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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識宗的“宗經”、“宗論”及其主要內容 第叁節 《瑜伽師地論》▪P5

  ..續本文上一頁賴耶識是存在的。

  與後期的論典相比較,《瑜伽師地論》八相論證賴耶存在的理路,似乎並不完善,但其精華也被後來的論典,如《攝大乘論》、《成唯識論》等所繼承所發揮。

  六、叁性

  在瑜伽行派教義體系中,“叁性”、“叁無性”說是其教義的最核心部分。對此,此論在全文引用《解深密經》相關內容的基礎上,也有較爲詳盡的說明分析。

  《瑜伽師地論》卷十叁《本地分中聞所成地第十之一》先列出了叁性名目:“複有叁種自性,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複有叁無性性,謂相無性性,生無性性,勝義無性性。”這一段話是在言說菩薩所應證成的“真實義”時候出現的,與此文相接的文字是:“複有遠離二邊處中觀行,謂離增益邊,離損減邊。複有四種真實,謂世間所成真實,道理所成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複有四尋思,謂名尋思,事尋思,自性假立尋思,差別假立尋思。複有四如實遍智,謂名尋思所引如實遍智,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 [②]而“叁種自性”則與這一修證方法構成一種相應關系。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解釋說:“雲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圓成實自性,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雲何增益邊?謂諸法自性略有叁種:一、遍計所執自性。二、依他起自性。叁、圓成實自性。遍計所執自性者,謂諸所有名言安立諸法自性,依假名言數數周遍,計度諸法而建立故。依他起自性者,謂衆緣生、他力所起諸法自性,非自然有,故說無性。圓成實自性者,謂如前說。”這一段文字,揭示了“叁性”與證得“聖智”的菩薩修行方法之間的關系。

  依照《瑜伽師地論》的解釋,“遠離二邊”而“處”于“中觀行”的途徑即與“叁自性”密切相關。“若于依他起自性或圓成實自性中,所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當知名增益邊。所以者何?此自性中彼自性有,不應理故。”[③]可見,“遍計所執自性妄執”即是“增益邊”。

  而“損減邊者,謂于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諸有法中,謗其自相,言無所有。”這是說,盡管從究竟上說,“諸法”並無“自性”,但如果不承認“遍計所執自性”也是特殊的“有”,則墮入“減損邊”。“如是真義理門,由遠離二邊理門,應隨決了。”可見,“非安立真實”的證得必須以“叁性”爲依托。而《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也是如此說的,如卷七十叁有文說:“如是于真實義分中,已說事決擇。若欲了知真實義者,于叁自性複應修觀。”[④]此後便以幾卷的篇幅解釋叁性。

  與大多數瑜伽行派經典先說“叁性”後說“叁無性”不同,《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叁是先說“叁無性”後說“叁性”的。原因在于“叁無性”是與菩薩地所證的“真實”相關聯,而“叁性”則與衆生界相關聯。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叁在解釋完“五事”之後,插入一偈頌:“總舉別分別,緣差別依止,亦微細執著,如名等執性。”對此,遁倫在《瑜伽論記》中解釋說:“七門者,總舉是第一,別分別第二,緣是第叁,差別第四,依止第五,微細執著六,如名等執性七。景雲:此七門內,初叁門通分別叁性,後四門唯分別遍計所執性。”遁倫依據此順序解釋《師地論》卷七十叁後半卷對“叁性”的解釋。依照“景法師”所說,初叁門涉及叁性,後四門則僅僅辨析遍計所執性。限于篇幅,本著不打算采用逐次論述的做法,而是以現代思維習慣揀選幾個重要問題作一些論述。

  卷七十叁有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回答是:“由依彼彼所化勢力,故說叁種無自性性:一、相無自性性。二、生無自性性。叁、勝義無自性性。雲何相無自性性?謂一切法世俗言說自性。雲何生無自性性?謂一切行衆緣所生,緣力故有,非自然有,是故說名生無自性性。雲何勝義無自性性?謂真實義相所遠離法,此由勝義說無自性性。”《瑜伽師地論》于此處,追溯到修行方法:“如觀行苾刍,于大骨聚生假勝解,不能除遣。于此骨聚勝義無自性相,恒無間轉。如是應知勝義無自性性。此中五事,非由相無自性性故,說無自性;然由生無自性性故,勝義無自性性故,隨其所應說無自性。謂相、名、分別、正智,皆由二種無自性性;真如不由無自性性說無自性。是故世尊依此密意于伽他中說如是言:我說一谛,更無第二。”此中的“一谛”即“不二”之真理,二谛則指世俗谛和勝義谛。至于立“叁無性”的意圖,如論中的問答:“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等于虛空?答:亦依相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皆如幻等?答:依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等隨觀色乃至識有無常耶?答:依相無自性性說如是言。”

  一言以蔽之,世尊之所以說“有聖出世間谛”等等能解脫之道,都是“依于一切無自性性或不依于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如此,“叁無性”揭示了如何由“相”、“名”、“分別”到“正智”再最後到“真如”的修行門徑。如論中的問答:“問:如是五事,何緣最初建立其相,乃至最後建立正智?答:若無其事施設于名,不應道理,故此次第施設于名。由此名故,施設自性,施設差別,故此次第,施設分別。由分別故,或分別相,或分別名,或俱分別。由此叁法,顯雜染品次第圓滿。從此乃容修清淨品,謂即觀彼所有雜染諸法真如。由正智故,能正觀察,能得清淨。”

  關于設立“叁性”的目的,《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叁有幾處解釋。首先,“應知叁性”的究極目的是爲了明了“五法”的本質。如論中所說:“問:遍計所執自性緣何應知?答:緣于相名相屬,應知。問:依他起自性緣何應知?答:緣遍計所執自性執,應知。問:圓成實自性緣何應知?答:緣遍計所執自性于依他起自性中畢竟不實,應知。世尊于余經中說緣不執著遍計所執自性應知此性者,依得清淨說,不依相說。今此義中當知依相說。”這裏特別強調,佛經中有說“緣不知著遍計所執自性”而可知“性”的語句,但那時從“清淨”而言的,而在此所說的“叁性”之間的“緣”,是從“相”而言的。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叁如此界定“叁性”:“雲何遍計所執自性?謂隨言說依假名言建立自性。雲何依他起自性?謂從衆緣所生自性。雲何圓成實自性?謂諸法真如,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乃至能令證得清淨,能令解脫一切相縛及麁重縛,亦令引發一切功德。”這一定義與卷十叁所說一致。

  關于遍計所執自性,卷七十叁在第四“差別門”下分爲“遍計義自性”、“遍計名自性”、“遍計雜染自性”、“遍計清淨自性”、“遍計非雜染清淨自性”五種作了分析說明。

  關于“遍計義自性”又分爲四種:“一、遍計自相。二、遍計差別相。叁、遍計所取相。四、遍計能取相。遍計自相者,謂遍計此事是色自性,乃至此事是識自性,此事是眼自性,乃至此事是法自性。遍計差別相者,謂遍計此色是可意,此色是不可意,此色是非可意非不可意。此色是有見,此色是無見。……遍計所取相者,謂遍計此色是眼所取,此是耳鼻舌身意所取;又複遍計此受想行識是欲界意所取,此是色界意所取,此是無色界意所取。此是不系意所取。遍計能取相者,謂遍計此色是色能取,此色是聲香味觸能取;又複遍計此受想行識是色能取,此是聲香味觸法能取。”對此,遁倫《瑜伽論記》卷十九解釋說:“忽見一物,由不了其名,分別其事。不同《攝論》依鍮遍計金等。”由此可見,所謂“義自性”實際是可略同于今日所說“觀察”以及“觀察”之後的“審視”。

  關于“遍計名自性”,論說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爲色,此名爲受,此名爲想,此名爲行,此名爲識,如是等類無量無數差別法中各各別名。”此中的“名”,大略可以名詞概念來理解。

  關于“遍計雜染自性”,論中解釋說:“謂遍計此色有貪有瞋有癡,不能遠離貪瞋癡系。又與信等一切善法而不相應。又複遍計此受此想此行此識有貪有瞋有癡,不能遠離貪瞋癡系。又與信等一切善法而不相應。”

  關于“遍計清淨自性”,論中解釋說:“謂與上相違,當知其相。”此即是說,與上述四種“自性”相違背的就是“遍計清淨自性”。

  而關于“遍計非雜染清淨自性”,論中解釋說:“謂遍計此色是所取,此是能取。此受想行識是所取,此是能取。又于一切無記法中遍計所有無記諸法。”對于“能取”、“所取”的辨別與染、淨無關,所以說“非雜染清淨自性”。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叁第五“依止門”專門解釋遍計所執自性,分爲兩層,其一是“五依”,其二是“二執”。

  “五依”如下:第一,“依名遍計義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色事名有色實性。此受想行識事名有受想行識實性。”第二,“依義遍計名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事名色或不名色,此事名受想行識或不名受想行識。”第叁,“依名遍計名自性”的含義是:“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而起遍計。不了受想行識事,分別受想行識名而起遍計。”第四,“依義遍計義自性”的含義是:“謂不了色名。由不了名分別色事,而起遍計。不了受想行識名。由不了名分別受想行識事而起遍計。”第五,“依二遍計二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事是色自性名之爲色。此事是受想行識自性名受想行識。”

  “二執”即“加行執”和“施設執”。加行執又有五種:“一、貪愛加行故。二、瞋恚加行故。叁、合會加行故。四、別離加行故。五、舍隨與加行故。”而“施設執”有二種:“一、非文字所作。二、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爲何物,雲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雲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爲此物,此物如是或色,乃至或識或有爲或無爲,或常或無常,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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