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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屈大成)

  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 屈大成

  內容提要 踏入東晉時代,漢人出家者日衆,但律典仍不齊全,令僧尼的操守和僧團的運作欠缺權威的指導,故道安、竺法汰等人汲汲追求律典的東傳。現保留他們寫下的序記,記錄了對律書的傳譯、贊歎、意見、質疑,道安更製定首套僧尼規範,爲中國戒律學史掀開新的一頁,值得論究。

  關鍵詞 戒律 僧團 道安 竺法汰 龜茲

  佛教自兩漢之際傳人至東晉,已曆叁百多年,大小乘經也陸續譯出,唯律典寥寥可數;而僧衆也以外來印度、西域的僧人爲主,漢人出家則屢受製肘。如後趙王度曾向石虎(295—349)上奏說漢代只准西域人建寺侍奉,漢人不得出家,曹魏亦加承襲[1];《冥祥記》記“太康(280—289)中禁晉人作沙門”[2];桓玄(369—404)曾說“晉人略無奉佛,沙門徒衆皆是諸胡”[3]。至東晉時代,漢人佛教徒日多,對戒律渴求甚大,是時流傳的比丘戒僅有昙柯迦羅的撮譯本、竺僧舒傳本、法潛傳本,尼戒僅有竺法護譯本、覓曆傳本、慧常傳涼州本,以及竺法汰令外國人譯出的片段,未臻完整。[4]當時的教界領袖道安(約312—385),曾自述習戒經曆說:

  大法東流,其日未遠-我之諸師,始秦受戒。又乏譯人,考校者尠。先人所傳,相

  承謂是。至澄和上多所正焉。余昔在邺,少習其事,未及檢戒,遂遇世亂,每以快快不

  盡于此。[5]

  道安憶述老師輩們自苻秦(35l—394)始才受戒;又由于缺乏翻譯校訂者,人們都只是承襲相傳的做法,直到佛圖澄(232—348)來後,才多加訂正。道安在邺都(治所在今河北臨漳縣西南邺鎮)時,雖粗略習戒,惜戰亂來不及核查。又當時雖有戒本流傳,但道安指四部弟子的戒律不具備,教化仍虧欠,並須訪得胡本,方能取信:

  四部不具,于大化有所阙。……若有緣便盡訪求之理。先胡本有至信,因之勿零

  落。[6]

  道安晚年,《十誦比丘戒本》、《比丘尼大戒》、《比丘尼受戒法》、《鼻奈耶》等譯出,道安及其同道竺法汰(320—387)、竺昙無蘭等參與譯事,寫下序文,記錄了律書的傳譯、西域僧尼生活、新舊律書比對等數據,牽涉一些技術性問題,代表著早期漢僧探究律學的成果,十分寶貴,惜爲學者忽略,以下分叁節討論,最後作一總結。

  一、新律典的傳譯及戒序作者

  東晉新譯律書的序文現存五種,以下逐一分論:

  1.佚名〈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叁記〉(簡稱〈關中叁記〉)(379)

  〈關中叁記〉原名可分“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雜事、共卷、前中後叁記”六部分。“二種壇文”即沙彌尼受六法成爲式叉摩尼,以及式叉摩尼受戒成爲比丘尼時于戒壇上所用的文字,相當于今本《十誦律》“六法壇文”和“比丘尼壇文”。“夏坐”應包括安居犍度和自恣犍度。“雜十二事”即除上述受戒法、安居法、自恣法外的十二犍度。“雜事”即《十誦律》中的“雜誦”。“共卷”意爲前四部份合成一卷。“前中後叁記”即指這記分“卷初記、卷中間〈尼受大戒法後記〉、卷後又記”叁種。卷中間(尼受大戒法後記)記僧純和昙充于拘夷國雲慕藍寺沙門佛圖舌彌處,得到《比丘尼大戒》及“授戒法”、“受、坐”已下至“劍慕法”。由昙摩侍傳語,佛圖卑漢譯。拘夷國即龜茲,[7]“劍慕”,爲karma的音譯,一般譯作“羯磨”,爲受戒、忏悔、結界等僧事。卷初記于“太歲己卯,鹑尾之歲”,僧純于龜茲佛陀舌彌得《比丘尼大戒》,在是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長安由昙摩侍傳譯,竺佛念執胡本,慧常筆受。卷後記于“秦建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歲在鹑尾”,比丘僧純、昙充從丘慈高德沙門佛圖舌彌得《授大比丘尼戒儀》、《二歲戒儀》,以及“從受、坐至囑授諸雜事”,由昙無侍誦出,佛圖卑漢譯,慧常筆受。前秦建元十五年相當于晉太元四年(379),亦即己卯年。所謂“鹑尾”,按中國古代以木星行一周天用十二年時間,定木星爲歲星,用以紀年;並把天赤道帶分爲星紀、玄枵、娵訾、降婁、大梁、實沈、鹑首、鹑火、鹑尾、壽星、大火、析木十二次,跟醜、子、亥、戌、酉、申、未、午、巳、辰、卯、寅十二辰相匹配。[8]如是跟鹑尾相對應的爲巳,而非卯;跟卯相對應的星次應爲大火,因此鹑尾可能是大火之誤。[9]又湯用彤注意到木星繞天一周不足十二年,每過八十六年,便會超前一個星次,稱“超辰”;他據汪日桢(1812—1881)《太歲超辰表》計算出太元四年之歲星應是鹑首,故認爲記文有誤。[10]無論歲星是鹑尾、大火抑或鹑首,建元十五年是很明確的。至于〈關中叁記〉的作者,湯用彤、任繼愈、方廣錩都認爲是道安。可是,卷中〈尼受大戒法後記〉有“法汰去年亦令外國人出少許”等語,看似是竺法汰的自述,橫超慧日因此認爲這記是竺法汰之作。如看譯語的比較,卷初記作“龜茲、佛陀舌彌、昙摩侍”,〈尼受大戒法後記〉作“拘夷國、佛圖舌彌、昙摩侍”,卷後記作“丘慈、佛圖舌彌、昙無侍”,而道安〈大戒序?則作“丘慈、佛陀舌彌、昙無侍”,均有出入,顯示四者非一人之作,故湯氏等人之說,有待商榷。

  2.佚名〈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簡稱〈尼戒序〉)[11]

  有關這序所記《比丘尼大戒》的傳譯,已見于〈關中叁記〉卷初的記載,不複述。《祐錄》記這序“出戒本前,晉孝武帝世(373—396)出”,沒提到作者。湯用彤和方廣鋁認爲這序內容跟道安〈大戒序〉相呼應,認爲是道安之作。橫超慧日指序文“法汰頃年鄙當世爲人師”一語中的“鄙”字是自謙詞;而且,〈尼戒序〉跟上引〈尼受大戒法後記〉同記及戒本的東傳和譯出,亦恰恰漏記譯出年號,而且于“拘夷國、佛圖舌彌、昙摩侍”等譯語相一致。因此{尼戒序)和(尼受大戒法後記)的作者應同是竺法汰。此外,竺法汰和道安相熟,又同關心戒律東傳,因此他們分別寫下序文,內容卻相類,並不出奇。要注意的,是竺法汰于晉興甯叁年(365)之後南下,住于建康(今江蘇南京市)瓦官寺,直至逝世,尼戒本等律書于前秦建元十五年(379)在關中譯出,後流傳到建康,竺法汰看到,把他多年對戒律的追求和心得,娓娓道來,因此序名“本末”。又由于他沒有親曆戒本的譯出,故沒記及翻譯年份。

  3.道安〈比丘大戒序〉(簡稱〈大戒序〉)[12]

  據序文的記載,道安“至歲在鹑火,自襄陽至關右”,請昙無侍誦出比丘戒本,竺佛念寫梵文,道賢漢譯,慧常筆受,由夏天開始,至初冬才完成。所謂“自襄陽至關右”,乃是說苻丕(

  —386)攻打襄陽,把道安送到長安之事。按苻丕于太元叁年(378)開始發兵,翌年攻陷,因此一般以爲道安在太元四年(379)至關右。所謂“歲在鹑火”亦在這年,也就是說比丘戒本跟尼戒本同年譯出,鹑火也是大火或鹑首之錯記。方廣鋁則指尼戒本在鹑尾譯出,而鹑火是鹑尾的前一星次,即前秦建元十四年或晉太元叁年(378);而且,符丕在攻襄陽之初,或即送道安到長安;道安亦以博學著稱,搞錯歲星的可能性甚低。不過,方說建基于(大戒序)和{關中叁記)的作者都是道安。如前所述,〈關中叁記〉的作者不明,其跟{大戒序)所記的年份是否有相承關系,未能確定,因此方說亦非定論。[13]

  4.竺昙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叁部合異序〉(簡稱〈合異序〉)(381)[14]

  竺昙無蘭發現竺僧舒傳本、昙摩侍譯比丘戒本和尼戒本內容有異,嘗試綜合,太元六年(381)成書,今已佚。有關合異的方式,他解釋道:

  余因閑暇,爲之叁部合異,粗斷起盡,以二百六十戒爲本,二百五十者爲子,以前出

  常行戒全句系之于事末,而亦有永乖不相似者,有以一爲二者,有以叁爲一者。余複分

  合,令事相從。然此叁戒,或能分句失旨,賢才聰椒,若有攬者,加思爲定,恕余不逮。

  (比丘僧祥定後,後從長安複持本來,更得重技,時有損益,最爲定)。

  竺昙無蘭于閑暇時,融合叁部相異之處,並粗分段落,以二百六十戒本(昙無侍本)爲本、二百五十戒本(竺僧舒傳本)爲輔,而把後者接續在相關戒條之末;但也有意義全不相類者,也有要把戒文一分爲二,或者叁戒合一。叁種戒本在合異後,各別戒本的主旨或會失去,望浏覽者詳加考慮。又引文末注說合異本經審定後,又有人從長安帶來另一版本,故需重校,才成定本,由此可見當時戒本傳抄甚多。

  5.道安〈鼻奈耶序〉(382)[15]

  晉建元十八年(382),《鼻奈耶》由廚賓律師耶舍誦出,鸠摩羅佛提寫成梵本,竺佛念漢譯,昙景筆受。此律今存,序文贊歎道:“而今而後,秦土有此一部律矣”。

  二、對西域寺院的報導

  道安〈大戒序〉記外國十分重視戒律。寺院每月都舉行說戒,從早到晚誦戒,以維持寺院的綱紀;犯律者必遭彈劾:

  外國重律,每寺立持律,月月相率說戒。說戒之日,終夜達曉,諷乎切教,以相維

  攝,犯律必彈,如鷹隼之逐鳥雀也。

  {尼戒序)記載龜茲僧尼寺院的活動。有關僧寺的情況如下:

  拘夷國寺甚多……有寺名達慕藍(百七十僧),北山寺名致隸藍(五十僧),劍慕王

  新藍(六十僧),溫宿王藍(七十僧)。右四寺佛圖舌彌所統,寺僧皆叁月一易屋、床座,

  或易藍者。未滿五臘,一宿不得無依止。王新僧伽藍(九十僧,有年少沙門字鸠摩羅,

  才大高明大乘學,與舌彌是師徒,而舌彌,阿含學者也)

  龜茲的佛寺有達慕藍[藍,僧伽藍(samgha^ra^ma)的略稱,精舍的意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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