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可是當一處事物變化時,其他各處的事物並不起變化,由此可知叁本事也非實有。第叁,大等基本事物是總,總體應與部分同一,這樣就不能說總體如部分是叁非一,也不能說部分如總體是一非叁。如果和合成一種形象,叁要素應失去各自本來的各不相同的形相,其主體也應隨之喪失。由此可知叁要素的主體並非是真實不變的,同時也不能說叁種基本要素有二種形相,因爲總體形相就是個別形相,這樣的話總體形相有叁種,怎麼會出現一個物體呢?故而經過以上叁點,說明一切事物均非識外實有,所以說數論學派所執著的心外具有實體的事物是不能成立的,只是虛妄計度爲存在在。
2、破勝論的法執
勝論外道是古印度的六派哲學之一。是與數論一樣是佛教外重要的學派,其學說的主要內容是六句義和十句義[11]。勝論認爲于十句義中,前九是實,第十無說句義非實有。此外實等句義可現量認知。和合等五句義,不能現量認知。所以說他們大多實有性,大多現量所得。 下面從五個層次破除勝論的法執:
首先總體破勝論執總體範疇實有的觀點。勝論認爲各種範疇中,有常住不變的,也有變化無常的。如十句義中同、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種是常,業是無常。其余叁種有常有無常。實則不然,如果有此是常,而能産生果,他們就不是始終不變,和其所生的果一樣是變化無常的。如果是常而不能生果,那就不是脫離識而真實存在的主體,就像兔子的角一樣子虛烏有。而那些他們認爲是始終不變的,但實際確是變化無常的範疇。如若是常,便有質量,則互不相容。進而則有上下左右方位和空間界面,就可以分解剖析。就像軍隊,樹木的群體,沒有真實存在的主體。如果他們非具有質礙,而互不相容,就像心和心所一樣。由此可知,非始終不變,可分解剖析,子虛烏有,不離心,心所有,根本不可能是實有,並非心外另有實體。
第二是破內四大種,外四大種的實有性,勝論認爲,外四大種中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內四大種中屬觸範疇堅、濕、暖、動,是無質礙的,但本論指出,屬于內外四大種顯色和表色都能爲同一觸覺所感知,同樣屬于外四大種的地、水、火、風與屬于內四大種色範疇的青、黃、赤、白等眼色都能被眼見到。因此互相矛盾,追其根源在于勝論認爲上述範疇實有自體,而實際並無實體。
第叁是再破內外大種的實有性。本論指出一切有質礙的物質都必定是變化的,無常的。所以勝論說的有質礙的,恒常不遍的事物是不可能成立的。其次五種感覺所認取的必定是有質礙的物質,不可能是無質礙的。故而勝論所說的被五根認知的無質礙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說都不是離識而另有主體,都是識所變現,其主體也無異于空中幻花。
第四是分別破大有、同異、和合的實有性。關于大有勝論認爲在實體存在著的事物外,另有一實有的大有,正是此大有使實體存在。若沒有此大有,一切事物也就不能存在。本論指出,按勝論的觀點,實際存在的就是實體,如果要說大有不同于實體,則實體爲有法,大有就是根本不存在——畢竟無。所以或者大有不存在,或者存在但不離實體。但如果大有的存在並不需要一個獨立的主體使其存在。那麼實體等已經存在事物,又何須大有使他們存在呢?此外關于同異性,和合性的範疇。勝論認爲他們都是與實體不同,而實體經過分析之後,本論認爲他們的觀點都是經不起推敲。事實上這兩點都是和大有一樣,都只是假立的名稱,概念性的存在,並不存在真實的主體。
第五是再次從總體破諸句義。勝論認爲實體是心外實有之主體,所以能被心智現量認識。而本論指出,無論從認識的主體還是從認識的對象來看,實體都非實有。那麼從觸認識的主體來看,能認識的心智,是憑借各種條件對各種事物的認知。不是現量智,不能認識實有事物。從被認識的角度來看,這些都是識所變現,非真實境,故而非實有主體。正如《解深密經》雲:
“無有少法能見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12]。
3、破自在夫等的法執
首先有的學派執著存在大自在天。其主體真實不慮,普遍存在,始終不變,能生一切事物。本論認爲他們的執著沒有道理。如果有一種事物能生起其他事物,那麼該事物必定不是始終不變的。而一切非普遍存在的事物,必定不是普遍存在的,而一切非普遍存在的事物,必定沒有真正實在的主體。既然大自天的主體是始終不變,普遍存在,並具備一切功德,那它應在一切地點,一切時間頓時生起一切事物。如果要依賴條件能生起其他事物那就違背了大自在天是生起一切事物的唯一因的論點。這是唯識學否定了一切形式的造物主概念,也是否定世界萬物有一個開端的觀點。
4、破聲論的法執
聲論主張觀念的永恒性。能作爲確定的形式,表述诠釋一切事物,一切聲的主體是始終不變,並依賴音響等條件而顯現,發出聲音。而在聲論學派中有聲生論和聲顯論兩派:聲生論認爲聲的主體本來並不存在,是侍音響等條件而産生,之後就始終存在。而顯聲論認爲聲的主體本來就存在,始終沒有變化。只是侍音響等條件而顯現,所以聲是始終存在,而聲音則是變化無常。而本論指出,凡是聲,無論是有诠表功能的語聲,還是自然的音聲,都是依賴一定的條件而産生和顯發,所以都非恒非常不具實體。
5、破順世論的法執
順世論主張唯物論。認爲地、水、火、風,有其實體,始終不變,能生起明顯易見的物質。所生的物質,其體積不超過作爲因的基本單位。所以地等四大雖是無常,但它們的主體是真實存在。當人命終時,四大離散一切歸無,靈魂也不再存在。因此否認輪回和業,主張快樂主義。本論從叁個方面予以批破:第一破能生果四大的極微實有論。如果四大的極微有方分,那應該非實有;如果無方分,應該不能生果。如果能生果,應該非常住。第二破所生果的實有。所生果的體積不超過因的體積,果是極微與明顯性結合的産物。果普遍存在于極微中,果是衆分極微和合的産物,而這些前提與所推出的結論都是自相矛盾的。而根源在于執著極微及物質具有實在的主體。第叁是合破因與果的實有論。如果極微與果都有真實不便的實體,其二實體則互不相容,不可能在因所處的同一空間産生果。如若因與果能相容,能相互進入對方空間,那他們就不具有始終不變的主體。兩者,從果的角度來看,如是真實不便的那它必定是純粹單一的,而這樣的話當得到部分物質時就應得到全部的此種物質,故而因與果實有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由此可知外道關于心外事物實有的觀點不成立。人們常常以爲實在的事物,只不過是識內的相分,而把它們看作爲實在的外境只是人們的虛妄執著。而此處的觀點則是玄奘大師融合貫通了相宗與空宗的觀點。並對世俗谛與勝義谛作了精細的區分。在第一勝義谛中,可認爲心與心所實有,而到了第四義谛,則心與心所也不能認爲實有。如若將其執著爲實有,則亦是法執。故《成唯識論》雲: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13]
結 語
本文將外道的觀點歸納爲我執和法執兩個層面。並詳細的分解、剖析其觀點的謬誤之處,予以指正。進而也說明了唯識學對建立八識的旨趣;其目的就是要說明我執與法執的來源,正是經七識對第八識的執著與生俱來,也是無始以來一直相續不斷,也是衆生沈溺輪回的根源。我們要出離叁界,脫離苦海,求趣寂靜涅槃,既要破除法執,也要破除我執。因此本論對外道我法二執的破斥即具有理論的重要意義,也具有修行的重要意義。
參考書目:《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直解》
《成唯識論校釋》
《成唯識論述記》
《印度爲學源流略講》
《叁十頌講義》
《湯用彤全集》
1、六經是:《大方廣佛華嚴經》、《解深密經》、《如來出現功德莊嚴經》(無漢譯本)、《阿毗達磨經》(無漢譯本)、《楞伽經》、《厚嚴經》(無漢譯本)。十一論是:《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大道經莊嚴經論》、《集量論》、《攝大乘論》、《十地經論》、《分別瑜伽論》(無漢譯本)、《辨中邊論》、《唯識十二論》、《觀所緣緣論》、《阿毗達磨雜集論》。
2、又一稱法爲《高建法幢論》
3、前二十四頌講唯識相,二十五頌講唯識性,最後五頌講唯識的行位。
4、親勝、火辨與世親同時,安慧、淨月與護法同時,勝友、勝子、智月、都是護法的學生。其中,無著、世親、親勝、火辨、難陀屬唯識古學,陳那、護法屬今學,安慧折衷于兩者之間。
5、十大論師的不同觀點主要有五個①關于種子起源問題,淨月認爲一切有漏種子和無漏種子都本來具有;並不是由行所重而成,難陀與之相反,認爲種子本來不存在,由現行重習而有,護法綜合淨月和難陀兩家主張,認爲有的種子是本來具有的,有的種子由現行重習而形成。②關于四分論的問題,安慧認爲只有一分(自記分)親勝、難陀、德慧、淨月認爲有(見分和相分),火辨主張有叁分(見分、相分、自證分)陳那同意他的觀點,朱、護法主張有四分(見分、相分、證分、證自證分)③關于末那識所依的問題,難陀和安慧認爲末那識所依的是種子賴耶,並不是現行賴耶,護法認爲種子賴耶和現行賴耶都是末那說的所依,但種子賴是末那識的因緣依,現行賴耶是末那識的不共俱有依。④關于有無末那識的問題,唯識之++包的第七領稱“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意識是說阿羅漢位,滅盡定位和出世道位沒有末那,對這一點的解釋,安慧與護法不同,安慧認爲沒有末那,只沒有末那的識體,故而被稱爲“體無實”,護法認爲沒有末那是除支渠末那的染汙意,並非沒有末那的識體,故而稱“義無家”,安慧的觀點是唯識古意,護法的觀點是唯識今意。⑤各說有無能遍氏的問題,安慧認爲八識都是遍氏的所執說的說相,護法不具備這一種功能,被稱爲無執之說。
6、玄奘大量譯出《唯識叁十論》之後,想把十大論師的注釋一一譯出,這樣作必定太繁,會成百卷,數百萬言,而且十大論師的有些觀點爲盡一致,使人不知誰是誰非,難以適從,所以采納窺基建議,以護法的主張爲主,雜糅其他九家的理論,以護法之說爲斷是非,判高下的標准,以避免中國佛教出現紛爭不止的局面。于顯慶四年(659)年譯成《成唯識論》。
7、《大正藏》卷叁十一,第一頁上欄。
8、《大正藏》卷叁十一,第一頁上欄。
[9]、 《大正藏》卷四十叁,第二百五十二頁下欄。
[10]《大正藏》卷叁十一,第六頁下欄。
[11]六句義是:實句義、德句義、業句義、大有句義、同異句義和合句義,十句義是在六句義基礎上再加有能、無能、俱分、無說
[12]《大正藏》卷十六,第六百九十八頁中欄。
[13]《大正藏》卷叁十一,第六頁下欄。
《長安佛教宗派義理研究——解析慈恩宗對外道的批破(高揚揚)》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