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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理事相害觀
“害”,表示否定性。“相害”的含義,理和事,又分別是否定對方存在特性的因素,是取消對方存在特性的前提。分爲以理奪事和事能隱理兩門。
第一,以理奪事。
以理奪事的含義是:
事既攬理,遂令事相皆盡,唯一真理,平等顯現,以離真理外無片事可得故。(55)
這是從理的角度論理事相奪。站在理的角度看,唯有理,沒有事。事相既然能顯現理性,那麼理性一經顯現,事相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特征,只有真理在平等顯現。就像水和波的關系,從水的角度看,波能顯示水的本性,只有水,沒有波。
第二,事能隱理。
事能隱理的含義是:
真理隨緣成諸事法,然此事法既違于理,遂令事隱理不現也。(56)
這是從事的角度論理事相奪。理隨順因緣成就事法後,理的存在就被事法的存在而掩蓋掉了,事法作爲現象存在于外,理性作爲本質而隱藏于內而不顯,只見事而不見理。如同水能成波,波成後,只見波而不見水。
四、理事相即觀
“即”有“是”、“等同于”、“不離”的含義。“相即”,表示理事之旬的相互聯系,互不分離。分真理即事和事法即理兩門。
第一,真理即事。
真理即事的含義是:
凡是真理,必非事外,以是法無我真理故,事必依理,虛無體故。是故此理舉體皆事,方爲真理。(57)
這是從理的角度論理事相即。由于真理必須通過事法才能顯現,真理存在于事法之中,同時,事法自身又沒有自性,依于理而生。因此,理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就是事,不離開事,也只有與事法相聯系的理性,才能稱得上真正的理。
第二,事法即理。
事法即理的含義是:
緣起事法必無自性,無自性故,舉[體]即真,故說衆生即如,不待滅也。(58)
這是從事的角度論理事相即。因理之緣而生起的事法沒有自性,從這個角度看,事法與理性無異,事全體都是理,事不離理。
五、理事相非觀
“非”也是表示的否定性。“相非”表示理事之異,分爲真理非事和事法非理兩門。
第一,真理非事。
真理非事的含義是:
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真妄異故,實非虛故,所依非能依故。(59)
這是從理的角度論理事相非。理雖然與事法相即,但本質上講,理事還是有別的,理屬于真實的存在,事法屬于虛妄之物,理是所依,事是能依。所以,理不是事。
第二,事法非理。
事法非理的含義是:
全理之事,事恒非理,性相異故,能依非所依故,是故舉體全理而事相宛然。(60)
這是從事的角度論理事相非。事法能顯現理體的存在,但事和理也是有本質區別的,這是性相之別,理是事法的本質,是性,事則是這個理性所顯現的相狀。
這種相遍、相成、相害、相即、相非的分析,從肯定和否定方面,對立和統一的方面,全面涉及了理事融合的不同情形。如果從理和事的不同角度看,這種融合還體現出細微的區別。從理的角度看事,則有成、壞、即、離的不同體現;從事的角度看理,則有顯、隱、一、異、逆、順的不同特點。體現出華嚴宗精密、辯證性思維的特點,但精細的思維也容易煩瑣化,宗密正有此特點。不過,佛教的煩瑣和中國傳統經學中的煩瑣是有本質差別的,經學中的煩瑣,缺乏的是思辨意識,因而影響到其理論的深度。
第四節 周遍含容觀
周遍含容觀的所觀之境,是事事無礙。“周遍”是全面、普遍地存在于對方之中,是“入”;“含容”,是把對方含攝于自身之中,是“攝”。
事事無礙法界,依澄觀的解釋,其“界”字具有“性”和“分”的兩種含義:“第四法界亦具二義,性融于事,一一事法不壞其相,如性融通,重重無盡。”(61)性是理性,分是事法的差別。差別事法的融合,基礎是理性,事法都依理而生,相互之間因而能攝入無礙。也有十重融合的關系,依宗密的解釋,不外乎叁層意義,即:法義體用融合、周遍、含容,其余七重都是在此基礎上的進一步解釋。
一、法義關系
法義關系,就是體用關系,在《起信論》中,法指心,義指心顯現的作用和功能,宗密在討論禅教合一的原因時,也曾從法義角度切入。以法義關系而論,事只是義,理才是法。事只是理體所顯現的相用,理是其本體基礎,也是事事融合的基礎。事法都以理爲體性,本性空無,相互之間才可能相攝相入。這一層討論,是第一門,理如事門。理如事的含義是:
事法既虛,相無不盡,理性真實,無體(體無)不現。此則事無別事,即全理爲事,是故菩薩雖複看事,即是觀理。然說此事,爲不即理。(62)
理是實體,通過事而顯現,事爲虛幻,沒有自性,是理的緣生物。理全體顯現爲事,像事法一樣顯現出來,“如事差別、大小、一多、變異,乃至無量無盡”(63)。
雖然理性與事相一樣顯現,但理性的本體地位和事相的現象地位的差別還是存在的,討論事事無礙的關系,首先從理入手,這是因爲,只有從理的本體角度,才能顯示出事事無礙,如果僅從事本身的角度來分析事相間的關系,只會看到彼此之間的差別,“若唯約事,即彼此相礙”(64)。
二、周遍
周遍,就是相“入”的關系,一事普遍存在于他事之中。這一層討論,是第二門,事如理門。事如理的含義是:
諸事法與理非理(異),故事隨理而圓遍,遂令一塵普遍法界。法界全體遍諸法時,此一微塵,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如一微塵,一切事法亦爾。(65)
事如理,就是事如理遍,每一具體的事法,都具有像理一樣的特性:“如理普遍,如理廣大,如理徹于叁世,如理本有,如理常住不變等。”(66)具有如同理一樣的普遍性、空間的無限性、時間上的無限性、先天性、恒常性等特點。理爲什麼會如理而遍?因爲事是理所緣起的。
叁、含容
含容,就是相“攝”的關系,一事含攝他事于自身之中,每一事法,都含攝他事于自身中。這一層討論,是第叁門,事含理事門。事含理事的含義是:
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如一微塵,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由刹等諸法既不離法界,是故俱在一塵中現。如一塵,一切法亦爾。(67)
沒有一事不是完整含攝理體,含攝其他諸事。事法和理性有統一,也有對立。統一,稱非異;對立,稱非一。因爲非異,事如理遍。這是上一門分析的。因爲非一,事法和理性各有不同的性質,因而事法能保持其本身的特點。但這種事法並不妨礙其含攝理性與自身中,也不妨礙其含攝無限世界中的一切事法。每一事物都有這種含攝的特色。
以這種理事非一非異的類似于“對立統一”關系爲基礎的事相之間的含容關系,可以表述爲四個方面的內容:一、一中一;二、一切中一;叁、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切。事與理非一,事有體,是能含,是含攝的主體;事與理非異,事有用,是所含,是被含攝的對象。一中一,一事能含另一事,前面的“一”事爲能含,後面的“一”事爲所含。如果從周遍的角度看,後面的“一”,爲能遍,遍入他事的主體,前面的“一”,爲所遍,被遍入的對象。一切中一,一切事能共同含攝一事。一中一切,一事能含攝一切事。一切中一切,一切事含攝一切事。
四、進一步的解釋
在這基本的叁種融合關系之外,依宗密的觀點,另外的七種都只是在這叁種融合模式基礎上層層解釋或發揮,所謂“四釋二也,五釋叁也,六七皆收四五也,八九融攝六七,十收八九也”(68)。
第四門,通局無礙。進一步解釋第二事如理門的周遍關系。“通”指事相的整體,“局”指事相的部分。討論事相之間整體和局部的融合關系。
第五門,廣狹無礙,進一步解釋第叁事含理事門的含容關系。“廣”指事相在空間上的無限性,“狹”指有限性。討論事相之間無限和有限的融合關系。
第六門,遍容無礙。直接解釋第四通局無礙和第五廣狹無礙兩種融合方式之間的會通,間接討論第二周遍和第叁含容兩種融合模式間的會通。以遍(入)爲融合的主體,容(攝)爲融合的客體,基本觀點是:遍即是容,容即是遍。
宗密認爲,遍容關系是從一多關系角度討論的,是以一法爲主體,處理一法與多法的融合關系的原則。“以一望多,故有遍容義,以有彼多,可一一遍故,可悉容受故。”(69)從一事的角度看一多關系,有遍有容,遍容無礙。一方面,遍即是容。遍入就是廣容,一事普遍存在于一切事中時,同時又容攝一切法在自身中,“一遍多時,還攝所遍之多在我一內”(70)。宗密以鏡子和燈爲例說明之,比如一房內,四維上下各立一鏡子,中間置一燈,可以看出,十面鏡子中互遍互入,一鏡遍入其余九鏡時,並不妨礙同時廣容九鏡在自身一鏡中。另一方面,容即是遍。廣容就是遍入,一事含攝一切事在自身中時,同時又普遍存在于一切事中。比如明鏡,一鏡含攝九鏡時,又能遍入于九鏡中。
第七門,攝入無礙。直接解釋第四通局無礙和第五廣狹無礙間的會通,間接討論第二周遍和第叁含容間的會通。以容(攝)爲融合的主體,遍(入)爲融合的客體,基本觀點是:入即是攝,攝即是入。
這是在一多關系中,從一切(多)出發,以多爲主體,一爲客體,討論一與多的融合原則。“以多望一,無多可遍,故雲入也;無多可容,故雲攝也。”(71)多法面對的對象只是一法,沒有多法可以遍存,所以講入,沒有多事可以含容,所以講攝。攝和入的關系,是攝入無礙。一方面,入即是攝。一切法全入一事中時,又含攝此一事于一切法中,不相妨礙。如同九鏡入一鏡中,不妨礙攝一鏡于九鏡中。另一方面,攝即是入。一切法攝一法時,並不妨礙同時又入一法中,如同九鏡攝一鏡時,又入一鏡中。
第八門,交涉無礙。是對第六遍容無礙和第七攝入無礙的…
《融合的佛教 第八章 法界論——兼論融合的方法論基礎》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