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即法(dharma)寺,住170僧;北山致隸藍,即上座(sthavira)寺,住50僧,劍慕王新藍,即羯磨(karma)寺,爲國王新立,住60僧;溫宿王藍,乃溫宿王立寺,住70僧。四寺由佛圖舌彌統領,寺僧每叁月更易住屋、床座,或更易寺院;未滿五僧臘者,一宿也不得無依止師。另有王新僧伽藍,即大衆(sangha)寺,爲拘夷王新立,注文表示這寺住90僧,鸠摩羅什(344—413)也曾于此學習。[16]有關尼寺的情況如下:
阿麗藍(百八十比丘尼)、輸若幹藍(五十比丘尼)、阿麗跋藍(叁十尼道),右叁寺
比丘尼統,依舌彌受法戒。比丘尼,外國法不得獨立也。此叁寺尼,多是蔥嶺以東王侯
婦女,爲道遠集斯寺,用法自整,大有檢製。亦叁月一易房,或易寺;出行非大尼叁人不
行;多持五百戒;亦無師一宿者,辄彈之。
阿麗藍住180尼、輸若幹藍住50尼、阿麗跋藍住30尼,[17]尼衆多是蔥嶺以東的王侯婦女,紀律嚴明。她們跟僧衆一樣,每叁月轉換房間或寺院;如沒有叁人一起,不得外出。她們多持五百戒,如沒有依止師,就算留宿一晚,也會遭彈劾。
(關中叁記)記涼州僧竺道曼從龜茲回來,帶來當地說戒、受歲、受戒的規定。說戒的情況如下:
此沙門各各所住祠,或二百或叁百人爲一部僧;比丘尼向叁百人,凡有五祠。各各
從所使僧祠,依准爲界內,無共說戒法也。常暮說戒。說戒之日,比丘尼差叁人往白所
依僧雲:“今日當說戒”。僧即差二人往詣比丘尼。僧知人數。還白大僧雲:“比丘尼凡
有若幹,于某祠清淨說戒,普共聞知”。如是叁白,比丘尼便自共行籌說戒,如法僧事
(昙充雲:“大齊說律六十日竟,尼亦寄聽。若遇說戒,亦寄聽戒,唯不與舍羅籌耳”)。
二百或叁百比丘聚在一起,各組成自己的僧團;比丘尼一律叁百人組成尼團,有五寺。他們各以自己的寺院爲僧界,不會合一起說戒。說戒通常在晚間舉行。在說戒日,尼寺派叁人知會所依止的比丘僧,比丘僧派二人到尼寺視察,然後回報比丘尼的數目、寺名、清淨說戒等。宣布叁次後,比丘尼可行籌說戒。注文記昙充說僧衆齊集說律六十天,比丘尼也旁聽;如遇說戒,也可旁聽,但不計人參與說戒的人數。在七月十五安居終結日,尼衆各于所住的寺院接受增一戒臘,即受歲,唯須派遣叁人向所依止的僧團請求,其余的做法同比丘,但注文指這跟尼戒違背,原因不明:
七月十五日,各于所止處受歲如法,遣叁人詣所依僧,承受界分齊耳。其余如僧法
(此與尼戒違,將是不知也)。
女子須受戒叁次,才正式成爲比丘尼:女子滿十二歲,從兩女師受十戒,而這兩女師則由持律沙門授戒。她們滿二十歲,由叁女師授予二百五十戒,威儀俯仰等如僧人無異:
比丘尼當叁受戒五百戒。比丘尼滿十二歲乃中爲師。初受十戒時,索二女師。 當
使持律沙門授戒,乃付女師,令教道之。次受二百五十戒,年滿二十,直使女叁師授之
耳。威儀俯仰,如男子受戒法無異也(彌離尼受六法,無叁師。沙彌亦無叁師,二師而
已耳。六法雲二百五十,謬傳之也)。
受二百五十戒後年內沒犯錯,可受五百戒。叁師十僧如中受時一樣在座,再由先前的持律師直接再授二百五十戒,不再細問威儀等。合前共五百條。戒文如比丘戒無分別:
受戒後周一年無誤失,乃得受戒五百戒。後受戒時,叁師十僧,如中受時,直使前
持律師更授二百五十事,合前爲五百耳。直授之,不如中受時問威儀委曲也。戒文如
男子戒耳,事事如之,無他異也(授戒立叁尼師,一持律比丘僧,授戒場四住屋下。此言
十僧後授不委曲,與授文反,未詳所出也)。
總言之,女子受戒的程序如下:滿十二歲,初受十戒,兩女師和持律沙門負責,成爲沙彌尼。滿二十歲,中受二百五十戒,叁女師十僧負責,成爲式叉摩那。滿二十一歲,即一年後,再受二百五十戒,合共五百戒,叁女師十僧和持律沙門負責,成爲比丘尼。前節引文末注文說沙彌尼受六法跟沙彌受十戒一樣沒有叁師,只有二師。而沙彌尼二十歲受六法時又受二百五十戒的說法,全是謬傳。這節引文末也有注文說授戒場在四柱屋之下,意即不在露天地方,並指不用細問威儀等細節,跟授戒文不吻合,出典未詳。[18]
二、對新譯戒本的意見
隨著新律書的傳人,引發道安等人對新舊律書進行比較。首先,他們察覺到律文樸實質直。道安(大戒序)記他曾從武遂法潛得到戒律一部,繁瑣質樸,不大滿意;後來發現其跟昙摩侍本的內容相同,才知道律書本應如此:
昔從武遂法潛得一部戒。其言煩直,意常恨之。而今侍戒,規矩與同,猶如合符,
出門應徹也。然後乃知,淡乎無味,乃直道味也。
竺昙無蘭{合異序)也記以前一直覺得竺僧舒傳本文句過于質樸,後才知跟昙摩侍本內容相同:
昔在于廬山中竺僧舒,許得戒一部,持之自隨近二十年。每一尋省,恨文質重。會
昙摩侍所出戒,規矩與同。
〈關中叁記〉記慧常傳《五百戒》,只是一戒一戒重複抄錄,似俗人之作,意義淺易,後有胡本傳來,才得印證確是佛陀所製:
慧常涼州得《五百戒》一卷,直戒戒複之,似人之所作,其義淺近。……乃知真是如
來所製也。
可是,道安仍然嫌棄昙摩侍本叮咛的文字,多處重複,命慧常刪去。慧常認爲佛陀製戒,爲聖賢所尊崇,不可隨順某地方的語言而作更易,因此不願刪削修飾,座下大衆也贊同,故慧常按原文書寫,只有當語序倒轉時,才依漢語習慣修改。
其次,有關新舊戒本的內容的對比。道安《大戒序》說:
前出戒十叁事中,起室與檀越議;叁十事中至大姓家及绮紅錦繡衣,及七因緣法。
如斯之比,失旨多矣。將來學者,審欲求先聖雅言者,宜詳覽焉。諸出爲秦言,便約不
煩者,皆蒲陶酒之被水者也。
十叁事即十叁僧殘,“起室與檀越議”,意爲建造居室時與施主商議,即“有主作房戒”,[19]叁十事即叁十舍墮,“大姓家”即居家弟子,指舍墮罪中涉及居士的戒條,包括乞衣戒、過份取衣戒、勸增衣價戒、勸二人增價戒、忽切索衣戒;“绮紅錦繡衣”或即勸織戒。“七因緣法”即戒本末所記七佛的偈頌[20]。道安指前出的戒本太簡約,有如勾兌了的葡萄酒一樣,失去了原味。道安續論及新舊戒本篇章數目:
外國雲戒有七篇,而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過後曰屍叉扇賴尼,屍叉勖賴尼有
百七事明也,如斯則七篇矣。又侍屍叉罽賴尼有百一十事,余慊其多。侍曰:“我持律
許口受,十事一記,無長也。”尋僧純在丘慈國佛陀舌彌許得《比丘尼大戒》來,出之正與
侍同,百有一十,爾乃知其審不多也。然則比丘戒不止二百五十,阿夷戒不止五百也。
這段引文可分兩節處理:
1.外國相傳戒本有七篇,中土先前流傳的戒本則有八篇。按戒本篇章的數目,曆來有五篇七聚、八篇等不同說法。五篇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如突吉羅中再開出惡說一類,加上偷蘭遮,成七聚;也有從波逸提分出尼薩耆波逸提,加上偷蘭遮,亦成七聚。八篇即“波羅夷、僧殘、不定、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衆學、滅诤”八類。引文接著說的“七悔過”即七滅诤,“屍叉廚賴尼”(s/iksa^-karani^ya)即衆學的音譯,皆爲《鼻奈耶》的用語。先前流傳的戒本的排列,七悔過後是衆學法,衆學法明確有107條,道安便指戒本當有七篇,而不是八篇,跟外國相傳的一樣。他的理由推測是:八篇的順序中,衆學法之前是波羅提提舍尼法,意譯向彼悔,《鼻奈耶》音譯作[其皮]麗提舍尼,意譯悔過法,跟最後一項悔過法(滅诤)的稱呼相同,因此道安以爲七悔過法可調前跟波羅提提舍尼法結合爲一篇,以衆學法殿後,由是只得七篇。
2.昙摩侍本的衆學法有110條,道安懷疑過多。昙摩侍表示他口傳戒本,以十條爲一組,不會有錯。不久僧純帶回譯出比丘尼戒本,其衆學法也有110條,道安接受,由是也知道僧尼戒也不止250條和500條。按比丘戒250條,尼戒500條,乃慣常的說法。例如《毗比尼母經》說“比丘有二百五十法,比丘尼有五百法”[21],《大智度論》指兩部戒略說二百五十和五百[22]。在道安時代,這兩書仍未東傳,道安很可能聽聞自西域僧人。
尼戒數目爲何較比丘戒爲多,(尼戒序)指出女性意志力柔弱,感情豐富,佛陀爲嚴密防範,因此“立戒每倍于男”。序文又探討到新譯尼戒本的編排:
又授比丘尼大戒文少,將即用授大比丘法而出其異也。八[其皮]賴夷無二,亦當
依比丘足耳。亦當略授十七僧迦衛屍沙一章也。
[其皮]賴夷即波羅夷,比丘波羅夷戒有淫、盜、殺、妄四條,比丘尼波羅夷戒在這四條外,再加“摩觸、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隨順被舉比丘尼僧叁谏”四條。引文所謂“八[其皮]賴夷無二,亦當依比丘足耳”中,“二”當爲“四”之誤,意爲八波羅夷缺四戒,據比丘戒補足。新譯本省略相同者,只述相異處,故篇幅較少。僧迦衛屍沙即僧殘,比丘戒有十叁條,尼戒有十七條,共通者七。因此這尼戒本僧殘部份只授十戒,引文所謂的“一章”當是“十章”之誤。有關授尼戒時間遮難的程序,<尼戒序>說:
又授比丘尼大戒,尼叁師、教授師,更與七尼壇外問內法。壇外問內法,于事爲重
故:外國師雲:“壇外問當言“正爾。”上場衆僧中當問汝,汝當爾答。壇上問則言:“今衆
僧中問汝也正爾。””令昙充還拘夷訪授比丘尼大戒定法,須報以爲式也。
引文首先說授尼戒時…
《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屈大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