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唯識叁自性
慧仁
佛學對存在本質判定的理論(即法性論),從原始佛教到部派及大乘初期般若經都以二谛而論。而到了瑜伽行派思想的出現則以叁自性理論取而代之,是對二谛論的理論深化,也是基于唯識學對心識主體性的確立及高度發達的唯識認識論的理論必然。叁自性是唯識學核心理論之一,其理論意趣深邃,它以生命主體爲軸心從認知層面對意相與對象之本質及其相關性進行了精妙細致的分析,叁自性雖屬法性論範疇,亦即是有關存在本質總性之理論,但其與唯識心識存在結構論、唯識無境認知論、轉依解脫論密切相關,從中亦能彰顯以上諸趣。唯識學重要典籍如《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攝大乘論》、《成唯識論》等中都有專門篇章論述叁自性,但有關叁自性理論表述最爲成熟完善的要屬《成唯識論》。本文主要以《成論》爲依據對唯識叁自性理論略作釋義。
所謂叁自性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首先我們來看一段《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對叁自性的定義。“雲何名爲叁種自性。一遍計所執自性。二依他起自性。叁圓成實自性。雲何遍計所執自性。謂隨言說依假名言建立自性。雲何依他起自性。謂從衆緣所生自性。雲何圓成實自性。謂諸法真如。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乃至能令證得清淨。能令解脫一切相縛及粗重縛。亦令引發一切功德”。 ① 這是一段對叁自性簡潔的定義。人類的抽象思維是要通過運用語言符號(言說)來進行的,依此以種種概念名稱(名言)來指稱對象,遍計所執自性即是指通過抽象思維後對事物産生的錯誤虛妄的概念,因其與事物實相不符故說它是假。依他起自性即一切因緣所生有爲之法,佛教是反實體主義的,認爲事物都是依各種條件(因緣)而得以生成,就唯識學而言都是阿賴耶識所攝藏的種子在外緣的配合下之顯現,這是對依他起性最廣義的解釋。圓成實自性則是指存在真實的、如其所是的本性,即真如,這是就理而言,它是智慧生命所認知的對象,即所緣。智能生命的行爲本身即所行也屬圓成實性,這是就事而言,即聖智所行。這兩種圓成實性是有所區別的,下面會具體論述。以上是對叁自性簡單定義。雖然《瑜伽師地論》包括《解深密經》、《攝大乘論》等對叁自性還有相對詳細論述,但是總體而言,前期唯識學在對遍計所執性與依他起性分別所指對象的定義上存在著表述模糊的問題,也就是說到底什麼是遍計所執?什麼是依他起性?對二者的厘定不是很清楚甚至有混淆之處,同時對二者的相關性問題闡述也不夠細致。而作爲體現瑜伽行派思想發展成熟與完型之《成唯識論》則解決了上述通病,其對叁自性分析精准細致,堪稱精妙。
其中最值得稱道的是,論中以世親菩薩《唯識叁十頌》有關叁自性的偈誦爲理論模型提出能遍計、所遍計、遍計所執叁者的區分,使得叁自性分別所指對象及叁者相關性問題真正得以顯明。論雲:“或初句顯能遍計識(即《叁十頌》之“由彼彼遍計”)。第二句示所遍計境(即《叁十頌》之“遍計種種物”)。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即《叁十頌》之“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②
1、具體什麼是能遍計呢?論雲:“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③ 這裏將能遍計指對爲染汙位的第七識與第六意識。因爲遍計所執是在通過比量分辨計度後産生的錯誤認知概念,就其認知模式屬于抽象思維範疇,而七、八識有比量、推理的認知功能。第八識與前五識都是現量認識,不能分辨計度,所以不在此列。簡而言之所謂能遍計即是指認知主體,在染汙位這能虛妄分別遍計的認知主體爲第七、六二識。
2、什麼是所遍計?論雲:“次所遍計自性雲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實性甯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④
這裏認爲所遍計是指能遍計(認知主體)的所緣緣。所緣簡單來是說即認知對象或意相。唯識學有親、疏所緣之分。所緣緣在唯識學中是指疏所緣緣,其相對認知主體爲間接對象,疏所緣緣理論反映的是關于認知外在相關性問題,其對認知的産生起到增上緣的作用(所緣緣之後緣字即是指對認知的産生起到增上幫助的意思)。如第八識相對第七識;山河大地等色法相對第六、前五識而言都是其間接認知對象,故都是他們的所緣緣。而親所緣即心識直接的認識意相,如第六識見繩(疏所緣緣)産生蛇的錯誤判斷(認知意相),此判斷概念(蛇)即親所緣(遍計所執即屬于親所緣範疇,後面詳論)。《成唯識論》關于見相分同種異種問題就是體現疏所緣緣(認知對象)與親所緣(認知意相)差異問題。所遍計(對象)與遍計所執(意相)雖然都是認知所對之相,但親所緣理論屬于認知內在相關性問題,而疏所緣緣屬于認知外在相關性問題,故論中強調“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簡潔而言:所遍計即是認知的疏所緣(對象)而非親所緣(意相),這點非常重要。所遍計(所緣緣,認知對象)《成論》依《攝論》將之定義爲依他起性。《攝大乘論》對依他起定義範圍很泛,這裏要指出的是攝論將“言說識”也歸屬于依他起,所謂“言說識”即指名言概念,而名言概念就染位而言即染汙心識産生的錯誤判斷概念(認知意相、親所緣)它正是遍計所執性之所指,攝論泛泛將之也歸之于依他起,如此一來就造成依他起與遍計所執定義模糊,有點混淆。當然從廣義來說遍計所執(思維後得出的錯誤判斷概念)也是依他而起,但是如此這般混談,那麼唯識學分立叁自性的勝義也就不大了。依他起與遍計所執二者所指對象定義的模糊也是其它經論的通病。而《成唯識論》對能遍計、所遍計、遍計所執的區分(將言說識唯歸類于遍計所執)即是對上述毛病的解決與澄清,意義不可謂不大。圓成實性作爲存在的本然當然也屬于所緣緣,但其是轉識成智後的認識對象,這裏所謂的所遍計是就凡夫認知而言,故圓成實性不作爲所遍計。
3、什麼是遍計所執?論雲“遍計所執,其相雲何?與依他複有何別?-------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⑤ 要解釋這段關于究竟何爲遍計所執的論述,首先還得就唯識二分理論先作一簡要釋義。若要細論二分(見、相分),它們在唯識學中有叁個層面的含義,各有所指意義不同,不可混同。(1)在唯識存有(顯現)層面,二分反映了唯識顯現的基本結構,這一層面的二分是唯識學“心物不離”存在觀的特殊語境。(2)在作爲錯誤的認識內容(意相)層面,此二分(二取)代表了能所對立的思維模式,亦即是在認知中産生的各種二元對立概念,這一層面的二分正是遍計所執之所指。(3)作爲認知形式的二分,它們是作爲比量認識形式的其中兩個邏輯環節(玄奘唯識學以四分說爲一完整的比量認知形式),唯識叁自性理論主要是就認知對象與意向相關性及其本質問題而立,故作爲認知形式的二分在此暫且不論。“萬法唯識”是唯識學的理論基調,就存有層面而言:唯識學認爲一切存在(色、心)都是第八識攝藏的種子的顯現。以第八識爲例,它作爲總持(種子)、萬法所依,即成能顯(第八識必有緣慮作用即說爲見分),而其所藏種子的顯現(如身根、物質世界)即爲所顯(相對于第八識即說爲相分)。再就第六意識而論,由第八識種子顯現的物質世界相對第六識是其疏所緣緣也即是所遍計(認知對象),而第六識本身所爲認識主體即是能遍計。依唯識存有層見相分的語境,第六識也可稱之爲見分,物質世界即是相分。由此論中所言“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之所變二分即是指認識主體(能遍計)及認知對象(所遍計),他們屬依他起範疇。存有層面的見相二分語境體現了“境不離識”唯識存在觀。而對此二者(主體與對象)産生的認知錯誤判斷,如定實有無(實體主義或虛無主義式的對自我主體的判斷)、一異(認知主體與認知對象絕對的同一或者對立)等等邊執、對立概念,正是遍計所執之所指。所以論中前後所述之二(見、相分)是不同層面的各別所指,前者“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之二分,即是指存有層面的心識主體及認知對象,它們是屬依他起範疇,而後者“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之二(分),是指認知內容層面的主客對立概念,它們正是遍計所執。遍計所執所指最爲精確的定義即是染汙心識的認知意相(種種錯誤判斷概念),也就是《攝論》將之混同于依他起性的“言說識”是也。
4、什麼是圓成實性?論雲:“由斯理趣衆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衆緣而得起故。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無漏有爲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 ⑥ 圓成實性有理、事之分。所謂事即指轉依後的清淨心識主體包括心所,以及殊勝之依報,事之圓成實也屬因緣有爲之法故稱之爲淨分依他起,《成論》稱之爲“有爲無漏”。而理之圓成實性是指依他起法之本性也即是“空性”,他是緣生法的本質、總性。若就整體存在而言佛教稱之爲真如,若單就主體而言則稱之爲佛性。此理圓成實性與事物之屬性,共相若就存在分類同屬一類,但唯識學爲顯示此理圓成實性體現了緣生法的更爲根本與基礎的性質,所以將之與屬性與共相作了區分(“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成唯識論》用“無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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