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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細胞對于藥物開發和藥物安全測試帶來了新的理念。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用特定幹細胞進行分析和篩選;具有強烈爭議性的動物實驗或人體實驗或可因此而大幅減量,如此或可減少生命的損失。利用源源不斷複製出來的細胞或組織,進行所謂的“細胞治療”(cell therapies),這將有助于治療遺傳性、神經性或血液性疾病,如巴金森症、阿茲海默症、脊柱損傷、中風、燒傷、心髒病、糖尿病、骨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肝細胞壞死等。在結合體外受精、無性複製、基因治療等醫療技術的情況下,幹細胞或許能製造出無需擔心異體排斥,且具有病人自身遺傳訊息的正常所需器官,病人既無須仰賴他者捐贈器官,這也無形中解決了一些器官移植所需面對的倫理難題。
當前合法取得幹細胞主要由兩大途徑:合法墮胎後的胎兒細胞(EG細胞)以及因不孕症治療後欲銷毀的胚胎細胞(ES細胞)。至于體細胞核轉植(SCNT)的方式,雖然較不涉及“奪取胚胎生命”的爭議,但是稍一不慎,則將涉及生殖性複製,或是異種結合(以它種動物的卵細胞來取代人類卵細胞)的醫療性複製3,倫理爭議較大,所以一般多不采用。然則以胚胎幹細胞4爲主的幹細胞來源,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這已成爲當前醫學界與倫理學界所關注的課題。
近年來,研究人員已發現了一些新的幹細胞來源:
一、初生兒臍帶血:從初生兒臍帶血中分離體幹細胞,在技術面無需毀損生命,而且已考慮到病人組織相容性的需求,不必擔心細胞退化,這無論是在倫理上或免疫醫療考量上,都是比胚胎幹細胞更好的替代方案,同時也已經在多種癌症治療中獲得成效,效果最顯著的是血癌治療。
二、成體幹細胞(adult stem cell):
在兒童和成人組織中存在的多能性幹細胞,統稱“成體幹細胞”。最近幾年中國科學家的研究證明,這些幹細胞的分化能力,遠超過傳統觀點局限的範圍。例如:骨髓成體幹細胞,在合適的體內、外環境中可長期生長,也可分化成骨細胞、軟骨細胞、脂肪細胞、平滑肌細胞、成纖維細胞、骨髓基質細胞及多種血管內皮細胞……。成體幹細胞這種跨系統分化特性稱
“可塑性”(plasticity)。5
美國《自然》期刊于2002年6月20日在網路上公布:美國科學家已經成功自老鼠骨髓中分離出一種似乎可以成功轉變爲多種特殊細胞的成熟幹細胞。成熟幹細胞既然也能像胚胎幹細胞般具備多變潛力,因此科學家未來很有可能使用成熟幹細胞(而非胚胎幹細胞)來製造出各類特殊細胞,以治愈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血友病及其他多種疾病,從而避開使用胚胎幹細胞所衍生的道德辯論。
此一研究成果,推翻了生物學界所遵從的定律,也就是“動物發展乃是朝無法逆轉的方向前進,從未分化的細胞,一路演進爲高度分化的成熟特殊細胞”。其次,此一研究成果顯示:每個人體內很可能都帶有自行修複的原料,未來科學家可藉此製造出新細胞組織,使衰敗的器官再生。而取自骨髓的細胞,也較不會被人體免疫系統排斥,解決了以胚胎幹細胞再造器官所可能衍生的排斥問題。6
同年八月,加拿大科學家宣布,他們首次發現了一種對成年人幹細胞有促生作用的蛋白。這種蛋白對成年人的幹細胞,不僅可以增強其活性,而且再生速度也類似胚胎階段的幹細胞。此一新發現,拓寬了獲取高活性成年人幹細胞的途徑。
雖然以動物模式及人體試驗得知,成人幹細胞在治療人類疾病上有許多潛力,而且較無倫理上的爭議。但是,由于其數量極少,要分離這類幹細胞,往往需要自腦死的器官捐贈者而來,或由其他疾病開刀而得到,因此,目前仍然難以完全取代胚胎幹細胞的地位。7
四、幹細胞來源的倫理爭議
由于胚胎幹細胞具有強大的分裂能力,而且可在培養皿中長期培養,因此,有人誤以爲:只要將胚胎幹細胞大量培養,再分送給其他實驗室培養,其來源即可源源不絕。實際上並非如此,以目前的知識與技術能力而言,仍然需要不斷地製造新的胚胎幹細胞,才能提供足夠的數量,以供研究及臨床使用。以臨床方面的個案爲例:治療一個病患的材料,需要大約五到六個流産的胎兒。如巴金森氏病患(Parkinson”s disease),單是美國就有一百萬例,將永遠不會有足夠的流産胎兒供應使用。
綜上所述可知:除了體細胞核轉植之外,所有胚胎幹細胞研究都有奪取胚胎(或胎兒)生命之嫌。爲了降低倫理爭議,臺灣之行政院衛生署乃于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召開“醫學倫理委員會”,就有關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做出如下決議:8
一、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于:
(一)自然流産的胚胎組織。
(二)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産的胚胎組織。
(叁)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余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爲限。
二、不得以捐贈之精卵,透過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叁、以“細胞核轉植術”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牽涉層面較廣,需再作進一步之審慎研議。
四、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及其來源,應爲無償提供,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爲,且應經當事人同意,並遵守“研究用人體檢體采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五、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以複製人爲研究目的。
六、胚胎幹細胞若使用于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以治療疾病和改善病情爲目的,但應遵守醫療法規定,由教學醫院提出人體試驗計劃經核准後方可施行。
依第二、叁、五、六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截至目前爲止,對于取得多能性幹細胞四種途徑中的第叁、四種途徑,仍是認定非法的;除了醫療性複製之外,並不允許生殖性複製的研究目的。第四條“無償提供”的規定,也防微杜漸,避免胚胎幹細胞“商品化”的弊端出現。
即便如此,優生保健法原已預設了某些情境下“墮胎無罪”的前提,這對徹底反墮胎的人士,是沒有說服力的。而“受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是否就尚未形成生命?這也存在著極大的爭議。易言之,即使是在合法範圍內,胚胎幹細胞的取得,依然得面對著“奪取胚胎生命”的倫理難題。
首先,胚胎(或胎兒)算不算是一個“人”?有否完整的“人格”?應否被列入法律上“人權”的保護?這樣的課題,宗教界、哲學界與科學界的看法就南轅北轍。以下,筆者試比較各方觀點以探討之;
(一)神學觀點
依基督宗教“創造論”的觀點,人是地面上唯一天主依其肖像所創造的受造物,因此人的生命有著其他動物所不可比擬的“神聖性”,任何以人工方式終止人的生命之醫療行爲,無論是墮胎、安樂死、人工受孕的胚胎篩檢,都是不被天主教廷之所許可的;但這些終止生命的措施若用在動物身上,則因其不涉及“神聖性”被侵損的問題,教廷並無異議。同理,倘能證明“胚胎是人”,則胚胎的神聖性即毋庸置疑。反之,倘若無法證明“胚胎是人”,則胚胎將等同于動物,因其被殺害將不涉及“神聖性”被侵損的問題。
輔大神學院院長兼生命倫理中心主任艾立勤神父,充份表達了天主教在這方面堅定的立場——胚胎是人:
“基于一貫堅持“胚胎自其第一刻起即有人的尊嚴”,而嚴正反對任何物化胚胎行爲的教會,當然會反對這種爲研究幹細胞而複製胚胎並加以殺害的功利行徑。……不管是從遺傳基因學的角度,或從個體發生的律法,都揭示出“生物體自精卵融合開啓一個獨立新生命的那一刻起,就立即由其遺傳訊息調控著胚胎發展計劃,並經由一連串毫無中斷的階段逐漸達其生命狀態的最後型式。而且,雖然胚胎在朝向最後型式的過程中,曆經漸趨複雜的各個階段,但仍保持著相同的同一個體性”。故簡言之,透過現代生物學的研究,我們更能肯定地說:“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出生、長大、成熟、衰老以致死亡,是一個連續、毫無中斷的過程,是自始即擁有人性尊嚴的一位人”。因此,“胚胎應受到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自是無庸置疑的。”9
既然胚胎是人,那麼,有兩個基本倫理原則即應遵從,即:1.人不是工具,人是目的性的存在,是自我實現的目標;2.你不可殺害無辜的人。前者符應康德的義務論(deontology),後者則是基督宗教的“十誡”之一。他並將胚胎幹細胞實驗比擬作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科學家在中國境內施行的活人實驗,以及德國納粹對猶太人所進行的人體試驗等行徑:
“當前的胚胎幹細胞實驗是不道德的。……使用人類胚胎的幹細胞研究雖然可以促使科學進步,可以幫助許多身受疾病折磨的病患,但它就如同當時日本與德國科學家加諸于中國人與猶太人身上的實驗般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至于有人認爲依照法令,一些不孕症治療所剩下的多余胚胎,冷凍期限一到即會被銷毀,何不拿來做實驗?然而即使我們不去論究人工生殖技術産生大量胚胎及其引發的保存銷毀等問題,事實上單就上述的思考邏輯觀之,就能發現這與納粹把遲早要被送進煤氣室的猶太人當作實驗品,以及日軍把囚捕的中國人拿來做各種實驗,以便在死前予以充分利用的心態有著相同的理由,因而同樣是站不住腳的。”10
令人意外的是,在羅馬天主教廷猶存有不同意見,除了pontifical Academic Life和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之外,有些並非堅決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
(二)哲學觀點
1.義務論(deontology)
另外,即使不是基督徒,不從創造論的神學觀點來看待“人”的特殊性,但是反對利用胚胎的陣營,依然可運用義務論,以證成“人”所特有的內在…
《人類幹細胞研究來源的倫理爭議——一個佛法向度的倫理探索》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