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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幹細胞研究來源的倫理爭議——一個佛法向度的倫理探索▪P4

  ..續本文上一頁貪欲,入胎衆生就只會見到自己想要交合的對象,這樣漸漸趨近父母,漸漸地,不見父母的全部身體,只見到他們的“男女根門”(生殖器),就在這裏被“拘礙”起來(進入子宮)。

  當父母交合至“貪愛俱極”時,最後將“各出一滴濃厚精血”(亦即各出精卵),二滴和合(亦即精卵和合),住母胎中合爲一段,猶如熟乳凝結之時。當此之時,“中有”即滅,入胎衆生的識已住于“結生相續”(亦即:就此産生了新一期的生命),從精卵結合的一瞬間開始,連續七天,名爲羯羅藍(kalala)位。即由此與胚胎俱生的“諸根大種”(應即未分化成特定組織或器官之前的多能性幹細胞)之力,眼等諸根(器官)將次第而生。

  又此羯羅藍由色(物質)與心、心所(即心的附屬功能)相依俱起,由心與心所的依托之力,使得胚胎不會爛壞,色、心二者“安危共同”,而且“平等增長,俱漸廣大”。顯然,羯羅藍是心識的最初依托之處;亦即:在精卵結合的那一瞬間,心識已經入于其中,新的一期生命也就以那一瞬間爲其“始點”了。

  入胎衆生在胎藏之中,曆經八個階段。每一階段胞胎的成長情形,《瑜伽師地論》中均作解說22,八位如下:

  一、羯羅藍位(梵 kalala),譯作凝滑。指受胎後之七日間。

  二、遏部昙位(梵 arbuda),譯作疱結。指受胎後之二七日(十四天)內,此時其形如瘡疱。(以上二位,即是受精後十四日以內,亦即當前法令許可取得合法胚胎幹細胞的時限)

  叁、閉屍位(梵 pesh

  ),譯作聚血或軟肉。受胎後之叁七日(二十一天)內,其狀如聚血。

  四、鍵南位(梵 ghana),譯作凝厚。受胎後之四七日(二十八天)內,其形漸漸堅固,有身、意二根(“根”即感官),但是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

  五、缽羅賒佉位(梵 prash

  kh

  ),受胎後之五七日(叁十五天)內,肉團增長,始現四肢及身軀之相。

  六、發毛爪位,受胎後之六七日(四十二天)內,已生毛發指爪。

  七、根位,受胎後之七七日(四十九天)內,眼、耳、鼻、舌四根圓滿具備。

  八、形位,受胎至八七日(五十六天)以後,形相完備。

  入胎衆生若是人類,在母胎中經叁十八個七日(亦即二百六十六天),這時胎藏中的一切支分皆悉具足。從此以後,複經四日方得出生。這是最極圓滿的住胎方式。有的經于九月、八月就會出生,這尚可名“圓滿”,但並非最極圓滿。若只經于七月、六月就出胎,那就是比較危險的早産現象,不名爲“圓滿”,身體的健康情況容或有所“缺減”。

  由于凡夫衆生會在自體上執爲“我”(梵

  tman)與“我所”(梵mama-k

  ra,亦即“我所屬”或“我所有”之意),由是而生起“我慢”(梵

  tma-m

  na,重視自己,相對地也就較不重視他者),因此聖者觀此生命會因我執而産生種種痛苦。但是另一方面,處于胚胎狀態的衆生,因爲覺知苦樂的感官尚未育成,所以只有“不苦不樂受”(梵aduhkh

  sukha-vedan

  )23。在這方面,佛典所說,確如今之醫學界的看法。至于苦受或是樂受(亦即覺知苦樂)的能力,則必須待到胎兒的支分(分化組織與感官)具足,並配合使其受苦受樂的境界因緣,方能生起。

  雖然佛典亦已證明:初期的胚胎由于支分未具,並不能覺知苦樂,但這並不表示,利用這些胚胎不會具足“殺生”要件(至于胚胎是不是“人”?具不具足“人”的內在價值?這些爭議可先暫置一邊)。例如:昏死過去的人或動物,同樣無法覺知苦樂,但令其斷命依然犯“殺生”過,毀損胚胎的情形是類同的。

  (二)胚胎生命的內在價值

  綜上所述,佛教對胚胎生命的看法是:胎生衆生的一期生命,主要來自于父緣、母緣與親子因緣;入胎的近因,則來自其淫欲心。在佛法來看,淫欲心非善非惡,屬于“有覆無記”(亦即:雖無善惡之記別,卻會覆障真理);淫欲心又是來自“我愛”(梵

  tma-sneha)與“無明”(梵avidy

  )。職是之故,並無理由足資證明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但是,胚胎生命是否已具足目的性而非工具性意義?答案則應該是肯定的。因爲期待它存活下去的,已不只是父、母親等旁人對胚胎的主觀意願而已,更強烈的期待來自入胎衆生本身因我、我所執所産生的,本能的自體愛。

  這份自體愛,縱使是在無法覺知苦樂的狀態之下,依然發生強烈的作用——使得生命“結生相續”,而且使得胚胎在母腹之中,一直保持色心互依,不爛不壞且增長廣大(亦即增生複製)的狀態。只是由于一般人無法目睹,所以銷毀胚胎較之殺害動物,更不易激發起人們的同理心(亦即佛教所稱“自通之法”)。

  職是之故,撇開胚胎幹細胞研究對人類的工具性價值不談,當前醫學界的動物實驗是如此頻繁而大量,實驗動物的命運又是如此悲慘,胚胎幹細胞研究或可使得動物實驗的需求量減少,這樣的訊息,必然使得強烈主張“不殺生”(不管是人,非人,都不可殺)的佛教,都不得不面對倫理抉擇的兩難課題。

  依佛法言,“一切有情只是因緣條件組合下相對穩定的存有個體,所以,在因緣條件變化時,個體的尊卑優劣之處境也就跟著發生變化。一切階級意識、種族認同或是性別歧視,都是執著于階級、種族或性別之真實性,而生起的一種“常見”,也是一種“我慢”(自恃淩他心態)作怪的“自性見”,在現象差別的背後,緣起性空,諸法無我,故永恒不變、獨立自存而真實不虛的現象自體了不可得(是爲性空、無我義)。易言之,“諸法緣生無自性”,在此一法則下運作生滅的,只有相對穩定的個別現象,卻無永恒差別的實體可得;此一平等法性之論,即是佛家“衆生平等”的理論依據。”24

  試想:一個服膺“衆生平等論”(而不是“人類神聖論”)的佛弟子,當他面對著倫理抉擇的兩邊,一邊是無有覺知能力的人類初期胚胎,另一邊是有血有肉、有覺知力,且會呈現苦樂之豐富表情的動物,如果必須要他選擇“放棄一邊”時,他會放棄哪一邊呢?

  當然,徹底奉行“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必然會選擇“兩邊都不放棄”;亦即:堅持無論是取用胚胎還是動物作爲犧牲品,都是違背道德的。生命(當然也包括胚胎生命與動物生命)的內在價值,不來自其神學上的神聖性,也不來自其“理性”或道德自覺能力,而是來自每一生命無可替代的主體性。主觀上,每一生命(包括動物在內)都不容他者將自己當作非自願性的犧牲工具,來達成他者的效益。那麼,爲什麼保護所謂“多余的”胚胎是多余的呢?沒有任何醫療理由可以傷害一個生命,我們愛護每一個即將長成完整人形的胚胎,也尊重每一個胚胎的母親。在這種考量之下,遵行“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心態上毋甯是傾向于“殺一不辜而不爲”之義務論的。

  (叁)“緣起中道”的行動哲學

  但是,如果佛弟子是在公領域,介入此一議題之法律面與政策面時,現實情境或許會逼到他非在“維持動物實驗”與“允許有限度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二者之間放棄其一不可。到那時,佛教界難道不須想清楚“妥協的底限何在”的腹案嗎?到那時,他會依然是“義務論”取向地,堅持高懸的道德律,甚至不惜退出“影響決策”的圈子,以保持道德上的潔癖?還是“效益主義”取向地“兩害相權取其輕”,有限度放松保護胚胎的立場,衡量“最大多數人(或人以外之動物)的最大效益”呢?即使在最素樸的情感層次,基于“自通之法”(同理心),他可以完全不顧及能夠覺知苦樂的廣大病患、人體實驗之受試者以及悲慘的實驗動物之處境,而絕對站在無覺知苦樂能力的胚胎這一邊嗎?

  以筆者長期從事社會運動的經驗,這確實是在行動面不得不思考的一個課題。民主社會的決策過程,其實是一個各方力量折沖妥協的過程,公領域並不時興“零和遊戲”。這時,倘因“甯爲玉碎,不爲瓦全”的道德潔癖,而悻悻然撤出這個各方力量拉鋸的戰場,那麼,佛教徒所能做的,頂多只是個人的自我要求——回避與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的職業,不墮胎,也不接受人工受孕術。佛法的慈悲,若僅止于是私領域的懿德景行,而不能在公領域少分或多分達到“移風易俗”之效,少分或多分庇護弱勢衆生,那也就不夠深刻而廣大了。

  以“不殺動物”爲例:主觀上佛弟子當然不希望任一動物被殺,但是這份理想即便是要落實到生活之中,那麼,最嚴謹服膺“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尚且不能免于在呼吸、喝水、進食、醫病的過程中,傷殺微細生物與寄生蟲;即使秉持最嚴格的“素食主義”,也不能免除農夫在種植蔬果時,墾土掘地或噴灑農藥對衆生所造成的傷害。在個人自主的情境之下,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尚且無法百分之百“戒殺”,然則廁入公領域之時,面對廣大社會與各方利益,個人自主的空間就更有限了。

  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即使無法百分之百“戒殺”,也必須堅持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的“護生”努力。同理,廁入公領域之時,面對廣大社會與各方利益,佛弟子難道可因法律與政策之製訂,無法百分之百達成“戒殺”理想,而就通盤放棄在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乃至百分之十的影響力嗎?依筆者的經驗,我們選擇的不是道德潔癖式的“不介入”,而是“強力介入”;即使最後訂出來的相關法規離我們的理想尚遠,但是我們也永不會放棄施加任何一點的影響力,因爲即使是漸進而緩慢地以慈憫不殺的理念,少分影響著法規的品質,那也好過完全放棄此一努力。

  顯然在理想層面,我們可以孤懸“一點都沒有打折余地”的“不殺生”規範;但是在實踐層面,佛法還是要有一套“行動哲學”的。觀乎人類曆史,吾人在無限因緣推移的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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