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一、略標釋
果瑜伽者,謂一切果,更相順故,合正理故,順正教故,稱正因故,說名瑜伽。
戊二、引諸經論廣釋
己一、總標
此果瑜伽,雖通諸果,然諸經論,就相隨機,種種異說。
己二、別釋
庚一、依力無畏等廣大功德明果瑜伽
《分別義經》,說力無畏不共佛法,名曰瑜伽。能伏諸魔,製諸異論,勝余乘故。
庚二、依無住涅槃
《殊勝經》中,說佛所證無住涅槃,名爲瑜伽。盡未來際,無所住故。
庚叁、依無分別智慧
《大義經》中,說如來地無分別智,及以大悲,名爲瑜伽。自利利他,常無盡故。
庚四、依佛地功德
《辨說瑜伽師地經》中,佛地功德,皆名瑜伽。窮于法界,無斷盡故。
庚五、依叁乘果德
《分別叁乘功德經》中,叁乘果德,名爲瑜伽。皆與正理,等相應故。
庚六、依叁身叁德
《贊佛論》說,叁身叁德皆是瑜伽。一切果德,不相離故。
庚七、依有爲無爲諸功德聚
《集義論》說,果位所攝,有爲無爲,諸功德聚,皆是瑜伽。等至究竟,和合位故。
戊叁、總結
于如是等諸經論中,一切果德,皆名瑜伽。具上義故,如是聖教,亦名瑜伽。稱正理故,順正行故,引正果故,有義正取叁乘觀行,說名瑜伽。數數進修,合理順行,得勝果故。境果聖教,瑜伽境故,瑜伽果故,論瑜伽故,亦名瑜伽。
如是此論瑜伽兩字,尚遍擾動,聖言大海,何況具說?瑜伽師地,恐難受持,故且略說。
丙二、釋師義
丁一、依聞思等因位明師義
叁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是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瑜伽師。
丁二、依無學果明師義
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正行故,名瑜伽師。
丙叁、釋地義
丁一、總標
地謂境界,所依所行,或所攝義,是瑜伽師。
丁二、別釋
戊一、依境界
所行境界,故名爲地。如龍馬地。唯此中行,不出外故。
戊二、依所依
或瑜伽師,依此處所,增長白法,故名爲地。如稼穑地。
戊叁、依所行
或瑜伽師,地所攝智,依此現行,依此增長,故名爲地。如珍寶地。或瑜伽師,行在此中,受用白法,故名爲地。如牛王地。
戊四、依所攝
或諸如來,名瑜伽師。平等智等行在一切無戲論界、無住涅槃瑜伽中故,是彼所攝,故名爲地。
戊五、依十七地
或十七地,攝屬一切瑜伽師故。如國王地。
丁叁、總結
是故說名瑜伽師地。
丙四、釋論義
丁一、總標
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爲論。
丁二、別釋
戊一、依有學無學地
欲令證得瑜伽師地,而說此論,故以爲名。如《對法論》。
戊二、依無倒說
或複此論,無倒辯說瑜伽師地,故以爲稱。如《十地經》。
戊叁、依增長義
或複此論,依止此地,故以爲號。如水陸花。
丁叁、總結
由是論名《瑜伽師地》。
乙二、釋論正文
今此論體,總有五分:一、本地分,略廣分別十七地義;二、攝決擇分,略攝決擇十七地中深隱要義;叁、攝釋分,略攝解釋諸經儀則;四、攝異門分,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別;五、攝事分,略攝叁藏衆要事義。
此論既有如是五分,何故但名瑜伽師地?就初立名,故無有失。又一切法,無不皆是瑜伽師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爲依緣故。此中存略,且說十七。
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皆爲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亦不離瑜伽師地。
由是此論,用十七地,以爲宗要。雖複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論者,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意爲菩薩,令于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樂無窮。是故此論,屬菩薩藏阿毗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
丙一、釋本地分
論曰:“雲何瑜伽師地?謂十七地。”
丁一、略釋
戊一、總問
釋曰:初問“雲何瑜伽師地”者,總問此論一部宗要。問者先聞諸經所說瑜伽師地,其義未了,故爲此問。謂《辨瑜伽師地經》中,數說正修瑜伽師地。《月燈經》中,亦說修習瑜伽師地。如是非一,如前廣說。或作論者,先總受請,論體五分,盡在心中,欲爲學徒分別解說。自假興問,爲起說因,故問“雲何瑜伽師地”。若不爾者,先無略說,無容欻問此地雲何。
又發問者,略有五種:一、不解故問,二、疑惑故問,叁、試驗故問,四、輕觸故問,五、爲欲利樂有情故問。
今是第五,專爲利樂諸有情類,造斯論故。
戊二、總答
謂十七地者,總集所說瑜伽師地,略有十七。若廣安立,地位無邊,一一地中,分位差別,義無邊故。
如是一轉,總問、總答。
論曰:“何等十七?嗢拖南曰:
五識相應意,有尋伺等叁,叁摩地俱非,有心無心地,
聞思修所立,如是具叁乘,有依及無依,是名十七地。
戊叁、征問
釋曰:何緣更問“何等十七”?雖聞總數,未了別名,故複爲問。
戊四、以頌略答
嗢拖南者,先略頌答,略集地名,施諸學者,名嗢拖南。
戊五、長行列名
五識相應者,謂五識身相應地。
意,謂意地。
有尋伺等叁者,謂有尋有伺等叁地。
叁摩地俱者,謂叁摩地,俱名叁摩呬多地。非者,謂非叁摩地,俱名非叁摩呬多地。此就一相,且別地名,非盡理說。如是二名,互寬狹故。叁摩地名,通定不定,唯在有心。叁摩呬多,通有心位及無心位,唯局在定,如後廣說。
如是具叁乘者,謂由如是聞等地故,或由如是上諸地故,得具叁乘。
及有余依、無余依地,一一別名,如後廣釋。
論曰:“一者五識身相應地,二者意地,叁者有尋有伺地,四者無尋唯伺地,五者無尋無伺地,六者叁摩呬多地,七者非叁摩呬多地,八者有心地,九者無心地,十者聞所成地,十一者思所成地,十二者修所成地,十叁者聲聞地,十四者獨覺地,十五者菩薩地,十六者有余依地,十七者無余依地。如是略說十七,名爲瑜伽師地。”
丁二、廣解
釋曰:次廣列名,重答前問。
戊五、長行列名
己一、釋五識身相應地名義
庚一、辯識
言五識身相應地者,謂眼等根,是眼等識,不共所依,眼等不爲余識依故。又是親依,眼等利鈍,識明昧故。又同時依,必俱有故,非如意等。
由是五識用眼等根,標別其名。猶如麥芽,如鼓聲等,故名五識。
庚二、解身
由所依根有形礙故,又必不離所依身,故猶如身受,故名爲身。又複身者,依義體義,如六識身,六思身等。
庚叁、釋相應
依五識身,建立此地,故名相應。如律中說,王相應論,賊相應論,謂依王賊而興言論。此亦如是,雖此地中分別多法,五識爲主,是故偏說。
又五識身相應心品,總名相應,于此地中,雖明多法,以心心所勝故別說。
又相應者,是攝屬義。謂此地中,說五識身所攝屬法,即是自性所依所緣,助伴作業,故名相應。
庚四、說地義
地如前說,自後諸地,識身相應,隨其所應,亦有通者,略故不說。
己二、釋意地名義
言意地者,六七八識同依意根,略去識、身、相應叁語,故但言意。
又實義門,雖有八識;然隨機門,但有六識。六七八識,同第六攝,就所依名,故但言意。
所依非色,或離于身,猶如心受,故不言身。
相應准前,故略不說。
又六七八,雖皆同有心意識義,心法意處識蘊攝故。然意義等,故但言意,皆是思量意根攝故。
第八持種,心義偏強;第六普遍了別境界,識義偏強,是故不說心地、識地。
身及相應,略故不說。
地義如前。
何緣五識合立一地,說在最初;余識立一,說在第二?
五識同無,當說分別所緣等業,所說事少,故合立一,說在最初;意地翻此,故別立一,說在第二。
又以五識同依色根,同緣色境,故合立一;余依無色,所緣不定,故別立一。自性依緣,粗細次第,故說先後。
又以五識,同現量攝,故合立一,說在最初;余識不定,或現或比,或非量攝,故別立一,說在第二。
如是二地,自性依緣,助伴作業,合爲體故,攝一切法。應知此中,以一切法不離識故,依識起故,識爲體故,識最勝故,先依八識,建立二地。如是八識,自性、依、緣、助伴、業等,後當廣說。
己叁、四、五、釋有尋伺等叁地名義
有尋有伺等叁地者,尋謂尋求,伺謂伺察。或思或慧,于境推求,粗位名尋。即此二種,于境審察,細位名伺。非一刹那,二法相應,一類粗細前後異故。今依此二,建立叁地有義。
此叁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
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
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唯可與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
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
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無爲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說名無尋無伺地。
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余依涅槃界,名無心地有義。
此叁就二離欲分位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于尋及伺並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
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于尋及伺並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
若在下地,並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
故後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于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如實義者。
此叁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
有漏無漏諸法,于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
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于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
第…
《唐法成《瑜伽師地論釋》科(王孺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