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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法性論》講記▪P7

  ..續本文上一頁山去,父母或師長的命令,“去!非去不可”!不去不成,只好上山去,一面走,一面心裏不歡喜,滿心不快活。如自己要去上山,越走越有興趣,即使腿酸,心裏還是歡喜的。同樣的環境,同樣的了解,但所得的苦與樂,彼此間是不相同的。從業感得苦果,或得福樂的果報,在有情間也是不共的。

  五、“業”:業是什麼意思?業就是事業,作事。不過佛法裏所說的作業,範圍比較大:身體所作的是身業,口說的是語業(寫出文章來,也是業),內心的動作是意業。總之,身心的一切動作,都是業。通泛的說,業與其他有情相關,但這裏所說的是:自己怎麼做了,引起一種力量,能影響自己──現在或未來,受苦或受樂;這種造作的力量,就是業。如布施、持戒、忍辱等,凡作善事,當下留下善的力量,潛藏在自己身心內,這就是善業。殺生等不善業,也是這樣。身語意叁業,是各人自己造作的;留下的業力,也是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各各不同。有情所造的業,是彼此不共的。

  六、“死”,七、“生”:各人生,各人死,生死是各人自己的事情。向來說,真正無常到了,到了要死的時候,什麼人都代替不了你。自生自死,是各人自己的事,與別人無關,所以是不共的。

  八、“系縛”,九、“解脫”:什麼是系縛?系縛如被繩索捆縛住了;系縛是解脫的反面,解脫如把繩結解開脫下一樣。

  如人生不自在,受束縛而不得自由,有一種力量把我束縛住了。在種種束縛之中,要生出來,就不能不生;生了以後,就受製約,受支配,終于又不得不死。如生在人中,就是一個人;當然人的能力有大小,知識有強弱,境遇有順逆,可是總有個限度,怎麼也超不過這人的限度。人生出來以後,就有一期的延續,經過老、病階段,最後還是不能不死。死了以後還要生,永久是個生了又死,死了又生的局面,這就是系縛。被什麼束縛住了?還是自己束縛自己,自己的迷妄,自己的煩惱,自己的錯誤行爲,自己系縛自己而不得解脫。

  解脫也是自己的事,誰也不能使你得到解脫。所以楞嚴經中說:佛的堂弟阿難說:我是佛的堂弟,佛很喜歡我,總想佛能幫助我解脫,可是事實上卻不可能。所以學佛的人,向來有兩句話:“各人吃飯各人飽,各人生死各人了”。系縛生死是自己的事,解脫涅槃也是自己的事,都屬于有情的不共。

  依與了別,是有情自己的心識問題。苦、樂,是情感的。造了業,所以有死,有生,或系縛而生死不了,或解脫而證得涅槃。這“九”事是“不共”的,所以“名不共所依”。

  悟入二取似現非有 共現外所取,實即能取識。以離其內識,外境義非有,是共同性故。

  六相中第六,悟入二取似現非有,爲說明生死法爲唯識所現的重要部分,共有六頌,次第的加以解說。先明所依共的不離內識:“共現外所取,實即能取識”等,是約共所依說。共是山、河、大地,草、木、叢林,星球,一般人所認定的客觀物質世界;還有有情不共中的共,如胎生等八類,那主要是人類社會文明的事情。

  以唯識學來說:“共現外所取,實即能取識”。山、河、大地,草、木、叢林,種種星球,宇宙間的無邊世界,這一切所依共的器世界,是有情內識共同所現起的。依小乘說,是共業所起的;依唯識說,是心識中業力所現起的。有情與有情間,“現”起“共”同相,“外”在相,成爲心識“所取”的外境,覺得有一心外存在的世界。一般人都覺得這是在我們心以外的,所以說唯識不容易理解;如說這是在外的物質世界,大家都覺得是對的,因爲每個人都是感覺到這樣的。可是,依唯識說,這是“實即能取識”。一般所感覺到的外在境界,實在是我能取心識上所現的境界。換言之,所取的外境,實際是我們能取心識所表現的,就是我們的心識。

  明明有所取的外境,爲什麼說就是內識呢?因爲“以離其內識,外境義非有”。我們所見到的,聽到的,我們所了解的所謂器世界,好像是在心外的,其實如離開了我們的內識,沒有內識的活動作用,那外面所取的境界,就不可能成立。換言之,我們所以知道有這客觀存在的器界,因爲有心識作用而發現出來,如沒有心識,根本不知道有什麼外界的存在,所以說,離去了內識,外在境義是沒有的。

  彌勒的唯識學,是建立在“認識論”上的。譬如說:我們所認識的什麼,不是直接得到那東西,是心識上現起的所取影像,這影像並沒有離開了自己的心識。例如顔色,紅的是紅的,黃的是黃的,以爲確有紅、黃等色彩在外面。其實紅的、黃的,都是我們的眼根,引起眼識所現的。由于人類眼根的共同性,引起眼識所現,也有共同性;我們就以爲事物的本身,就是這樣紅的、黃的。關于外境不離內識的唯識論,彌勒、無著、世親等菩薩,都有嚴密的論證。本論下文也有很好的說明。但不要誤會,現起所有的外境,唯識學並沒有否定他,只是說這是不離心識而存在的。

  器界等外境,是不離內識而存在的,這是唯識的定義。一般人總覺得:既如此,爲什麼你看到紅的,我也看到紅的?不能由個人主觀、片面的來決定,所以是客觀存在的。即使你不知道,沒有見到,大家也還見到是紅的。爲了解釋這一疑問,所以說:“是共同性故”。共同,是我的心識現起來的印象如此,你的心識所現起來的印象也如此,大家現起來的印象都是這樣,有一致的共同性,所以覺到不因個人的心識而改變,這才誤解爲客觀實在的外界。

  因爲你是個人,我也是個人,中國與外國人都差不多,看起來樣子不同一點,其實是差不多的。我們的眼睛有共同性,也不是一切有情共同的。人與人之間有共同性,畜生中一類一類都有其共同性,鬼與鬼,天與天,都有其同一類的共同性。所以同類共見的,似乎確實如此的器界,在不同類的有情中,因不同的識類而器界相有所變化了。共同性的隨類而不同,也可以說明外所取非實的意義。

  于余不共識,爲所取等義,謂他心等法。

  上文說:所依共的,是山、河、大地,草、木、叢林,星球等器界;所依不共的,是有情界。有情界中,有共義的,是托胎生等八類;不共的是依,諸了別,系縛,解脫等九類。器界及有情界的共義,能爲其他的有情所了別,是唯識所現,已如上說。“余”如有情“不共”的心“識”,也能“爲”其他有情所取,成爲他有情的“所取”“義”──境。他人的心,被別人知道如何如何,他心就成爲所取的境界──義就是境界義。不共而成爲所取的,不只是“他心”,如他有情的生與死,煩惱的系縛,煩惱的解脫,苦與樂等,都可以爲他有情所取。爲所取的內容不少,所以說“爲所取等義,謂他心等法”。謂他心,是別人的心。有情的心,是各各不共的。我知道你的心,或你知道我的心,難道我的心,成爲你心識上的境界嗎?又如意識能知道眼識,耳識,鼻識,六識是不同的心識作用,也不能說眼識,耳識,鼻識等,就是意識所取的內容。以心知心──甲有情知乙有情心,或意識知眼識,這能說唯是內識所現嗎?這一問題,依大乘唯識學說:每一有情,都有他的心識活動。說唯是有情各各有識,而在各人內心有所了別時,都是自識所見的,所以是唯識的。進一步說,他有情心,不是直知他心,而是在自己心中,現起他心的活動情形。所以知他心,是在自己的心識上,現起他人的心象,自心所能取的,就是自心所現的,所以知他心等是唯識的。

  諸能取識前,更互非境故;于非等引時,自分別現故;于諸等引前,叁摩地行境,現彼影像故。

  上面說明了所依共與所依不共的,不離內識,都是識所現的,所以生死一切法唯識。但所說唯識,不是唯一識所現,而是種種心識的種種現起,所以又說此二頌。現在先說明二個名詞:“等引”,“非等引”。一、等引,印度梵語是叁摩呬多,譯義爲等引。等是平等,引是前後的引續,引發功德,等引是殊勝的定。說到定,梵語名叁摩地,簡譯爲叁昧,意義是等持。什麼叫平等?原來,一般的心是不平等的,不平衡的。心是散亂的,妄想紛飛,修定是精神集中,系念一境以息除妄念。但心是不平等的,平常是散亂,要他不散而歸于一,又易于昏沈,什麼都不解了,進一步就是睡眠。如將心提起,心又向上飛揚──掉舉。不是掉舉,就是昏沈;不是偏于這邊,就是偏于那邊。不能保持心的平等安和,就不能得定。學佛而要修定的,要修習到內心平等,不散亂,也不昏沈;不起種種分別,卻又明明白白,這就是平等持心的等持。由于心的定──等持,引起平等的前後延續,引發定中的種種功德,所以名爲等引。靜慮(四禅),等至(八定),等持(叁叁摩地),解脫(八解脫),這些勝定,都名爲叁摩呬多──等引。二、非等引,即一般的心,或是昏昧睡眠,或是散亂、掉舉,凡沒有達到等引境地的,都名非等引。唯識,不是一識所現的,不但自心與他心不同,眼識等與意識不同;在意識中,定心也與散心不同,不同心識上各現所取,所以一切是唯識。

  現在來銷釋頌文。“諸能取識前,更互非境故”。能取心如上說,自心與他心,眼識等與意識,等引心與非等引心,是各各不同的。如等引的能取識現起的境界,在定心中,定心所取的境界,與非等引能取的境界──散心分別所取的境界,是彼此不同的。在定心不取散心的境界,散心也不取定心的境界。所以說等引境,非等引境,在不同的能取識前,彼此間是互不爲境的。換言之,散境是散心的境,定境是定心的境,彼此不同的。例如我們的臂上,用針刺一下,一般人會覺得很痛,那是散心分別所取的境。如這人受了催眠,或是入了定,那針刺下去就不覺得痛,那是催眠狀態的心境,這可見各各取境不同了。

  再分別來說,等引的境,與非等引的境,是怎樣的唯心所現?“于非等引時”,也就是散心分別的時候,所取境是“自分別現”的。自己分別心所現起的,是分別心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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