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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中國佛教的走向▪P2

  ..續本文上一頁方面,本文不能展開論述)。而當社會整體素質下降,社會産生信仰危機,發生人生價值迷失,社會道德墮落,人際關系緊張時,或社會製導力放松,社會走向多元化時,有些人就會被宗教,乃至類宗教現象所吸引,從而到這些宗教,乃至類宗教中去尋求真善美的境界,以求自我人生的提純與生命的完善。

  (四)終極關懷因素

  人作爲一種具有主觀能動性的思維的動物,他除了思考與當前生活直接有關的現實問題之外,還要思考世界的本原,人類的終極等等形而上學的問題。古往今來,諸如“我是誰?”、“我從哪裏來?我到哪裏去?”、“世界到底是什麼?”這類問題,不知難倒了多少聰明才智之士,使他們竭盡才思,孜孜竟日。而宗教就根植在人類對宇宙、人生奧秘的這種無限探求中,根植在人類對終極關懷的這種追求中。

  綜上所述,宗教的存在有其社會曆史根源、認識論根源、倫理道德因素乃至終極關懷因素。只要社會上這些原因沒有消除,人群中就會自發産生宗教情緒與宗教需求。而只要人群中存在宗教情緒與宗教需求,自然也就會有宗教出來撫慰這種情緒與滿足這種需求。這就是宗教得以産生與存在的基本原因。

  社會是一個大體系,宗教是其中的一個子系統。從這個角度講,宗教是社會這個大體系在千百年來的自我運動中産生出來的合理衍生物。什麼叫合理衍生物?就是社會需要它,所以産生它。由于從總體來說,在組成社會的諸多系統中,宗教一般傾向于維護現存秩序,一般偏重于保守(當然,這裏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的宗教的激進作用),所以人們因此往往批判宗教。其實,對一個社會來說,宗教的這種保守的作用到底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還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爲什麼這樣說?我認爲,正因爲宗教具有這種保守的功能,它可以起到社會的製衡器與穩定器的作用,在一定的條件下,這種作用可以是積極的。比如,當一個社會大亂求治,要求安定團結,維護穩定時,宗教會因其具有的維護現存秩序的功能而對社會産生正面影響。當然,當一個社會的各種矛盾極其尖銳,不沖破舊的平衡無法求得發展時,宗教也會因其維護現存秩序的功能而成爲社會發展的障礙。也就是說,宗教的社會作用究竟如何,實際取決于社會本身,取決于某社會當前的情況。所以我認爲,我們應該承認,宗教對社會有著正反兩方面的作用。其實,推動曆史前進的第一生産力的科學技術,它的社會作用不同樣也包含著積極、消極這兩個方面嗎?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可以一分爲二。

  雖然就一般情況而言,傳統的正信的宗教,由于已經與所在社會有著較爲長期而充分的互動發展史,所以它們一般都有與所在社會相協調的功能,可以爲社會穩定發揮一定的正面效應。但它所具備的消極的層面依然有一定的消極的社會作用,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對這種消極的因素,需要社會用它的另一些層面、另一些功能來限製與規範。例如製定必要的法律、法規,也包括進行科學與無神論的宣傳等等。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同時,黨和政府又提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一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方針。這些理論與方針就是針對宗教將在我國長期存在而製定的,同時也體現了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限製宗教的消極作用,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目的。

  因此,正確地、全面地、深刻地理解與全面落實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方針,對于我們維護安定團結,促進社會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站在上面論述的基礎上,我認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一方針本身應該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是國家及代表國家的各級有關部門在處理各種宗教事務時必須充分體現“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這一基本方針,亦即在積極引導宗教走“愛國愛教,團結進步”之路的同時,充分尊重各宗教的教義、儀軌、傳統、習俗以及信教群衆的宗教感情。只要不違反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些原則,就不應去幹預各宗教的正常活動。而各宗教則應該在嚴格遵守社會主義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持自己的宗教主體性,亦即堅持一切有利于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教義、儀軌、傳統、習俗,改革一切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的成分。堅持“愛國愛教,團結進步”之路。

  總之,所謂“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其內涵應該是指各宗教的一切活動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在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因爲這些憲法、法律、法規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意志的體現。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則應該嚴格尊重信仰自由,在法律的範圍內放手讓各宗教自行處理各自的宗教事務。

  但是,當前在我國部分幹部與群衆中,對宗教的長期性及其群衆性、民族性、複雜性、國際性等特性還缺乏清楚的認識,由此引起行動上的若幹不協調處,對我國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物質文明建設産生一定的幹擾。

  當前,這種幹擾主要來自左、右兩個方面。

  來自左的方面的幹擾,主要表現爲有意無意地把宗教乃至信教群衆看作異己力量,過多地幹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甚至將宗教問題泛政治化。這種幹擾産生的原因主要是受長期的左的思潮的影響,對宗教的態度並沒有真正改變,有意無意地把宗教作爲革命的對象,乃至情緒化地處理宗教問題。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杜林“唆使他的未來的憲兵進攻宗教,以此幫助它(指宗教方——按)殉教和延長生命。”(《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56頁)所以,馬克思主義從來認爲,對宗教宣戰是一種愚蠢的舉動。這種左的方面的幹擾,使部分地區的宗教政策無法落實,宗教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嚴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社會動蕩,人心浮動,後果是嚴重的。

  來自右的方面的幹擾,主要表現爲把宗教當作生財有道的工具,在宗教中實施政府行爲、企業行爲。不是保護與促進宗教的正常健康發展,而是利用宗教謀取地方或小團體、甚至個人的經濟利益。其典型提法是所謂“宗教搭臺,某某唱戲”。這種幹擾産生的原因主要是受商品大潮的沖擊,迷失了黨的基本宗旨與基本路線。這種右的方面的幹擾,使宗教喪失其主體性,乃至失去其維系信教群衆的威信與力量。當前社會出現某些信仰真空,使某些不甚健康的信仰形態得以乘虛而入,與傳統的正信宗教的不能很好維系群衆,無疑有著直接的關系。這種做法的另一個後果,就是使有關部門與幹部的形象也受到極大的損害。

  上述左右兩種幹擾與目前一些單位與部門嚴重存在著的官僚主義以及腐敗風氣結合在一起,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因此,現在確有必要對廣大幹部與群衆再次進行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教育,進行黨的宗教政策的教育。要讓廣大的幹部與群衆認識到,社會上存在宗教現象是正常的。在社會主義社會,宗教將要長期存在下去。應該一分爲二地、實事求是地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要讓廣大幹部與群衆明白,信教群衆與不信教群衆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信教與否只是每個人個人的事。應該再次嚴格重申:宗教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各級部門與幹部也必須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處理宗教事務。要堅決防範與嚴厲打擊假借宗教的名義謀取私利的種種不法行爲。

  叁

  在我國,宗教有其存在的基礎並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是否說明佛教也有其存在的基礎並也將繼續存在下去呢?這個問題要分析。

  縱觀世界曆史,宗教在一定的民族中産生,與一定的民族文化相結合,也成爲一定的民族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宗教從一個地區傳到另一個地區,一個民族傳到另一個民族時,都會因時空及民族的變化而産生一定的變容。在這一點上,印度佛教傳入中國,與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發展成爲中國佛教。中國佛教既保持了印度佛教最基本的理論特質,又融納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優點,在印度佛教理論與中國文化精華之間保持著一種適度的張力與和諧的共存,乃至産生一種新的中國佛教的“自我”,這可以說是最爲成功的例子之一。而晚明、清初基督教因拒絕與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最終被逐出中國,則可以說是失敗的例子之一。開封猶太教被中國文化所融化,淹沒在中國文化的汪洋大海中,完全喪失了自我的主體性,則是失敗的另一種形式。

  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而任何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即使興盛一時,只要它後來不能隨著當時、當地的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失去與社會的有機結合,或失去自己的宗教主體性,就會失去它存在的基礎,失去生命的活力,乃至最終衰亡。佛教在古代印度的衰亡,摩尼教、基督教的聶斯脫利派在古代世界的衰亡都是這一規律的例證。

  應該說明,這裏所講的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落與滅亡與上面講的宗教將長期存在並不矛盾。因爲一個社會中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亡,並非該社會中所有宗教的衰亡。相反,某宗教與某教派的衰亡,往往伴隨著另一些宗教或教派的興起。因此,所謂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亡,其形態無非是兩種:一種是它被另一種宗教所取代,如中亞及我國新疆地區原來流傳的佛教被伊斯蘭教所取代。一種是暫時出現某種“真空”,最終仍將被某種宗教所填充,如我國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宗教幾乎被掃地出門,但隨著非常時期的結束,宗教以更大的勢頭卷土重來。所以,只要某宗教適合了社會中部分人群的需求,則單純依靠外力是不可能消滅它的。中國古代叁武一宗廢佛的失敗及統治者對白蓮教長期鎮壓的無效就說明了這一點。

  當然,世界上的事物無不處在不停的流變當中,群衆的宗教感情與宗教需求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一個多元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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