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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八品 靜慮▪P4

  ..續本文上一頁恐怕連帝釋天王也難以得到。如《致弟子書》中雲:““皎潔圓滿月輪作莊嚴,山腰飄帶雨雲層層現,山頂森林之中無貪著,如風飄動終生大緣份,森林野獸成群而棲息,美麗悅意之地遍快樂,如此歡喜林園天界中,自然石板妙處豈具有?”前面講述了對身寂靜生起歡喜心,這裏講述了對心寂靜生起歡喜,因而不再贅述。

   戊叁(謹持對治)分叁:一、總說連接文;二、修世俗菩提心;叁、修勝義菩提心。

   己一、總說連接文:

   遠離諸塵緣,思彼具功德,

   盡息諸分別,觀修菩提心。

   以上述等方式思維靜處功德後,接下來就要息滅一切欲望等分別妄念,觀修菩提心。

   己二(修世俗菩提心)分叁:一、自他平等;二、自他相換;叁、共同之事宜。

   庚一(自他平等)分叁:一、教誡修自他平等;二、廣說修法;叁、攝義。

   辛一、教誡修自他平等:

   首當勤觀修,自他本平等。

   世俗菩提心分爲二,其中自他平等是最初應當精勤修持的,如果無有自他平等菩提心,則無法生起利他的清淨心。

   辛二(廣說修法)分二:一、真實宣說修法;二、功德。

   壬一(真實宣說修法)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癸一、略說:

   避苦求樂同,護他如護己。

   衆生與我相同理當護持,因爲希求快樂、不願受苦這一點與我一模一樣。

   癸二(廣說)分二:一、能生起平等心;二、理當生起。

   子一、能生起平等心:

   手足肢雖衆,護如身相同,

   衆生苦樂殊,求樂與我同。

   手足等分類雖然衆多,但將它們執爲一身而盡力愛護這一點完全相同。同樣,盡管一切有情千差萬別,然而他們由于耽著自己一身而想離苦得樂這一點與我完全相同。

   雖我所受苦,不傷他人身,

   此苦亦當除,執我難忍故,

   如是他諸苦,雖不臨吾身,

   彼苦仍應除,執我難忍故。

   如果有人問:自他的痛苦互相無害,因此如何能生起這樣的心呢?《大疏》中對此回答道:“雖說自己所生的痛苦不會傷及他衆的身體,但實際上這樣的痛苦也就是自己的痛苦,因爲自己有我執而無法忍受彼苦之故。同樣的道理,盡管他人的痛苦不會降臨到自己的頭上,然而,如果將他執爲我,那麼他的痛苦也就是我的痛苦,因爲他以我執而難以堪忍彼苦之故。”實際上是說,應當生起了知將他執爲我則他的痛苦與自己的痛苦也就無有差別這一智慧。

   子二(理當生起)分二:一、安立因;二、成立周遍。

   醜一(安立因)分二:一、對境苦樂相同;二、有境意願相同。

   寅一、對境苦樂相同:

   吾應除他苦,他苦如自苦,

   吾當利樂他,有情如吾身。

   其他衆生的痛苦,我理當遣除,是痛苦之故,如同我的痛苦一般;其他衆生,我理當饒益,是衆生故,如同我的身體一般。

   寅二、有境意願相同:

   自與他雙方,求樂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求獨樂?

   自與他雙方,惡苦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唯自護?

   任何時候自己與他衆都同樣希求快樂,自己與他衆又有什麼差別呢?爲何不顧他衆而只熱衷于獨自一人安樂呢?同理,任何時候,自己與他衆都同樣不願痛苦,自己與他衆又有什麼差別呢?爲何不顧他衆而只愛護自己呢?這裏是從希求相同的角度而言的,而不應從取舍的差別來講。《大疏》中將此二偈頌安立前推理的能遍(因明術語,概括衆多部分概念的總體,如瓶,是概括金瓶、瓷瓶等一切瓶類的能遍,亦即金瓶、瓷瓶的總概念。)而講解的。

   醜二(成立周遍)分二:一、真實宣說成立周遍;二、斷罪之答辯。

   寅一(真實宣說成立周遍)分二:一、一異無實故互不護持之過;二、故當斷除我執。

   卯一(一異無實故互不護持之過)分二:一、時間相異之苦不護之過;二、對境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一、時間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謂彼不傷吾,故不護他苦,

   後苦不害今,何故汝防護?

   若謂當受苦,此誠邪思維,

   亡者他體故,生者亦複然。

   如果說:我的痛苦對自己有害,因此我當保護,他衆遭受的痛苦對我無害,所以不保護他。

   那麼,未來的惡趣痛苦對今生來說也沒有損害,你爲何要保護呢?因爲它對今生無害之故。

   如果對方認爲:那一痛苦雖然對今生無害,但我後來要感受,因此要防護。

   這種將今生後世之蘊執爲一體的分別念純屬是顛倒的,因爲死亡以後今生顯然也就成了他體,今生相對後世是他體,因而乃至前後刹那之間都可同樣依此類推。

   二、對境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若謂自身苦,應由自防護,

   足苦非手苦,何故手護足?

   如果說:任何時候,自身的痛苦應當由自己來保護,而不是由他者來保護。

   既然如此,腳的痛苦,爲何要用手來保護呢?因其不是手之故。

   卯二、故當斷除我執:

   若謂此非理,執我故如此,

   執自他非理,唯當極力斷。

   如果說:雖然不應理,但由于我執串習而有今生護後世、以手護足的心態才這麼做的。有些注釋中回答說:實際上,無論是自己還是他衆,不應理的地方都要盡心盡力予以斷除。

   寅二、斷罪之答辯:

   相續與蘊聚,假名如軍鬘,

   本無受苦者,誰複感彼苦?

   既無受苦者,諸苦無分別。

   如果說,雖然手、足,前、後世同是異體,但自己的前後世是同一相續,手足等是同一蘊聚,彼此保護的其他衆生並非如此,因而不保護他們。

   所謂的一相續實際上就像許多顆珠子穿在一起稱一串念珠一樣,所謂的一蘊聚也只不過像許多士兵聚集一起叫軍隊等一樣都是虛妄的,沒有獨立成實的。

   再者,若認爲這些對境、時間雖然是異體,但能感受的人是一個,因此加以保護。既然受苦者不存在,那麼誰在主宰這一痛苦呢?感受痛苦者無有,自他一切均無有差別,因而區分自他防不防護顯然是不應理的。

   癸叁(攝義)分二:一、真實宣說攝義;二、遣除诤論。

   子一、真實宣說攝義:

   苦故即當除,何需強區分?

   不應有此诤,何需除他苦?

   欲除悉應除,否則自如他。

   因爲是痛苦,故而他衆的痛苦也需要遣除,只消除自己的痛苦而不解除他苦這般強製區分有何用呢?只願意遣除自己痛苦的對方不應該诤論說:痛苦與痛苦者都不存在,因而爲何要遣除一切衆生的痛苦?如果要解除自己的痛苦,那麼理所應當解脫一切痛苦,原因是若不解除他衆的痛苦,則自己的痛苦也如其他衆生的痛苦一樣不應解除。安樂也可依此類推。

   子二、遣除诤論:

   悲心引衆苦,何苦強催生?

   若愍衆生苦,自苦雲何增?

   若問:以悲心將其他衆生的所有痛苦作爲我所,如此一來,將具有許苦痛苦了,爲何要策勵激發這種悲心呢?作答:如果想到衆生的地獄等痛苦,那麼觀待它而生悲憫,怎麼會增多痛苦呢?不會增多的。

   一苦若能除,衆多他人苦,

   爲利自他故,慈者樂彼苦。

   妙花月雖知,國王有害意,

   然爲盡衆苦,不惜殉自命。

   即便是稍有痛苦,但慈悲者的一個痛苦能換來其他衆生不受更多的痛苦,那麼爲了自己與他衆,仁慈的菩薩必會欣然承受這一痛苦。例如,妙花月菩薩明知國王的害心,但沒有去解除自己的痛苦而是毅然決然前往危險之處,依此而消除了許多衆生的痛苦。《叁摩地王經》中記載:善逝寶蓮月現聖王教法末期,有一名爲妙花月比丘與七千菩薩一同居于名爲普觀林苑中。他以神通觀察,結果發現若前去勇施國王珍寶皇宮說法,則數多含生將獲得善趣與解脫,若未說法,則不得善趣與解脫。雖然明知國王會殺害自己,但他仍舊去往該處,于七日內不食,夜間轉繞具善逝指甲之佛塔,白日前往宮中講經說法,將數多那由他衆生安置菩提,最終自己被國王所殺。事後國王也追悔莫及,將其遺骨作爲靈塔供養。

   壬二、功德:

   如是修自心,則樂滅他苦,

   惡獄亦樂往,如鵝趣蓮池。

   如此在相續中串修自他平等之人樂于息滅他衆的痛苦,因此一經發現有息苦的方法,便會像天鵝喜愛蓮花池一般趣入,縱然是無間地獄,也會前往。

   有情若解脫,心喜如大海,

   此喜甯不足?雲何唯自度?

   若問:解脫是大樂,因此我想自我解脫,而利他的快樂並不是大樂,爲何要欣然趣入呢?

   作答:如果能令一切有情從痛苦中解脫,那麼這種喜樂如同無邊大海一般,難道以如此的喜樂還不滿足嗎?只求獨自解脫與之相比實在無有樂味,單是希求自我解脫有什麼用呢?有些注釋中都明示說:遠離味道的安樂有何用呢?依靠利他的安樂,解脫也會順便獲得,如雲:“現行衆生利,善逝自然得,由他轉汝德,少說彼詩人。”

   故雖謀他利,然無驕矜氣,

   一心樂利他,不望得善報。

   因此,雖然菩薩行持利他之事,但無有自以爲是、執爲稀奇的心態,菩薩一心一意熱衷于利他,而並不圖異熟果報。

   辛叁、攝義:

   微如言不遜,吾亦慎防護,

   如是于衆生,當習悲護心。

   對于自身,縱然是微不足道諸如出口不遜的小事我也加以防護,同樣,對于他衆也應修習這種愛護心與悲憫心。

   如親精卵聚,本非吾自身,

   串習故執取,精卵聚爲我。

   如是于他身,何不執爲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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