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贪欲,入胎众生就只会见到自己想要交合的对象,这样渐渐趋近父母,渐渐地,不见父母的全部身体,只见到他们的“男女根门”(生殖器),就在这里被“拘碍”起来(进入子宫)。
当父母交合至“贪爱俱极”时,最后将“各出一滴浓厚精血”(亦即各出精卵),二滴和合(亦即精卵和合),住母胎中合为一段,犹如熟乳凝结之时。当此之时,“中有”即灭,入胎众生的识已住于“结生相续”(亦即:就此产生了新一期的生命),从精卵结合的一瞬间开始,连续七天,名为羯罗蓝(kalala)位。即由此与胚胎俱生的“诸根大种”(应即未分化成特定组织或器官之前的多能性干细胞)之力,眼等诸根(器官)将次第而生。
又此羯罗蓝由色(物质)与心、心所(即心的附属功能)相依俱起,由心与心所的依托之力,使得胚胎不会烂坏,色、心二者“安危共同”,而且“平等增长,俱渐广大”。显然,羯罗蓝是心识的最初依托之处;亦即:在精卵结合的那一瞬间,心识已经入于其中,新的一期生命也就以那一瞬间为其“始点”了。
入胎众生在胎藏之中,历经八个阶段。每一阶段胞胎的成长情形,《瑜伽师地论》中均作解说22,八位如下:
一、羯罗蓝位(梵 kalala),译作凝滑。指受胎后之七日间。
二、遏部昙位(梵 arbuda),译作疱结。指受胎后之二七日(十四天)内,此时其形如疮疱。(以上二位,即是受精后十四日以内,亦即当前法令许可取得合法胚胎干细胞的时限)
三、闭尸位(梵 pesh
),译作聚血或软肉。受胎后之三七日(二十一天)内,其状如聚血。
四、键南位(梵 ghana),译作凝厚。受胎后之四七日(二十八天)内,其形渐渐坚固,有身、意二根(“根”即感官),但是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
五、钵罗赊佉位(梵 prash
kh
),受胎后之五七日(三十五天)内,肉团增长,始现四肢及身躯之相。
六、发毛爪位,受胎后之六七日(四十二天)内,已生毛发指爪。
七、根位,受胎后之七七日(四十九天)内,眼、耳、鼻、舌四根圆满具备。
八、形位,受胎至八七日(五十六天)以后,形相完备。
入胎众生若是人类,在母胎中经三十八个七日(亦即二百六十六天),这时胎藏中的一切支分皆悉具足。从此以后,复经四日方得出生。这是最极圆满的住胎方式。有的经于九月、八月就会出生,这尚可名“圆满”,但并非最极圆满。若只经于七月、六月就出胎,那就是比较危险的早产现象,不名为“圆满”,身体的健康情况容或有所“缺减”。
由于凡夫众生会在自体上执为“我”(梵
tman)与“我所”(梵mama-k
ra,亦即“我所属”或“我所有”之意),由是而生起“我慢”(梵
tma-m
na,重视自己,相对地也就较不重视他者),因此圣者观此生命会因我执而产生种种痛苦。但是另一方面,处于胚胎状态的众生,因为觉知苦乐的感官尚未育成,所以只有“不苦不乐受”(梵aduhkh
sukha-vedan
)23。在这方面,佛典所说,确如今之医学界的看法。至于苦受或是乐受(亦即觉知苦乐)的能力,则必须待到胎儿的支分(分化组织与感官)具足,并配合使其受苦受乐的境界因缘,方能生起。
虽然佛典亦已证明:初期的胚胎由于支分未具,并不能觉知苦乐,但这并不表示,利用这些胚胎不会具足“杀生”要件(至于胚胎是不是“人”?具不具足“人”的内在价值?这些争议可先暂置一边)。例如:昏死过去的人或动物,同样无法觉知苦乐,但令其断命依然犯“杀生”过,毁损胚胎的情形是类同的。
(二)胚胎生命的内在价值
综上所述,佛教对胚胎生命的看法是:胎生众生的一期生命,主要来自于父缘、母缘与亲子因缘;入胎的近因,则来自其淫欲心。在佛法来看,淫欲心非善非恶,属于“有覆无记”(亦即:虽无善恶之记别,却会覆障真理);淫欲心又是来自“我爱”(梵
tma-sneha)与“无明”(梵avidy
)。职是之故,并无理由足资证明人类生命的“神圣性”;但是,胚胎生命是否已具足目的性而非工具性意义?答案则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期待它存活下去的,已不只是父、母亲等旁人对胚胎的主观意愿而已,更强烈的期待来自入胎众生本身因我、我所执所产生的,本能的自体爱。
这份自体爱,纵使是在无法觉知苦乐的状态之下,依然发生强烈的作用——使得生命“结生相续”,而且使得胚胎在母腹之中,一直保持色心互依,不烂不坏且增长广大(亦即增生复制)的状态。只是由于一般人无法目睹,所以销毁胚胎较之杀害动物,更不易激发起人们的同理心(亦即佛教所称“自通之法”)。
职是之故,撇开胚胎干细胞研究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不谈,当前医学界的动物实验是如此频繁而大量,实验动物的命运又是如此悲惨,胚胎干细胞研究或可使得动物实验的需求量减少,这样的讯息,必然使得强烈主张“不杀生”(不管是人,非人,都不可杀)的佛教,都不得不面对伦理抉择的两难课题。
依佛法言,“一切有情只是因缘条件组合下相对稳定的存有个体,所以,在因缘条件变化时,个体的尊卑优劣之处境也就跟着发生变化。一切阶级意识、种族认同或是性别歧视,都是执着于阶级、种族或性别之真实性,而生起的一种“常见”,也是一种“我慢”(自恃凌他心态)作怪的“自性见”,在现象差别的背后,缘起性空,诸法无我,故永恒不变、独立自存而真实不虚的现象自体了不可得(是为性空、无我义)。易言之,“诸法缘生无自性”,在此一法则下运作生灭的,只有相对稳定的个别现象,却无永恒差别的实体可得;此一平等法性之论,即是佛家“众生平等”的理论依据。”24
试想:一个服膺“众生平等论”(而不是“人类神圣论”)的佛弟子,当他面对着伦理抉择的两边,一边是无有觉知能力的人类初期胚胎,另一边是有血有肉、有觉知力,且会呈现苦乐之丰富表情的动物,如果必须要他选择“放弃一边”时,他会放弃哪一边呢?
当然,彻底奉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必然会选择“两边都不放弃”;亦即:坚持无论是取用胚胎还是动物作为牺牲品,都是违背道德的。生命(当然也包括胚胎生命与动物生命)的内在价值,不来自其神学上的神圣性,也不来自其“理性”或道德自觉能力,而是来自每一生命无可替代的主体性。主观上,每一生命(包括动物在内)都不容他者将自己当作非自愿性的牺牲工具,来达成他者的效益。那么,为什么保护所谓“多余的”胚胎是多余的呢?没有任何医疗理由可以伤害一个生命,我们爱护每一个即将长成完整人形的胚胎,也尊重每一个胚胎的母亲。在这种考量之下,遵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心态上毋宁是倾向于“杀一不辜而不为”之义务论的。
(三)“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
但是,如果佛弟子是在公领域,介入此一议题之法律面与政策面时,现实情境或许会逼到他非在“维持动物实验”与“允许有限度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二者之间放弃其一不可。到那时,佛教界难道不须想清楚“妥协的底限何在”的腹案吗?到那时,他会依然是“义务论”取向地,坚持高悬的道德律,甚至不惜退出“影响决策”的圈子,以保持道德上的洁癖?还是“效益主义”取向地“两害相权取其轻”,有限度放松保护胚胎的立场,衡量“最大多数人(或人以外之动物)的最大效益”呢?即使在最素朴的情感层次,基于“自通之法”(同理心),他可以完全不顾及能够觉知苦乐的广大病患、人体实验之受试者以及悲惨的实验动物之处境,而绝对站在无觉知苦乐能力的胚胎这一边吗?
以笔者长期从事社会运动的经验,这确实是在行动面不得不思考的一个课题。民主社会的决策过程,其实是一个各方力量折冲妥协的过程,公领域并不时兴“零和游戏”。这时,倘因“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道德洁癖,而悻悻然撤出这个各方力量拉锯的战场,那么,佛教徒所能做的,顶多只是个人的自我要求——回避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的职业,不堕胎,也不接受人工受孕术。佛法的慈悲,若仅止于是私领域的懿德景行,而不能在公领域少分或多分达到“移风易俗”之效,少分或多分庇护弱势众生,那也就不够深刻而广大了。
以“不杀动物”为例:主观上佛弟子当然不希望任一动物被杀,但是这份理想即便是要落实到生活之中,那么,最严谨服膺“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尚且不能免于在呼吸、喝水、进食、医病的过程中,伤杀微细生物与寄生虫;即使秉持最严格的“素食主义”,也不能免除农夫在种植蔬果时,垦土掘地或喷洒农药对众生所造成的伤害。在个人自主的情境之下,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尚且无法百分之百“戒杀”,然则厕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个人自主的空间就更有限了。
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即使无法百分之百“戒杀”,也必须坚持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的“护生”努力。同理,厕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佛弟子难道可因法律与政策之制订,无法百分之百达成“戒杀”理想,而就通盘放弃在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乃至百分之十的影响力吗?依笔者的经验,我们选择的不是道德洁癖式的“不介入”,而是“强力介入”;即使最后订出来的相关法规离我们的理想尚远,但是我们也永不会放弃施加任何一点的影响力,因为即使是渐进而缓慢地以慈悯不杀的理念,少分影响着法规的品质,那也好过完全放弃此一努力。
显然在理想层面,我们可以孤悬“一点都没有打折余地”的“不杀生”规范;但是在实践层面,佛法还是要有一套“行动哲学”的。观乎人类历史,吾人在无限因缘推移的情况之下,…
《人类干细胞研究来源的伦理争议——一个佛法向度的伦理探索》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