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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九品 智慧▪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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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境衆生雖然無實有,但世俗中立誓將他們安置于解脫果位,所緣境是由愚昧所假立的,對迷亂者前顯現的彼等修悲心並不相違。

   子二、遣除無果故修悲心不合理:

   無人誰得果?許由癡心得。

   若問:如果衆生不存在,那麼誰獲得修悲心之果呢?

   在勝義中的確如此,然而在世俗中卻要承認,于法愚癡的迷亂心前,衆生仍存在顯現許,修顯現許的悲心也就有顯現許的果報。

   子叁、遣除是所斷故修悲心不合理:

   爲息衆生苦,不應除此癡。

   我慢痛苦因,惑我得增長。

   謂慢不能除,修無我最勝。

   如果說:悲心也是虛妄顯現的有境對法的一種愚癡,因此與對我愚癡同樣是應當遣除的。

   爲了息滅痛苦,不需要遣除這種愚癡,也不能遣除,因而顯現許的愚癡之果不應當遣除,而對我的愚癡務必要遣除,因爲依之會增上成爲痛苦之因的我慢等,故當遣除。

   如果對方說:無有能遣除它的方法。

   修持無我就是它最殊勝的對治法。

   接下來,廣說深入法無我之理:《宣說諸法無生經》中雲:“文殊,若見身如虛空,則彼即于身隨觀身之念住。同理類推,若不緣受,則爲于受隨觀受之念住;若知心唯名,則爲于心隨觀心之念住;若不緣善不善法,則爲于法隨觀法之念住。”

   庚二(深入法無我)分四:一、身念住;二、受念住;叁、心念住;四、法念住。

   辛一(身念住)分叁: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二、支分不成立;叁、攝義。

   壬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分二:一、對境身體不成立;二、身執說爲迷亂。

   癸一(對境身體不成立)分二:一、破與分支相聯之身;二、破與分支不相聯之身。

   子一(破與分支相聯之身)分叁:一、破各自分支爲身;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叁、攝義。

   醜一、破各自分支爲身:

   身非足小腿,腿臀亦非身,

   腹背及胸肩,彼等複非身,

   側肋手非身,腋窩肩非身,

   內髒頭與頸,彼等皆非身,

   此中孰爲身?

   身體不腳、小腿,大腿、臀也不是身體,腹、背、胸、肩這些也不是身體,側肋、手不是身體,腋窩、肩不是身體,內髒、頭顱與頸部都不是身體。這所有肢體中哪一種能真實成立爲身體呢?沒有任何能成立身體的。

   醜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

   諸身遍散住,一切諸支分,

   分複住自分,身應住何處?

   如果這個身體住于所有支分每一部位,那麼身體的所有部分又住于支分的部分,無分真實之自分身體到底住于何處呢?

   若謂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則盡手等數,應成等數身。

   如果說:我的整個身體分別住于手等每一部位。

   這樣一來,盡手等數量,身體也應當有同等的數量。

   醜叁、攝義:

   內外若無身,雲何手有身?

   如果裏裏外外都沒有身體,那麼手等怎麼會真實存在身體呢?根本不會有。

   子二、破與支分不相聯之身:

   手等外無他,雲何有彼身?

   由于除了手等所有支分以外得不到的緣故,因而無有身體,那麼整體的身軀又怎麼會與支分不相聯而存在呢?絕對不會存在。

   癸二、身執說爲迷亂:

   無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覺,

   如因石狀殊,誤彼爲真人,

   衆緣聚合時,見石狀似人,

   如是于手等,亦見實有身。

   身體實際上並不存在,但由于愚昧而對本無身體的手等生起是身體的迷亂妄心。而內心所執著的並非真實,就像造與人形狀相似而將假人執爲人的妄心一樣,乃至誤認爲人的衆緣存在期間,就會見到石人現爲人,同樣乃至將手等誤認爲身體的外緣存在期間,就會見手等這些顯現爲身體。

   壬二、支分不成立:

   手複指聚故,理當成何物?

   能聚由聚成,聚者猶可分。

   分複析爲塵,塵析爲方分,

   方分離部分,如空無微塵。

   就像一個整體的身軀不成立實有一樣,由于是手指等聚合的緣故,手又怎麼會成立實有呢?由于手指也是指節的聚合,因此手指也不真實。這些指節也可以分析爲各自的部分,因而每一部分都不存在,一分也可更細致分爲微塵,微塵又可分析爲方分,最終一者也不成實有,每一方分再分析,則成遠離實有的部分,最終如同虛空般爲空性,微塵自己也無實有。

   壬叁、攝義:

   是故聰智者,誰貪如夢身?

   如是身若無,豈貪男女相?

   因此,對于現而無實如夢境般的身體,具有觀察能力的智者誰會貪執呢?不應貪執。既然身體無有,身體的差別男相與女相又是什麼呢?根本不存在。

   辛二(受念住)分四:一、受之自性;二、受之因觸;叁、受之對境;四、執著不成立。

   壬一(受之自性)分二:一、勝義中受不成立之理;二、修分別彼之對治。

   癸一(勝義中受不成立之理)分二:一、遮破之理證;二、破彼之回答。

   子一、遮破之理證:

   苦性若實有,何不損極樂?

   樂實則甘等,何不解憂苦?

   如《根本慧論》雲:“設若自性有,則彼不成無,自性成他法,永時不應理。”如果苦受真實存在,那麼永遠不能舍棄它,如此一來,怎麼能不有害與之相違的喜樂呢?由于有害,因此永遠也就無法生起喜樂,可是卻明明見到可以生起快樂。同樣,安樂如果真實存在,那麼甘美食品等爲什麼對具有受憂愁、疾病等極度折磨者不能起作用呢?本該起作用,但明明見到並未起作用。

   子二、破彼之回答:

   若謂苦強故,不覺彼樂受。

   既非領納性,雲何可謂受?

   如果對方說:痛苦雖然真實存在,但如果生起了強有力的快樂,便壓服了痛苦,因此感覺不出痛苦。

   如果不是領受本性的痛苦怎麼能算是受呢?因爲不具有受之法相故。

   若謂有微苦,豈非已除粗?

   謂彼即余樂,微苦豈非樂?

   如果你們說只是感覺出細微痛苦,那麼雖然是受,但它的粗大部分難道不是已被具有力量的快樂所遣除了嗎?

   如果對方說:細微苦受的本體就是除了粗大快樂以外微弱的喜樂。

   這樣一來,所感受的這一細微喜樂也就不再是前面的痛苦,因爲屬于快樂的種類之故。

   倘因逆緣故,苦受不得生,

   此豈非成立,分別受是執?

   假設因爲生起快樂這一違緣而致使彼相續中未能生起痛苦,那麼對于未生起的這種痛苦分別爲受難道不是一種顛倒執著嗎?一定是顛倒執著。

   癸二、修分別彼之對治:

   故應修空性,對治實有執,

   觀慧良田中,能長瑜伽食。

   執著受完全是一種迷亂,因此應當修持這種迷亂的對治法即分析諸法無有自性的這一智慧,因爲智慧觀察的良田中所生的果實禅定是能長養證悟瑜伽實相身體的食物。

   由于承許受之因是對境、根、識叁者相遇,因而破彼有叁:

   壬二(受之因觸)分叁:一、破根境相遇;二、破與識相遇;叁、攝義。

   癸一(破根境相遇)分二:一、總破相遇;二、破微塵相遇。

   子一、總破相遇:

   根境若間隔,彼二怎會遇?

   無隔二成一,誰複遇于誰?

   如果眼等根與色等外境有間隔,那麼它們如何能相遇呢?就像東山與西山一樣。如果中間無有任何中斷的部分,那麼顯然就成了一體,結果他們誰相遇誰呢?因爲所遇與能遇無二之故。

   子二、破微塵相遇:

   塵塵不相入,無間等大故。

   不入則無合,無合則不遇。

   根境的微塵所有方向都沒有相遇,因爲微塵進入微塵而融入一塵內的情況不存在之故,其原因是兩種微塵均無有余地,體積也完全相等。這一點是一定的,因爲相互未進入而不會融合一體,由于未融合一體使得一切方向不可能完全相遇,故而稱周遍。

   無分而能遇,雲何此有理?

   若見請示我,無分相遇塵。

   承認無分微塵一方能相遇的說法怎麼有合理呢?倘若如此,顯然就成了相遇與未遇的兩部分。假設見到存在相遇並無有方分的情況,請顯示給我看看,根本無法顯示。

   癸二、破與識相遇:

   意識無色身,遇境不應理。

   聚亦無實故,如前應觀察。

   意識相遇外境不合理,因爲意識無有色相之故。

   如果對方說:雖然無有色法的相遇,但能生果的根塵聚合是存在的。

   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因爲聚合也不存在實法,就像前面“手複指聚故,理當成何物?能聚由聚成,聚者猶可分。分複析爲塵,塵析爲方分,方分離部分,如空無微塵。”

   分析的一樣。

   癸叁、攝義:

   若觸非真有,則受從何生?

   何故逐塵勞,何苦傷何人?

   如果受之因——觸並不存在,那麼其果——受又從何而生呢?何故爲了追逐、獲得樂受而辛苦勞累呢?究竟有何苦受在加害何者的相續呢?所得與能害根本不存在。

   若見無受者,亦無實領受,

   見此實性已,雲何愛不滅?

   一旦徹見到了既無有任何受者的我也不存在受的這一階段,當時已遠離苦樂,貪愛怎麼會不滅除呢?一定會滅除。

   壬叁、受之對境:

   所見或所觸,性皆如夢幻。

   所見與所觸之間五境都是現而不實、如夢如幻的本性,爲此它們的有境受也不存在實有。

   壬四、執著不成立:

   與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見。

   後念唯能憶,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領納,亦非它能受。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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