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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九品 智慧▪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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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境众生虽然无实有,但世俗中立誓将他们安置于解脱果位,所缘境是由愚昧所假立的,对迷乱者前显现的彼等修悲心并不相违。

   子二、遣除无果故修悲心不合理:

   无人谁得果?许由痴心得。

   若问:如果众生不存在,那么谁获得修悲心之果呢?

   在胜义中的确如此,然而在世俗中却要承认,于法愚痴的迷乱心前,众生仍存在显现许,修显现许的悲心也就有显现许的果报。

   子三、遣除是所断故修悲心不合理:

   为息众生苦,不应除此痴。

   我慢痛苦因,惑我得增长。

   谓慢不能除,修无我最胜。

   如果说:悲心也是虚妄显现的有境对法的一种愚痴,因此与对我愚痴同样是应当遣除的。

   为了息灭痛苦,不需要遣除这种愚痴,也不能遣除,因而显现许的愚痴之果不应当遣除,而对我的愚痴务必要遣除,因为依之会增上成为痛苦之因的我慢等,故当遣除。

   如果对方说:无有能遣除它的方法。

   修持无我就是它最殊胜的对治法。

   接下来,广说深入法无我之理:《宣说诸法无生经》中云:“文殊,若见身如虚空,则彼即于身随观身之念住。同理类推,若不缘受,则为于受随观受之念住;若知心唯名,则为于心随观心之念住;若不缘善不善法,则为于法随观法之念住。”

   庚二(深入法无我)分四:一、身念住;二、受念住;三、心念住;四、法念住。

   辛一(身念住)分三: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二、支分不成立;三、摄义。

   壬一(具支分之身不成立)分二:一、对境身体不成立;二、身执说为迷乱。

   癸一(对境身体不成立)分二:一、破与分支相联之身;二、破与分支不相联之身。

   子一(破与分支相联之身)分三:一、破各自分支为身;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三、摄义。

   丑一、破各自分支为身:

   身非足小腿,腿臀亦非身,

   腹背及胸肩,彼等复非身,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

   内脏头与颈,彼等皆非身,

   此中孰为身?

   身体不脚、小腿,大腿、臀也不是身体,腹、背、胸、肩这些也不是身体,侧肋、手不是身体,腋窝、肩不是身体,内脏、头颅与颈部都不是身体。这所有肢体中哪一种能真实成立为身体呢?没有任何能成立身体的。

   丑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

   诸身遍散住,一切诸支分,

   分复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如果这个身体住于所有支分每一部位,那么身体的所有部分又住于支分的部分,无分真实之自分身体到底住于何处呢?

   若谓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如果说:我的整个身体分别住于手等每一部位。

   这样一来,尽手等数量,身体也应当有同等的数量。

   丑三、摄义: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如果里里外外都没有身体,那么手等怎么会真实存在身体呢?根本不会有。

   子二、破与支分不相联之身:

   手等外无他,云何有彼身?

   由于除了手等所有支分以外得不到的缘故,因而无有身体,那么整体的身躯又怎么会与支分不相联而存在呢?绝对不会存在。

   癸二、身执说为迷乱:

   无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觉,

   如因石状殊,误彼为真人,

   众缘聚合时,见石状似人,

   如是于手等,亦见实有身。

   身体实际上并不存在,但由于愚昧而对本无身体的手等生起是身体的迷乱妄心。而内心所执著的并非真实,就像造与人形状相似而将假人执为人的妄心一样,乃至误认为人的众缘存在期间,就会见到石人现为人,同样乃至将手等误认为身体的外缘存在期间,就会见手等这些显现为身体。

   壬二、支分不成立:

   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

   能聚由聚成,聚者犹可分。

   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就像一个整体的身躯不成立实有一样,由于是手指等聚合的缘故,手又怎么会成立实有呢?由于手指也是指节的聚合,因此手指也不真实。这些指节也可以分析为各自的部分,因而每一部分都不存在,一分也可更细致分为微尘,微尘又可分析为方分,最终一者也不成实有,每一方分再分析,则成远离实有的部分,最终如同虚空般为空性,微尘自己也无实有。

   壬三、摄义:

   是故聪智者,谁贪如梦身?

   如是身若无,岂贪男女相?

   因此,对于现而无实如梦境般的身体,具有观察能力的智者谁会贪执呢?不应贪执。既然身体无有,身体的差别男相与女相又是什么呢?根本不存在。

   辛二(受念住)分四:一、受之自性;二、受之因触;三、受之对境;四、执著不成立。

   壬一(受之自性)分二: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二、修分别彼之对治。

   癸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分二:一、遮破之理证;二、破彼之回答。

   子一、遮破之理证:

   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

   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如《根本慧论》云:“设若自性有,则彼不成无,自性成他法,永时不应理。”如果苦受真实存在,那么永远不能舍弃它,如此一来,怎么能不有害与之相违的喜乐呢?由于有害,因此永远也就无法生起喜乐,可是却明明见到可以生起快乐。同样,安乐如果真实存在,那么甘美食品等为什么对具有受忧愁、疾病等极度折磨者不能起作用呢?本该起作用,但明明见到并未起作用。

   子二、破彼之回答:

   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如果对方说:痛苦虽然真实存在,但如果生起了强有力的快乐,便压服了痛苦,因此感觉不出痛苦。

   如果不是领受本性的痛苦怎么能算是受呢?因为不具有受之法相故。

   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

   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如果你们说只是感觉出细微痛苦,那么虽然是受,但它的粗大部分难道不是已被具有力量的快乐所遣除了吗?

   如果对方说:细微苦受的本体就是除了粗大快乐以外微弱的喜乐。

   这样一来,所感受的这一细微喜乐也就不再是前面的痛苦,因为属于快乐的种类之故。

   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假设因为生起快乐这一违缘而致使彼相续中未能生起痛苦,那么对于未生起的这种痛苦分别为受难道不是一种颠倒执著吗?一定是颠倒执著。

   癸二、修分别彼之对治:

   故应修空性,对治实有执,

   观慧良田中,能长瑜伽食。

   执著受完全是一种迷乱,因此应当修持这种迷乱的对治法即分析诸法无有自性的这一智慧,因为智慧观察的良田中所生的果实禅定是能长养证悟瑜伽实相身体的食物。

   由于承许受之因是对境、根、识三者相遇,因而破彼有三:

   壬二(受之因触)分三:一、破根境相遇;二、破与识相遇;三、摄义。

   癸一(破根境相遇)分二:一、总破相遇;二、破微尘相遇。

   子一、总破相遇:

   根境若间隔,彼二怎会遇?

   无隔二成一,谁复遇于谁?

   如果眼等根与色等外境有间隔,那么它们如何能相遇呢?就像东山与西山一样。如果中间无有任何中断的部分,那么显然就成了一体,结果他们谁相遇谁呢?因为所遇与能遇无二之故。

   子二、破微尘相遇: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根境的微尘所有方向都没有相遇,因为微尘进入微尘而融入一尘内的情况不存在之故,其原因是两种微尘均无有余地,体积也完全相等。这一点是一定的,因为相互未进入而不会融合一体,由于未融合一体使得一切方向不可能完全相遇,故而称周遍。

   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

   若见请示我,无分相遇尘。

   承认无分微尘一方能相遇的说法怎么有合理呢?倘若如此,显然就成了相遇与未遇的两部分。假设见到存在相遇并无有方分的情况,请显示给我看看,根本无法显示。

   癸二、破与识相遇:

   意识无色身,遇境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如前应观察。

   意识相遇外境不合理,因为意识无有色相之故。

   如果对方说:虽然无有色法的相遇,但能生果的根尘聚合是存在的。

   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聚合也不存在实法,就像前面“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能聚由聚成,聚者犹可分。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分析的一样。

   癸三、摄义:

   若触非真有,则受从何生?

   何故逐尘劳,何苦伤何人?

   如果受之因——触并不存在,那么其果——受又从何而生呢?何故为了追逐、获得乐受而辛苦劳累呢?究竟有何苦受在加害何者的相续呢?所得与能害根本不存在。

   若见无受者,亦无实领受,

   见此实性已,云何爱不灭?

   一旦彻见到了既无有任何受者的我也不存在受的这一阶段,当时已远离苦乐,贪爱怎么会不灭除呢?一定会灭除。

   壬三、受之对境:

   所见或所触,性皆如梦幻。

   所见与所触之间五境都是现而不实、如梦如幻的本性,为此它们的有境受也不存在实有。

   壬四、执著不成立:

   与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见。

   后念唯能忆,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领纳,亦非它能受。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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