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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动物权——“人权”观念的延展与“护生”信念的回应

  环境权与动物权——“人权”观念的延展与“护生”信念的回应

  释昭慧

  一、“人权”:人类文明的一大跨越

   “人权”这个观念的普及化,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跨越,但它真正落实于人类社会的过程,却是一部血迹斑斑的历史。

   我们回想一下:即使是到了十九世纪,“天赋人权”的思想,早已为良心人士之所倡议,但是欧美两洲对非裔奴隶的买卖,却依然如火如荼地进行,欧美各国有关奴隶的法律或案例也显示:奴隶终究只是主人的一桩“货品”而已。为了废除奴隶制度,在美国甚至是付出了“南北战争”以及总统被刺的沉重代价。

   解放了黑奴,人权并不因此而获得保障!种族歧视,以德国纳粹针对犹太人而作大规模的灭族行动,格外令人发指;歼灭战俘与平民,则以日本的“南京大屠杀”,最为惨烈!两次大战,使得无数苍生陷入了人间地狱,“乱世人命如粪土”,连生存下去都是一项奢侈的要求,就更遑论其他自由、平等的权益了!

   所有杀戮与迫害,理由不外乎佛经所说的“欲诤”与“见诤”。如云:

   “众生因欲缘欲,以欲为本故,母共子诤,子共母诤。父子、兄弟、姐妹、亲族展转共诤。……复次,众生因欲缘欲,以欲为本故,王王共诤,梵志梵志共诤,居士居士共诤,民民共诤,国国共诤。彼因斗诤共相憎故,以种种器仗,转相加害,或以拳扠石掷,或以杖打刀斫。彼当斗时,或死,或怖,受极重苦。”

   “贪欲系着因缘故,王、王共诤,婆罗门居士、婆罗门居士共诤。……以见欲系着故,出家、出家而复共诤。”

   “贪欲系着”,即会有利益之争(欲诤);“见欲系着”,即会有意识形态之争(见诤)。人类史上无数的斗争战乱,原因不外乎此。

   二次大战之后,各国痛定思痛,终于筹组了世界组织的“联合国”,颁布了“联合国宪章”,申明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如此认真建立国际秩序与道德共识,显然为欲抑制“欲诤”与“见诤”的灾祸横流,以保障人类福祉,促进世界和平。

   在利益分配上,各国为减缓贫富不均对弱势族群所带来的痛苦,而建立了累进税率与社会福利制度。在意识形态上,人们学习着抛弃“真理一元”的坚持,而强调思想、宗教多元化,种族、语言多样化,并谴责性别歧视。特别是: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第二一七A(III)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通过教育,促进对人之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然而,世界是否从此就没有了杀戮与掠夺?不然!即以施行公权力的政府而言,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的国家依然众多,他们以“宗教神律”或“传统文化”为理由,企图认定“人权”可以有多重标准——东方的与西方的;宗教的与非宗教的。残忍的灭族行动出现在卢安达与东帝汶;以酷刑惩处思想犯或严苛钳制女性地位的现象,则尚维持于许多第三世界国度……。

   但无论如何,总的来说,人类社会的“人权”保障,还是大幅提高了。欲诤与见诤,总算是有了“不得逾越人权”的底线;残害人权的行为纵使有之,也已越来越无法用意识形态来将它“合理化”了。只要不将它“合理化”,残害人权的行为缺乏正当性,自然也会因为做起来“理不直气不壮”,或受到舆论的重大压力,或受到国际的贸易制裁,而相形减少。

   “人权”观念的普及化,可说是在人类文明史上跨越了一大步。

  二、“环境权”与“动物权”:另一大步正待跨越

   令人不安的是:杀戮与掠夺继续发生在非人物种之间,而且有增无已。首先,随着非人性的集约农场与动物实验,动物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其苦难较诸过往,愈益深重而大量。其次,全世界每一秒就有相当于一个足球场面积的热带雨林,因人类的砍伐而消逝;野生动物也因栖息地受破坏与猎捕危机而纷纷绝种(或濒临绝种)。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这样的宣示,对人类的和平前景,无疑带来了极大的希望,但却也预留下了一个“动物无权分享和平”的伏笔。因为这似乎明显地将“理性和良心”,当作是“人得以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先决条件,易言之,人以外的其他动物被认定是欠缺“理性与良心”的,似乎就没有权利获得同样的保障了。于是,人们寻求着彼此“和解”之道,却忽略了“与动物和解”或“与自然生态和解”。“和平”变成了“人”此一特定物种彼此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人”之物种对其他物种的利益分配,如此而已。

   人是万物之灵!人是“天地人”三才之一!人依神的形体而受造,是大地万物的管理者!动物被当作人的财产,无论是东、西方的俗世思想,或是西方主流宗教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人与神的契约早已置动物于不利之境地,如今人与人的契约,依旧没有为动物带来丝毫改善命运的希望。于是,在争取非裔奴隶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时,犹有宗教人士基于“天赋人权”的形上原理,不断地控诉着奴隶制度的罪恶,否决其存在的正当性,但是当宗教不能同样给予“天赋动物权”的形上原理时,争取“动物权”的机会,就更形渺茫了。

   假使面对有血有肉的动物,看着它们因受虐或死亡而颤栗、哀嚎,都不能让有“理性与良心”的人深自反省,而调整自己对它们的态度,那么,要寄望人对没有明显痛苦表情的植物,乃至周遭环境的无情物,赋与仁慈之心,那就更是缘木求鱼了。

   幸好在这个不利情况下,近三十年来,依然有少数具有前瞻眼光与仁悯心肠的知识份子,不忍目睹动物所承受到的深钜苦难,从而跨出宗教意识或俗世偏见的藩篱,成为动物的代言人,推展遍及全球的“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促使国家在人与人的契约中,制订善待动物的相关法律,而且人类社会也终于出现了“动物权”(animal rights)这个名词,它提醒着世人:在一个真正爱好和平的世界里,动物不因其为“张三或李四的财产”而拥有“法定物格”,它们只因其为(与人一样)会感受苦乐,会恐惧死亡的“生命”,而应拥有“法定人格”。

   同样的关切,也出现在对待植物乃至于周遭环境的态度上。二十世纪七○年代,“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的概念也被提出来了,。

   环境权,原指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最早是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于一九六○年提出来的。至二十世纪末,它的内涵渐由“人类主体性”移向“环境主体性”,而成为基进的绿色主张。

   基进的“环境权”与“动物权”主张,都是在颠覆人类沙文主义(Anthropocentrism),但是,二者却是源自不一样的生命情怀。前者起先是从人类永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自利”动机出发;进一步才在观察反省之中,超越了“人类本位”的见地,强调自他互利的“生态中心主义”。后者却是在一开始就着眼于动物的苦难,产生了素朴的“利他”思想。“动物权”运动者勇敢地揭发动物地狱的实相,在感情上,刺痛人们的良知,激发人们对动物的悲悯之情;另一方面,在理智上,他们也依绵密的辩证以解构“人类本位”思想的正当性。

   如果说,“人权”思想的法制化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跨步,那么下一步有待跨越的,应就是“动物权”与“环境权”观念的法制化了。原因是:来自现实的残酷考验,证明了人类的有限;人类已共同面临着生态环境深受摧残,无以永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困境。

  三、“环境权”:由实务需要启其端到法律诉求

   基进性“环境权”的主张,较“动物权”之出现犹晚,如前所述:环保运动的出现,是由人类之实务需要而启其端倪,是来自于对环境危机的一种警觉与反省。早先还没有发展到基进性的“环境亦为权利主体”之主张,而只是依人类为中心的环保意识。由于生态环境残破,祸殃及人,为了人类的永续生存,于是人们开始反省自己对待环境的态度,希望透过一连串环境保护的措施,减低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创伤与污染,并保持其中的各项资源,以便于人类能“永续利用”它们。这虽还是带着浓厚的“人类本位”色彩,但无论如何,较诸过往“人定胜天”的傲慢态度,已是一大进步。

   渐进出现了依生态为中心的“生物多样性”共识。原来自然的生态系统,在成分多样、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途径复杂的正常情况下,其结构与功能,是互相协调、相对稳定的。然而由于客观的人口增加、社会生产发展等因素,以及主观方面,人类贪得无厌以掠夺环境,瞋恼无边以摧毁生态等因素,于是人们过度利用并严重破坏生物资源,而面临了资源枯竭的厄运,复带来了全球性的污染问题。这两者都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而使得更多动植物加速绝种。然则,如何保持“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persity,简称Biopersity),以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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