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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慧遠的戒律觀及其實踐(屈大成)

  廬山慧遠的戒律觀及其實踐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講師 屈大成

  廬山慧遠(334-416)是初期中國佛教史上最著名的學僧,有《大乘大義章》、《沙門不敬王者論》等名篇流傳,並于江西廬山凝聚以百計的追隨者,建立起首個有規模的僧團。在慧遠時代,律典未完備,中國佛教徒未有機會充份掌握印度律製。不過,慧皎(497-554)《高僧傳》記載慧遠幾件牽涉戒律之事,從中除可見其戒律觀及相關的律製實踐外,還有助了解印度律製于中國施行的具體情況,十分值得探討。

  一、律典東傳和慧遠的律學著作

  佛教自兩漢之際傳入至慧遠時代,已曆近四百年,大小乘經典陸續譯出,唯律典寥寥可數:而僧衆也以西域僧爲主,漢人出家則受限製。如後趙王度曾向石虎(295-349)上奏說漢代只准西域人建寺侍奉,漢人不得出家,曹魏亦承襲這做法;王琰(梁天監[502-519]中卒)《冥祥記》記“太康(280-289)中,禁晉人作沙門”;桓玄(369-404)曾說“晉人略無奉佛,沙門徒衆皆是諸胡”。踏入東晉,漢人佛教徒日多,對戒律甚爲渴求,是時流傳的比丘戒有昙柯迦羅的撮譯本、竺僧舒傳本、法潛傳本,尼戒有竺法護(晉建興[313-316]末卒,年78)譯本、覓曆傳本、慧常傳涼州本,以及竺法汰(320-387)令外國人譯出的片段,遠未臻完備。慧遠的老師道安(約312-385)便致力搜尋律典,至其晚年,<<十誦比丘戒本》、《比丘尼大戒》、《比丘尼受戒法》、《鼻奈耶》等譯山,道安及其同道竺法汰、竺昙無蘭等參與譯事,寫下(比丘大戒序)、(鼻奈耶序)、(比丘尼戒本序)、(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叁記)、(大比氏二百六十戒叁部合異序)等序文,顯示對律製的細致探究。道安更編著“僧尼軌範”和“佛法憲章”,包含“行香、定座、上經、上講”等規定,慧遠追隨道安多年,想必承習了這些律製安排。姚秦弘始六年(404)始,弗若多羅誦出《十誦律》,鸠摩羅什(344-413或350-409)譯文未竟,弗若多羅去世,慧遠深以爲憾。翌年,慧遠聽聞昙摩流支到中土,亦精通這律典,即派弟子昙邕傳書請昙摩流支于關中續譯,未及校訂,羅什去世,卑摩羅叉(約336-約413)再加修訂,成爲定本。《四分幸》也由佛陀耶舍、竺佛念等于姚秦弘始十二至十五年(410-412)在長安譯出。東晉義熙十年(414),法顯(334-420)西行求法回來,兩年後上廬山,跟慧遠談到在西域的見聞,也有可能涉及法顯其後譯出的《僧祗律》。2總的而言,慧遠于離世前幾年,才有機會讀到《十誦律》和《四分幸》,《僧祗律》(418)和《五分律》(423)均未嘗得見。他對于戒律的認識,主要來自道安,以及是時流傳不完整的律典。

  據僧佑(445-518)《出叁藏記集》所載,宋明帝(465-472在位)敕中書侍郎陸澄編輯《法論》,搜羅佛教文獻,現存其序文記《法論》第七帙爲《戒藏集》八卷,收入《法社節度序》、《外寺僧節度序》、《節度序》、《比丘尼節度序》,《桓敬道與釋慧遠書》往反叁首、《釋慧遠答桓敬道書論料簡沙門事》、《沙門不敬王者論》、《沙門袒服論》等,皆爲慧遠之作。由此可見,在南北朝佛教徒心目中,慧遠有律學著作。當中慧遠爲之作序之《法社節度》、《外寺僧節度》、《節度》、《比丘尼節度》四書,不見載經錄,當早失佚,序文亦不存。據名字推想,“法社”是出家在家教徒混合組成的團體是,“法社節度”乃法社的宗旨以及活動守則的規定。“外寺僧節度”乃針對外來僧衆的處理。“節度”或是僧團法規的概述。“比丘尼節度”乃有關比丘尼的法規。要注意的,是《法論》序文並無說這四書爲慧遠所作,他願寫序文,即表示對這些法規的肯認,或爲廬山僧團所采用。其余《釋慧遠答桓敬道書論料簡沙門事》、《沙門不敬王者論》、《沙門袒服論》等,雖牽涉到僧人的類型、爲反抄衣者說法戒、僧服的規定等,但均乃對應世俗人的質疑而作,少從律製角度出發分析,不算嚴格意義下的律著,亦己廣爲學者所論究,故本文不涉及。

  此外,《高僧傳·僧傳》提到疑似慧遠的律作:後秦姚興(393-416在位)主政時,崇敬叁寶,設會供佛,出家者衆。後羅什入關,大量僧衆慕名而來,致良莠不齊。後秦姚興(393-416在位)下旨說:“大法東遷,于今爲盛,僧尼已多,應須綱領。宜授遠規,以濟頹緒”。有些學者以“遠規”爲指慧遠的法規,其實這詞也可理解爲從印度遠方傳來的規製,即是印度律製。無論如何,“遠規”的具體內容已不可考。

  二、僧傳載慧遠涉及戒律的事例

  1.吟嘯違法

  慧遠弟子僧徹(383-452)擅長作賦吟詩,曾到廬山南邊攀松嘯叫,音聲悠揚,引得衆鳥和嗚,超塵脫俗,其後他跟慧遠有以—蔔對話:

  退還谘遠:“律製管弦,戒絕歌舞。一吟一嘯,可得爲乎

  ”

  遠曰:“以散亂言之,皆爲違法。”由是乃止。

  沙彌十戒之一便是“盡壽離作伎歌舞,不往觀聽種種樂器”,因此僧徹很清楚不得從事管弦歌舞,但對于嘯和吟,則不知如何處理。嘯,乃利用口腔發聲,有聲無字,吹氣無辭,聲音可大可小、可長可短,近乎高歌,爲漢魏六朝文人名士以至術士喜好的活動之一。例如周颉(269-322)飲醉酒,在王導(276-339)座前“傲然嘯詠”,阮籍(210-263)“嘯聞數百步”,並曾在晉文王司馬昭(211-265)座前“箕踞嘯歌,酣放自若”。吟,即吟詠詩歌。嘯和吟可抒發歡樂悲怨等種種情緒。律製並無專門禁止吟和嘯的戒條,僅僧殘“汙家惡行擯謗違谏戒”中所說的惡行,包含嘯一項。例如《十誦律》說:“撚唇作音樂聲,齒作伎樂……或嘯謬語,諸異國語”,《四分律》也說:“作孔雀音,或作衆鳥鳴……或嘯”,但慧遠沒引用這條戒,而是指出吟和嘯會擾亂心神,影響修行,判定違反律法。2.佛馱跋陀羅不應被擯。

  秦主姚興專志弘揚佛法,供養叁千余僧,他們在宮廷中往來行走,崇尚交際,唯來自天竺迦毗羅衛的佛馱跋陀羅(359-429)喜好寂靜,並不合群。佛馱跋陀羅曾對弟子說見到故鄉有五艘船一同山發。弟子把這話傳開後,關中僧人以爲他炫耀神異,迷惑徒衆。又他其中一名弟子,自少修習神觀,聲稱得阿那含果,佛馱跋陀羅未及查問,導致流言四起,門下大半散去。僧[契-大+石]、道恒等遂裁定說:

  佛尚不聽說己所得法,先言五舶將至,虛而無實。又門徒诳惑,互起同異。既于律有違,理不同止,宜可時去,勿得停留。

  據引文,佛陀尚且不會隨意說出所證知之事,佛馱跋陀羅先前說有五艘船到來,虛妄不實。門徒又欺詐惑人,彼此意見相左。佛馱跋陀羅既然違犯了戒律,不能跟其它僧人共住,須驅逐出僧團。僧[契-大+石]等行驅擯的理由有二:一、四波羅夷中有“大妄語戒”,即如比丘實無證悟,卻詐言具“上人法”,己入“聖智勝法”,犯者須驅逐出僧團,今生不能再跟其它僧人共住。所謂“上人法”或“聖智勝法”,即從修行而獲得、勝過常人的能力、智慧或境界。例如修證念、慧、正勤,證入四聖谛智,得天眼通,證阿羅漢果等。7他們認爲佛馱跋陀羅未得“過人法”,預言“虛而無實”,犯了大妄語戒。二、律製“和尚法”指出,如僧衆欲對某和尚的弟子“作羯磨、呵責、擯、依止、遮不至白衣家、舉”等,和尚當如法辦理;如弟子生起惡見,和尚當教令舍去等。佛馱跋陀羅的弟子自言得阿那含果,也犯了重戒,而且衆弟子意見不合;故在僧等人的心目中,佛馱跋陀羅未盡師責。

  佛馱跋陀羅接受懲處,率領弟子慧觀(宋元嘉[424-4531中卒,年71)等40余人離開,向廬山方向出發,慧遠久聞大名,知道他將到來,十分欣喜;而慧遠對佛馱跋陀羅之被擯出,有如下看法:

  遠以賢之被擯,過由門人;若懸記五舶,止說在同意,亦于律無犯。乃遣弟子昙邕致書姚主及關中衆僧,解其擯事。

  慧遠認爲他被擯出僧團,錯在門人;預言五艘船到來,只要是向同意者說的,沒有違犯戒律。因此派遣弟子昙邕傳書信給姚興和關中衆僧,試圖解釋。單墮有“實得道向未具人說戒”,即如比丘確得“過人法”,但向未受大戒者說,波夜提;向已受大戒但不同意者說,突吉羅;向已受大戒亦同意者說,無犯。慧遠相信佛馱跋陀羅具備過人法,而他所告知的弟子,又己受大戒和同意師說,便沒犯戒。佛馱跋陀羅其後在江陵(今湖北荊州市)果然遇上天竺來的五艘船,顯示他具備過人法。就算其弟子未受具戒,或不同意師說,而佛馱跋陀羅對他們說過人法,仟悔便得滅罪,不用驅逐。不過,佛馱跋陀羅的弟子或犯大妄語戒,又意見不合四散,佛馱跋陀羅確要負上責任,但也非他所能完全控製,因此慧遠認爲“過由門人”。而據《高僧傳·寶雲傳》的記載,由于慧遠“解其擯事”,寶~(376-449)跟佛馱跋陀羅“共歸京師,安止道場寺”,可見慧遠的解釋令人信服,發揮了作用。

  3.維護僧團和諧

  慧遠有弟子昙邕,曾于姚秦任職衛將軍,勇武過人,慧遠見弟子中性情高傲者不少,擔心大家互不謙讓,因此假托“小緣”,把昙邕“擯出”。昙邕奉命出山,絲毫沒有不滿的表現,並在廬山的西南修建茅屋,與弟子昙果一起靜修禅業。慧遠臨終時,趕回老師身邊送別,後到荊州竹林寺住錫。

  律製擯出有兩種:犯四波羅夷重罪者,會被擯出僧團,終生不得與衆僧共住,爲永久性擯出。犯僧殘等罪,被擯出者不得授人大戒、不應受人依止、不應畜沙彌、不應受僧差遣教授比丘尼等,忏悔後行解擯羯磨,可重入僧團,爲暫時性擯山。3故擯出是極嚴重的懲處,目的在隔離犯重罪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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