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與動物權——“人權”觀念的延展與“護生”信念的回應
釋昭慧
一、“人權”:人類文明的一大跨越
“人權”這個觀念的普及化,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大跨越,但它真正落實于人類社會的過程,卻是一部血迹斑斑的曆史。
我們回想一下:即使是到了十九世紀,“天賦人權”的思想,早已爲良心人士之所倡議,但是歐美兩洲對非裔奴隸的買賣,卻依然如火如荼地進行,歐美各國有關奴隸的法律或案例也顯示:奴隸終究只是主人的一樁“貨品”而已。爲了廢除奴隸製度,在美國甚至是付出了“南北戰爭”以及總統被刺的沈重代價。
解放了黑奴,人權並不因此而獲得保障!種族歧視,以德國納粹針對猶太人而作大規模的滅族行動,格外令人發指;殲滅戰俘與平民,則以日本的“南京大屠殺”,最爲慘烈!兩次大戰,使得無數蒼生陷入了人間地獄,“亂世人命如糞土”,連生存下去都是一項奢侈的要求,就更遑論其他自由、平等的權益了!
所有殺戮與迫害,理由不外乎佛經所說的“欲诤”與“見诤”。如雲:
“衆生因欲緣欲,以欲爲本故,母共子诤,子共母诤。父子、兄弟、姐妹、親族展轉共诤。……複次,衆生因欲緣欲,以欲爲本故,王王共诤,梵志梵志共诤,居士居士共诤,民民共诤,國國共诤。彼因鬥诤共相憎故,以種種器仗,轉相加害,或以拳扠石擲,或以杖打刀斫。彼當鬥時,或死,或怖,受極重苦。”
“貪欲系著因緣故,王、王共诤,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诤。……以見欲系著故,出家、出家而複共诤。”
“貪欲系著”,即會有利益之爭(欲诤);“見欲系著”,即會有意識形態之爭(見诤)。人類史上無數的鬥爭戰亂,原因不外乎此。
二次大戰之後,各國痛定思痛,終于籌組了世界組織的“聯合國”,頒布了“聯合國憲章”,申明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如此認真建立國際秩序與道德共識,顯然爲欲抑製“欲诤”與“見诤”的災禍橫流,以保障人類福祉,促進世界和平。
在利益分配上,各國爲減緩貧富不均對弱勢族群所帶來的痛苦,而建立了累進稅率與社會福利製度。在意識形態上,人們學習著抛棄“真理一元”的堅持,而強調思想、宗教多元化,種族、語言多樣化,並譴責性別歧視。特別是: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第二一七A(III)號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作爲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准;通過教育,促進對人之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然而,世界是否從此就沒有了殺戮與掠奪?不然!即以施行公權力的政府而言,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的國家依然衆多,他們以“宗教神律”或“傳統文化”爲理由,企圖認定“人權”可以有多重標准——東方的與西方的;宗教的與非宗教的。殘忍的滅族行動出現在盧安達與東帝汶;以酷刑懲處思想犯或嚴苛鉗製女性地位的現象,則尚維持于許多第叁世界國度……。
但無論如何,總的來說,人類社會的“人權”保障,還是大幅提高了。欲诤與見诤,總算是有了“不得逾越人權”的底線;殘害人權的行爲縱使有之,也已越來越無法用意識形態來將它“合理化”了。只要不將它“合理化”,殘害人權的行爲缺乏正當性,自然也會因爲做起來“理不直氣不壯”,或受到輿論的重大壓力,或受到國際的貿易製裁,而相形減少。
“人權”觀念的普及化,可說是在人類文明史上跨越了一大步。
二、“環境權”與“動物權”:另一大步正待跨越
令人不安的是:殺戮與掠奪繼續發生在非人物種之間,而且有增無已。首先,隨著非人性的集約農場與動物實驗,動物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其苦難較諸過往,愈益深重而大量。其次,全世界每一秒就有相當于一個足球場面積的熱帶雨林,因人類的砍伐而消逝;野生動物也因棲息地受破壞與獵捕危機而紛紛絕種(或瀕臨絕種)。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叁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這樣的宣示,對人類的和平前景,無疑帶來了極大的希望,但卻也預留下了一個“動物無權分享和平”的伏筆。因爲這似乎明顯地將“理性和良心”,當作是“人得以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先決條件,易言之,人以外的其他動物被認定是欠缺“理性與良心”的,似乎就沒有權利獲得同樣的保障了。于是,人們尋求著彼此“和解”之道,卻忽略了“與動物和解”或“與自然生態和解”。“和平”變成了“人”此一特定物種彼此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人”之物種對其他物種的利益分配,如此而已。
人是萬物之靈!人是“天地人”叁才之一!人依神的形體而受造,是大地萬物的管理者!動物被當作人的財産,無論是東、西方的俗世思想,或是西方主流宗教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人與神的契約早已置動物于不利之境地,如今人與人的契約,依舊沒有爲動物帶來絲毫改善命運的希望。于是,在爭取非裔奴隸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時,猶有宗教人士基于“天賦人權”的形上原理,不斷地控訴著奴隸製度的罪惡,否決其存在的正當性,但是當宗教不能同樣給予“天賦動物權”的形上原理時,爭取“動物權”的機會,就更形渺茫了。
假使面對有血有肉的動物,看著它們因受虐或死亡而顫栗、哀嚎,都不能讓有“理性與良心”的人深自反省,而調整自己對它們的態度,那麼,要寄望人對沒有明顯痛苦表情的植物,乃至周遭環境的無情物,賦與仁慈之心,那就更是緣木求魚了。
幸好在這個不利情況下,近叁十年來,依然有少數具有前瞻眼光與仁憫心腸的知識份子,不忍目睹動物所承受到的深钜苦難,從而跨出宗教意識或俗世偏見的藩籬,成爲動物的代言人,推展遍及全球的“動物解放運動”(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促使國家在人與人的契約中,製訂善待動物的相關法律,而且人類社會也終于出現了“動物權”(animal rights)這個名詞,它提醒著世人:在一個真正愛好和平的世界裏,動物不因其爲“張叁或李四的財産”而擁有“法定物格”,它們只因其爲(與人一樣)會感受苦樂,會恐懼死亡的“生命”,而應擁有“法定人格”。
同樣的關切,也出現在對待植物乃至于周遭環境的態度上。二十世紀七○年代,“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s)的概念也被提出來了,。
環境權,原指公民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最早是由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一位醫生于一九六○年提出來的。至二十世紀末,它的內涵漸由“人類主體性”移向“環境主體性”,而成爲基進的綠色主張。
基進的“環境權”與“動物權”主張,都是在顛覆人類沙文主義(Anthropocentrism),但是,二者卻是源自不一樣的生命情懷。前者起先是從人類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自利”動機出發;進一步才在觀察反省之中,超越了“人類本位”的見地,強調自他互利的“生態中心主義”。後者卻是在一開始就著眼于動物的苦難,産生了素樸的“利他”思想。“動物權”運動者勇敢地揭發動物地獄的實相,在感情上,刺痛人們的良知,激發人們對動物的悲憫之情;另一方面,在理智上,他們也依綿密的辯證以解構“人類本位”思想的正當性。
如果說,“人權”思想的法製化是人類文明的一大跨步,那麼下一步有待跨越的,應就是“動物權”與“環境權”觀念的法製化了。原因是:來自現實的殘酷考驗,證明了人類的有限;人類已共同面臨著生態環境深受摧殘,無以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困境。
叁、“環境權”:由實務需要啓其端到法律訴求
基進性“環境權”的主張,較“動物權”之出現猶晚,如前所述:環保運動的出現,是由人類之實務需要而啓其端倪,是來自于對環境危機的一種警覺與反省。早先還沒有發展到基進性的“環境亦爲權利主體”之主張,而只是依人類爲中心的環保意識。由于生態環境殘破,禍殃及人,爲了人類的永續生存,于是人們開始反省自己對待環境的態度,希望透過一連串環境保護的措施,減低自然環境所受到的創傷與汙染,並保持其中的各項資源,以便于人類能“永續利用”它們。這雖還是帶著濃厚的“人類本位”色彩,但無論如何,較諸過往“人定勝天”的傲慢態度,已是一大進步。
漸進出現了依生態爲中心的“生物多樣性”共識。原來自然的生態系統,在成分多樣、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途徑複雜的正常情況下,其結構與功能,是互相協調、相對穩定的。然而由于客觀的人口增加、社會生産發展等因素,以及主觀方面,人類貪得無厭以掠奪環境,瞋惱無邊以摧毀生態等因素,于是人們過度利用並嚴重破壞生物資源,而面臨了資源枯竭的厄運,複帶來了全球性的汙染問題。這兩者都導致生態系統失衡,而使得更多動植物加速絕種。然則,如何保持“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persity,簡稱Biopersity),以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就成了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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