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等就是綜合後形成的客觀的知識。“知識的根本作用,就是綜合,概念就是綜合的結果。所以分析不是知識的根本目的,乃是達到綜合的手段”,這裏的“知識的根本作用”,其實是指“知的作用”,知識只是“知的作用”的綜合的結果。而分析的目的,也無非是形成知識而已。“且“知”既是綜合先于分析,所以在知識上,則是幻多于真,所求的真理並不是積極地發見真實,乃是消極的破除幻誤,人類的知識乃是不斷的製造幻誤,又從而解破之”,依康德,這樣的觀點是不能接受的。知識是客觀的實在,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提出了知識的定義,也說知識是一種有根據的真實的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s),因此當然不是什麼“幻”。而經驗的分析,也只是爲知識提供證明罷了。
在這裏,法舫法師提到了“綜合是緣起性、是唯識義;分析是緣生性、是法相義。分析法相是爲證知緣起唯識的真實性而已”,又說“佛學中“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是先有“此”,而後有“彼”的。在“此”上是綜合的,在“彼”上是可分析的。因爲人類不能了達這緣起性故,一切知識皆落于“虛妄分別”而不能證入真理。真理或真如性,是永遠如此的,只要破除妄執就能顯現了”,這些都是對的,但與知識論無關,而是屬于本體論的範圍。“緣起唯識”也好,“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也好,都是在說明知識是因緣法,並沒有一個不變的自性,從而否認知識的客觀真實性。但這個自性是本體論意義上的自性,而不是知識論意義上的自性。這裏所涉及的是兩個自性,一個屬于本體界(智思界 noumena或inteligible world),一個屬于現象界(感觸界 phenoumena或sensible world)。一個是理性所認知的對象,一個是知性所認知的對象。用佛教的話說就是一個是真谛(勝義谛或第一義谛),一個是俗谛(世俗谛)。佛教不承認一個不變的自性,甚至不承認本體論,這都是就真谛而言的。至于俗谛,雖然是虛妄的,但也有其自身的“谛性”,虛妄的現象也有其自身的規律性。窺基法師在解釋“法者“軌持”義”時說:“軌者軌解,可生物議;持者任持,不舍自性”[30]。所謂的“軌解”,就是下定義,有了明確的定義就可以得出概念,有了概念就可以形成知識。對“法”的認識一但形成概念,形成知識,“法”的“自性”就會呈現出來。這個法的“自性”就是現象的規律性,就是知識的真實性、實在性。從唯識的角度來看,這正是對法的一種“執著”。因爲只有對法産生執著,才會形成定義、概念、知識甚至是自性這樣不變的實在性的認識。唯識承認現象意義上的“自性”,只不過同時認爲這個“自性”是相對的,是就俗谛的範圍而言的。就真谛的範圍而言,當然沒有什麼不變的自性。而康德所認爲的知識的真實性、實在性,是爲人的感性的直覺所能夠證知的,是絕對的真實性、實在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現象意義上知識的實在性,是可以爲人的經驗中感性的直覺所證明,所以康德的知識論,是“經驗的實在論”。而知識的實在性又需要以本體的實在性作爲基礎或保障,但本體的實在性卻不能爲人的直覺所證明,所以康德的本體論,是“超越的觀念論”。佛教中“法”在俗谛範圍內有相對意義的“自性”,而在真谛範圍內則是絕對意義的“無自性”。正是因爲缺乏了真谛範圍內絕對意義上形上學的“自性”作爲基礎或保障,所以俗谛範圍內有相對意義的“自性”最終仍然需要被取消或破除,這是由佛教的根本主張或性質決定的。兩層意義上的“自性”問題,除了唯識之外,在其它的經論裏,也有相關的思想。《大智度論》卷叁十二說:
一一法有九種:一者有體,二者各各有法,(中略)叁者諸法各有力,(中略)四者諸法各自有因,五者諸法各自有緣,六者諸法各自有果,七者諸法各自有性,八者諸法各有限礙,九者諸法各各有開通方便。[31]
在《法華經(方便品第二)》裏,也有同樣的相關思想,與《大智度論》相比較,講得就更全面,也更清晰明白:
佛所成就第一希有難解之法,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32]
對“十如是”,《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中的解釋是:
(1)相:是“相以據外,覽而可別”的,即現于外面,可以看得見的相貌,這指的十界苦樂的表相。(2)性:是“性以據內,自分不現”的,即存于內面的自性不改的本性,這指的十界的自性,法爾各別,如木有火,遇緣即發。(3)體:“主質名爲體”,即物的本質,這指的具有十界之用的本質。(4)力:“功能爲力”,即主體所具的力用功能,也就是潛在勢力。(5)作:“構造爲作”,即力量顯現能起作業,也就是顯在勢力。(6)因:“習因爲因”,即習熟之意,能生十界果的直接原因,所謂同類因是。(7)緣:“助因爲緣”,即助因感果的間接原因,所謂增上緣是。(8)果:“習因爲果”,即由習因所引生的結果,所謂等流果是。(9)報:“報果爲報”,即由善惡業所感得的報果,所謂異熟果是。(10)本末究竟:“初相爲本,後報爲末,所歸趣處,爲究竟等”,即是貫通前九法的原理。[33]
這裏的“實相”就是“自性”,前“九如是”就是從現象意義來講的。窺基法師“軌持”意義的“自性”,是總說;《法華經》中的“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任何一法,都可以通過這九個方面來加以規定,從而形成定相。這樣法就可以被決定,最後歸入知識的範圍。“九如是”也可以說就是“範疇”,其實範疇的內容很多,就康德十二範疇而言,只是提出所有範疇應該遵循的規範而已,所以是“法則性”的概念。只要對法的成立提出限定的,都可以稱爲“範疇”。康德的十二範疇只是範疇的原則,也可以說是範疇的“範疇”,而並不是範疇的全部。所以前“九如是”也可以說是法在現象意義上的規定性。就佛教而言,“九如是”對法的規定性,也是還要限製在“世俗谛”的範圍內才能成立。如果超出了這個範圍而進入“真谛”的話,那就不是“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而是“如是本末究竟等”了。對于“十如是”,天臺智者大師之師慧思禅師另有自己的看法。據其所述,此上所引《法華》經文應斷句爲“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而稱爲“十如”(或稱十如實相、十如境)。然而智者大師則認爲除此讀法之外,尚可讀爲“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亦即認爲此“十如是”實有叁種讀法,即(1)歸結爲“如”,此即慧思禅師所見,意在于“空”;(2)歸結爲“法”,此即經文原來所示,意在于“假”;(3)歸結爲“是”,意在于“中”。在此觀念下,“十如是”所展示的十法爲一一“即空即假即中”。那麼什麼是“如是本末究竟等”? “如是本末究竟等”就是在否定法的一切差別相(前“九如是”)之後,所達到的“諸法平等”的實相。智者大師《法華玄義》卷二說:
若作如義,初後皆空爲等;若作性相義,初後相在爲等;若作中義,初後皆實相爲等。[34]
叁法具足爲究竟等。夫究竟者,中乃究竟,即是實相爲等也。[35]
這是天臺宗“叁谛圓融”的思想,就是說,“空、假、中”叁法,是“即空即假即中”的圓融具足;提到空時,就是一空一切空;假時,一假一切假;中時,一中一切中。而“如是本末究竟等”就是中道實相上的“諸法平等”,這當然是“真谛”而非“俗谛”了。所以“十如是”的道理,與前面講到過的兩層意義上的“自性”道理一樣,“俗谛”現象意義上相對的“自性”可以講,但在“真谛”的範圍,那就是絕對的“無自性”了。
“真、俗二谛”是中觀的說法,依唯識就是叁性,“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知識在叁性中屬于俗谛的“遍計所執性”。“叁性”是正面的說法,從反面說就是“叁無性”,“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關于“叁性、叁無性”,《佛光大辭典》的解釋是:
乃印度唯識學派之重要主張,我國法相宗之根本教義。謂一切存在之本性與狀態(性相),從其有無或假實之立場分成叁種,稱爲叁性。說明叁性之各別爲“無自性空”之道理,則稱爲叁無性。系以解深密經卷二之一切法相品爲根據而說者,爲印度唯識學派所主張,後來成爲我國法相宗根本教義之一,亦爲華嚴宗等所采用。叁性又作叁自性、叁性相、叁種自相、叁相等。此叁者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叁者略稱遍依圓。叁無性又作叁種無自性性、叁無自性或叁種無性等。叁者即: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
法相宗之說:(1)遍計所執性(梵 parikalpita-svabha^va),又作虛妄分別相、分別性。對于無實體之存在,計執爲“實我”、“實法”而起妄執之心,此爲“能遍計”。其被識所計度之對境,稱爲“所遍計”。換言之,由此識與境,而誤認心外有實體存在,稱爲遍計所執性。以其存在之相狀爲迷心所現,故爲“當情現相”之法。從真理之觀點而言,此性爲無實在的“情有理無”之法,與全無實體的“體性都無”之法。有關遍計所執性,印度論師多有異說,法相宗系采用護法之觀點。就“能遍計”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識爲能遍計,護法則主張以第六、第七識爲能遍計。就“所遍計”而言,難陀視之爲“實我實…
《唯識學中的知識論(德澄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