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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对于药物开发和药物安全测试带来了新的理念。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用特定干细胞进行分析和筛选;具有强烈争议性的动物实验或人体实验或可因此而大幅减量,如此或可减少生命的损失。利用源源不断复制出来的细胞或组织,进行所谓的“细胞治疗”(cell therapies),这将有助于治疗遗传性、神经性或血液性疾病,如巴金森症、阿兹海默症、脊柱损伤、中风、烧伤、心脏病、糖尿病、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细胞坏死等。在结合体外受精、无性复制、基因治疗等医疗技术的情况下,干细胞或许能制造出无需担心异体排斥,且具有病人自身遗传讯息的正常所需器官,病人既无须仰赖他者捐赠器官,这也无形中解决了一些器官移植所需面对的伦理难题。
当前合法取得干细胞主要由两大途径:合法堕胎后的胎儿细胞(EG细胞)以及因不孕症治疗后欲销毁的胚胎细胞(ES细胞)。至于体细胞核转植(SCNT)的方式,虽然较不涉及“夺取胚胎生命”的争议,但是稍一不慎,则将涉及生殖性复制,或是异种结合(以它种动物的卵细胞来取代人类卵细胞)的医疗性复制3,伦理争议较大,所以一般多不采用。然则以胚胎干细胞4为主的干细胞来源,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已成为当前医学界与伦理学界所关注的课题。
近年来,研究人员已发现了一些新的干细胞来源:
一、初生儿脐带血:从初生儿脐带血中分离体干细胞,在技术面无需毁损生命,而且已考虑到病人组织相容性的需求,不必担心细胞退化,这无论是在伦理上或免疫医疗考量上,都是比胚胎干细胞更好的替代方案,同时也已经在多种癌症治疗中获得成效,效果最显著的是血癌治疗。
二、成体干细胞(adult stem cell):
在儿童和成人组织中存在的多能性干细胞,统称“成体干细胞”。最近几年中国科学家的研究证明,这些干细胞的分化能力,远超过传统观点局限的范围。例如:骨髓成体干细胞,在合适的体内、外环境中可长期生长,也可分化成骨细胞、软骨细胞、脂肪细胞、平滑肌细胞、成纤维细胞、骨髓基质细胞及多种血管内皮细胞……。成体干细胞这种跨系统分化特性称
“可塑性”(plasticity)。5
美国《自然》期刊于2002年6月20日在网路上公布:美国科学家已经成功自老鼠骨髓中分离出一种似乎可以成功转变为多种特殊细胞的成熟干细胞。成熟干细胞既然也能像胚胎干细胞般具备多变潜力,因此科学家未来很有可能使用成熟干细胞(而非胚胎干细胞)来制造出各类特殊细胞,以治愈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血友病及其他多种疾病,从而避开使用胚胎干细胞所衍生的道德辩论。
此一研究成果,推翻了生物学界所遵从的定律,也就是“动物发展乃是朝无法逆转的方向前进,从未分化的细胞,一路演进为高度分化的成熟特殊细胞”。其次,此一研究成果显示:每个人体内很可能都带有自行修复的原料,未来科学家可藉此制造出新细胞组织,使衰败的器官再生。而取自骨髓的细胞,也较不会被人体免疫系统排斥,解决了以胚胎干细胞再造器官所可能衍生的排斥问题。6
同年八月,加拿大科学家宣布,他们首次发现了一种对成年人干细胞有促生作用的蛋白。这种蛋白对成年人的干细胞,不仅可以增强其活性,而且再生速度也类似胚胎阶段的干细胞。此一新发现,拓宽了获取高活性成年人干细胞的途径。
虽然以动物模式及人体试验得知,成人干细胞在治疗人类疾病上有许多潜力,而且较无伦理上的争议。但是,由于其数量极少,要分离这类干细胞,往往需要自脑死的器官捐赠者而来,或由其他疾病开刀而得到,因此,目前仍然难以完全取代胚胎干细胞的地位。7
四、干细胞来源的伦理争议
由于胚胎干细胞具有强大的分裂能力,而且可在培养皿中长期培养,因此,有人误以为:只要将胚胎干细胞大量培养,再分送给其他实验室培养,其来源即可源源不绝。实际上并非如此,以目前的知识与技术能力而言,仍然需要不断地制造新的胚胎干细胞,才能提供足够的数量,以供研究及临床使用。以临床方面的个案为例:治疗一个病患的材料,需要大约五到六个流产的胎儿。如巴金森氏病患(Parkinson”s disease),单是美国就有一百万例,将永远不会有足够的流产胎儿供应使用。
综上所述可知:除了体细胞核转植之外,所有胚胎干细胞研究都有夺取胚胎(或胎儿)生命之嫌。为了降低伦理争议,台湾之行政院卫生署乃于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召开“医学伦理委员会”,就有关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做出如下决议:8
一、研究使用的胚胎干细胞来源限于:
(一)自然流产的胚胎组织。
(二)符合优生保健法规定之人工流产的胚胎组织。
(三)施行人工生殖后,所剩余得销毁的胚胎,但以受精后未逾十四天的胚胎为限。
二、不得以捐赠之精卵,透过人工受精方式制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三、以“细胞核转植术”制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牵涉层面较广,需再作进一步之审慎研议。
四、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干细胞及其来源,应为无偿提供,不得有商业营利行为,且应经当事人同意,并遵守“研究用人体检体采集与使用注意事项”。
五、胚胎干细胞之研究,不得以复制人为研究目的。
六、胚胎干细胞若使用于人体试验之研究,应以治疗疾病和改善病情为目的,但应遵守医疗法规定,由教学医院提出人体试验计划经核准后方可施行。
依第二、三、五、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截至目前为止,对于取得多能性干细胞四种途径中的第三、四种途径,仍是认定非法的;除了医疗性复制之外,并不允许生殖性复制的研究目的。第四条“无偿提供”的规定,也防微杜渐,避免胚胎干细胞“商品化”的弊端出现。
即便如此,优生保健法原已预设了某些情境下“堕胎无罪”的前提,这对彻底反堕胎的人士,是没有说服力的。而“受精后未逾十四天的胚胎”,是否就尚未形成生命?这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易言之,即使是在合法范围内,胚胎干细胞的取得,依然得面对着“夺取胚胎生命”的伦理难题。
首先,胚胎(或胎儿)算不算是一个“人”?有否完整的“人格”?应否被列入法律上“人权”的保护?这样的课题,宗教界、哲学界与科学界的看法就南辕北辙。以下,笔者试比较各方观点以探讨之;
(一)神学观点
依基督宗教“创造论”的观点,人是地面上唯一天主依其肖像所创造的受造物,因此人的生命有着其他动物所不可比拟的“神圣性”,任何以人工方式终止人的生命之医疗行为,无论是堕胎、安乐死、人工受孕的胚胎筛检,都是不被天主教廷之所许可的;但这些终止生命的措施若用在动物身上,则因其不涉及“神圣性”被侵损的问题,教廷并无异议。同理,倘能证明“胚胎是人”,则胚胎的神圣性即毋庸置疑。反之,倘若无法证明“胚胎是人”,则胚胎将等同于动物,因其被杀害将不涉及“神圣性”被侵损的问题。
辅大神学院院长兼生命伦理中心主任艾立勤神父,充份表达了天主教在这方面坚定的立场——胚胎是人:
“基于一贯坚持“胚胎自其第一刻起即有人的尊严”,而严正反对任何物化胚胎行为的教会,当然会反对这种为研究干细胞而复制胚胎并加以杀害的功利行径。……不管是从遗传基因学的角度,或从个体发生的律法,都揭示出“生物体自精卵融合开启一个独立新生命的那一刻起,就立即由其遗传讯息调控着胚胎发展计划,并经由一连串毫无中断的阶段逐渐达其生命状态的最后型式。而且,虽然胚胎在朝向最后型式的过程中,历经渐趋复杂的各个阶段,但仍保持着相同的同一个体性”。故简言之,透过现代生物学的研究,我们更能肯定地说:“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出生、长大、成熟、衰老以致死亡,是一个连续、毫无中断的过程,是自始即拥有人性尊严的一位人”。因此,“胚胎应受到符合人性尊严的对待”自是无庸置疑的。”9
既然胚胎是人,那么,有两个基本伦理原则即应遵从,即:1.人不是工具,人是目的性的存在,是自我实现的目标;2.你不可杀害无辜的人。前者符应康德的义务论(deontology),后者则是基督宗教的“十诫”之一。他并将胚胎干细胞实验比拟作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科学家在中国境内施行的活人实验,以及德国纳粹对犹太人所进行的人体试验等行径:
“当前的胚胎干细胞实验是不道德的。……使用人类胚胎的干细胞研究虽然可以促使科学进步,可以帮助许多身受疾病折磨的病患,但它就如同当时日本与德国科学家加诸于中国人与犹太人身上的实验般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至于有人认为依照法令,一些不孕症治疗所剩下的多余胚胎,冷冻期限一到即会被销毁,何不拿来做实验?然而即使我们不去论究人工生殖技术产生大量胚胎及其引发的保存销毁等问题,事实上单就上述的思考逻辑观之,就能发现这与纳粹把迟早要被送进煤气室的犹太人当作实验品,以及日军把囚捕的中国人拿来做各种实验,以便在死前予以充分利用的心态有着相同的理由,因而同样是站不住脚的。”10
令人意外的是,在罗马天主教廷犹存有不同意见,除了pontifical Academic Life和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之外,有些并非坚决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
(二)哲学观点
1.义务论(deontology)
另外,即使不是基督徒,不从创造论的神学观点来看待“人”的特殊性,但是反对利用胚胎的阵营,依然可运用义务论,以证成“人”所特有的内在…
《人类干细胞研究来源的伦理争议——一个佛法向度的伦理探索》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