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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大毗婆沙論》劄記 論師的佛陀觀(五)▪P2

  ..續本文上一頁但是法藏部認爲如此“必成無上道”,婆沙論者卻說“能生梵福”,彼此差距甚大。

   但婆沙論者所引用之《四梵住經》,還不是有部共許的經典,譬喻者就持否定態度,認爲“如是契經,非皆佛說”,因爲它說所做福業無分大小,都生梵福,這是不合理的:

  此中前叁,亦非一切皆生梵福,以所得果不相似故。謂若有人在佛生處、得菩提處、轉*輪處、般涅槃處,起大製多(塔),衆寶莊嚴。複有余人更于諸處,聚砂石等作小製多。彼二生福,豈得相似?又若有人爲佛弟子造僧伽藍,高廣嚴飾,如逝多林、竹林、大林、暗林寺等。複有余人爲佛弟子隨宜造立小僧伽藍。彼二生福,豈得相似?又若有人令彼天授(提婆達多)所破僧衆,還得和合。複有余人能善和息憍饷彌(拘晱彌)等僧鬥爭事。彼二生福,豈得相似?故知,彼經非皆佛說,亦非一切皆生梵福。(大正27.425下--426上)

   婆沙論者則認爲《四梵住經》是佛所說,此四梵住,皆是梵福。論中並以“所爲等”,“饒益等”,以及世友尊者于每一項各以四因緣所作的解說,加以證成〔注65〕。論主認爲:每一梵福量,是“無量無邊,是廣大思願所引發”的(大正27.426下)。顯然這還是從“思勝”的角度作出的結論。

   據印公導師的研究:法藏部供養佛的遺體,“必成無上道”,那真是“廣大果”了!然在法藏部的《佛本行集經》,只說“以佛眼觀彼等衆生,無一衆生各在佛邊,而不皆得證涅槃者”(大正3.803上--中)。法藏部的本義,應該是造塔供養,未來能得涅槃果。這比起生天說,是廣大了。在大乘佛法興起中,才從“涅槃果”演化爲“無上道”(《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77)。

  四、塔物、僧物

   部派佛教中,雖然供養窣堵波之得果大小有诤議,然而在以佛塔象征世尊作爲禮敬對象的風氣之下,促成了塔物的豐盛,因而産生“塔物誰屬”的問題。如《大毗婆沙論》〈業蘊〉,探討“不與取惡行”部份:

  問:若盜如來窣堵波物,于誰得根本業道?答:有說:從國王處得。有說:從施主處得。有說:于守護人處得。有說:于能護彼天、龍、藥叉、非人處得。〔論者〕如是說者,于佛處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住世,有于我所恭敬供養,及涅槃後乃至千歲,于我馱都〔塔〕,如芥子許恭敬供養,我說若住平等之心,感異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歲,一切世間恭敬供養,佛皆攝受。(大正27.585上)

   由上,《婆沙論》者認爲偷盜塔物,在佛處得根本業道,顯然塔物屬佛。至于塔物、僧物,應當如何分配?論中並未明說,以下列舉各律的說法。

   一、《僧只律》:

  佛法中,若塔地中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中得物,即作僧用。(大正22.371下)

   二、《五分律》:

  有諸住處塔中,幡蓋盈長,棄于庭中,縱橫踐踏。諸白衣譏呵,……佛言:“除佛、辟支佛塔,余塔長物,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後須,取四方僧物還之。”(大正22.176上)

   叁、《四分律》:

  若如來園、園物、房舍、房舍物、衣缽、尼師壇、針筒,即是塔,諸天、世人、魔,若魔天、沙門、婆羅門,所不堪用。(大正22,798中)

   四、《薩婆多毗尼毗婆沙》:

  佛在世時,飲食、衣服及余供養,常受一人分,佛滅度後,叁寶中但取一分。問:佛在世時,何以但取一人分,滅度後,取叁寶中一分?答: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是故但取一人分,佛滅度後,供養法身,以佛法身功德勝于僧寶,是以于叁分中取一分。(《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大正23.534中)

  佛若在世時,若施主說供養佛,則色身受用;若說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塔發塔中,施心供養法身,法身常在故。(大正23.534中)

   五、《十誦律》:

  塔物者,不得與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者,不得作食,不得分,不得作塔。作食物者,不得分,不得作塔,不得與四方僧。應分物者,隨僧用。(《十誦律》卷四九,大正23.355下)

   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

  勝光王爲舍利弗塔舉行大法會,得供養物甚豐。佛言:“螺貝堪吹響者,應與贍部影像處用;余所有珍寶,應留多少,與舍利子塔,修理所須;若有衣物堪懸供養者,應留多少,可于齋日,懸缯供養;所余諸物、衣裳、氈布及錢貝等,現前僧衆,應共分之,是同梵行財,理合用故。此據舍利子塔物,作斯處分,若是佛塔之物,皆入塔用。”(《根有律雜事》卷一九,大正24.292上)

   綜合以上各廣律的說法,大抵是認爲:塔物不屬于僧物,僧衆不可分用。較特殊的是《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以二身——法身和色身,來論佛陀所得布施物之比例。雖然律師的意見,仍本于“佛在僧中”的信念,然而“佛在世時,檀越施物,與僧衆均分,佛只取一分,佛滅度後,佛爲叁寶之一,僧團施物,分爲叁等分,佛寶當取一分”的說法,顯示出佛教“利和同均”的精神,已漸爲動搖。這也難怪法藏部要說“施佛果大非僧”,“于窣堵波興供養業獲廣大果”了。

  

   柒、雜類彙編

  

一、佛慈悲等不緣有情

   有部認爲:“佛慈悲等不緣有情,執有有情不得解脫”(大正49.16中)。

   本句若從其字面來看,不易了解,而對照真谛翻譯之《部執異論》:“如來慈悲不取衆生作境界,若人執衆生相,解脫意不得成就”(大正49.21下),則意義較明顯。

   四無量心,是慈、悲、喜、舍無量。無量者,普緣有情,對治無量戲論煩惱。何故有部主張佛陀慈等四無量心不緣有情?他的根據是:有情衆生體是五蘊和合,無有實體的我,即“定無少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但有世俗補特伽羅說有移轉。”(大正49.16下)如果執取無有實體的“世俗(假名)補特伽羅”,以爲真實我(有情),則不能解脫,因爲那有違“諸法無我”的實相。佛陀既然是解脫者,所以慈等四無量心,不緣有實體的有情。

   有情身心是五蘊和合的,並無實體的有情,如果執取有真實“補特伽羅我”,即是惡見。如:

  問:善說法者,亦說諸法常有實體、性相、我事,而非惡見,何故外道說有實我,便是惡見?答:我有二種:一者法我;二者補特伽羅我。善說法者,唯說實有法我。法性實有,如實見故,不名惡見。外道亦說實有補特伽羅我,補特伽羅非實有性,虛見故,名爲惡見。(大正27.41上)

  二、諸佛平等

   《婆沙論》說:諸佛有叁事平等:一、修行等:如一佛于叁無數劫,修四波羅蜜多得圓滿,故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余佛亦爾,故名平等。二、利益等:如一佛出世,度無量百千那庾多衆生,令般涅槃,余佛亦爾,故名平等。叁、法身等:如一佛成就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法等,無邊功德,余佛亦爾,故名平等。又諸佛皆住上品根、諸佛皆得上品戒、諸佛皆依第四靜慮證得無上菩提等,故名平等(大正27.85上--中,131中,624上)。

   論主認爲佛佛平等,仍一本于“諸佛世尊,皆于人中而取正覺”(大正27.893上);“佛必無有二,並出世間”(大正27.156中)之現實人間性的佛陀觀〔注66〕。

  叁、世尊本生

   《婆沙論》說:世尊大悲,爲度無量難化有情,造作難爲大劬勞事。謂:

  佛雖居極尊貴位,爲衆生故,或作陶師,或作商人,或作力士,或作獵主,或作俳優,或販花鬘,或賃船筏,作如是等諸猥雜業,拔濟種種所化有情。或將阿難〔428下,作難陀〕遊曆五趣,晝夜無間,饒益有情;或爲指鬘得度脫故,延促地界,時遠時近,令其調伏,然後化之。雖複成就增上慚愧,而爲有情現陰藏相,令彼見已,誹謗止息。……如是等事,無量無邊,一切皆由大悲威力。(大正27.159下--160上;428下)

   世尊曾作陶師、商人、力士、獵主、俳優、販花鬘、賃船筏等,即是世尊過去行菩薩行之“本生”事。又《婆沙論》中,引用之佛本生,尚有一切施王(大正27.764下);忍辱仙人(世尊)和羯利王(憍陳如)(914下--915上);釋迦菩薩(890中--下);佛因提婆達多說五百本生(660上)等。

   此中,值得留意的事,是“本生”故事。有部論師論斥他師雲:

  然燈佛本事當雲何通?如說然燈佛于燈光城、喝利多羅山,轉正*輪。……答:此不須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大正27.916中)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毗尼,不可以定義。(《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23.509中)

   既然“本事”、“本生”、“因緣”,非是叁藏,“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不可以定義”,何以《婆沙論》者作論議時,亦取入以自莊嚴?這除了表顯了當時《大毗婆沙論》集出的時代背景〔注67〕之外,亦多少反應了佛弟子的心聲。

   以大衆部和有部的“佛陀觀”來說,大衆部的佛陀是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非常理想化的佛陀;有部是較現實人間性些,然《婆沙論》中,亦漸流露出其理想性,如前(貳、佛身之四)佛有無“老化現象”部份中說。這種情形,應該是當時教界普遍的趨勢。印順導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曾加以詳細論列,茲引導師特見一段,如下:

  我從佛法得來的理解,神只是人類無限意欲的絕對化。人類的生命意欲,在任何情況下,是無限延擴而不得滿足的。……但自我的無限欲求,在相對的現實界,是永不能滿足的。觸對外界,無限虛空與光明等,不能明了而感到神秘,于是自我的意欲,不斷的影射出去,想像爲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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