作一定義,並簡述生命的本質、內涵與出路。

  由于生命科技發達,人工流産已更爲便利,人類胚胎的利用價值也更爲各方之所觊觎,因此本文中將依佛法觀點,討論與人類胚胎相關的倫理爭議。

  (一)定義

   生命,依佛法的語彙,名之爲“有情”或是“衆生”。有情,梵語sattva,音譯“薩埵”,意指具有情感、意識作用的一切生命。這當然不只人類而已,也包括了各種形式的生命。

   印順導師解說“有情”時指出:

   “薩埵是象征情感、光明、活動的。約此以說有精神活動的有情,即熱情奔放而爲生命之流者。……小如蝼蟻,大至人類,以及一切有情,都時刻在情本的生命狂流中。有情以此情愛或情識爲本,由于沖動的非理性,以及對于環境與自我的愛好,故不容易解脫系縛而實現無累的自在。”[1]

   有情對自己的生命,有著熱烈的情愛,是名“我愛”(

  tma-sneha)或“自體愛”,這份愛在空間上擴延出去,就形成“我所愛”(mama-k

  ra-sneha),亦即對“我之所有”或“我之所屬”之愛,是爲“境界愛”。這份愛又可在時間上拉長,本能地對生命的“往後存有”産生強烈的欲求,讓生命才死即生,生生不已,是爲“後有愛”(punar-bhava-sneha)。

  (二)緣起法則與自我中心

   原來,一切現象(當然也包括生命在內),都是一連串因緣和合而生起、因緣遷化而變異、因緣離散而消解的過程。此一和合離散生滅無已的法則,名之爲“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緣起法則下的一切現象,受因緣左右而變化無已,未曾稍事休歇,是爲“諸行無常”法則。一切現象既來自因緣條件的構合,所以生命也就無有常恒不變、獨立自存、真實不虛的“我”之可言,這屬于“諸法無我”法則。在因緣變遷中,一切現象不但生生不已,也滅滅不已;凡有生者,必趨于滅,是爲“涅槃寂靜”法則。

   然而我愛與我所愛,卻形成了“無明”(梵avidya,又名“我癡”,atma-moha)的心理狀態。無明,不是什麼都不知道,而是不能體悟“緣起、無常、無我”的法則;這使得生命産生了以自我爲中心的堅固執著,是爲“我見”(梵atma-drsti);也使得生命對自己的重視遠超過對他者(others)的關注,是爲“我慢”(梵atma-mana)。

  (叁)惑、業、苦叁,如環無端

   以自我爲中心而愛、見、慢、癡發展,這使得生命在知、情、意的叁個方面都有了重大的扭曲,無法體悟緣起實相。于是,于因緣和合的身心質素上,妄計爲“我”,這就使得生命隨時隨處都依自我爲中心——依愛、見、慢、癡以面對自己的處境,並依愛、見、慢、癡以待人接物。此外,又在“無常”的生命與境界上妄計爲“常”,産生了對自己身心狀況或是周遭人事物境的錯誤期待。諸如:期求健康不病、期求長生不死、期求他人滿己所願、期求恒有諸樂而不受諸苦……。所求不遂,自然衆苦叢生。經中歸納爲生、老、病、死、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與五蘊熾盛之八苦;前四者屬于生理之苦,第五、六項是社會人事之苦,第七項是境界之苦,第八項總說諸苦的本質:身心的五種質素(五蘊)熾然不息,致令生命流轉無已,諸苦由是叢生。

   有情無常計常、無我計我,以此計常、計我的心態來面對自己、面對境界,這不但增長了不明事理的愚癡心,而且遇順境則貪著,遇逆境則瞋惱,此貪、瞋、癡叁種心理狀態,是爲根本煩惱,進而産生了種種大小煩惱(煩惱又名爲“惑”)。而這些煩惱又驅使生命造作種種惡身語意業(負面的行爲、言語與心念);即便是生起善的身語意業,亦難免爲我愛、我所愛之所染汙,無法達到純善之境。這樣一來,就在因果法則下,于未來的生命長流裏,依其種種善、惡業行,而招感得種種樂、苦果報。

   生命並非沒有歡樂的一面,而且佛家的工夫論,處處都在教世人離苦得樂,以尋求生命的出路。然而如果不改變這種無常計常、無我計我的習性,那麼,即使面對那些依善業而招感的歡樂果報,也會産生患得患失的情緒;即便是愉快的心情或歡樂的境界,也會隨因緣之變遷而異動,這使得未能體悟無常、無我的有情,感受到無邊的苦惱,是名“壞苦”。因此,依佛法來看,越是反其道而行——縮減自我之欲求,多行利他之事業,生命就越是獲得喜樂的果報;若能徹底達到“無我”悟境,則更是能印證(終止生命之流轉的)解脫之樂。

   依自我爲中心,惑、業、苦叁如環無端。我愛是生命流轉的動力因,使得生命才死即生,生生無已。由我愛而産生的煩惱與業,複成爲生命升沈流轉,具足各種苦樂形態的質料因。生命的形態,一般分作天、人、畜生、餓鬼、地獄等“五趣”。[2]這個生命的環煉無有窮已,必待“緣起無我”的智慧證成之後,方能徹底矯治愛、見、慢、癡之病,斷煩惱而得解脫。能臻此境者,名爲阿羅漢(梵arhat)。

  (四)道德關懷的判准:感知能力

   如前所述,佛法將一切有情都視作“生命”,並未賦與人以“仿神肖像之受造者”這樣的“神性”。雖然佛典中也提到,人類在知、情、意叁方面超越其他生命而有殊勝功能[3],但也並未以此理由,而將其他生命視爲成就人類目的的工具。因此對于其他生命(如動物),並不依“神性”或“理性”以爲判准,而將它們排除在關懷對象之外。

   在某些方面,佛法比較接近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哲學。Singer以“感知能力”爲道德關懷的判准,依效益主義而主張謀求(動物在內之)生命的最大化效益。佛法認爲,生命都有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的本能,而且這種本能熾烈無比,因此人作爲有道德覺知能力的生命,確實應該依“感知能力”以爲判准,將所有具足感知能力的生命,都納入道德考量,盡己可能設身處地以關懷之。因此佛教規範的根本精神即是“護生”。

   以自我爲中心既是生命的本能,然則人又爲何要反其道而行以爲他者著想?爲何要護念他者的生命處境?在這方面,拙著《佛教倫理學》與《佛教規範倫理學》,以“自通之法”、“緣起法相的相關性”、“緣起法性的平等性”的叁大脈絡詳細闡述其理,[4]爲節篇幅,茲不贅述。

  二、論胚胎的地位

   流轉生死中的生命,不外乎是以四種形式出生于人間的:胎生、卵生、濕生、化生。此四生的差異是:胎生衆生須由母體孕育,待胎體成熟後,方才生出體外;卵生衆生則在母體孕育一段時日後,隨即排出體外,須在體外孵化成熟方才出生;濕生衆生則在母體外排卵受精而成形,部分單性生殖的低等動物亦屬于濕生之類;化生衆生不須父母精卵爲緣,而是依其業力倏忽出生,一般多受生在天界或地獄之中。

   由于性別歧視、性觀念開放、生命科技研究發展等種種因素,人工流産已出現了日趨泛濫的現象。以幹細胞研究爲例,從胚胎取得研究用的多能性幹細胞,主要來自四種途徑:1.自然流産或人工流産後的胚胎組織;2.人工生殖後多余的胚胎;3.以“體細胞核轉植”方式製造的人類或混種胚胎;4.專爲研究用而由捐贈的配子製造出來的胚胎。此中除了第叁種“體細胞核轉植”之外,都有奪取胚胎(或胎兒)生命之嫌。以下將依佛法觀點,探究人類胚胎的倫理意義,以及人工流産的倫理爭議。

  (一)胚胎地位的爭議

  首先,胚胎(或胎兒)算不算是一個“人”?有否完整的“人格”?應否被列入法律上“人權”的保護?這樣的課題,宗教界與科學界的看法就南轅北轍。

  依基督宗教“創造論”的觀點,人是地面上唯一天主依其肖像所創造的受造物,因此人的生命有著其他動物所不可比擬的“神聖性”,任何以人工方式終止人的生命之醫療行爲,無論是墮胎、安樂死、人工受孕的胚胎篩檢,都是不被天主教廷之所許可的;但這些終止生命的措施若用在動物身上,則因其不涉及“神聖性”被侵損的問題,教廷並無異議。同理,倘能證明“胚胎是人”,則胚胎的神聖性即毋庸置疑。反之,倘若無法證明“胚胎是人”,則胚胎將等同于動物,因其被殺將不涉及“神聖性”被侵損的問題。

   然而,即使不是基督徒,不從創造論的神學觀點來看待“人”的特殊性,但是反對利用胚胎的陣營,依然可運用義務論,以證成“人”所特有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因爲人生來具有“理性”以及伴隨理性而來的道德自覺性。亦即:人是“道德能動者”(moral agent)(其實這未嘗不是另一種“神聖性”的觀點)。但是,這樣的主張,必須先預設“胚胎是人”的前提。

   然而准此以觀,胚胎是否可以納入“人”的道德族群?即不無疑義。因爲,就如動物解放之父Peter Singer所言:類似的論證,使我們有理由用在動物、幼兒、智障人、老年癡呆無救者的身上。[5]在同一邏輯下,未必所有的義務論者都會堅決反對利用胚胎。是故基督宗教依神學上的理由,以“人”的物種全面納入“神聖性”範疇,反而較能堅持其“反對利用胚胎”的一貫立場。

   至于目的論(teleology)中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定律——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在攸關“動物權”的爭議之中,既可出現像Peter Singer這樣(肯定動物與人平等,堅決反對利用動物)的觀點,卻也可出現“爲了大多數人的福祉而贊同利用動物”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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