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起的直接原因(親因),故第八識攝持諸法之因(種子)。可見第八識因相的著眼點是種子,其本身決非即是諸法之因。
2、第八識與種子的關系。“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爲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雖非一異而是實有。”[21]何爲種子?即直接生起自類現行果法的潛能。第八識攝持種子故假稱其爲體,而種子爲體上之功用。二者之間不一不異,宛如樓與磚的關系(樓是磚的集合之整體,而磚是樓的具體組成部分),而非因果關系。慧沼在其《成唯識論了義燈》中特別說明“雜染品種,望本識體,但是所依,無因緣義。”[22]那麼具體此二者是怎樣進行互動的呢?論雲:“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爲因複熏成種,叁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23]其意思爲,當種子生起現行(前七轉識)的同時,七轉識又于第八識中熏下自種。且其叁法(種子→現行→種子)的變化從時間上是等而無間的,宛如炷焰生燒、蘆束互依。此種現熏生展轉之變化不正是對“轉化”(prin!a^ma)的最好解釋嗎?
3、第八識與前七轉識的關系。論中引用《阿毗達磨經》文:“如契經說: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更互爲果性,亦常爲因性。”[24]並解釋雲:“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于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爲因果。”[25]又引《攝大乘論》文:“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爲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26]那麼第八識與前七識的關系同種子一樣,是展轉互依的,第八識自身不是它們的能生因。對此《成唯識論了義燈》雲:“先行七識,望第八現,亦無因緣故。”[27]此第八現即第八識的現行見分,代表其作爲識的自體,它與前七識沒有因緣關系,而其所攝藏的種子才是産生萬法的原因。
4、四緣說。這是《成唯識論》對萬法生起原理更爲具體的解釋,可謂思辯精深至極。大致來講,因緣是法生起的親因,等無間緣指識的自類無間相續性,所緣緣指心意識之對象,增上緣指對法的生起有幫助的一切余緣。論中認爲色法的生起須因緣與增上緣,而心法生起必須具足四緣。這裏我們著重來看一下論中對因緣的解釋。“一、因緣:謂有爲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余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28]其大概意思是說,所謂因緣指能親生自果的有爲法,具體來講種子與現行都可作爲因緣。當種子生起現行時,以種子望現行,種子爲現行之因;而當現行複熏成種,現望種,現行爲種子之因。此種現互爲因果的理論與前面所述是一致的。在此更可見其是將因果完全建立在種現自身的相互轉換之上。
至此,上面四個方面大致表述了玄奘大師的唯識緣起觀,其中我們沒有發現批評者所謂的以識爲能、識法對立的思想,更不用說第八識成爲法的直接生因,其與《唯識叁十頌》的原義並不相違。第八識攝持種子,在某種意義上它就是種子的彙集體,故又稱之爲一切種識。玄奘是站在這個角度說“唯識”,實則其義即是唯種子,講“能變”也一樣。而萬法具體的生成原理如四緣所說,種子爲現行法的親因,它在其它叁緣的扶助下生起萬法,即第八識所藏之種遇緣成熟生起現行,現行複熏成種藏于藏識,由此展轉熏生,因果不絕。第八識起到的作用正如《唯識叁十頌》所雲“彼依識所變”,它只是依因,決非親因,在四緣中只能算作增上緣。它與萬法之間是不一不異、展轉互依的關系。這與《叁十頌》的“唯表別”、“轉化”思想毫不相違,恰恰是對其進行了引申。反對者望文生義,沒有進入具體的語境來理解問題,與玄奘思想本義並不相符。
但是爲什麼玄奘大師沒有直譯prin!a^ma與vijn~apti而是分別采取了意譯呢?若說大師對這二詞的原義把握不夠,那是荒唐的,因爲上文已提到他對二詞在別處都有符合梵文原義之翻譯,此處顯然是有意進行了意譯。然而理由何在呢?筆者認爲有叁:
其一,唯識學確是強調識在萬法中的殊勝作用,這與法相學有所不同。這一點我們從同爲世親所作的《大乘五蘊論》與《大乘百法明門論》(前者屬于法相學範疇,後者屬于唯識學範疇)所舉法數的不同排列順序上即可看出。《五蘊論》是將識法排在最後,“如薄伽梵略說五蘊:一者色蘊,二者受蘊,叁者想蘊,四者行蘊,五者識蘊。”[29]而《百法明門論》則將心法(識)放在了首位:“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叁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爲法。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叁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30]並且認爲它是一切之中最勝故。
其二,這裏要著重說明的是,唯識(vijn~a^nama^tra)這一概念的運用並非玄奘的發明,《唯識叁十頌》梵文原本中亦出現了一次,即世親本人也運用“唯識”來表達其思想。它出現在第二十八頌的後半頌:
“sthitam! vijn~a^nama^tratve gra^hya^bha^ve tadagraha^t//”
玄奘譯作“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31]此譯完全符合梵文原義(對此霍韬晦先生亦顯無奈,認爲順著文義應將之改爲唯表“vi
鄄jn~apti”,故他還是譯成了“爾時住唯表,無二取相故”[32] )。那麼這也算是霍先生的意譯吧!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認爲,由于唯識學將萬法之存有解釋爲種子的顯現,而種子又被識所藏,所以在此意義上講唯識實則就是指唯種子的表別,以種子畢竟被識所藏故。故而在印度唯識學的具體語境中,唯表與唯識二者的意義是相通的,後者可以包攝前者,且更能體現唯識學的特色。真谛叁藏在《轉識論》中亦將唯表譯作唯識,也算是對此的一個佐證吧。另外義淨叁藏留印歸來,亦未見其對玄奘的翻譯提出過異議。
其叁,唯識學的義理是在發展中逐漸完備的,早期唯識學更多注重在存有層面談唯識,即用種子的顯現來解釋存在。所以世親本人雖然也采用了唯識(vijn~a^nama^tra)這一概念,但更多的時候喜歡用唯表(vijn~aptima^tra)來表述其唯識思想。然而隨著唯識學的發展,越來越注重對識的認知結構的研究。而玄奘繼承的護法思想就是印度後期唯識思想,特別擅長于對識的認知結構的分析,並以四分說(見、相、自證、證自證分)完善了唯識學對識的認知原理的研究。玄奘在第二、叁頌中將vijn~apti譯作“了別”,並解釋爲識的行相(見分),就是這一特點的體現。所以後期的唯識學包含兩層含義:(一)存有層,即唯表別;(二)認知層面,即唯了別。然而“唯表”概念沒有識的認識(了別,分別)這一層面的含義,故它不能含攝認知層面的唯識義。故玄奘大師將其一律譯作唯識以解決這一難題,這點筆者認爲很重要。
至于將prin!a^ma譯作能變,且又譯作叁種能變識,一方面是順應了唯識的翻譯,另一方面是與頌之下文對應。因爲頌文在解釋叁種轉化時是與第八、第七、前六識分別對應的,故譯作叁種能變識並不違背原意。
就此筆者認爲玄奘大師對“唯識”與“能變”的翻譯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相當的道理。而對此進行責難的人對玄奘唯識學所知不深,過于草率。不容否定,《唯識叁十頌》奘譯本中確有意譯成分。我們應該這樣來看這個問題,首先玄奘不是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學者,在翻譯時只求保持譯文的客觀准確性,他是一位虔誠的佛學大師,他的譯經有其自身的艱巨使命,即弘揚後期的護法唯識學。再就是看他的意譯是否違背了世親的原義,還是對其學說的正確引申發展。筆者並非一味崇古,定要維護傳統之權威,而是站在理性角度對這一問題思考後作出的判斷。那麼玄奘大師帶來華夏的確是印度唯識學理論發展之碩果,這是勿庸質疑的。然而玄奘大師舍身求來之法寶在中國卻是命運多舛,由于國人好簡之習性,加之法難等社會因素,唯識學當年只在北方玄奘師徒之間興盛了幾十年即告消歇,從此一殁千年,直到近代楊仁山居士從日本迎回失佚佛典,唯識學又獲新生。國內幾十年來的研究,對玄奘唯識正義的弘揚取得了一些成果。最近幾年唯識學愈發受人重視,十分可喜。然而近年來對玄奘所譯傳的唯識學的責難,使得許多初學者無所適從,令筆者深感憂慮。遂作此文,算是對問題的澄清及對玄奘唯識正義的維護盡一份薄力吧。
注 釋:
[1]《大正藏》卷31,p75。
[2]《大正藏》卷31,p60。
[3]《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3,霍韬晦著,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4]九華山《甘露》雜志1998.3,p64。
[5]《大正藏》卷31,p60。
[6]《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21,霍韬晦著。
[7]《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36,霍韬晦著。
[8]《玄奘研究》之“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p198,韓鏡清著,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
[9]《大正藏》卷31,p61。
[10]《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6,霍韬晦著。
[11]《甘露》雜志1998.3,p64。
[12]《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38,霍韬晦著。
[13]《大正藏》卷31,p60。
[14]《大正藏》卷31,p60。
[15]《大正藏》卷31,p10。
[16]《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38,霍韬晦著。
[17]《大正藏》卷31,p7。
[18]《大正藏》卷43,p301。
[19]《大正藏》卷31,p7。
[20]《大正藏》卷43,p302。
[21]《大正藏》卷31,p8。
[22]《大正藏》卷43,p717。
[23]《大正藏》卷31,p10。
[24][25][26]《大正藏》卷31,p8。
[27]《大正藏》卷43,p717。
[28]《大正藏》卷31,p40。
[29]《大正藏》卷31,p848。
[30]《大正藏》卷31,p855。
[31]《大正藏》卷31,p61。
[32]《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p9,霍韬晦著。
《關于玄奘大師《唯識叁十頌》翻譯問題之辨析(慧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