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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管理體製的演進

  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管理體製的演進

  尕藏加

   本文以田野調研和個案分析爲主要依據或研究方法,對西藏自治區境內部分具有典型意義的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管理體製作了縱向考述。主要對寺院傳統體製的基礎、 當代寺院的民主管理,以及新的管理模式進行了詳細描述和多層分析,不僅梳理了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管理體製的曆史演化過程,而且闡述了當前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管理體製與藏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主客觀因素。

     

   一、傳統體製

  

   根據有關曆史資料,寺院內部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嚴格的管理製度,是在藏傳佛教格魯派尤其是五世達賴在清王朝和蒙古人的扶持下取得西藏政教合一製度的領導權後建立並逐步完善起來的。其中藏傳佛教格魯派九大寺院最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在此以哲蚌寺爲例,大略介紹一下過去傳統意義上的寺院內部的機構體製,這樣有助于從曆史的角度考究今日藏傳佛教寺院內部機製演進的曆史和現實意義。哲蚌寺在曆史上曾享有格魯派六大寺院或九大寺院之一、拉薩叁大寺之一、藏傳佛教第一人僧院等多種桂冠,從這些稱謂中我們可以領略到昔日的哲蚌寺曾在藏區社會中占據的崇高宗教地位以及它所發揮的深廣的社會功能。當時哲蚌寺的內部機構主要由噶丹頗章(dgavldanphobrang)、措欽(tshogschen)和羅賽林(blogsalgling)、德陽(bdeyangs)、郭芒(sgo mang)、阿巴(sngags pa)四大紮倉(gra tshang),以及許多康參(khamstshan)和衆多彌參(mitshan)組成。

   其中噶丹頗章是五世達賴在哲蚌寺建立起來的由格魯派主持的西藏地方政權,即是西藏噶夏政府的前身,後來遷址到布達拉宮。由于這一曆史淵源,後米哲蚌寺一直在西藏政教事務中享有一定的特權。正如藏文史書中記載:

   尤其是哲蚌寺的噶丹頗章,是帕主第司阿旺紮西劄巴于藏曆第九繞迥的土虎年(1518)將自己建在哲蚌寺裏的一座名爲“青色石屋”(rdo mkhar sngon po)的別墅贈送給第二世達賴根敦嘉措,其後該別墅更名爲“噶丹頗章”,並成爲第二世達賴開始的曆代達賴喇嘛在哲蚌寺的府邸;藏曆第十一繞迥的水馬年(1642),固始汗用武力推翻第司藏巴噶瑪丹迥旺布政權,將西藏地方權力奉獻給第五世達賴喇•嘛,“新的政權就以宮殿的名稱“噶丹頗章”命名。因此,哲蚌寺在政治上享有不同于其他寺院的特權。

   以上引言說明了噶丹頗章作爲藏傳佛教格魯派建立起來的西藏地方政權,它最初依附于哲蚌寺並在那裏逐步鞏固發展起來的。所以,從這一角度看,哲蚌寺顯然成爲孕育西藏地方政權的搖籃,在西藏政教事務中享有特權便順理成章。

   而措欽是哲蚌寺機構中的一級部門,也是寺院最高權力中心,以“拉吉會議”(1haspyitshogschen)的組織形式來集中或行使寺院權力,其中奉行“赤巴”(khripa)負責製,同時設立“措欽吉瓦”(tshogschenspyiba)、“措欽夏奧”(tshogschenzhalngo)、“措欽翁則”(tshogschen dbu mdzad)四個不同級別或不同分管的僧官來共同管理整個寺院的內外政教事務。

   “赤巴”即“法臺”或稱“總法臺”,是掌管全寺一切宗教活動和內外事務的總負責人,其寶座設在寺院大經堂之內,主要在大經堂舉行的重大法會上顯示自己的至上宗教權利。而“赤巴”這一僧官是在全寺主要紮倉(學院)堪布中推舉具有淵博佛學知識、德高望重的高僧來擔任。任期沒有嚴格的規定,甚至在曆史上出現由寺院大活佛長期擔任“赤巴”職位的現象。比如,第一世至第五世達賴喇嘛曾出任哲蚌寺“赤巴”,曆代嘉木樣活佛常任拉蔔楞寺的赤巴,等等。

   措欽吉瓦,主要負責管理全寺的財物或後勤工作,他在寺院內充當大管家的角色。因此,擔任這一職位的僧官堪稱寺院內部機構中的後勤部長。

   措欽夏奧,是負責執行寺院裏規定的各項清規戒律的高級執法僧官。全面負責全寺僧紀糾察工作,在各大寺院中扮演司法官的角色。同時,這一僧官還有特權審理寺院所屬百姓的糾紛案件等。

   措欽翁則,主要負責管理以寺院大經堂爲中心舉行的各類宗教活動。比如,從日常性僧衆誦經等宗教儀式到舉辦大型法會等宗教活動。實際上,“措欽翁則”在寺院裏扮演如同大專院校裏教務長的角色。

   四大紮倉是哲蚌寺機構中相對獨立的二級部門,實行“堪布”負責製。而“堪布”、(mkhanpo)一詞在宗教術語中又有師傅、大師、親教師等多種含義。擔任這一僧官職位的高僧是藏傳佛教各個寺院或大型寺院中各個紮倉(學院)的權威主持人,相當于漢傳佛教寺院中的方丈或大和尚。由于擔任堪布這一僧官應具備淵博的佛學知識,因而必須是寺院或紮倉中最有學問的德高望重的高僧,故在藏傳佛教寺院中擔任“堪布”這一僧官的僧人大都是獲得宗教格西學位的高僧大德。

   格貴(dgeskos),主要掌管各個紮倉僧衆的名冊和紀律。所以義名爲糾察僧官、掌堂師。實際上,“格貴”是負責維持僧團清規戒律的寺院執事,曆史上藏傳佛教各大寺院的糾察僧官巡視僧紀時,常隨身攜帶鐵杖,故有“鐵棒喇嘛”之俗稱。“格貴”的職責與 “措欽夏奧”基本相同,,只是在級別上有差異。

   翁則(dbu mdzad),是掌管各個紮倉經堂內的誦經功課和宗教儀軌的僧官。由于“翁則”常要在法會上指導僧衆誦經或親自領誦經文,一般由熟悉各類經文且聲音宏亮的僧人來擔任這一僧官。“翁則”的職責也與 “措欽翁則”相一致,只是兩者之間的級別不同而已。

   郭聶(dkor gnyer),是掌管各個紮倉的所有財物的僧官。因而在漢文譯文中常出現寺院管理員、紮倉管家等不少異名。“郭聶”的工作性質類同于 “措欽吉瓦”,只是兩者在級別上有高低之分而己。

   哲蚌寺機構中的叁級部門,被稱爲“康參”,這一機構設在各個紮倉之中而成爲紮倉的下屬單位。所以,每個紮倉下屬又有許多“康參”。正如史料記載:

   紮西郭芒紮倉下屬有16個康參,分別是哈東康參、桑羅康參、貢日康參、巴德康參、恰熱康參、紮聶康參、日紮康參、曲桑康參、切巴康參、阿裏康參、松曲康參、泰布康參、達布那康參、嘎新康參、魯本康參、雄巴康參。 、

   羅賽林劄倉合並夏果日紮倉、傑巴紮倉和杜瓦紮倉後,其下屬有24個康參,分別是擦瓦康參、社霍康參、工布康參、普岡康參、年日康參、藏巴康參、。彌雅康參;邦布康參、澤當康參、措康康參、洛巴康參、烏堆康參、嘉絨康參、帕熱康參、絨布康參、傑巴康參、紮巴康參、丹巴康參、白土康參、.果烏康參、聶果康參、郎康參、古格康參、嘉康參。”

   以上是哲蚌寺郭芒紮倉和羅賽林紮倉兩大紮倉下屬的康參,總共40個康參,如此衆多的康參,在藏區一般寺院中極爲罕見。特別是從衆多康參的稱謂中可以了解到“康參”的機構組織以同鄉僧人爲基礎,也就是說,將同一地區的僧人爲單位在一起建立康參,以不同故鄉的地名爲各自“康參”的稱謂。因而各個“康參”具有不同區域性的特征,”其管理體製則類似于各個紮倉,采取堪布負責製,故在此不再贅述。

   在“康參”中又設有許多“彌參”,這既是康參的下屬單位,又是哲蚌寺機構中最基層的組織單位。也可以將其界定爲寺院機構體製中的四級部門。正如:

   哈東康參下屬有9個彌參,分別爲贊布彌參、霍彌參、居切彌參、土爾扈特彌參、措帕彌參、郭隆彌參,以及瓦敘彌參內部又包括3個彌參。

   桑羅康參下屬有蘭巴彌參、年希彌參、喀爾喀彌參和鵬都彌參4個彌參。此夕蔔又有博巴府彌參和嘎東彌參2個彌參是沒有歸屬任何康參的獨立彌參。

   以上是哲蚌寺郭芒紮倉下屬哈東康參和桑羅康參兩大康參所屬的各個彌參,從中可以了解到除了13個彌參分別歸屬兩大康參外,還有2個彌參作爲相對獨立的彌參直屬郭芒紮倉。

   從管理體製上看,各個“彌參”作爲哲蚌寺的基層組織單位,其內部實行“格幹”(dge rgan;意指師傅或老師)責任製。哲蚌寺假設爲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那麼每個“彌參”就是其中充當社會細胞的家庭,而“格幹”則是負責管理這個家庭的“家之長。

   特別是各個紮倉作爲哲蚌寺的職能部門,不但在寺院內部機構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還享有對外向各個地區寺院(子寺)派遣“堪布”的特權,通過派遣“堪布”的機製,在下屬寺院實行“堪布”負責製,從而在各個寺院之間建立隸屬關系,•直接服務于西藏政教合一製度。對于如何實施“堪布”負責製的過程,筆者曾在田野調研中獲得第一手資料或具體實例,如位于日喀則拉孜縣境內的拉孜曲德寺原來是一座實行“堪布”負責製的寺院,該寺過去由紮什倫布寺的阿巴紮倉(sngags pa gra tshang)派遣“堪布”主持,其“堪布”每叁年換屆或輪換一次;另外,江孜縣境內的白居寺也是一座實,行“堪布”負責製的寺院,該寺過去由色拉寺藏巴康參(gtsang p9 khang tshang)派遣“堪布”主持;甚至遠在阿裏的托林寺和雲南迪慶的松贊林寺也實行“堪布”負責製,從拉薩叁大寺的紮倉中派遣“堪布”去主持,如托林寺的堪布由色拉寺的傑巴紮倉(byesgratshang)派遣,任期叁年。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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