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之;另一方面,又從解脫主體“許滅解脫故”的意義上,將“識”之“虛妄分別性”說爲“非實有全無”,應該許爲宛然有。這兩方面在對接上的不夠完備,就在于這其中隱含未顯的“遍計所執自性”還僅僅是作爲“虛妄分別有”的“識”的“虛妄分別境”,其內境(相)外境的性質尚不明確。其實,真正意義上的遍計所執自性應該是被執爲實有的外境,而並不是“識”內境(相)。被執爲實有的外境的所謂遍計所執自性,當然是要予以破除的,但“識”內境(相)與“識”一並是一種宛然有,是解脫乃至流轉的主體,就是不能破的,否則即墮入惡趣空了。但是,由于這裏將“識”之“虛妄分別有”表诠爲“虛妄分別性”與“虛妄分別境”,內境(相)外境被含而不分地诠爲一境,並且此境又自然而然地帶有被執爲實法有的境的色彩,必然是要被破斥的,而此“虛妄分別境”又是“識”之“虛妄分別有”的一部分,那麼,“識”自然也終于是要被順勢破除的了。所以,“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由識有得性,亦成無所得,故知二有得,無得性平等。”由“境”“識”都無所得,入于“無得性平等”,最終“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是則契中道”,但還只能算是一種無相的唯識思想了,尚未開顯妙有的唯識思想,不過也可謂已經漸漸化入。
二、 法相唯識學的建立
其實,唯識學是可以不必依傍中觀而建立完整的義理以發揮佛教法義的,其機樞就在于將內相與外境分辨清楚明了。
從根本理趣上來看,唯識學的思想應該是,萬法唯識所現,而一切非唯識所現的所謂實有實在,都恰恰是虛幻不實,是應該予以破除的非法,反之,一切可以在識內觀照到的法相,就都是真實的顯現,可以存而觀之,體證真如。
一切所謂的非唯識所現的實有實在,可以簡擇爲兩種:一種就是執以爲外在實有的外境,可謂法我;另一種就是似乎是內境其實又無法內觀到的內自我,可謂人我,它其實也是一種外在于內在的被執以爲實有的外境。《唯識二十論》說:““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複依此余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爲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余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余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余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這裏明確指出,建立唯識教理,就是爲了讓人能夠藉此悟入一切法無我。我們知道,從《阿含經》“無常、苦、空、非我”觀皆爲正觀的說法來看,無常、苦、空、非我觀是等價的,正如全部佛教義理可以歸約爲空無所得義一樣,全部佛教義理當然也可以歸約爲人無我、法無我“二無我”之“非我觀”。但建立以“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的“唯識教”,能不能也讓人悟入“人無我”呢?假如不能通過唯識教也悟入人無我,那麼,“境無識亦無”式的二無所得而悟入法無我、人無我的訴求,就又是不可避免的了。
這裏就涉及唯識建立的不宣之意了。在唯識教建立之前的佛教義理創設中,無論是五蘊還是十二處、十八界,都如《唯識二十論》所說,都是爲了讓受教者“能入數取趣無我”,也就是方便施設蘊處界以破人我執而已。而所謂十八界中之“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正是唯識教得以建立之始基,所以,唯識學建立的當然題中之義就是先已蘊含了以蘊處界之“界”破人我執之意了,並且六識乃至八識自然比一心更遠離人我執,所以才有以唯識替換唯心之創設。但是,識而至于唯,就又可能因“唯”而“一”而與“一心”同趣了,這同趣之所在就是統八識爲一體的“唯識性”。這“唯識性”是有可能被“余識”執爲人我的。但這“唯識性”之人我執“其體亦無”,應與“唯識現似色等法起”之法我執一並破除,而“余識”卻是“唯唯”不須破也不可破的。
“余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即所謂“余識所執境”,所以,此“唯識性”其實也是一種“境”,與“唯識現似色等法”之“境”一樣,都是一種對象化的東西。對象化的東西就是外在的東西,就是外在于識而難以被識所確證的東西,也就必然是根本上虛幻不實的東西,是應該予以破除的。如此,唯識無境就不僅破除了“法我”之“境”,而且也破除了“人我”之“境”,並且,在破除“唯識現似色等法” 之“境”之法我執和“唯識性”之“體”(境)之人我執的同時,“余識”卻是“唯唯”不破的,所以,在破除人我、法我二執上,此唯識思想就是自恰的了。
然而,此“唯識”確實令人容易觸處生“唯識性”之執,這也許是“識”自身的因緣使然。關于這一點,周貴華先生已有詳盡的辨析,他在《唯識與唯了別——“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的再诠釋》中說:“在原始、部派佛教那裏,識有其自體性,而了別是識相,是識對境的認識功能,顯然,了別與識二者有體、相之別。但大乘佛教否定諸法的自性,諸法由緣起而生的相(用,或功能)就成爲法之體性,即體(性)、相二者可同義使用。在此意義上,則不能說識有自性,此時識別或了別亦即識的體性,識與識別、了別同義。所以,《唯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即了別),名之差別”。(《大正藏》叁十一冊)即認爲識與了別義一,只是名異而已。而且在瑜伽行派的早期文獻如《瑜伽師地論》、《辨中邊論》、《大乘莊嚴經論》等中,基本還是從心、識而非從“了別”角度談“唯識”義。因此,用“唯識”代表“唯了別”甚至全體唯識學,也不是沒有依據的。真谛與玄奘兩位大師皆這樣處理。即使到了現代,通過漢本與梵文本、藏文本的對比研究,知道漢譯“唯識”多是對“唯了別”的換用,佛教學者也沒認爲有何不妥。比如,呂瀓在《藏要》中指出了這種換用,但並沒有提及這對義理有什麼曲解。”但是,“瑜伽行派恰認爲,沒有二取,只有似二取的顯現。這直接與了別義相合。了別作爲明晰的認識,強調的是境物在心識上的了了分明的顯現,是一種功能,而非認識主體。這樣,在成立的直接就否定了二取的“了別”(或唯了別)的地方,自然不能換用易被執爲“能取”的“識”(或“唯識”)。如果這時用“識”、“唯識”取代“了別”、“唯了別”,易與肯定心識爲實在本體的“心(識)”、“唯心(識)”概念相混淆,違背瑜伽行派學說的意趣。”在建立“境物在心識上了了分明的顯現”的虛妄分別、宛然乃至妙有的這一瑜伽行派思想的根本意趣上,“了別”義確實有其超越“識”的優越性,但這“了別”作爲“認識功能”,盡管是偏于“境物在心識上了了分明的顯現”,還是有其自然而然的主體性色彩,仍然多少會著于“唯了別性”之“體”而生執。要不使此“識”、“了別”不生執著,並不是使其不執著實“體”外“境”而安住于“認識功能”就能了事的,因爲說到底,正如《解深密經》所說,“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識”、“了別”是以分別“影像”爲其本性的,只是這種分別有如理不如理之分,不如理地分別爲外“境”實“體”而執著,則是要破除的,但如理分別爲內“相”性“法”而如如,則是要善自守護的。以如理分別如法法相,這樣,“識”、“了別”才不僅可以“唯唯”“唯識”而自恰,而且可以“如如”“法相”而完備。瑜伽行派建立虛妄分別有、宛然有乃至妙有的最終意趣還在于圓成萬法法爾法相,這其實也就是唯識學之全稱爲“法相唯識學”的原因所在。
一般以爲唯識學有分析名相而不知所終之弊,也有法相唯識應分爲兩宗之議,以爲“五法叁自性”爲法相宗而“法相廣大”,“八識二無我”爲唯識宗而“唯識精微”。其實,所謂法相“五法叁自性”之依他起性,本來就是于識之中展現的依他起性,而識于此依他起性上破除那增益爲“識之外”的法我乃至人我二執,那麼,依他起性就不再受法我執之拘執而融會貫通,完整統一,再不受人我執之拘執而自在舒展,完全呈現,這樣,依他起識便無間無盡勝義緣起而爲圓成實性相法。所以,唯識的意趣本在于圓成法相而已,這便是唯識學建立的根本意趣,而唯識學這一根本意趣的建立開顯過程則是,表空爲空性,以破除我執,顯現真實爲標的,由一心開顯爲八識,再由八識開顯爲廣大圓成法相。
《論唯識學建立的意趣(肖永明)》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