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方法;二、修行是指相應于“叁摩缽帝”,顯示菩薩能夠成就道業;叁、降伏則指“折伏散亂”,顯示修行不失正道。
第叁,“行所住處”:是指發起行相所住處,此中又分爲“十八種”,即上文所說“十八住處”。從“發心住”到“上求佛道住”,是有次第相續的,菩薩爲度衆生,就應該于此中安住、修行並降伏其心,即遠離慢、喜、動等障礙修道之心。
第四,“對治”,是指在修行“十八住處”的時候,應具備兩種對治:即“邪行”及“共見正行”。有相布施、生心皆是菩薩邪行,“應行布施”即是邪行對治;若菩薩度衆生、行于布施等皆是共見正行,若菩薩無衆生相、不住相而行布施等即是共見正行對治。
第五,“不失”,是指遠離二邊,即“增益邊”及“損減邊”。如經中說“須菩提,佛法佛法者,如來說非佛法”,是遮增益邊;說“是名佛法”,是遮損減邊。菩薩應離此二邊,才不會失去對治,所以叫做“不失”。
第六,“地”,是指修行所經曆的位次,有叁種:一是信行地,指“十八住處”中的前十六住處所顯示的地位;二是淨心地,指“十八住處”中的第十七住處“證地道”所顯示的地位;叁是如來地,即“十八住處”中第十八住處“上求佛地”所顯示的地位。“十八住處”是“七義句”的中心。
第七“立名”,是指成立《金剛經》的名字。
叁、無著諸論
關于無著的著作,義淨叁藏《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說:“瑜伽畢學,體窮無著之八支。一、《二十唯識論》。二、《叁十唯識論》。叁、《攝大乘論》。四、《對法論》。五、《辯中邊論》。六、《緣起論》。七、《大莊嚴論》。八、《成業論》。此中雖有世親所造,然而功歸無著也。”此中的敘述將無著與世親的著述混爲一談,現今學術界一致的意見是真正屬于無著的著作是《攝大乘論》和《對法論》,《對法論》即《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二十唯識論》、《叁十唯識論》、《成業論》歸之于世親,《辯中邊論》是對彌勒論師《辯中邊論頌》的解釋,《大莊嚴論》是對彌勒論師《大莊嚴論頌》的解釋,《緣起論》不詳。此外,玄奘譯籍中,有《顯揚聖教論》署名無著撰寫。這是從嚴格意義上說的。如前文所說,彌勒、無著、世親叁大師的之間的繼承關系,遠非今日學者所能理解,因此,不能輕易否定義淨所傳的真實性。不過,本著爲了節省篇幅,僅僅簡要說明《雜集論》和《顯揚聖教論》兩部論典的內容。至于《攝大乘論》的內容已見第二章。
1.《雜集論》
無著爲攝略《大乘阿毗達磨經》的義理,共撰寫了兩部論書:一部是從大乘的不共法相(即獨有的義理)方面寫的,這便是《攝大乘論》;另一部是從叁乘(小乘中的聲聞乘、緣覺乘和大乘中的菩薩乘)的共同法相(即同說的義理)方面寫的,它就是《大乘阿毗達磨集論》。《集論》是按大乘阿毗達磨的四項要素,即“對法”(說趨向涅槃的聖道)、“數法”(說諸法的自相和共相)、“伏法”(說製伏異說的議論法門)、“解法”(說解釋經義的诠釋法門)組織起來的論典。它分爲二分八品:第一,“本事分”下分《叁法品》、《攝品》、《相應品》、《成就品》四品。第二“抉擇分”,下分《谛品》、《法品》、《得品》、《論議品》四品。共收錄偈頌約一千五百首。主要論述了五蘊(其中的“識蘊”敘及八識)、十二處、十八界、叁成就(種子、自在、現行)、四谛、十二分教、聲聞藏和菩薩藏、補特伽羅(意譯“我”,指生死輪回的主體)假設、因明中五支作法(指由宗、因、喻、合、結五者組成的推理論式)等義。書成之後,有覺師子爲之注(隨文而注),對《集論》的義理多有補充。安慧的《雜集論》便是糅合無著的《集論》和師子覺的注釋而成的。如《雜集論述記》卷一所說:“大聖無著具廣慧悲,集阿毗達磨經所有宗要,括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敘此本文,演斯妙義,覺師子禀承先訓,更爲後釋,安慧閑其本末,參糅兩文。”此後的文字則依據《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的內容來解釋無著的思想。
玄奘于貞觀二十年(646年)翻譯出安慧綜述的《雜集論》)十六卷。安慧,南印度羅羅國(伐臘毗國)人,是南印度大乘佛教的大學者。他上承德慧,下傳真谛,精通唯識、因明等學,善于論義,與玄奘的老師護法同時,爲唯識十大論師之一。安慧尊崇世親之教義,繼承其學說,曾著書釋世親的《唯識叁十頌》,即《唯識叁十頌釋論》,此書梵文本迄今尚存,近代于尼泊爾發現。
無著《集論》原文約一千五百頌,分爲五集。玄奘譯本依據論首的集總頌將原來第一集的四大段分開爲“攝”、“相應”、“成就”叁法,共四品,總名爲“本事分”,其余四集爲四品,總名爲“決擇分”。
“相集”第一,這屬于一論的基本法相部分,所以也稱爲“本事分”。其中區分解釋“蘊”、“處”、“界”叁類法以及“相攝”、“相應”、“成就”四大段。
首段以九門詳細解釋“蘊等”諸法的體性:第一,“蘊”等的所有種類。第二,何因:只有這些種類的原由。第叁,何取:蘊法別名“取蘊”的意義。第四,何相:蘊等相狀。第五,何建立:建立蘊等的理由。第六,何次第:蘊等前後次第的所以。第七,何義:蘊等的名義。第八,何喻:經中對蘊等所說譬喻的意義。第九,何廣分別:以實有、假有等六十門廣分別。在最後“諸門分別”中,又對每門從法門的意義、種類以及用此門觀察之所爲叁層來作分別。諸門分別原是“數法”的中心部分,所以本論在這方面顯示出大乘特有的精神。小乘阿毗達磨論裏所有諸門分別只爲了成立法體的實在,而在本論則門門都顯示舍離“法有實自性”的執著,而歸趨于法空。
第二大段從“諸法體性”相同的方面說其相攝的關系,這有“相”等十一種“攝”,熟習了這些就可以在修行觀察境界時獲得效用。
第叁大段從“諸法體性”不同的方面說其相應的關系,這有“不相離”等六種相應。相應的意義特別顯著于各種心法的統一上面,因而熟習了它就易于了解“相應依據心法並無實我”的道理。
第四大段從諸法在相續中有增有減的方面說其“成就”的意義,這有“種子”等叁種成就義,熟習了這些就能對世間法的興衰不作決定的看法。如上運用“攝”、“相應”、“成就”叁種法門都著重在幫助法空的理解,這和小乘的阿毗達磨是有不同的。以上四大段相當于阿毗達磨中“數法”的一方面。
第二“谛決擇集”,詳說四谛法。“苦谛”說有情世間及器世間,“集谛”說煩惱和從它增上所生的諸業,“滅谛”說在諸法實相上斷滅諸有漏法,“道谛”說資糧等五道能斷“集”證“滅”。
第叁“法決擇集”,在十二分教的基礎上詳說佛教的意義。
第四“得決擇集”,說能修習的種種人(補特伽羅)和所修的種種現觀。以上決擇的“谛”是佛教所诠之理,“法”是佛教能诠之教,而“得”是依教修行,合攏來相當于阿毗達磨裏“對法”的一方面。
第五“論議決擇集”,用義理等六門說明精通諸經要旨的方法,又從論軌法門說明論議勝他的方法,這一決擇即相當于阿毗達磨裏“通法”和“伏法”兩方面。這樣全論五集二分,表現了阿毗達磨的四個方面,所以說它是一部規模完備的論書。
此論“本事”與“決擇”二分系取自《瑜伽師地論》中之《本地分》及《攝決擇分》。《叁法品》之“廣分別”門中之有色無色,乃至有上無上等義門,與《攝品》之十一種分別、《成就品》之叁種成就說,皆符合于《瑜伽師地論》卷十叁、卷五十二及《顯揚聖教論》卷十四所說。本書與《顯揚聖教論》同爲《瑜伽師地論》的綱目書。
另外,《阿毗達磨大乘經》是大乘瑜伽學系立說的重要典據,但是此經既未翻成他國的文字,原本也早散失了。《攝大乘論》雖以此經爲據,只是解釋其一品,而不完全。唯有《集論》才是遍集經義,也就是遍集一經所有應該思考分別的法義而無所遺漏。由此,我們從論文裏,特別是和《瑜伽論》說法有不同的地方,可以想見《阿毗達磨經》的全貌,這是極有意義的。
《集論》原本在印度已經散失,後來印度人在中國西藏發現了此論的梵本斷簡(約存全論的五分之二,爲十一世紀初葉的寫本),1950年,經普拉漢校訂並從漢、藏譯本返譯梵文補其殘缺而出版。
本論原題《集論釋》,因其體裁和《雜心論》之發展《心論》別成一書的有些相似,所以譯本改題爲《雜集論》。又本書之所以名爲“雜”,《述記》謂:“雜有叁:一、教诠雜,二、文義雜,叁、參糅雜。(中略)文義雜故立雜名。本釋別行難知性相,文義頗廣,難可受持,故綜參和,令其易入,由斯論首標以雜名,名參糅雜。”
本論代替《集論》成爲瑜伽十支論之一,得到玄奘門下重視,作注甚多。現存的有窺基的《雜集論述記》十卷,玄範的《疏》十卷。已佚的有靈隽的《疏》十六卷,智仁的《疏》五卷,勝莊的《疏》十二卷,元曉的《疏》五卷,太賢的《古迹記》四卷等。另有信培《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貫練編》二十八卷。另外,《集論》、《釋論》與《雜集論》均有藏文譯本,但其釋者題爲最勝子。以上各本的譯者,勝友即系安慧的再傳弟子,他對本論的傳授是有其淵源的。
2.《顯揚聖教論》
《顯揚聖教論》二十卷,唐玄奘于貞觀十九年(645年)譯出。本書是綜合《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有關“十七地”的論述而成,被當作《瑜伽師地論》的綱要書。
全書分爲十一品:《攝事品》、《攝淨義品》、《成善巧品》、《成無常品》、《成苦品》、《成空品》、《成無性品》、《成現觀品》、《成瑜伽品》、《成不思議品》、《攝勝決擇品》。對“苦”、“空”、“無常”、“無性”以及用智慧觀察現前的境界的現觀瑜伽(有四現觀、七現觀、六現觀之分)等義作了詳細的闡述。唐玄奘還將《顯揚聖教論》…
《第四章 唯識宗的“宗經”、“宗論”及其主要內容 第一節 “宗經”、“宗論”概述》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