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像,镜子的光明之性只有通过镜子所映现的影像来体现。
三、理事相害观
“害”,表示否定性。“相害”的含义,理和事,又分别是否定对方存在特性的因素,是取消对方存在特性的前提。分为以理夺事和事能隐理两门。
第一,以理夺事。
以理夺事的含义是:
事既揽理,遂令事相皆尽,唯一真理,平等显现,以离真理外无片事可得故。(55)
这是从理的角度论理事相夺。站在理的角度看,唯有理,没有事。事相既然能显现理性,那么理性一经显现,事相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特征,只有真理在平等显现。就像水和波的关系,从水的角度看,波能显示水的本性,只有水,没有波。
第二,事能隐理。
事能隐理的含义是:
真理随缘成诸事法,然此事法既违于理,遂令事隐理不现也。(56)
这是从事的角度论理事相夺。理随顺因缘成就事法后,理的存在就被事法的存在而掩盖掉了,事法作为现象存在于外,理性作为本质而隐藏于内而不显,只见事而不见理。如同水能成波,波成后,只见波而不见水。
四、理事相即观
“即”有“是”、“等同于”、“不离”的含义。“相即”,表示理事之旬的相互联系,互不分离。分真理即事和事法即理两门。
第一,真理即事。
真理即事的含义是:
凡是真理,必非事外,以是法无我真理故,事必依理,虚无体故。是故此理举体皆事,方为真理。(57)
这是从理的角度论理事相即。由于真理必须通过事法才能显现,真理存在于事法之中,同时,事法自身又没有自性,依于理而生。因此,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事,不离开事,也只有与事法相联系的理性,才能称得上真正的理。
第二,事法即理。
事法即理的含义是:
缘起事法必无自性,无自性故,举[体]即真,故说众生即如,不待灭也。(58)
这是从事的角度论理事相即。因理之缘而生起的事法没有自性,从这个角度看,事法与理性无异,事全体都是理,事不离理。
五、理事相非观
“非”也是表示的否定性。“相非”表示理事之异,分为真理非事和事法非理两门。
第一,真理非事。
真理非事的含义是:
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真妄异故,实非虚故,所依非能依故。(59)
这是从理的角度论理事相非。理虽然与事法相即,但本质上讲,理事还是有别的,理属于真实的存在,事法属于虚妄之物,理是所依,事是能依。所以,理不是事。
第二,事法非理。
事法非理的含义是:
全理之事,事恒非理,性相异故,能依非所依故,是故举体全理而事相宛然。(60)
这是从事的角度论理事相非。事法能显现理体的存在,但事和理也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性相之别,理是事法的本质,是性,事则是这个理性所显现的相状。
这种相遍、相成、相害、相即、相非的分析,从肯定和否定方面,对立和统一的方面,全面涉及了理事融合的不同情形。如果从理和事的不同角度看,这种融合还体现出细微的区别。从理的角度看事,则有成、坏、即、离的不同体现;从事的角度看理,则有显、隐、一、异、逆、顺的不同特点。体现出华严宗精密、辩证性思维的特点,但精细的思维也容易烦琐化,宗密正有此特点。不过,佛教的烦琐和中国传统经学中的烦琐是有本质差别的,经学中的烦琐,缺乏的是思辨意识,因而影响到其理论的深度。
第四节 周遍含容观
周遍含容观的所观之境,是事事无碍。“周遍”是全面、普遍地存在于对方之中,是“入”;“含容”,是把对方含摄于自身之中,是“摄”。
事事无碍法界,依澄观的解释,其“界”字具有“性”和“分”的两种含义:“第四法界亦具二义,性融于事,一一事法不坏其相,如性融通,重重无尽。”(61)性是理性,分是事法的差别。差别事法的融合,基础是理性,事法都依理而生,相互之间因而能摄入无碍。也有十重融合的关系,依宗密的解释,不外乎三层意义,即:法义体用融合、周遍、含容,其余七重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解释。
一、法义关系
法义关系,就是体用关系,在《起信论》中,法指心,义指心显现的作用和功能,宗密在讨论禅教合一的原因时,也曾从法义角度切入。以法义关系而论,事只是义,理才是法。事只是理体所显现的相用,理是其本体基础,也是事事融合的基础。事法都以理为体性,本性空无,相互之间才可能相摄相入。这一层讨论,是第一门,理如事门。理如事的含义是:
事法既虚,相无不尽,理性真实,无体(体无)不现。此则事无别事,即全理为事,是故菩萨虽复看事,即是观理。然说此事,为不即理。(62)
理是实体,通过事而显现,事为虚幻,没有自性,是理的缘生物。理全体显现为事,像事法一样显现出来,“如事差别、大小、一多、变异,乃至无量无尽”(63)。
虽然理性与事相一样显现,但理性的本体地位和事相的现象地位的差别还是存在的,讨论事事无碍的关系,首先从理入手,这是因为,只有从理的本体角度,才能显示出事事无碍,如果仅从事本身的角度来分析事相间的关系,只会看到彼此之间的差别,“若唯约事,即彼此相碍”(64)。
二、周遍
周遍,就是相“入”的关系,一事普遍存在于他事之中。这一层讨论,是第二门,事如理门。事如理的含义是:
诸事法与理非理(异),故事随理而圆遍,遂令一尘普遍法界。法界全体遍诸法时,此一微尘,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如一微尘,一切事法亦尔。(65)
事如理,就是事如理遍,每一具体的事法,都具有像理一样的特性:“如理普遍,如理广大,如理彻于三世,如理本有,如理常住不变等。”(66)具有如同理一样的普遍性、空间的无限性、时间上的无限性、先天性、恒常性等特点。理为什么会如理而遍?因为事是理所缘起的。
三、含容
含容,就是相“摄”的关系,一事含摄他事于自身之中,每一事法,都含摄他事于自身中。这一层讨论,是第三门,事含理事门。事含理事的含义是:
诸事法与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广容,如一微尘,其相不大,而能容摄无边法界。由刹等诸法既不离法界,是故俱在一尘中现。如一尘,一切法亦尔。(67)
没有一事不是完整含摄理体,含摄其他诸事。事法和理性有统一,也有对立。统一,称非异;对立,称非一。因为非异,事如理遍。这是上一门分析的。因为非一,事法和理性各有不同的性质,因而事法能保持其本身的特点。但这种事法并不妨碍其含摄理性与自身中,也不妨碍其含摄无限世界中的一切事法。每一事物都有这种含摄的特色。
以这种理事非一非异的类似于“对立统一”关系为基础的事相之间的含容关系,可以表述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一中一;二、一切中一;三、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切。事与理非一,事有体,是能含,是含摄的主体;事与理非异,事有用,是所含,是被含摄的对象。一中一,一事能含另一事,前面的“一”事为能含,后面的“一”事为所含。如果从周遍的角度看,后面的“一”,为能遍,遍入他事的主体,前面的“一”,为所遍,被遍入的对象。一切中一,一切事能共同含摄一事。一中一切,一事能含摄一切事。一切中一切,一切事含摄一切事。
四、进一步的解释
在这基本的三种融合关系之外,依宗密的观点,另外的七种都只是在这三种融合模式基础上层层解释或发挥,所谓“四释二也,五释三也,六七皆收四五也,八九融摄六七,十收八九也”(68)。
第四门,通局无碍。进一步解释第二事如理门的周遍关系。“通”指事相的整体,“局”指事相的部分。讨论事相之间整体和局部的融合关系。
第五门,广狭无碍,进一步解释第三事含理事门的含容关系。“广”指事相在空间上的无限性,“狭”指有限性。讨论事相之间无限和有限的融合关系。
第六门,遍容无碍。直接解释第四通局无碍和第五广狭无碍两种融合方式之间的会通,间接讨论第二周遍和第三含容两种融合模式间的会通。以遍(入)为融合的主体,容(摄)为融合的客体,基本观点是:遍即是容,容即是遍。
宗密认为,遍容关系是从一多关系角度讨论的,是以一法为主体,处理一法与多法的融合关系的原则。“以一望多,故有遍容义,以有彼多,可一一遍故,可悉容受故。”(69)从一事的角度看一多关系,有遍有容,遍容无碍。一方面,遍即是容。遍入就是广容,一事普遍存在于一切事中时,同时又容摄一切法在自身中,“一遍多时,还摄所遍之多在我一内”(70)。宗密以镜子和灯为例说明之,比如一房内,四维上下各立一镜子,中间置一灯,可以看出,十面镜子中互遍互入,一镜遍入其余九镜时,并不妨碍同时广容九镜在自身一镜中。另一方面,容即是遍。广容就是遍入,一事含摄一切事在自身中时,同时又普遍存在于一切事中。比如明镜,一镜含摄九镜时,又能遍入于九镜中。
第七门,摄入无碍。直接解释第四通局无碍和第五广狭无碍间的会通,间接讨论第二周遍和第三含容间的会通。以容(摄)为融合的主体,遍(入)为融合的客体,基本观点是:入即是摄,摄即是入。
这是在一多关系中,从一切(多)出发,以多为主体,一为客体,讨论一与多的融合原则。“以多望一,无多可遍,故云入也;无多可容,故云摄也。”(71)多法面对的对象只是一法,没有多法可以遍存,所以讲入,没有多事可以含容,所以讲摄。摄和入的关系,是摄入无碍。一方面,入即是摄。一切法全入一事中时,又含摄此一事于一切法中,不相妨碍。如同九镜入一镜中,不妨碍摄一镜于九镜中。另一方面,摄即是入。一切法摄一法时,并不妨碍同时又入一法中,如同九镜摄一镜时,又入一镜中。
第八门,交涉无碍。是对第六遍容无碍和第七摄入无碍的…
《融合的佛教 第八章 法界论——兼论融合的方法论基础》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